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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负法律责任

欠债人只负还债责任,但不对债主的死负责任。

有人可能会说,你不欠人家钱,人家能数次要帐吗?一次次要帐无果,债主死在你家,与你没关系,没责任吗?

是的,欠债还钱,天经地义。为什么不还钱?有的确实没能力还钱,有的是赖帐,老赖,有钱不还。民间讨债有什么办法,既不能打又不能骂,用捆绑,拘禁等方式都是犯罪的。不动"硬"的,来软的,欠债户"欺软怕硬",软的欺负硬的怕。光说小话,耳朵磨出了茧,象求人似的乞求,他不理你,来硬的他乖乖的拿钱。这个"硬"度,得好好掌握,过了杠,就违法犯罪。因此说,要债也是令人头疼的事,讨债也是门学问。

债主要不出钱,也不能以死给欠债人看。欠债人可能会说,也不是他让死的。

债主的死与欠债人是否有因果关系?一,欠债人没有谋害债主的动机。二,欠债人没有谋害债主的手叚。三,欠债人没有谋害债主的条件,四,欠债人没有谋害债主的结果。

这完全是债主的自杀事件,是愚蠢的行为,他为自已的生命不负责任,而采取的偏激行为。

讨债应该依法进行。欠债不还向法院起诉,欠债人仍逾期不还欠款,可申请法院执行。法院的执行办法有好几种,有权通过银行划拨,有权将扣押物变卖,还有权强制欠债人搬出房屋和退出土地…总比个人讨债的办法多,力度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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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次要账无果,债主在欠债人家中喝药身亡,正所谓皇帝不急太监急,债主你这又是何苦呢?

一切有关于法律的事情,很多时候都会涉及到一个情和理字,然而法律只会严明,并无情理可讲。

对于这样的案件,首先公安机关会第一时间立案,其次是收集证据,了解清楚整个事件脉络。

其次,才是划分责任的问题,因为人已经死了,所以会经过法院。

至于具体的责任,到底谁来承担,这个问题还真不好说,也是第一次遇到这种情况。

一般情况下,应该是欠债的人被追债追得太紧,最后实在是没办法只好自己寻死。

可这个问题却正好相反, 具体不知道是什么原因,导致了债主竟然在欠债人家中喝药身亡。

不管是什么原因,喝药是欠债人自己的意思,原因是因为要不到钱仅此而已。

就我个人而言,欠债人无需承担什么责任,因为喝药是债主自己的选择。

大家都是成年了,知道法律这个东西,解决事情的方法有很多,可债主偏偏要拿自己的生命开玩笑。

生命诚可贵,也只有一次,我觉得法律法规上要有一些小小的改动,对于一些不尊重自己生命,无故轻生的人,应该给与惩罚。

就像本案一样,欠债人不但没有责任,债主还要赔偿欠债人一定损失,家中死了人有了晦气,从此事事不顺,自家房子掉价等等损失都要债主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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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位债主也是太愚蠢了,就是因为到欠债人家要不到钱,一气之下就喝药身亡。可见该债主心胸狭窄,毫无主见,他想以死来报复债主。这种想法就是错误的,这是窝囊人用的一种笨办法。

损人不利己,更是得不偿失。

根据法律规定,合法的债务受法律保护。债务人欠债不还,债主完全可以依法到法院起诉。由法院判决债务人归还债务,如果不归还的话,法律也可以强制执行。

所以碰到在债务人欠款不还的情况,债权人也不必气恼,更不需要无理取闹,只要依法起诉,合法维权就可以了。

以死来抗争,不仅得不到欠款,最后还落得个让别人笑话的后果。自己死亡了,但是欠款人并不会因此而受到刑事追究,最有可能的只是赔偿一些损失罢了。



债主本来是有理的,最后却因为自己一时糊涂而付出代价,惩罚的只是自己本身。而作为欠款人可能会百般地推卸责任,甚至于会拒绝赔偿。那么债主这么做岂不是亏大了?

所以无论到什么时候都应当冷静,都应当依法办事,那种用极端的方式来处理问题,只能做无谓的牺牲,是毫无意义,也是不值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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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真是一件令人惋惜的不幸事件,为了讨债,付出了生命的代价,但从法律上说欠债人对债主的死亡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这是两个方面的问题:第一、欠债人与债主成立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在这个法律关系中,债主法律上叫债权人,欠债人叫做债务人。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偿还债务。

第二、欠债不还与债主的死亡有没有必然的因果关系?

在本事件中,债主数次要帐无果,是导致债主在欠债人家中喝药身亡的原因,如果早给了,就不会导致债主喝药身亡。但是欠债人不还债,并不必然导致债主喝药身亡。欠债不还与债主的死亡没有必然的因果关系。债主因讨债不成喝药身亡,恐怕是欠债人或者一般人都想不到的意外事件。讨债不成的多了,但有多少人去喝药身亡?

