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左都御史是都察院的最高行政长官,而都察院则是古代的监察机构,因此左都御史相当于现在的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

(鲁穆,曾担任明朝都察御史一职)

清承袭明制,都察院主要由以下机构组成:

  1. 左都御史。左都御史官秩为从一品,总领监察之责,统辖六科、十五道等诸多官员,可弹劾王公大臣的一切不法行为。作为朝廷命官,左都御史日常也要参加朝政事务。

  2. 六科。都察院在吏、户、礼、兵、刑、工等六部分别设置一科,监察六部官员的不法行为。

  3. 十五道。十五道是都察院派驻地方的监察机关,按照地域可划分为京畿道,河南道,江南道,浙江道,山西道,山东道,陕西道,湖广道,江西道,福建道,四川道,广东道,广西道,云南道,贵州道。因此,十五道主要监察地方官员的不法行为。

  4. 其他监察机构。比如清王朝为避免“宦官专权”,特别设置了稽查内务府御史处,专门监察太监们的不法行为。

清代监察院不仅体制健全,还拥有完备的制度:

  1. 高度的独立性。清王朝为了避免都察院在行使监察权时受到外部的干扰,给了监察御史非常高的独立性。监察御史在弹劾某官员时,可以不经过任何人,直接上奏给皇上。也就是说即使是左都御史,也无权干涉下属的弹劾行为。

  2. 可不保证信息的准确性。清王朝之所以要这样做,有两个原因:一、无风不起浪。民间的传言,一般都有其依据,尤其是鱼肉百姓的官员风评更是好不到哪里去;二、为避免因言获罪的情况出现。所谓“伴君如伴虎”,古代官员在进谏时都十分小心。皇帝让监察御史在弹劾时“直言不讳”,以此来打消他们的顾虑。

  3. 权力极大。“凡政治得失,官方邪正,有关国计民生之大利害者,皆得言之”,也就是说只要官员的行为牵扯到国计民生,那么都察院都可以管。而且在处理官员时,有“先斩后奏”的权力,对于六品以下的官员可直接处理,处理完毕再奏报给皇帝。

总而言之,左都御史是清代负责监察职能的最高官员,权力要比现在大得多,基本上官员的所有问题,他都可以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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左都御史是明清两朝都察院的最高长官。

明朝置都察院,与刑部、大理寺并立为三法司,主要掌监察弹劾百官、风闻言事,遇有重大案件会同刑部、大理寺会审,说白了就是御史言官们的头头,专门负责替皇帝盯着百官的,当然有时也会向皇帝劝谏。

在明朝,都察院设左、右都御史各一人,皆为都察院最高长官,官阶为正三品,不久提升为正二品,下设左、右副都御史和左、右佥都御史等官员。洪熙元年又在南京都察院设都御史一人。

清朝延续了明朝的传统,也设置都察院,掌纠察弹劾诸务,但从职官的设置上与明朝颇有些不同。

顺治年间以左都御史为都察院最高长官,满汉各一人,满员一品,汉员二品,后均定为二品。此外以左副都御史协理院事,同样是满汉各一人。而右都御史和右副都御史则不再专门设置,留给地方督抚加衔使用。一般来说,总督加右都御史衔,巡抚加右副都御史衔,以体现督抚纠察弹劾之权。

雍正八年,满汉左都御史又被提升为从一品。到乾隆年间,地方督抚的右都御史加衔被取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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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朝的左都御史是都察院(明清时期中央最高监察机关)的最高长官,右都御史则为地方总督的兼衔。它相当于现在的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或者中纪委书记的角色。

下面我对明清的监察制度做一详细阐述,以便大家通过左都御史来了解整个监察机关。

一、都察院的组织和功能

都察院是明清中央最高监察机关,其官员设置,明清两代有所不同,但基本结构一致。明朝的都察院,设左右都御史为最高长官。相当于汉唐时期的御史大夫,俗称堂上官或坐堂官。



下设若干办事机构,处理日常事务。有监察御史一百余人分别负责地方监察;监察御史名义上是都御史的属官,实际上直接对皇帝负责,有直接的奏事权。清朝都察院的机构较明朝要复杂,设左右都御史为都察院长官,但右都御史和右副都御史是地方督、抚兼衔,不在京任职,实际上以左都御史为最高长官,左副都御史为副长官,下辖监察御史若干人。

都御史是“天子耳目,风纪之司”,为正二品官员,地位极为尊崇,和六部尚书平级。其职权:

