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个债主可能就白死了,除了恶心恶心债务人让债务人受到一些道德谴责以外,在法律上债务人可能不需要承担任何责任。
为什么这么说呢?
因为从法律上来说,如果债主的家人要求债务人承担责任,这也就是一个普通的侵权案件。
我在其他回答里已经反复说过,一般侵权案件里如果要求对方承担责任需要以下几个条件:第一,存在损害后果;第二,对方存在过错;第三,对方的过错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债主死了,肯定存在损害后果。这个案子里头里,我们先假设债务人除了欠钱不还以外,不存在其他过错,因为问题也没有提到其他过错,我们只能在这个基础上来讨论。
那么债务人欠钱不还这个过错,与债主的死亡之间存不存在因果关系呢?法律上的因果关系与客观上的因果关系不同,我们这个案子里头从客观上来说,债主的死亡与债务人欠钱不还肯定是存在因果关系的,但是我们现在讨论是个法律问题,而不是一个事实问题。所以我们要区分一下法律上因果关系与事实客观上的因果关系。
从客观上来说,万事万物之间都是存在因果关系的,但是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必须以一般人社会大众普遍认知能够预测到的前提下来认定因果关系。
为什么这么说呢?
我们来举个例子,张三与李四发生了交通事故,张三把李四撞伤了。然后在旁边的小丽,看到了这件事情,因为小丽本身有心脏病,看到李四被撞的血肉模糊,心情十分激动,当场心脏病发作死亡。那我们知道张三与李四发生交通事故可能会导致李四受伤这件事,一般社会大众都能够预知,所以张三与李四发生交通事故,导致李四受伤这两个事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这种因果关系既是法律上的,又是客观上的。但是小丽因为张三李四发生交通事故,竟然会心脏病发作死亡,这件事从客观上、事实上来说,肯定与交通事故之间是有因果关系的,但是我们在法律上不能认定为因果关系,因为一般人不可能知道一交通事故会导致另外一个旁观的人死亡。
为什么为什么客观上的因果关系不能作为法律上的因果关系直接认定呢?因为万事万物之间是存在普遍联系的。如果我们允许无法预知的因果关系,也作为法律上因果关系,那么将会导致这么一个可怕的结果:由于我们做的任何一件事情,都可能会引发未知的损害后果,每个人都将生活的小心翼翼。而且即便小心翼翼了,也无法避免自己为不可预知的事情承担责任。这显然不符合法律设立的目的,所以我们法律上因果关系必须是以社会大众能够预知为前提,是一种主观上的一种关系。
回到这个案子来说,我们一般是会大众,不可能预知到一个债主会因为债务人欠钱不还而死亡。所以债务人欠钱不还的行为与债主的死亡不存在因果关系。
当然如果债务人存在欠钱已不还以外的其他过错,那我们还需要用社会大众能不能事先预知到这种过错可能导致债主死亡,来判断来判断债务人的其他过错与债主的死亡之间是不是存在因果关系,如果存在因果关系了,当然需要承担责任。
我是家子,十年年法律人,关注我,每天看点法律故事,学点法律知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