在法律上,侵权行为的要件是:第一、要有后果,第二要有导致后果的行为;第三、后果与行为之间有必然的因果关系。这个事件中有后果(喝药身亡),有行为(欠债不还),但两者之间没有必然的因果关系,所以,欠债人对债主的死亡不承担法律责任,既不承担民事责任,也不承担刑事责任。

欠债人不承担法律责任,但是要承担道德责任。毕竟这事因欠债人欠债而起,如果欠债人早偿还欠款,可能就不会发生这样的悲剧。同时,债主在欠债人家中死亡,欠债人为什么不阻止?为什么不及时送医院抢救?这一切,欠债人确实要承担道德责任,受到他人的谴责。

在当前,公民间的借贷非常普遍。有人信任你,把钱借给你,这是十分难得的好事,毕竟这年代人与人之间信任度降低了。但就是有很多人,向人借钱的时候是孙子,借了钱之后变成了大爷,不但不感谢,而且借钱不还,讨要无果,起诉后成了老赖,确实可恨。对这种借钱不还的人,不但要从法律上严惩,而且要受到整个社会的谴责。在本次事件中,虽然欠债人不承担法律责任,但事情毕竟因他而起,所以要由欠债人对债主的死亡承担部分补偿,以安慰债主的家人,也是为了自己的良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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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死,活该。

如果欠钱人有钱,或许给他卖口棺材,如果没钱,只能白死。估计没钱,有钱早还你了。

生活中有一种错误,认为別人欠自己的钱,就理所当然去要,其实既是违法行为,也是极不道德行为。

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关系确定后,在法律上便形成了和夫妻关系一样的关系。从认可借钱,到形成事情借钱,犹如从恋爱到结婚,要有感情和信任基础才能实现。也就是说,如果你不看好一个人,不信任这个人,你也不会把钱借给他,更不会形成债务关系。

杀人偿命,欠债还钱,法理是这么回事,然现实是他没有钱还你,法律上也是有执行不能,也是说,打官司有风险的。执行不能就是风险,也是老赖的产生根源所在。

但是,如果你就债务问题去找律师,他不会这么说,他告诉你的,一告便行。因为律师是标的收费的,你告的越多,他收费越多。

既然法律也有执行不能的风险,法院都不能要回来,那么你个人就能要回来吗?要不上来,喝药,人死了白死,如果没死,软暴力,涉黑,还是抓蹲。

当你借钱时,你要想到他还不上你怎么办。现在这年月,最好别借给他人钱,更不能贪梦利息,要想本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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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钱的老赖必须偿命……有因果关系、有困难的时候人家帮了你、还钱时耍赖、国家虽然加大了打击老赖的力度、但是太轻了、老赖 不要脸的都可怕、老赖必须判刑、欠一万判一年、有能耐你就欠、把老赖必须制服、社会才会更加稳定、和谐、老赖就靠撒谎、吹牛逼骗人的、一万句话没有一句是真话、全是鬼话、让老赖见鬼去吧……人家的钱也不是大风刮来的、都是血汗钱、老赖太损、下几辈子都不得好死的、天老爷有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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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两件事是不同的法律关系。一是两人之间存在的债权债务法律关系,另一个是债主自陷风险的行为。债务人无需对债权人喝药自杀的行为负法律责任。

债权人数次要债无果,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债务人还债,如果债务人在出了判决生效文书以后还不还钱的,债权人可以申请强制执行,有很多方法可以解决这件事,债权人无需走到喝药自杀这一步。

而债权人虽是觉得债务人不还钱而想不开喝药自杀,但这种行为在法律上属于自陷风险的行为,因为债务人不还钱的行为客观上并不能夺走他人的生命,债务人不还钱在常理中也不必然导致人自杀,这跟如果用刀子捅人会导致他人重伤死亡的正常现象不一样。所以在法律上欠债与自杀这两件事不存在因果关系,是债权人想不开而自陷风险。债务人可能会在道德上被人谴责,但无需就此事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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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次要账无果,债主在欠债人家中喝药身亡,问欠债人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这个问题,多数情况下欠债人要承担一定的民事赔偿责任。但是具体承担多少,要看双方在债主死亡中过错的程度。

1、如果欠的数额比较巨大,时间已经很长,债主的生活因此已经受到了严重影响,严重损失或者有其他的问题(例如因为欠债已经导致夫妻离婚),多次讨要未果,自杀时欠债人又没有尽到必要的劝阻义务,甚至还有激怒债主的言行,则这个自杀的后果,主要是欠债人的过错引起的,他对债主的死亡应当承担主要的赔偿责任。

2、少数情况下,如果就是一般的小额债务,双方也没有大的争议,但是债主脾气很急,不还钱就要自杀,也无法阻拦,这种情况下,债主自己的过错是主要的,欠债人如果尽到了必要的劝阻、制止义务并且有证据证明,那么他一般不用承担什么责任,或者仅需要承担比较小的责任。


