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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有两个女儿,又生了一个女婴,把女婴送给别人,别人自愿给一万元钱,这犯罪吗?

2020-10-30 04:32阅读(60)

夫妻有两个女儿,又生了一个女婴,把女婴送给别人,别人自愿给一万元钱,这犯罪吗?:这个主要是看送养人的目的了,如果是以非法获利为目的,也就是贪图孩子给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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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主要是看送养人的目的了,如果是以非法获利为目的,也就是贪图孩子给别人对方给付的钱,那么就会以拐卖妇女儿童罪论处。

一般法律实践上,在区分民间送养还是拐卖儿童上,主要是通过审查,父母为什么送自己孩子的背景和原因。

有没有收对方的钱,又收了多少,而这个接受孩子的家庭,接受这个孩子的原因是什么,有没有对孩子的照看能力,进而综合考虑这个是贩卖还是送养。

如何区分送养还是拐卖?

细分来说

第一点,为什么送走女儿

是因为重男轻女,不愿意抚养,还是家庭贫困没能力抚养,因此企图把孩子送到一个愿意抚养,对孩子生活成长更有利的家庭,那么这种目的,就不算以非法获利为目的。

如果是想着我反正不想养,也各种暗示,想着顺便送出去赚点钱,这样的目的就是拐卖。

第二点,收养人的家庭

其实这也是为了侧旁证明,第一点的主观目的,民间送养往往还是父母会考虑孩子的生活环境,对方收养孩子的目的。

比如有些夫妻的确生不出来孩子,或者非常喜欢小孩,家庭经济好,于是做父母的把孩子送养了过去。

还是父母觉得这家人钱给的多,即使孩子送过去就是为了每天要钱讨口,也觉得无所谓。

第三点,是否主动索要钱和钱财数额

民间送养中,也不反对收养人给予母亲一定的营养费和人道主义的救助。但是主要区分点,在于这笔钱是收养人主动给付,还是送养人主动提出索要,甚至讨价还价。

类似本案中,如果这一万元不是自愿给的,并且还是讨价还价得到的,那么就涉嫌犯罪。

如果的确对方完全是主动给付这么多,那么这一块至少没有问题。

第四点,送养人把钱用来做了什么

法律实践上,会侧面看,这笔钱如果的确用在了治疗疾病,婴儿母亲住院费用等,那么问题不大。

但是如果钱就是目的为了挥霍,赌博,高消费投资,经营。那么会增加被判处拐卖儿童罪的概率。

案例

男子赌博成瘾,于是背着老婆把自己的孩子送养出去,经过讨价还价,索要了28000元,然后把钱用去继续赌博。最终该男子被判处拐卖儿童罪。

综上以上分析

夫妻有两个女儿,又生了一个,于是把女婴送人,不管是重男轻女为了生儿子,还是的确抚养不起。

只要做父母的目的是即使我自己不养,但是为了给这个女儿一个更好的归宿,其收养女儿的家庭也没有问题。

并且没有主动索要钱,这一万元的确完全是对方主动给的,收下后也不是为了用来挥霍。

那么就不会涉嫌拐卖儿童罪。

反之,如果想着反正我不喜欢这个女儿,干脆找个人卖了,还可以赚点钱,于是明示或者暗示的要钱,也不怎么顾及对方收养家庭环境,那么肯定就是拐卖儿童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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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构成犯罪,取决于夫妻送养的主观目的。

首先明确一点,父母对于亲生子女也有可能构成拐卖儿童罪。如果父母以盈利为目的,将亲生子女送养他人或者出卖给人贩子,那么就构成拐卖儿童罪。

这里介绍一起真实案件。被告人王承福与张花玲同居期间共育有五个小孩。2008年到2012年期间,王承福与张花玲一起将其中的3个婴儿以6000元到2万元不等的价格卖给他人收养,获利共计3.6万元。衡南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承福与张花玲以非法获利为目的,以生育为手段,共同将自己所生的多名小孩卖给他人,其行为均构成拐卖儿童罪,且情节严重,对他们分别判处十年、六年有期徒刑。

回到本题,夫妻两人将女儿送给他人抚养,虽然收养人是出于自愿才给他们一万元钱,但是如果夫妻俩送养时的主观心态就是希望收养人会主动给他们钱,那么他们就构成拐卖儿童罪。相反,如果夫妻俩送养时没想过要收养人给钱,那么他们就不构成犯罪。

当然,主观心态是很难查实的,在客观上他们确实收了收养人一万元钱。因此,要想摆脱一切嫌疑,这一万元还是最好不收吧,毕竟将亲生子女送养他人,也不是什么光彩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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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有两个女儿,又生了一个女婴,把女婴送给别人,别人自愿给一万元钱”对于这个问题,要站在法律的层面去解读,我们不能因为社会上存在类似情况就认为是合法合情合理的。

