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元璋建立明 朝后,为巩固 朱姓王室的稳定统治实行了宗 藩制度。宗藩制度 以宗法制为基础,从而分封藩王并且规定了明代藩王的政治、军事、司法、经济等特权。明代皇位继承以嫡长子继承制为原则,确立了有嫡立嫡无嫡立长的继嗣规则。宗藩制度与皇位继承有着一定的关系,宗藩制度对于皇位继承制给予了补充,但二者却也相互矛盾。在宗藩制度下,强大的诸王为夺取皇位屡屡发动叛乱,对于皇位的继承构成了很大的威胁。
明朝建立者朱元璋,是中国历史上唯一一位出身于贫苦农民家庭的皇帝,也是一位雄才大略的政治家。为了适应大一统的政治局势和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他对政治制度进行了重大改革。朱元璋建立明朝后,对子孙进行了分封,从而形成了宗藩制度。宗藩制度是明代政治史中的一项重要内容,它对明朝历史的发展产生了深远影响。朱元璋制定这一制度是以宗法制为基础来分封诸王,旨在巩固朱氏王朝的长久统治。明代皇位继承也严格按照宗法制下的嫡长子继承制而实行。宗藩制度与皇位的继承之间有着一定的联系。
朱元璋建立明朝后,摆在他面前的是如何使朱家皇朝长久统治,他总结了西周以来历代统治经验,认为分封是巩固统治、长治久安的良策。对于分封制度朱元璋解释说:“天下之大,必建藩屏,上为国家,下安民生,宜各有爵封,封镇诸国。朕非私其亲,乃尊古先哲王之制,为久安长治之计。”①他认为要想国家长治久安、皇位永续就要避除宋元孤立形式,效仿古代分封建制,分封同姓诸王,共卫王室。洪武二年,朱元璋在初编《皇明祖训》时决意法定分封诸王。诸王在其封地建立王府、设置官署。朱元璋制定的分封制以宗法制为基础,实行嫡长子继承制。根据封爵典制规定嫡长皇子册立为皇子,其他皇子分封亲王,亲王嫡长子年及10岁立为王世子,长孙立为世孙。其余王子年满10岁封郡王,郡王嫡长子为郡王世子,嫡长孙则授长孙。郡王其他诸子授镇国将军、孙授辅国将军、曾孙授奉国将军、四世孙授镇国中尉,五世孙授辅国中尉,六世以下皆授奉国中尉。洪武三年四月朱元璋封第二子到第十子为藩王,洪武十一年,洪武二十四年又相继分封第十一子至第二十五子。洪武期间共分封亲王二十五位,第二子秦王建国于西安,第三子晋王建国于太原。第四子燕王建国于北平,镇守沿长城一带边防重镇。其他诸王分封时均配有相应的封藩和领地。朱明皇子皇孙遍布全国重要军事重镇和城市,这样就构成了上到皇帝下到藩王,共卫朱氏天下的紧密的皇室网络。
朱元璋分封同姓诸王,并且给予了这些藩王们很大的特权。洪武六年(1373),他颁布了《祖训录》,其目的是为了巩固明朝长久统治而对子孙后代的训诫,对宗室的行为进行了规范,其中规定:“凡王府文武官属,文官及首领官从王于境内选用,武官千户、百户等于所部军职内选用。”[1]“凡亲王所自用文武官吏并军士,生杀予夺,从王区处,从王区处,朝廷毋得干预。”“凡王所居国城及境内市井乡村人民,敢有违犯及侮慢王者,从王区处,朝廷及风宪官毋得举问。”[2]从这些可以看出分封的诸王在自己封国内,不但具有官员任免的权利,而且还有司法上的特权。藩王的军事特权相对而言要比他们的人事权和司法权更为重要。朱元璋考虑到现实对于军事防御的迫切需求,因此他将军事权力下放到各藩王,从而诸王有了很大的军事权力而且权力越来越大。洪武五年(1372),朱元璋令设置亲王护卫指挥司,每王府设三护卫,卫设左、右、中、前、后五所,所千户二人,百户十人,又设围子手二所,每所千户一人。朱元璋在《祖训录》中对藩王的军事权利做出了明确规定:“凡王国有守镇兵,有护卫兵,其守镇有常选指挥掌之,听王令旨。凡百征进,若合于理,惟命是听。其护卫系本国军马,并从王调遣。”[3]根据这项规定无论是王国的护卫兵还是由朝廷派往镇守于藩封的守镇兵,都由亲王掌握。此外,原本掌握军事指挥权的元勋功臣,在朱元璋的整治下均已覆灭,他们的军事权力就转移到藩王手中,诸王的军事权力不断扩大。除了以上特权外,朱元璋授予藩王的经济待遇也特别优厚。
