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确权后,要是老人去世了,已分户的儿女还有继承权吗?该怎么办?:这取决于你所讲的确权的“土地”是哪种土地。家庭承包耕地、家庭承包草地、家庭承包林地、
这取决于你所讲的确权的“土地”是哪种土地。家庭承包耕地、家庭承包草地、家庭承包林地、其他方式承包土地、宅基地这几种情况在继承这个问题上是有着不同的处理方式的。下面我们一一来进行分析。
1.家庭承包耕地、草地,没有继承权
家庭承包的耕地和草地针对的是“农户”,是以户为单位的土地承包,所有权属村集体,并不产生继承问题。如果老人与子女已经全部分户,且其户口上已经没有其他人在户,就属于“整户消亡”的情况,村集体将收回该户承包地另行分配。
当然,如果在分户时,已经在分户协议中明确清楚了承包地划分问题,那么子女分到的那些土地是不会收回的,只收回老人所在户口拥有的承包地。
另外,承包地虽然不能继承,但是地上的收益,比如粮食、流转费用等收益子女是可以继承的。
2.家庭承包林地,继承人可以继承收益并继续承包
如果是林地,其承包经营权可以发生继承,具体可参看《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一条。
3.其他方式承包土地,可以继承
一般像荒山荒地等土地可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进行承包,承包费和承包期限由交易双方协商决定,承包收益按照《继承法》继承分配,承包经营权可以由继承人继续承包,当然,如果所有的继承人都不愿意继续承包则可以将承包经营权转让,转让费作为遗产分配。
4.宅基地不能继承,地上房屋可以继承
农村宅基地是不能够继承的,但是根据“地随房走”的原则,地上的房屋可以继承,如果继承人符合当地宅基地申请条件可以申请宅基地使用权转让,之后可对房屋进行改建扩建等,但是如果继承人不是本村户口且不符合分户条件和宅基地申请条件,那么如果继承的房子坍塌之后是不能重建的,此时村集体有权收回该块宅基地。
土地确权后,要是老人去世了,已分户的儿女还有继承权吗?该怎么办?
对于这个问题来说,在农村存在的情况还是比较多的。但是无论怎么样,子女对于父母遗留的承包地还是有继承权的。这也是符合《土地承包法》的相关规定的。
土地确权是对承包的土地进行确权,是农村土地“三权分置”改革中的重要步骤,也是为了保护农民承包土地的合法权益。虽然说子女已经分户,但是根据《继承法》和《物权法》的相关规定,子女对于老人遗留的房产还是有继承权的;而对于耕地这类特殊的资产来说,只能是继承承包期内剩余的经营权了。因为已经分户了,不属于《土地承包经营权正》中的共有人的性质了。而承包权还是属于您的父母的。因此,根据《土地承包法》的规定,您是能够继承剩余承包期内的经营权的,以此来获得承包收益。
以上是我对这个问题的一些看法,如有不当之处请海涵。
这个问题不能一概而论。
一、根据《农村土地法》的有关规定,农村土地是以家庭为单位的联产承包责任制。在土地承包期内,遵循的是“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的原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能以升学、参军、婚嫁或死亡等原因随意收回承包的土地。
由此可见,如果老人与儿女是在一个户口内承包的土地,仅管后来儿女因为各种原因分开来了生活,当老人去世后,老人名下的承包地的经营权仍然可以由原先在一个户口内承包土地的儿女继承。
二、如果在土地承包时老人就已经和儿女不在一个户头内,是单独承包的土地。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的有关规定,这种情况属于土地承包消亡户。对于土地承包消亡户的承包地,承包土地时不在一个户口内的儿女没有资格继承,由村集体依法将土地承包经营权收回,然后再重新分配给其他没有土地的农户。如果老人承包的土地上有收益的话,比如种植的农作物或土地之前的流转费其他儿女有权继承。
感谢邀请。由于农村问题和土地问题十分复杂,只是简单阐述一下大体规定,具体事情还要具体分析。
一般来讲,老人去世后,分已户儿女有继承权,但这种继承权是有限的。
一、经营性收入能够继承
农村土地归集体所有,老人生前享有的是承包经营权,那么儿女也只能对应享有因经营产生的收益继承,比如种的玉米,又比如土地流转费用等等。