首先,看问题的前半部分,夫妻已有两个女儿,又生了第三孩。根据《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及各省市地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应属于超生(两种特例除外:一是部分再婚人员的再生育政策;二是家庭中两个子女中出现病残儿的。)因为题中没有给出详细情况。可能认为如果不是两种例外情况,三孩是超生,是违法行为。

其次,问题的中间部分,“女婴送给别人”的行为,如果不符合《收养法》规定,或符合规定没有办理收养手续,都违背《婚姻法》规定,并涉嫌构成《刑法》规定的遗弃罪。

最后,问题的后部分“别人自愿给一万元钱”。在不符合收养条件下,不管别人是否自愿,无论如何用词,付钱这一行为本质上来说就是为了交易这个女婴,已涉嫌构成拐卖儿童罪。即使对方是以收养为目的,双方父母自愿,也不妨碍此罪构成。

综上所述,此问题涉及我国多部法律,除符合收养程序的收养行为外,任何涉及婴儿抱送、交易的行为都是违法的,甚至构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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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愿给一万元,你接受了,不管从哪个角度上来说,不管你目的是什么,都涉嫌犯罪了。

第一、生了两个女儿,第三个又是女婴,你送人,是违法的。如果你没有能力抚养,可以把她送到孤儿院,办理相关手续。如果有一方愿意领养,也必须要办理相关手续,如果没有办理相关手续,就把婴儿随便送人,这涉嫌违法犯罪,甚至可能是遗弃罪。

第二、在违法的前提下,还收钱,更是犯罪。如果你在没有办理相关收养手续的情况下,就把自己的孩子送人了,最后还收取了人家的一万元,即便你从主观上不是卖孩子,不是以卖孩子为目的,但实际上,你已经收取了别人的钱,就涉嫌贩卖儿童罪。

就如同你是公职人员,帮助别人,别人为了感谢你,而给你几万块作为报酬,涉嫌收受贿赂罪一个道理,主观上你不涉及犯罪,实际上,已经产生了犯罪的事实,极有可能是犯罪。

最后要说,重男轻女思想害死人,中国几千年过去了,还有这种重男轻女思想,实在应该剔除。

就因为生了两个女孩,还要一个儿子,就使劲生,结果是,还是女儿,就把女儿送人了。

如果以后人人都只想要男孩,中国今后不仅只有3000万光棍了,可能会是翻倍或者上亿光棍,生女孩有什么不好的呢,都是自己的亲生孩子,自己的骨肉、自己的小棉袄,为何就一定要儿子。

即便你有儿子了,如果以后买不起房子,不照样娶不到老婆呢,何况,现在女孩资源是越来越少,特别是在农村,因为重男轻女思想,女孩本身就少,一味地要儿子,以后娶老婆真的是个问题,这些人,终究会为自己的重男轻女思想付出沉重的代价,如今,农村光棍那么多,已经是付出代价了。

何况,如果你要是养了一个白眼狼,以后的日子,有的你的够受的,醒醒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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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一万元既有可能是营养费,也有可能是买孩子的价款。所以判断是否犯罪,要看各方当事人的心理意愿。

过去常见的一种情形是某家生了好几个孩子,实在养不起了,就送一个出去。而接收孩子的人家,过意不去,会给一笔营养费。这种情况下,送养双方是认识的,孩子的父母并不已牟利为目的。这种自然不属于犯罪。

但是另外一种清形就是犯罪了。以前我也看到过案例,有的父母好逸恶劳,靠生孩子贩卖牟利。这种连亲生骨肉都卖的,自然没有什么人性。找来的买家也跟孩子父母不认识。所以贩卖亲身骨肉同样是犯罪。

司法实践中,警方会综合考虑各方面因素,例如各方口供,涉案金额的大小以及孩子父母的主观心态,来判断是否属于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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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怀第三个女儿时,人家给我12万我都不舍得给人,这个人非常有心要我的女儿,我也准备给她的,结果我爸说只要我敢给,他就报警,我不能连累人家的,所以自己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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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么说呢?活在农村不论过去、还是将来(特别是山区农村),家无男丁的苦只有山里的农村人才深有体会,城里人根本无法体会这其中的痛!!!至于这第三女儿如你再无能力养育而恰好又有人愿意收养,送人即是对你负责也是对她负责!!那一万元钱于情于理可收可不收!!它既不犯法也不违情,你自己斟酌!!!!理性地讲,你如再无能力养育娃娃,以后也不要再生了,免得你一家子以后生活更不易,好好把前面二女娃抚养成才,一样顶一堆男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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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己的孩子过继给别人,只要手续齐全,都是合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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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个女儿不是更好吗!三个小棉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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肯定犯法啊,这是贩卖儿童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