二、皇位继承
中国历朝历代都将皇位继承看作头等大事,皇位继承关系着“家天下”平稳长久。为了减少皇族内部争夺皇位的斗争,保证皇位的顺利继承,中国很早就形成了一套比较完备的册立储君制度。除了几个王朝外,嫡长子继承制一直被作为立储的原则。明朝建立后,朱元璋立长子朱标为太子并且规定“国家建储,礼从长嫡,天下之本在焉”,①“惟帝王之子,居嫡长者,必正储位”[4],确立了有嫡立嫡无嫡立长的继嗣规则。而对于皇帝无子时的皇位继承问题朱元璋也给予了解决,他规定“凡朝廷无皇子,比兄终弟及,须立嫡母所生者”[2]。明代皇帝多无嫡子,以嫡子身份即位者只有仁宗朱高炽、宣宗朱瞻基、武宗朱厚照,明朝立长多于立嫡。
总的来看明代皇位继承还算平稳,但也出现过几次异常情况,一是藩王通过军事政变以武力夺取皇位,二是由于特殊的情况藩王合法继承皇位。由藩王合法继承皇位的有三位,他们是代宗朱祁钰、世宗朱厚■、思宗朱由检。其中由于朱由校没有儿子,所以其弟朱由检即位,这是符合兄终弟及原则的,因此应该属于正常情况。代宗朱祁钰登位则是由于他的哥哥英宗朱祁镇受到其宠信的宦官王振的怂恿,对形势估计不足,率领大军北上与蒙古作战被俘的情况下即位。明世宗朱厚■则是通过别样的兄终弟及登上皇位。明武宗朱厚照死后既无子嗣,又无同父弟,所以首辅杨廷和等人认为朱厚■血缘关系最近,经过皇太后的认可,朱厚■被选为皇位继承人。但这并不符合朱元璋本意,朱元璋所设想的兄终弟及是指同父皇帝的无嗣之弟。至于不合法继承皇位的,明成祖朱棣登位则是一例。惠帝朱允■即位后,藩王强大的实力严重威胁了皇权的统治,藩王问题成为政治生活的隐患。因此惠帝即位后对分封制进行了改革。其改革的最主要内容就是削藩。首先是命令诸王不得节制控制文官吏士,对诸王的权利进行限制。惠帝的此项政策是惠元年(1399)二月推出的,显然是在为进一步削藩做准备,其目标就是针对燕王朱棣等握有重兵的藩王。其次就是对王府内部官职进行改革。各王府的长史司是管理王府事务机构,其主要官员由朝廷选派。惠帝对长史府进行了三项内容的改革即增设官职、增加人员,为郡王单独设定一套人员,提高新增人员的地位,通过这些措施以制约藩王。从改革措施看,他将矛头都指向了实力强大的燕王朱棣,朱棣也趁此以清君侧为名叛乱,从而酿成靖难之役,燕王以武力夺取了皇位。 继朱棣以后又有几次藩王对皇权的争夺,不过均以失败告终。首先是朱高煦叛乱。早在靖难之役时,由于朱高煦多次有功,朱棣有意表示将皇位传位于他。但由于迫于各方面的压力,在即位后朱棣的允诺没有实现,这也是朱棣和太子朱高炽关系紧张的一方面原因。虽然没有成为太子,但是朱高煦并没有放弃皇位,而是积极准备。于是在宣德元年(1426)叛乱,他在外进行军事部署,在内进行人员策动。明宣宗起初还以静制动,希望他悬崖勒马,但朱高煦对于宣宗的警告置若罔闻。终于宣宗带兵亲征,很快获得胜利。其后又有武宗正德年间的安化王朱■和宁王朱宸濠叛乱,均在短时间内失败。
三、宗藩制度与皇位继承的关系
朱元璋制定的宗藩制度是以宗法制为基础,按照嫡长子继承制,的原则分封诸王以及王室子孙的再分封。这一规则只能减少皇位争夺的斗争却未能避免这一情况的发生。在皇位继承上,朱元璋实行嫡长子继承制,规定有嫡立嫡无嫡立长的原则。这一原则与宗藩制度中的分封原则基本相同,可以看出皇位继承制是宗藩制度中的一项内容,也是最重要的内容。而单从皇位继承制度上讲,宗藩制度也要保证皇位的嫡长子继承制,对皇位继承制给予补充。明武宗朱厚照死后既无子嗣,又无同父弟,首辅杨廷和选择朱厚■继承皇位正是因为朱厚■的父亲是明孝宗朱佑樘的大弟弟。在皇帝无子无嗣的情况下,可以按照宗藩制的原则决定血缘亲疏远近关系选定皇位继承人。