3、如果欠债人因为不履行法院判决裁定导致债主自杀,除了民事赔偿责任,还涉嫌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罪,且后果严重,应当从重定罪量刑。

以上回答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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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次要账无果,债权人在欠债人家中喝药身亡,这种情况欠债人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但人死账在,债权人的继承人可以继续向债务人追讨。

题主只说是欠债人,看来并非是有钱故意不还的老赖。这种人会因各种情况而欠债,却又无力偿还,可以上失信人名单,但却称不上老赖。只有那种明明家财万贯,就是死皮赖脸拖着不还,毫无底线妄披人皮的人才真的是十恶不赦的老赖。

债权人之所以当初借钱出去,可能是出于信任,可能是急人所急,也可能是为了高息。在利益勾连的社会,也许只有亲朋好友才会不计报酬(有一些亲友也不会出借,有一些即便是亲友也要利息)。无数事例印证的是,借钱不易还钱更难,借钱是孙子欠钱是大爷。

人都有急难之时,任正非,马云,王健林都曾是欠债的老大难,但他们难过之后是老板,天下之事谁能说得清呢?谁都有梦想,谁都想成功,但并非人人都有那么好的"运气`。不管怎样,人家帮助了你,就应该心存感激,就应当恩人来对待,就应信守诺言,诚信为本,就应尽最大力量去还债。一时还不了就要多与债权人沟通,制定出详尽的还款计划。做为债权人,在别人实在无能为力时,不停的催要并非上策,要宽人以时,要把债务人当成自己的利益共同体,甚至不惜出谋划策,为的是早日交割清自已的利益。

人一辈子不容易,说什么生命都比金钱贵重。也许债权人也是债务人,也被别人不停地催逼,但走极端绝不可取,只有活着一切才有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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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债主可能就白死了,除了恶心恶心债务人让债务人受到一些道德谴责以外,在法律上债务人可能不需要承担任何责任。

为什么这么说呢?

因为从法律上来说,如果债主的家人要求债务人承担责任,这也就是一个普通的侵权案件。

我在其他回答里已经反复说过,一般侵权案件里如果要求对方承担责任需要以下几个条件:第一,存在损害后果;第二,对方存在过错;第三,对方的过错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债主死了,肯定存在损害后果。这个案子里头里,我们先假设债务人除了欠钱不还以外,不存在其他过错,因为问题也没有提到其他过错,我们只能在这个基础上来讨论。

那么债务人欠钱不还这个过错,与债主的死亡之间存不存在因果关系呢?法律上的因果关系与客观上的因果关系不同,我们这个案子里头从客观上来说,债主的死亡与债务人欠钱不还肯定是存在因果关系的,但是我们现在讨论是个法律问题,而不是一个事实问题。所以我们要区分一下法律上因果关系与事实客观上的因果关系。

从客观上来说,万事万物之间都是存在因果关系的,但是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必须以一般人社会大众普遍认知能够预测到的前提下来认定因果关系。

为什么这么说呢?

我们来举个例子,张三与李四发生了交通事故,张三把李四撞伤了。然后在旁边的小丽,看到了这件事情,因为小丽本身有心脏病,看到李四被撞的血肉模糊,心情十分激动,当场心脏病发作死亡。那我们知道张三与李四发生交通事故可能会导致李四受伤这件事,一般社会大众都能够预知,所以张三与李四发生交通事故,导致李四受伤这两个事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这种因果关系既是法律上的,又是客观上的。但是小丽因为张三李四发生交通事故,竟然会心脏病发作死亡,这件事从客观上、事实上来说,肯定与交通事故之间是有因果关系的,但是我们在法律上不能认定为因果关系,因为一般人不可能知道一交通事故会导致另外一个旁观的人死亡。

为什么为什么客观上的因果关系不能作为法律上的因果关系直接认定呢?因为万事万物之间是存在普遍联系的。如果我们允许无法预知的因果关系,也作为法律上因果关系,那么将会导致这么一个可怕的结果:由于我们做的任何一件事情,都可能会引发未知的损害后果,每个人都将生活的小心翼翼。而且即便小心翼翼了,也无法避免自己为不可预知的事情承担责任。这显然不符合法律设立的目的,所以我们法律上因果关系必须是以社会大众能够预知为前提,是一种主观上的一种关系。

回到这个案子来说,我们一般是会大众,不可能预知到一个债主会因为债务人欠钱不还而死亡。所以债务人欠钱不还的行为与债主的死亡不存在因果关系。

当然如果债务人存在欠钱已不还以外的其他过错,那我们还需要用社会大众能不能事先预知到这种过错可能导致债主死亡,来判断来判断债务人的其他过错与债主的死亡之间是不是存在因果关系,如果存在因果关系了,当然需要承担责任。

我是家子,十年年法律人,关注我,每天看点法律故事,学点法律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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