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钓鱼岛为什么是中国的,

2020-10-27 07:09阅读(59)

权威发布:钓鱼鸟从历史的角度一直是中国的领土。(观点) 以论证分析材料,希望对此模糊的朋友好好学习,希望我们能真正地根据历史看问题。 早在明朝,这些岛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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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权威发布:钓鱼鸟从历史的角度一直是中国的领土。(观点)

  以论证分析材料,希望对此模糊的朋友好好学习,希望我们能真正地根据历史看问题。

  

  早在明朝,这些岛屿就已经在我国海防区域之内。明朝为了抗击倭寇侵扰,1556年曾任命胡宗宪担任剿讨倭寇总督,负责沿海各省剿倭军事。明、清两朝派往琉球的使者记录和地志史书中具体阐明了这些岛屿属于中国。中国和琉球的分界是在赤尾屿和古米岛(即现在的久米岛)之间。1879年,清朝北洋大臣李鸿章在同日本谈判琉球归属问题时,双方都认为琉球是36个岛,钓鱼岛等岛屿根本不在36岛之内,不属于琉球。在钓鱼岛隶属中国数百年之后,日本人才于1884年“发现”这些岛屿。1895年,日本趁甲午战争清朝政府败局已定时,窃取了这些岛屿。接着,日本政府强迫清朝政府签定了《马关条约》,把台湾及所有附属各岛屿,以及澎湖列岛割让给日本。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战败国日本政府把台湾的附属岛屿钓鱼岛等岛屿私自交给美国,美国政府片面宣布对这些岛屿拥有所谓“施政权”。1945年后,该岛由美国占领。

  70年代初,在日、美加紧密谋把钓鱼岛划入琉球群岛,并将琉球群岛交还日本的背景下,1970年7月,一艘日本琉球海岸巡防船开到钓鱼岛等岛屿,在那里非法树立了表明这些岛屿属于日本琉球群岛的标志。此后,日本佐藤政府竟把日本侵略者过去掠夺中国领上的侵略行径,作为对钓鱼岛等岛屿“拥有主权”的根据,一再表示钓鱼岛等岛屿是“日本领上”,声言要用武力保卫它。1970年8月12日,美国驻日大使馆发言人亦公然声称:“钓鱼岛列岛是琉球群岛的一部分”,美国政府已“决定归还日本”。美、日两国政府竟然擅自违反《开罗宣言》和《波茨坦公告》,拿中国钓鱼岛等岛屿私相授受。1971年6月17日,美、日政府悍然在签定归还冲绳协定时,将钓鱼岛等岛屿“移交”给日本。

  美、日政府恣意破坏中国主权的行径,激起了海内外炎黄子孙的强烈愤慨。1971年1月29日至30日,美国各地华人成立的“保钓委员会”组织中国留美学生3000余人,在纽约、芝加哥、旧金山、洛杉矶、华盛顿、西雅图等地,举行保卫钓鱼岛的游行示威。4月14日至17日,台湾大学,台湾师范大学等校4000余名学生连续在台北举行保卫钓鱼岛的集会和游行。8月13日,台湾当局就美国把钓鱼岛群岛划入琉球群岛,准备交还日本一事发表声明,指出钓鱼岛主权属于中国,不能容忍美国将其交还日本。1971年6月17日,美国、日本政府签订的归还冲绳协定,将钓鱼岛等岛屿一起“移交”日本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发表声明,指出钓鱼岛是中国领土,美国将其交归日本是非法的、无效的。海峡另一岸的台湾当局“外交部”也在同日发表声明,指出钓鱼岛属于中国,要求美国政府采取措施加以解决。12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发表声明,重申钓鱼岛等岛屿“是台湾的附属岛屿”,“自古以来就是中国领上”,美、日在归还冲绳协定中,把钓鱼岛等岛屿列入“归还区域”,“完全是非法的”。这是对中国领土主权明目张胆的侵犯。中国人民绝对不能容忍。也一定要收复上述岛屿。1972年5月13日,留美中国学生1000余人,在华盛顿再次举行示威游行,抗议美国将钓鱼岛交给日本。

  在中国海峡两岸和海外华人的强烈反对下,美国国务院不得不在1971年6月17日发表声明:琉球群岛交还日本,钓鱼岛主权由台湾,日本协商解决。

  1972年中日建交和1978年缔结中日和平友好条约时,中日双方一致同意把钓鱼岛问题暂时放置,以后再说,不采取单方涉及钓鱼岛主权问题的行动。但是,在1981年7月、1990年10月,日本方面又数次发生了有违中日两国政府领导人就钓鱼岛问题表达的一致愿望的单方面涉及钓鱼岛主权的行动。理所当然地又遭到了中国政府和台湾当局、全体中国人民和海外华人的反对。

  钓鱼岛及其附近小岛,是中国的领土。中日两国对钓鱼岛主权虽有不同的立场,但从两国友好的大局出发,应通过协商加以解决。日本方面单方涉及钓鱼岛主权的行动是不明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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钓鱼岛为什么是中国的?从历史的角度来讲

中国认为,钓鱼岛作为台湾的一部分1895年《马关条约》的签订一并割让给日本。尽管《马关条约》没有明确规定钓鱼岛的归属,但条约事实上造成了中国对台湾、包括钓鱼岛控制能力的丧失。而日本方面无视大量历史事实,则认为钓鱼岛当时不属于台湾,是“无主地”,竟声称日本人古贺辰四郎在明治十七年(1884)发现该岛。即便他真的到过,也至少比中国人民晚400多年。

  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后,包括中国在内二战时期的同盟国,对1885年明治维新后开始的日本在亚洲的侵略和扩张,包括对中国所有领土的吞并和窃取都从政治和法律上做出了裁判。钓鱼岛的归属问题在二战时期国际法及中日之间的各项法律文件中都有明确规定。尤其是《开罗宣言》、《波茨坦公告》、《日本投降书》等三份法律文件,其重要性远超过任何一种中日双方其它的证明领土权利的法律依据,包括日方所谓的“发现无主地”、“时效占领”;中方历史典籍中对钓鱼岛权利的记载。以上国际法核心文件是对钓鱼岛归属中国的确认和恢复[5]。根据《开罗宣言》以及《波茨坦公告》中的约定,中国的台湾,澎湖列岛重归中国主权,这就意味着,台湾及其附属的钓鱼诸岛也将被归还给中国。但是,由于东西方冷战爆发,美国基于自身利益考虑,一再违反国际法。1951年9月8日,美,英,加等国家在中国政府无代表出席的情况下,在旧金山歌剧院签订了对日和约,即《旧金山和约》,苏联参加了和会,但是对和约提出了诸多反对意见,然而各签约方不顾苏联关于将台湾,澎湖列岛主权划定的提议,签订了这份条约,致使苏联最终未在和约上签字。和约的内容涉及到了日本的领土范围等问题,并且在这份和约中,琉球群岛被美国托管,同时中国领土钓鱼岛也一并被列入托管范围[9]。1971年6月,美、日两国正式签署了《归还冲绳协定》,这一协定后签订,日本除了对冲绳等恢复主权外,还对中国的钓鱼岛也享有了主权,这是美日两国无视中国的主权,肆意践踏中国主权的表现,是对中国领土主权的侵犯。

以历史角度论证钓鱼岛是中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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