二、分户后土地(耕地)承包经营权不能继承
《农村土地法》规定农村土地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承包人死亡后村集体可以依法收回承包经营权收回,村集体有权再将土地重新分配给其村民。
三、林地和荒地承包经营权可以继承
无论继承人是否另有承包经营权,或是在另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落户,还是取得城市户口、在城市就业,在承包期内,都有权继承。
土地承包确权是以户为单位的,土地承包权是不能继承的。同一户口本上的人都消亡土地会被收回,户口和父母在一起的属于共同承包,老人去世后你的户口还在原来签承包合同的户口本上才是你的。要想留住父母的承包地土地确权的时候老人就要把土地登记在子女名下了。
按个人认知,以严格意义来说并不存在继承的说法。即使土地确权,其使用权也受承包期限制。按照当前的规定,简单的说以户为承包主权的土地,不因个别成员户籍变更或死亡而受到影响,但依照最高法的解释意见当户内成员全部迁入~设区市~的,发包方可以收回土地使用权并给予适当补偿,而户内成员全部死亡的,由发包方收回土地使用权。而以个人名承包的林地丶荒野等土地使用权在承包期内由其继承人优先承包使用。而文中子女已分户,按照户口管理条文来说,子女户口应该已是外迁了。因为同一集体内独生子女与父母是不允许分户的,即使这种情况分户已有事实先例,但从法律层面来说是不合法的,属于无效分户。两子以上分户父母也是跟随子女的,也就是说两个子女最多也只能分成两户。
土地确权后,要是老人去世了,至于子女是否有权继承问题,得从分地时的台账看!一:如果分地时老人与子女在一个户口上分地,而且账面上为整体一户,那么老人去世后,子女有权继承该土地。二:反之不在一个户分地,而且账面为二户,那么老人去世后,属全户消亡,土地子女无权继承,土地应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收回。重新发包!
谢谢邀请!在农村这个问题很常见,因为涉及到个人利益,所以在实际工作中,处理起来比较棘手。
笔者对这个问题有以下几种观点:
一、子女因升学、结婚或其它原因和老人分户很常见,如果是承包期内分户,然后老人去世了,那么这种情况子女可以继承承包权。从客观角度看,子女和老人虽然各自持有户口本,本质上还是一个家庭。根据《土地承包法》,子女可以继承老人的土地承包权。
二、现在是第二轮土地承包期,如果子女和老人是在第一轮承包期内分户的,那么进入第二轮土地承包期后,子女和老人就是两个独立家庭,根据《土地承包法》子女不能继承老人的承包权。
三、现阶段农村基本上执行,“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大稳定,小调整”的工作方针,村集体在实际工作中,也是睁一只眼闭一只眼,老人去世后其土地都是子女继承土地承包权。
只是我个人见解,希望大家一起探讨!
新一轮土地确权承包期限依旧是三十年。作为土地承包期内死亡人的子女有对其父名下土地承包权的继承权。但此继承权会因为三十年后再次土地确权而自动终止。因为土地是国有不属于该子女父亲的个人财产。
提问:土地确权后,要是老人去世了,已分户的儿女还有继承权吗?该怎么办?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继承法》,文明归定。
土地确权,老人以去世,儿女虽然分开,凡属直亲儿女都有继承权,若是没有儿女者,可由至亲或亲近继承,这是继承法律责任。老人是指父母的还是指其他的人,从后面一句分析,已分户的儿女,正明是血统关系的,无条件由儿女继承,因为儿女是法定继承人。
重要讲明土地确权后,老人去世后,其土地看哪个方面,如果是以前的责任土地,虽然确权,但由儿女们决定,否则侵犯了他人权利。如果儿女愿献给某某人,这是他的愿意,其他人无权过问。
在我附近有一个现实,老人指父母以另居,土地确权是父亲名下,父母都去世后,儿子将父亲的土地确权证上交政府更改土地确权到自己名下。经地方领导共同出具证明,手续很快办理完成。
重点注意事项,土地确权要注重关系快,否则就有点难度。如果是五保老人的土地也不容许他人乱将土地分摊或派送,否则触犯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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