一是弹劾百官。主要弹劾官员结党营私、擅权乱政、违法贪贿等行为。值得注意的是那些上书言事、事涉诡异的官员也在都御史的弹劾范围以内,体现了当时思想控制的加强。

二是司法监察。凡是重大案件、必须由督察院、刑部、大理寺会审,叫做大三法司会审;若遇到特别重大的案件,则由三法司和吏、户、礼、兵、工各部尚书以及通政使共同会审,叫做“圆市”。

三是参与考课官员。“同吏部司贤否黜陟”。

清代左都御史有参与朝议,直言国事之权。凡政治得失、民生休戚、制度兴废,都要直书胸臆;对朝中官员,上自王公贵族、下迄各部臣僚,忠勤懈怠、官风歪斜、政绩殿最等等,据实弹劾。

不仅弹劾官员们的违法行为,而且弹劾官员们的不道德行为,如耽酒色、好逸乐、败坏风纪等。鉴于明朝末年群臣结党乱政的历史教训,故而明确规定,御史可以“风闻”的方式秘折言事,严厉禁止朝臣结党,所说的事情只有皇帝一人知道,所言可采,皇帝即抹去言事者姓名,交给外臣办理。

二、六科给事中的演变

六科给事中是分别监察六部官员的总称。明朝废除传统丞相制度以后,原来属于尚书省的六部直接对皇帝负责,为了加强对六部部务的监察,分别设立吏、户、礼、兵、刑、工六科,每科设立都给事中、给事中等官职。都给事中正七品,给事中从七品。六科给事中是独立机构,直属于皇帝。



给事中本来是言谏官,掌侍从规谏,无弹劾监察之职,宋朝台谏合一之后,给事中开始拥有监察功能。明朝六科给事中职能进步变化,转为监察官员。按照《明史·职官二》的概述,六科给事中的执掌是“掌侍从、规谏、补阙、拾遗,稽察六部百司之事”。

这“侍从、规谏、补阙、拾遗”是传统言事权力的继续,但已经不是主体,主体是监察六部的日常行政。

给事中行使监察权力的程序大体是:依据皇帝发出的制敕,给事中针对具体情况进行复核,看其有无不妥之处,如有不妥,可以封还奏报;对朝中和地方官员的奏章,给事中分类抄出交给各部,如有违误,要提出驳正意见。

吏部尚书选任官员,要与吏科给事中一同报告皇帝请旨;官员上任,要由吏课给事中在上任文书上签署意见。

都察院和六科给事中都是朝中监察官,二者监察范围和功能不同。都察院监察重点是全国官吏和一般政府机关,而六科重点是对尚书六部的业务进行对口监察。都察院监察的体现是对那些违犯纲常名教、贪赃枉法的官员的事后弹劾,是对结果的监察,而六科给事中是对六部执行过程的监察,目的是纠正刚刚发生的过失,避免可能造成的损失。



清朝建立之初,继承明朝的六科给事中制度,是独立的监察机构,其属吏、官员和明朝相似。康熙以后,六科给事中官员人数削减;雍正初年,将六科给事中隶属于都察院;乾隆年间,进一步削减六科给事中的人数;到光绪三十二年(公元1906年)废除六科给事中名号,改名为都察院给事中。

清代六科给事中的执掌和明朝相似,“掌言职。传达纶音,勘鞫官府公事,以注销文卷,有封驳即闻”。(《清史稿》《职官二》)“凡制敕宜行,大事复奏,小事署而颁之。如有失封还执奏。内外章疏,分类抄集,参署付部,驳正其违误焉。”(《清朝文献通考》《职官六》)

这些执掌可以分为三类:一是掌科抄。每天各科派给事中一人到内阁接抄红本,发给各个相关衙 门承办,抄过的题本叫做“科抄”。正本则在年终时交给内阁保存。

二是掌封驳中央和地方大员的奏章。即使已经皇帝批准,发现有不便实行或者缺漏之处,六科给事中可以封还,提出存在的问题。不过在清朝,因为国家大事或者是由内阁抄本,或者由军机处“廷寄”的,六科给事中无权参与,其封驳权力实际上已经没有实质性的内容。

三是注销各部衙门文卷。各部院事务,无论是否奉旨,是否有科抄,六科各差一员随时稽查,发现执行懈怠、迁延不决的, 立即参奏;事情执行完毕,即行注销,表明该项公务已经执行完 毕,也就是通过注销公文的方式,督促、监察各部院衙门的日常行政运作。



