朋友家进贼了,就小女儿一个人在家,贼起了色心,小女儿失手杀了贼,要负法律责任吗?:这当然属于正当防卫,如果这都不是正当防卫,难道法律要女孩子面对色狼时
这当然属于正当防卫,如果这都不是正当防卫,难道法律要女孩子面对色狼时要束手就擒吗?那岂不是荒唐至极!
如题所述,华灯初上的美好夜晚,一家人正其乐融融地享受生活。父母慈祥、女儿可爱,好一副人间盛景。只可惜,这人世间总是存在一些邪恶,总是要在不经意间破坏别人的幸福生活。当天晚上,父母有事出去后,小偷甲趁着夜黑风高潜入这家,看见这家女儿长得是沉鱼落雁,便忘记了自己的盗窃目的,顿时心生淫邪之心,像一条饿狼恶狠狠地向女孩扑过去,意图侵犯小女孩洁白无瑕的美丽身躯。
小女孩顿时吓得魂飞魄散,为了保护自己免受伤害,情急之下顺手抄到了一把水果刀,阴差阳错就递进了甲的心脏。最终,甲伤重不治身亡。那么,小女孩是否构成正当防卫呢?
答案当然是肯定的。事发当时,甲试图强奸小女孩,并且实施了不法行为。也就是说,小女孩的人身权益正受到不法侵害的紧迫危险。这时候,小女孩为了保护自己的人身权益,当然有权使用暴力加以反抗。并且,法律规定,小女孩在这种情况下可以行使无限防卫权,即使造成甲重伤、死亡的,也不构成防卫过当。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17修正)】 第二十条【正当防卫】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因此,小女孩不用承担法律责任,甲实在是死有余辜。
正当防卫,贼心不死,色胆包天,死有余辜,小女儿胆大心细遇事不慌,保护自己人身安全值得肯定!好险呀!
这是正当防卫,不用负法律责任的!
要负一定责任的,配合公安调查、审核。然后由检察院出决定,责任是有的,但根据情况慎重处理。首先题主所说″贼起了色心″很大程度上贼还没对女孩实施强奸,况且,若他对女孩实施强奸过程中,女孩不会"失手杀死贼"这是一个普通道理,试想她被强奸过程中早已脑子混乱、不由自主了她怎么可能用利器等杀死贼呢?
一有可能是贼对女孩图谋不轨、拆除女孩衣服时,女孩做出″失手"杀死贼。
二也有可能是贼在围追女孩时,女孩失手将贼杀死。
所以,不论是哪种情况,只要不是对女孩实施奸淫过程中杀死贼,女孩虽不足成年(因为提主说的是女"孩″)因防卫过重,杀死贼,需公安部门审核,会判女孩刑事责任,但其是孩子,又是因防卫过程失手杀死贼,但刑法必须承担,极大可能在家执行、缓期等,但公安会审核调查整个过程,若贼起了色心,却死了,不论提主或女孩都无事实讲得清,只有贼对女孩强奸留下的遗痕,法医会正确核实。
这个问题,可以从近年来几起″反杀案\"的判决中找到″参考答案″。
″丽江反杀案″。退伍女兵唐雪在等待300多天后,等来了″正当防卫,不予起诉”的最终判绝。案件的起因是,同村人高马大的李某数次辱骂唐雪及其家人。前年大年初五晚上,李某酒后再次持菜刀到唐雪家寻衅滋事,用刀砍砸大门,并辱骂唐雪一家。唐雪打开侧门出来理论,李某上来就踢了唐雪一脚,人高马大的李某和女孩唐雪发生打斗,混乱中,唐雪刺死了李某。该案先判″防卫过当″,后经媒体介入,网上舆论压力,最终判决唐雪为正当防卫,不予立案。换言之,欺负到家门口,杀了也白杀。
“昆山反杀案”,是指在2018年8月27日,江苏省昆山市发生一起刑事案件。事件当事人刘海龙因交通纠纷与行人于海明发生争执,之后刘海龙用砍刀攻击于海明时脱手,被于海明反击砍杀致死。最终,于海明被当地警方认定为正当防卫,依法撤案。
回到本案,你朋友家进贼,贼见到一个弱女子在家,起了色心,关键要看有没有进一步的行动,如果见色起意,存在猥亵动作甚至强奸行为,把贼杀了肯定是正当防卫。如果毛贼只是语言挑逗,没有进一步行动,有可能被定性为防卫过当。不管哪一种情况,家里进了贼,贼被杀死了,所负的责任都不会太重。要相信法律的公正,如果有异议,可以引媒体介入,由社会舆论监督,相信一定会还你朋友小女儿一个公道。
仅从题主给出的条件来分析,女孩应该会负一定法律责任。
