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从事检察工作,我来回答一下这个问题。
公安机关拘留人,是不经过检察院批准的。
为什么呢?那让我们先来看看公安机关的性质。
公安机关是依照国家法律设立的,代表国家行使公安职权和履行公安职责的,具有武装性质国家机关。公安机关是人民政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的行政机关,是政府的一个职能部门,依法管理社会治安,行使国家的行政权。同时它又担负着刑事案件的侦查任务,依法侦查刑事案件,行使国家的司法权。
以上公安机关的这两个法定属性,就决定了公安机关在拘留人时无须经其他机关(包括检察机关)的批准。公安机关的拘留分两种:一种是对违反《治安处罚法》、《交通道路管理法》等行为的违法嫌疑人,实施的行政治安拘留;另一种则是对触犯《刑法》犯罪嫌疑人,采取的强制措施,实行的刑事拘留。
公安机关依照《行政处罚法》、《治安处罚法》和《刑事诉讼法》授予的职权,可以自行决定,对违法嫌疑人和犯罪嫌疑人,予以行政拘留和刑事拘留,而并不要经过检察机关的批准。但是,如果是刑事犯罪嫌疑人,按照《刑事诉讼法》规定,在刑事拘留后需要逮捕,必须要向检察机关提请逮捕,经过检察机关的批准。
检察机关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检察院依法有权对公安机关刑事侦查活动予以监督的。这种监督包括刑事案件的立案、逮捕和审查起诉,也包括对治安案件的办理等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还有就是对公安机关羁押场所(看守所、行政拘留所和戒赌所)监管活动,检察机关的刑事执行部门可以检察和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