宗藩制度要保证皇位继承制度,而实际上却未达到效果,反而它与皇位继承制度产生了矛盾。朱元璋针对元朝由权臣掌控国家事务、专擅国政的危害,他在建立大明王朝后,于洪武元年(1368)即宣布立嫡长子朱标为皇太子,意在奠定稳固的朱氏王朝统治。在他杀戮功臣,改组中枢国家组织的同时,他又大封诸子为王,予以厚禄,特别是对年长诸子,如秦王朱■、晋王朱桐、燕王朱棣、楚王朱桢、齐王朱■等人均授以兵权,分别派遣他们驻守大城重镇和关隘边防,任命他们率领大军出发征讨或负责军屯■边等。朱元璋的意图是由自己的儿子们掌握军事大权,作为朝廷的支柱,可镇压一切异己力量。事实证明,在制定皇位的嫡长子继承制同时,又实行分封的宗藩制度,给予诸侯王军事、经济等特权,大力培植和加强诸王的军事政治力量,这个是一项自相矛盾的政策。由朱元璋亲自制定的明代立储、封王、赡养全部朱氏皇族宗室的做法,不但整个明代都在财政和民政上成为朝廷的重大负担,而且实际上造成了对皇位继承和行使皇权的极大威胁,一度成为全国性大动乱的源头。在朱棣以武力成功夺取皇位后,相继又有朱高煦、安化王朱■和宁王朱宸濠叛乱,这些军事动乱,无论成功或失败都造成了全国动乱,这也是宗藩制度与皇位继承相矛盾的结果。
明代的宗藩制度对皇位继承有辅助和补充的作用,为皇帝无子嗣情况下选立储君提供了依据。同时宗藩制度又与皇位继承相互矛盾,在宗藩制度下,势力强大的藩王们都不满足于现有的地位而觊觎皇位,这对于皇位按着有嫡立嫡无嫡立长的继嗣规则的顺利继承构成了很大的威胁。而嫡长子继承皇位制度本身也存在弊端,它虽然减少了皇位争夺的斗争但也容易造成既定储君的安逸而不思进取。同时有些嫡长子虽被立为储君,却无治国方略,缺少个人才干,甚至在即位后荒废朝政,造成了朝政的混乱。
有明一代二百七十 余年,封王建藩之制与明 王朝相始终。本文试就明太祖 实施这一制的原因与宗藩对明 代政治、经济的影响,进行论述。洪武二年,朱元璋“定诸王封建之制”①。次年封皇子朱樉等九人为亲王。史称:“ 明太祖定天下之三年,惩宋元孤立,失古封建意,于是择名城大都,豫封诸子,待其壮 而藩服”②。历史表明:实行封王建藩之制与否,并非宋元覆亡的主要原因。在中国历 代封建王朝中,元朝统治者是极为重视封王建藩的③。清朝统治者中就曾有人指出:“ 明祖欲大封诸子,假此立言(按谓宋元孤立),实为未允。”④那么明太祖建国伊始,即 作出封王建藩的决策、加以实施的原因究竟何在?
朱元璋是在蒙古统治者入主中原将近一百年的历史条件下建立明王朝的。元末农民大 起义打垮了元朝的统治,也有力地冲击了元朝的经济、政治制度及有关措施。但有些落 后的制度仍然不同程度作为残留而存在下来。明初建立的某些政治制度不免打着元朝的 烙印。如从元朝的分封制度中,尤其是从元世祖分封诸子为王,代表皇帝镇戍一方的措 施中就可窥见明初封王建藩之制的影子。今人指出:“朱元璋的分封诸子为王,就是元 代分封制度的继续。”⑤
促使明太祖作出封王建藩之制,加以实施的,主要是出于当时的政治形势与巩固皇权 的迫切需要。
初建的明王朝面临的政治形势比较复杂,诸种社会矛盾相当尖锐。漠北存在着构成严 重威胁的元朝残余势力,它们亟图卷土重来,不时进扰明边。明初建都应天,距北陲遥 远,鞭长莫及。加强边防,遏止故元的再起,对明统治者来说,是关系到统一全国、巩 固统治的大事。明太祖对此极为重视。洪武四年九月,他曾告谕群臣说:“惟西北胡戎 ,世为边患,不可不谨备之耳”⑥。洪武末年,他还书谕统军深入塞北的晋王朱棢、燕 王朱棣,“明于事势,机无少懈”⑦,慎固边防。明王朝与故元残余势力之间始终是剑 拔弩张的。
