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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公司法人被限高,法人变更,限高会取消吗?

2020-11-09 09:01阅读(61)

原公司法人被限高,法人变更,限高会取消吗?:原公司法人被限高,法人变更以后,限高会取消吗?当然不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规定,被执行人为单位的,被采取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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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公司法人被限高,法人变更以后,限高会取消吗?当然不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规定,被执行人为单位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不得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

在司法实践中,人民法院再对单位进行限制高消费时一般会同时对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也进行限制高消费。法定代表人的确定一般以决定限高时的工商登记为准。如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被决定限高以后,公司更换了法定代表人并且进行了变更登记,法院一般也不会变更,而是仍然以之前的法定代表人为准继续限高。

为什么不变更限高对象呢?在实践中,单位更换法定代表人其实是一件很简单的事情,完全有企业自主决定。如果在单位变更法定代表人人民法院就要变更限高对象,那么限制高消费将会失去应有的作用。任何一个被限制高消费的法定代表人只要更换一个不怕限高的岁数大的老年人,那么法院的限高就没有任何作用了。

以上,希望能够对你有所帮助。我是榨汁小二郎,有任何问题欢迎关注并私信我,我会尽力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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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是不会的,如果已经限高了,即使变更了,也不会取消。

此外,还有一种,在诉讼中看要判决了,就把法定代表人变更了,之前作为申请人,我向法院提交申请,要求追加变更的法定代表人采取限制高消费,理由就是下面这条: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三条规定:被执行人为单位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不得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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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前是不行的。但现在最高法院出了新规定。2020年1月2日,最高法发布《关于在执行工作中进一步强化善意文明执行理念的意见》,要求:单位是失信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不得将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等纳入失信名单。所以现在应该可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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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限高沒有法律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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肯定不行。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十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删除失信信息:

  • (一)被执行人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或人民法院已执行完毕的;
  • (二)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已履行完毕的;
  • (三)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删除失信信息,人民法院审查同意的;

很明显这里面的法人变更是为了规避现有法人限高的措施采取的“规避”措施,在公司未能按照规定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时,而且申请执行人也没有申请删除失信信息的情况下,法院不会主动取消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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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会!

首先,法人被拉“限消”其实就是为了逃避责任,其目的不但不会实现还有可能把新法人一起拖进限消名单!

其次,逃避不是解决之道,如果公司认缴的资本没有到位或者是一人公司之类,股东可能被追究实缴责任或者被认定公司独立法人人格否定,最终股东仍难逃偿债责任,而且还需要支付高额的惩罚性利息……

综上,建议早日与债权人沟通偿债方案解决问题,避免因限消问题影响家人(特别是子女)的前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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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问题提到了目前的执行痛点上,也是现在比较有争议的问题。

先说明一下,公司作为被执行人了,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会被限制高消费(限高),限高后,法定代表人的生活会受到一定影响,比如不能坐飞机、不能做高铁。

为什么会有这样的规定呢?

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只有董事长、执行董事、总经理能担任法定代表人,也就是说,法定代表人肯定是公司的高管,其行为一般可视为公司的行为,所以法定代表人能在很大程度上决定公司的经营。

因此,当公司对外欠款且无法归还的情况下,对法定代表人实施限高,能促使公司尽快偿还欠款,这也是为什么公司欠款,却能将法定代表人限高的法理。

从这个角度出发,既然更换了法定代表人(前法人),就应当对新法定代表人实施限高,因为这样才能督促公司尽快还款,而被换下来的法定代表人,已经失去督促公司的能力了,没有必要再对其实施限高。

但实践中,目前只有广东地区,可能会取消原法定代表人的限制,其他地方,仍然很难。

为什么会这样呢?

因为我国目前社会的诚信度总体而言并不是很高,如果整体上放开了,实践中可能出现大量变更法定代表人以逃避限高的现象。事实上,即使是目前没有放开,很多老板也让员工甚至花钱找人担任法定代表人,背后的原因,就是怕担任法定代表人后因公司欠款受到牵连。

更何况,在我国老百姓的观念中,公司欠款还不出,难道和法定代表人没关系吗?换了个马甲就想逃脱责任?这也不符合我们社会对于公平正义的理解。

适合国情的法律,才是好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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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人变更,原法人限高法律上是可以取消的,但是要走法律程序,原法人要取消二项,第一是申请取消三高措施,第二申请取消删除失信人信息,2020年年1月份,最高人民法院已经对法院取消限三高的执行内容,已经做了修改和调整,具体修稿和调整内容我从二个方面展示。

1、2020年1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关于在执行工作中进一步强化善意文明执行理念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根据《意见》第17条的规定,单位被执行人被限制消费后,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确因经营管理需要发生变更,原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申请解除对其本人的限制消费措施的,应举证证明其并非单位的实际控制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人民法院经审查属实的,应予准许,并对变更后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依法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因此,单位被执行人因经营管理需要变更法定代表人后,原法定代表人符合上述规定可以向执行法院申请解除限制消费措施。

2、被执行公司可以主动采取措施履行从而使法人和法定代表人的失信信息得以删除,具体包括: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已经履行完毕;请求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删除失信信息且经法院审查同意等。在这些情况下,人民法院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删除失信信息,原法定代表人自然能够摆脱失信人员的身份。

总结下,很多人在成立公司的时候,认为法人是承担法律责任的,觉得公司有法律风险的时候,法人需要承担法律责任,但是,公司出现债权债务的纠纷,当债权人起诉公司,公司在法律规定内没有履行法律义务,法院强制执行的时候,法人也要承担到连带责任,成为失信人,限三高人员,因此做为公司飞法人,一定要做好公司的风险控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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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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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相当一部欠账不还者,就是采取更换法人办法来逃避限制高消费。这种情况下只要债权人请求强制执行时,追加现法人为欠款人的,只要现法人单位没有还清欠款,那么法院是会发出限消令的。当然现法人是会被限制高消费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