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男方家长全额购房,房产证上只写女方名字,离婚后房子如何分割?:应视为赠与双方共同共有的财产婚姻法解释(三)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
婚姻法解释(三)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从文解释的角度,如果婚后一方父母出资购房登记在另一方名下,应当视为对双方的赠与,该房产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根据题目给定的事实,从公平的角度,应当类推适用上述司法解释,应当认定为男方父母对双方的赠与,离婚时按照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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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房叔的个人意见是房子归属女方个人所有。既然已经在女方名下,那就不需要分割了。
可能有很多人会有不同意见,就这样子房子归女方了?这么贵重的物品,怎么的也应该返还部分吧?算夫妻共有如何?
首先这是一种赠与行为:
男方家长在儿子结婚前全款买房,房产证写女方名字,这是一种赠与行为,赠与是可以随时反悔的,但是一旦既成事实就不能反悔了。
比如男方家长答应掏钱送给女方一套房子,甚至做了公证书证明自己愿意赠与给女方一套房子,在去售楼部签约的路上,家长反悔了,这是可以的,因为赠与不是买卖,可以单方面撤销的。
如果赠与的物品转移了,那么就不能反悔了,比如家长掏钱支付了房款,房子落在女方名下,等这个成为既定事实,那么这个赠与就有效了,家长不能反悔了。
这是赠与和买卖最大的区别,买卖签约之后就要履行合同,不履行就需要承担违约责任,赠与只要没有转移,没有办理过户,是可以反悔的。
其次这是一种民间风俗的彩礼行为:
在中国的文化传统中,娶老婆需要下聘礼(彩礼),不同的城市有不同的风俗,彩礼数目可以大,也可以小,这个彩礼视作是为了让女子嫁给自己儿子的带有特殊目的的赠与行为。
所以如果女子接受聘礼后,反悔不嫁了,那么彩礼(聘礼)是可以返还的,由此分析,如果本次家长掏钱买房,女方不肯嫁了,那么这个房子是需要返还给男方家长的。
问题是结婚了啊!何况房子也过户给了女方,所以这个赠与有效。
第三这是婚前财产:
男方家长在儿子结婚前赠与给女方,女方又与儿子结婚了,那么这个赠与有效,故而这个房子属于女方婚前财产,故而结婚后,这个房子不会转化为夫妻共有财产。
如果家长是贷款购买(女子作为借款人),由于婚后继续供楼,那么供楼部分男方是有份的,那么房子部分财产属于男方(份额很少),可以酌情分割部分财产。
以上分析,南房叔认为,该房子完全属于女方,离婚后,男方无权分割。
现实中,则清官难断家务事,很多事情也说不清楚对错,比如为何要离婚?是否存在过错方?是否有子女,子女归谁抚养?另外从情理分析,这个房子完全归女方,相信男方肯定心理上难以接受的。
这里可以在离婚的时候,酌情考虑分割财产,比如房子归女方,但是其他家产,现金等归男方等等,这是另外一回事。
甚至,如果女方主动坚决要求离婚,男方也可以通过答应离婚的前提是财产分割有倾向。
在本次问题中,如果男方家长在婚后买房落在女方名字,那么房子可以是夫妻共有财产(赠与的时候指明房子写女方名字,但是属于夫妻共有财产),甚至也可以在赠与的时候写清楚条件,如果在一定情况下,女方要求离婚,房子需要退还作为买房条件,等等,则是保障权限的有力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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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应该视为以子女结婚,且共同生活为目的的赠与关系,男方父母与女方婚前不存在亲属关系,不会产生无条件的赠与,离婚要看原因,假如是男方抛弃女方,女方就不存在违约,假如是女方背叛男方,根据双方生活的时间长短,到法院起诉应该还可以要回大部分,关键是男方父母要有出资买房的证据。
您好!