三、监察御史的功能

明朝将全国分为十三个监察区:浙江、江西、河南、山东、福 建、广东、广西、四川、贵州、陕西、湖广、山西、云南,称之为道,每道设监察御史若干人,都是正七品,共计一百一十名。这十 三道监察御史在组织关系上隶属于都察院,但直接对皇帝负责。

监 察御史品秩不高,职权相当广泛而重要:既分道监察地方军政官员,同时分工监察京师各衙门,都察院也在其监察之下。对京师衙门的监察权限有:一是通过清查、核实京师衙门公务文书,检查各衙门的公务履行情况,定出政绩优劣,叫做“刷卷”。

刷卷一般是两年或者一年进行一次,对各衙门文书逐一核对,一件一件审阅 分为六档批语:“照过”,即按照程序正确履行完毕;“通照”,即按规定正在办理中;“稽迟”,即没在规定的时间内办完,“失错”,即公务虽然完成,但有失误;“违错”,即主办官员有顾虑,该办理的没有办理;“埋没”,该办的故意不办,贪赃枉法。刷卷完毕,御史们针对情况做出结论,或令改正错误,或者弹劾。



二是巡视京师军营,检查治安,缉捕盗贼。三是监察礼仪,朝会、祭祀时,监察官员失仪行为,祭品、祭具等是否符合规定。四是监察京师粮仓,科举考试时担任监考官。

对地方监察时,监察御史的主要职责分为两类:一类是专差御史;一类是按差御史。

专差御史是监察某项专门公务的,《明史职官二》规定有十项专差御史:清军、提督学校、巡盐、巡搽马、巡漕、巡关等等,分别负责清点核实军队人数,巡视国立学校教育和育人情况,监察盐、茶、漕运、关隘情况等。

按差又称为巡按御史,是代替天子巡狩天下的意思,地方军民政务、农田水利、仓储丰盈、狱讼治安、人才选拔、赋税徭役、吏治民风,所有这一切,都在其监察范围之内,同时还有着赈济孤寡、旌表孝义的义务。



对不良官吏,五品以上者,举出证据以后,由皇帝处置,五品以下者随时缉拿问罪。话本小说、笔记戏曲中描绘的钦差大臣,就是指巡按而言,其官品并不高,但因为是代天子巡狩,所以十分的威风。

清朝继承了明朝的分区监察地方官员的制度,将全国划分为十五个监察区,基本上和当时的省区相当,称为道,在都察院内有十五道监察御史。其职责构成和明朝相同,既分工监察京师各部院,又分道监察地方。同时,还有各种临时性的专差御史巡视地方,事毕则免。



从制度上说,明清的监察制度比以往的任何朝代都要严密得多;从功能上说,监察制度进一步成为君主集权的制度保证,监察官员成为实实在在的天子耳目,是天子控制臣下的得力依靠。皇权加强了,但是臣下的主观能动性也因此被限制死了,得不到任何的发挥,权力交叉、层层制约,导致的是行政效率低下,政风萎靡。

绝对专制必然导致绝对的腐败,帝王们处心积虑梦想达到的保证吏治廉洁、天下太平、江山永固的结果总是无法实现,最后不可避免地走向灭亡,其间的道理值得深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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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察机关的最高长官。负责对当朝官员的违纪乱纪贪污受贿进行检举和弹劾。对皇帝错误行为可以进行指责和纠正。跟现在的最高人民检察院院长一个级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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左都御史是监管官员,相当于最高检察院副检察长,中纪委书记,中央监察副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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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朝时期的左都御史是都察院的长官,在清朝不同的时期左都御史的官职品级也不同。

左都御史掌管都察院,初制,满员为一品,汉员为二品。顺治十六年并改二品。康熙六年仍升满员为一品,九年并定正二品。

雍正八年升从一品。左副都御史,正三品,俱满、汉二人。其属除经历司、笔帖式外,有十五道掌印监察御史。左都御史掌察覈官常,参维纲纪。

率科道官矢言职,率京畿道纠失检奸,并豫参朝廷大议。凡重辟,会刑部、大理寺定谳。祭祀、朝会、经筵、临雍,执法纠不如仪者。左副都御史佐之。十五道监察御史掌弹举官邪,敷陈治道,各覈本省刑名。相当于现在的检察院院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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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左都御使是都察院长官,自清雍正八年(1730年)起由从一品官员担任。“掌察?官常,参维纲纪。率科道官矢言职,率京畿道纠失检奸,并豫参朝廷大议。凡重辟,会刑部、大理寺定谳。

