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如银行结算系统和税务系统实现联网,自然人之间的银行往来是否算收入呢?这倒未必。单纯的资金往来并不能证明收款人就取得了所得。其次,税务部门征税的方法有其特定的规定,不可能根据监控自然人之间的资金往来作为征税依据。
单纯的资金往来并不能证明个人取得了所得。
从逻辑上来说,判断个人取得了所得,其必要条件是取得了经济利益,收到资金当然是经济利益的一种形式。但是经济利益不仅仅包括收到现金,也包括其他形式,比如以物易物、减少债务等。
其次,一个人银行的账户收到了资金,并不能证明这个人取得了所得,有可能这笔资金只是单纯的往来款项。例如张某将钱暂存在王某的账户上,不能说明王某就取得了所得。
所以,自然人之间有了资金往来,既不是证明收款人取得所得的充分条件,也不是必要条件,仅仅凭几笔银行资金往来流水,不能证明什么。
税务机关不可能广泛的采取监控个人资金的方法来征个人所得税。
且不说银行系统是否会开放端口给税务局使用,就算开放了,也没有办法监控每笔资金往来。
因为每天通过银行系统,全国有数以亿万的资金往来,数据实在庞大,面对天量的数据,税务机关没有这个征管能力,根本弄不清楚资金往来背后意味着什么。
所以采取广撒网的方式是不现实的。只有发现某个自然人取得的所得,通过查询其资金往来,才可以得到证实。所以查询自然人的银行账户往来只是一个辅助的征管手段,前提是税务局已经大致确认这个自然人取得了所得。
取消现金交易,自然人之间通过银行资金转账,有助于税务机关提高征管能力。
目前在我国经济活动当中,存在大量的现金交易。而现金交易虽然麻烦,但却是比较“安全”的,很难被追踪。
而假如国家通过政策规定,压缩现金交易的空间,强制要求通过银行转账。很多隐藏的个人所得,就很有可能浮出水面,成为税务机关征收个税的目标。
举个简单的例子。
某画家将个人的一幅字画出售给一个老板。假设老板私人收藏,并不要求对方提供发票,而且双方通过现金的方式支付酬金。税务机关是很难知道这件事情,更别提征收个税了。
但是假如双方通过银行转账支付,就留下了痕迹,一旦有了其他方面的证据,再查询双方银行交易记录,画家出售字画的行为就很容易被查实,个税就逃不了。
所以,假如国家不断压缩现金交易的空间,强制要求通过银行转账,以后,自然人偷逃税款的可能性就大大降低,被税务查到的风险会很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