这是一个好问题。但不得不说,这是一个需要“推演、解释”的问题。
因为在现行《婚姻法》,包括有关婚姻法的解释、以及明年即将实施的《民法典》中,对这种情况,没有任何明确规定,“特别好”的回避了这种情况。
这里给出个人的答案: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以“平均”为原则,协议或判决分割。
这个问题,现实中争论很大。
一种观点是,属于女方个人财产。理由有两点:
还有另外“七七八八”的理由,例如,作为男方向女方提供的彩礼,等等。
另外一种观点是,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理由如下:
父母没有为子女购置房产的义务。父母更不会简单因为儿子结婚这个动作做完,就将巨额财产无偿给出去。
父母为子女出资,购置房屋的目的,并不是“出钱”,而是为了子女夫妻共同生活、居住之用。所以,从目的角度、以及财产数额角度出发,都不会推断为“一方父母把巨额财产给到对方个人”。
个人给出这个结论。在现实中,关于此结论的判例也很多。
下面按照个人的逻辑,简单阐述一下理由:
1.法律依据
我们参照一下“婚后”的这种情况:
《婚姻法解释二》中:
第二十二条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
也就是说:如果是婚后一方父母出资购房,认定为对子女夫妻双方的赠与,除非父母表示赠与一方。
这里就会产生两个问题:
2.常理推定
一方父母是否舍得把自己的财产、无偿赠与给子女的配偶?恐怕现实中,绝大多数都不会有这样的思想——这与“防不防”没有关系——任何人,都不会那么大方把自己一大笔财产白白给到没有什么血缘关系的人,这是人之常情,是常理。
谈到这个话题,一定至少又会有两种声音甚至更多:
更甚的,还有诸如“骗婚”之类的声音,等等。
之所以谈到这些,目的只有一个,是希望告诉大家:没有分割标准。因为情况无数,原因无数。
所以,只能先建立在一个“共同财产,平均分割”的原则基础之上。各自主张,谁的贡献大点、谁过错多一些、谁居心不良,等等,根据具体情况而定。能协议成功的,自行协议;协议不了的,交由法院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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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问题从情况介绍上看,无疑是女方个人婚前财产,属于男方父母赠予。
第一,婚姻法规定,夫妻共同财产是那些婚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而房屋是婚前取得。当然,这里必须明确,取得以房屋过户为准,如果尚未过户,那么男方还有机会。否则,很难追回。
第二,婚前男方父母出资买房,且落在女方名下,且没有任何特别约定。根据行为代表意思的原理,有理由认为男方父母有赠予女方房产的意愿。而且,如果房屋已经完成过户,那么父母不能反悔了。
第三,虽然很多人认为对男方不公平,觉得是彩礼,应当返还。但是,法律要求证据,如果没有证据,那么很难要回来。而且,如果男方父母附加了额外条件,比如,必须结婚,必须生男孩之类,违反法律规定或公序良俗,则这样的附件条件也是无效的。
因此,如果情况真如问题中所讲,那只能说男方父母做的有点草率,如今挽回比较难了。房子价值太大,也许用不当得利的诉求试试,看看能否追回一些损失。但是,要回房屋本身,几乎不可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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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从法律上讲,房子由夫妻两人平均分配。
2、夫妻一方父母出钱全款购房,房产证写另一方的名字,视为父母对夫妻双方的赠予,则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如果是夫妻一方父母出钱全款购房,房产证写的一方的名字,则房屋属于一方的个人财产。
3、婚姻法规定,夫妻共同财产由夫妻双方共同所有,在夫妻双方离婚时,双方对房屋进行分割,一人享有一半的所有权。
你们是娶不到媳妇吗?这样苛刻而且没有道德底线的婚姻也能答应 明显着是离婚图房子 还就写女方名字要挟谁呢 如果遇到没道德的就找茬和你离婚怎么办 父母赚的钱为了你结婚冒多大风险 这样的男人不值得可怜 坑你一次就好了
自然是视为赠予,还分割啥?为人父母做事这么欠考虑也是服了,钱多任性啊!
看了本文,以后男方更不会写女方名字了。由于男方轻信,装大方,给女方所谓的安全感,结果被涮了!谁之错?女婊的话能信吗?但愿男方都睿智点!别相信女方的甜言蜜语。这不是小事儿!这也太太坑人了吧?
写谁名字都没有用。只要男方父母提供购房发票,房子就属于婚前财产,属于男方父母。如果真的离婚了,婚前财产那是不能分割的,谁都知道,现在的法律就是这么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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