祭祀、朝会、经筵、临雍,执法纠不如仪者。”(《清史稿·职官志二》)其副职为左副都御史。所设十五道,“掌弹举官邪,敷陈治道,各?本省刑名”(同上)。

  中国共产党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的主要任务是: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执行情况,协助党的委员会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主要任务是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能,保证国家法律的统一和正确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部对国务院各部门及其国家公务员、国务院及国务院各部门任命的其他人员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其领导人员实施监察。

它可以办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监察机关管辖范围内的监察事项,必要时也可以办理各级监察机关管辖范围内的监察事项。

  因此,都察院左都御使基本相当于现在的中纪委书记兼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监察部部长,左副都御史基本相当于现在的中纪委副书记兼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监察部副部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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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左,右)都御史为御史的一种,明朝、清朝官职之一。相当于现在的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

明朝废御史台,始设都察院,其最高长官为左右都御史(正二品),下设副都御史、佥都御史。清朝时官阶提升,都御史为从一品。

1636年,皇太极即位后,朝廷将监察文武百官的职责归于都察院,但未设御史一职,而是由新置的官职承政和左右参政共同负责都察院的工作。清兵入关后,遵循明朝旧制,都察院设左右都御史(代替参政),左右副都御史(代替承政)负责纠察中国十五道、在京百官。雍正即位后,凡总督授加兵部尚书衔者,惯例兼都察院右都御史衔。不加尚书衔则一律加兵部右侍郎兼都察院右副都御史衔。


都察院作为全国最高监察机关,它的主要职责是监察百官,纠正官员的弊失,举报官员不法行为。左(右)都御史则掌管监察与考核全国大小官员,并被赋予了稽查内务府事务、参与朝廷政议、监督亲王贝勒与参与审理重大案件的权力。

左都御史还有两项特殊的权力。一是“风闻言事”,即听说了传闻便可以举报官员,尽管这类举报真实性大打折扣,但皇帝也不会追加问责。二是“密折上奏”,清代密折制度规定,四品官阶以上者才有权利上密折,左都御史拥有的另一个权力便是能够密奏上折。这两项权力使得左都御史能够更自由地纠正与举报官员,使官员对他们的畏惧更深了几分。同时,这样的措施也有利于皇帝掌握多方的情报,有利于控制地方官员,加强君主集权,因此左都御史也受到皇帝的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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左都御史是都察院的最高长官。都察院是古代封建社会设立的专门行使监督职权的机构,都察院的各级工作人员被称为御史。

(都察院衙门前的匾额)

都察院最早设立于明朝。最初设有左都御史和右都御史共同掌管都察院,品级均为正二品。主要职责是查察各级官员的官声、政绩等,还有辩明冤枉、提督各道的职能,基本上就是皇帝的耳目。

到清朝时,取消了右都御史,只保留了左都御史,左都御史也成为了都察院的最高长官,品级几经变化后定为从一品。后来又增设了左副都御史一职,辅佐左都御史办理理都察院各项事务,品级为正三品,并且在地方设立了御史道衙门。

(都察院印)

清朝时,都察院的职责基本没有变化,但权力却大了许多,不仅可以查察监督各级官员的官声、政绩等,每当国家发生大案、要案时,都察院都会参与其中。并且在审理大案、要案时,必须要由刑部、都察院、大理寺三司衙门共同派员,一同审理,也就是我们经常说的三堂会审。不仅如此,当国家有祭祀等重大活动时,如果有官员出现失仪或者是不合礼仪的言行举止时,都察院的各级御史也可以上奏弹劾。

最可怕的是,御史们可以风闻言事。也就是说不管事情真假,只要听到点风声,御史就可以上奏弹劾,然后由朝廷派专人去查明真相。即便后来证明被弹劾之人是被冤枉的,御史也不会因这件事而获罪。这也导致很多权臣利用御史的这一特权排除异己、把持朝政。

(大清第一才子纪晓岚就曾担任过左都御史一职)

自民国起,都察院自然是撤销了。但是都察院的很多职能却保留了下来。按照今天的制度来说,都察院就相当于是国家监察部门,左都御史就相当于是监察部门的最高领导。虽然很多职能保留了下来,但是在现今的法治社会下,风闻言事是不可能的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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左都御史是都察院的正式官员,都察院相当于现在的中纪委,长官为左都御史,尊称为总宪,相当于中纪委书记,左副都御史尊称为副宪,都察院的御史是言官、也是京官,在都察院,左右是不能混为一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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