第一、从犯罪构成要件来说,主要包括犯罪动机、犯罪行为、犯罪过程与犯罪结果。题主说,“贼起了色心”,也就是犯罪嫌疑人有犯强奸或猥亵罪的动机和意识表示。这个动机因犯罪嫌疑人已死亡,有没有其他证据证明是个疑问。如果犯罪嫌疑人没有实施性侵害犯罪行为,就构不成强奸罪。
第二、从正当防卫来说。女孩不承担法律责任的唯一依据是认定为正当防卫。而正当防卫是为了制止对自身正在进行的非法侵害,可以无限制使用任何措施。如果犯罪嫌疑人没有实施强奸犯罪行为,女孩恐惧慌乱中,失手将其杀死,那就是防卫过当,就会负法律责任。
第三、从量刑来说。此事件犯罪嫌疑人起码犯了入室盗窃罪,至于是否还犯了强奸未遂罪,有待证据证实。犯罪嫌疑人存在重大过错。同时,因为家中只有一个女孩子,而且,犯罪嫌疑人有性侵女孩的意思表示。在此情形下,女孩出于自身安全,勇敢反抗。因此,犯罪嫌疑人与其死亡的结果存在直接因果关系。所以,在此案审理裁判中,相信法官会充分考虑这些情况,给出一个公正合理的判决。
(注:笔者曾担任人民陪审员,以上仅从题主给出的简单情况分析,在案件审理中,需要大量人证、物证、书证来支持双方的主张)
刑法明确规定了,对于杀人抢劫强奸绑架等八种严重暴力的犯罪,是可以无限防卫的。
也就是说,对这几种犯罪嫌疑人,在他作案的时候把他杀死也不为过。
但是,这只是在理论上。
实践中,对案件的处理并没有那么简单。
最最最简单也最常见的一个问题:证据问题。
怎么证明对方是想实施上述八类犯罪呢?
就以题主的问题来说,怎么证明对方是想强奸呢?
假设有生物痕迹遗留,那基本上是能证明的。这没什么问题。
可如果没有呢?
有没有可能,对方只是想偷东西,但被发现了他的主人杀死了?
如果是这样,那应当是属于防卫过当,而不是正当防卫。
对于防卫过当的人,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也就是说,有可能要负一定责任。
不像正当防卫者,完全不负刑事责任。
那么,从证据上来讲,怎么证明对方是想犯严重暴力性犯罪呢?
最简单的一种,是监控。
现在越来越多人会在自己家里装监控,有的为防盗,有的为看孩子,等等,目的不同。
如果家里特别是卧室里有监控,那肯定能证明对方要做什么。
毕竟,贼就算入户盗窃,也不太可能主动去接触女主人吧!
第二种,是主人身上的伤痕。比如说淤青、划痕等等。
为啥呢?
因为刑法规定了一种情形,叫做“转化型抢劫”。它说的就是小偷在偷东西时,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构成抢劫罪。
我们刚才说过,抢劫罪也是八种严重暴力犯罪之一,也可以无限防卫。
所以,暴力抗拒抓捕、强行反抗主人的小偷,其实是构成抢劫罪的。
这时,不需要证明他起了色心,只要证明他暴力抗拒抓捕,就够了。
只要他的犯罪行为还没完毕,将他失手杀死也是正当防卫,不需要负责任。
当然,如果他的犯罪已经结束,再去杀他,那无论他实施的是什么犯罪,都是不构成正当防卫的。
因为,正当防卫要求当场性,必须是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实施才可以。
此外,还可能有其他的证据可以证明,比如说家里有其他人可以作证(不适用本问)。就不再一一列举啦。
这不是贼,是罪犯!不是偷盗,是入室抢劫和强奸!你朋友他(她)的小女儿是正当防卫,为民除害!不但无罪,而且还应该受到表彰和奖励。
首先要夸你朋友的小女儿一句“干得漂亮”!非常正能量、非常励志!
你朋友的小女儿应该也过了可以承担法律责任的最低年龄了吧。身体和意志应该也属一流!所以才能够一举击杀入室盗窃者。这是妥妥的“正当防卫”。如果不是遇到“不按套路出牌”的有关部门,应该不会承担法律责任。
不过我还是建议女孩子提高警惕,遇见危险,首先要选择报警。毕竟不是每个罪犯都那么好失手杀掉的。
谢谢邀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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