随着反元战争的胜利与统治地区的扩大,明朝统治集团内部矛盾逐渐发展。暴发为新 贵族、官僚的开国勋臣宿将,亟亟于政治权力的争夺和土地及财富的重新分配。他们争 相侵夺民产,隐占国家的编户及赋役,纵容管庄人役欺压黎民。这不仅激化了农民与地 主阶级之间的阶级矛盾,而且加剧了贵族官僚之间的矛盾,损害了封建国家的权益。这 是与朱元璋的“休养生息”,增加赋役收入,稳定统治秩序的政策相背离的。臣僚不守 封建法纪,恣情专擅,更是朱元璋所不能容许的。早在他自立为吴王时,就曾告诫大臣 ,以元朝的覆亡为鉴,谨守法度。并警告大将徐达、常遇春等,不得纵容家僮“恃势骄 恣逾越礼法”⑧。建国以后,朱元璋封李善长、徐达等三十四人为公侯,赐予铁券、庄 田及佃户。勋臣藐视朝廷法纪如故⑨,多恃铁券犯法。明太祖不得不下诏制作铁榜铸申 诫公侯令颁行⑩。这一严厉措施充分反映了公侯之家占夺官、民产业,欺压人民及役使 军士等骄恣违法的普遍性与严重性。
随着统治集团内部矛盾日益发展,明太祖担心朝中权臣专擅,大将掌握重兵,长期戍 边,尾大不掉。尤其是惧怕权臣和宿将交结,与皇权抗衡,窥伺帝位。因此,他对勋臣 日益猜疑,亟图排斥、翦除。当时,明统治集团内部皇室与勋臣之间的矛盾已发展到极 为严重的地步。
比之元末,明朝初年阶级矛盾有一定的缓和,但东南沿海地区及北方某些州县民人小 规模的起义、起事,时有发生。为此《明律》特别加重了对危害封建国家的人民反抗行 为的镇压。
面临着上述的政治形势与复杂尖锐的社会矛盾,在朱元璋看来,只有他的子孙才是维 护明朝统治最可靠的屏藩。这是他广建宗藩的主要原因。明太祖施行的封王建藩之制以及有关措施,有它一些特点:
一、明初藩王居于极其隆崇的地位,有极大的政治特权,掌握兵权。史称:“秉钺部 兵,崇权握势。”(11)
明制规定:公侯大将如见亲王,“伏而拜谒,无敢钧礼”(12)。诸王有移文中央索取 奸臣,举兵清君侧的权利。(13)藩王拥有三个护卫军,“少者三千余人,多者至万九千 人”(14),并可节制封地守镇兵。建藩险要地区的藩王,战时有调遣两军作战的大权(1 5),这大大超过汉、晋所封同姓王拥有的兵力(16)。从洪武十一年起,首封诸王先后就 藩,秦王樉之国长安、晋王棢之国晋阳,燕王棣之国北平,周王櫹之国开封,楚王桢之 国武昌,齐王榑之国青州,潭王梓之国长沙,鲁王檀之国兖州,郡王靖江王守谦之国桂 林。嗣后明太祖又封朱椿等十五个皇子为亲王,洪武后期,有九人就藩。镇守西北及北 方边陲重镇的秦、晋、燕、宁(权)等诸王,兵力尤强。其它诸王星罗棋布分镇内地各重 要城市。
在封建时代,皇子皇孙总是处于极为特殊的优越的地位,但是像明太祖赋予藩王如此 大的政治特权则是罕见的。
另一方面,为了防范藩王对朝廷构成威胁,朱元璋对诸王的兵权、行政权亦有所限制 。他在谴责陕西都司擅自增加秦王府护卫谕中阐明了地方军事机构与王府护卫互相制约 的关系(17),指明藩王虽可节制封地的守镇兵,但绝不能削弱、分割皇帝的最高统兵权 。藩王有监视地方臣民的权利,而不能直接管理地方民政、财政等事务。王府范围以外 封国地区,均由地方各级政权机构管辖。藩王没有如汉初同姓王那样跨州连郡的领地, 及元朝宗王的封邑。即所谓“列爵而不临民,分藩而不锡土”(18)。
二、宗藩岁供优厚,世世坐享宗禄,拥有很大的经济特权。关于亲王、公主以及以下 各级宗室的岁供、赐田,明初均有具体规定。洪武二十八年诏中的规定,作为永制(19) ,亲、郡王的岁供固然减少了,“而亲王岁禄本色万石,则过唐宋远矣”(20)。且将宗 室岁供下延至皇帝的七世孙——奉国中尉与五世孙女孙婿——乡君与仪宾。越往下延, 宗室人数愈多,势必增加岁供数量。
明太祖担心诸子纷争,外人乘机夺取帝位。谆谆告诫帝位继承人与藩王“各守祖宗成 法,勿失亲亲之义”(21)。他把有关亲王的地位、政治特权、兵卫以及应恪守的“藩辅 之礼”等等,均一一载入《皇明祖训》中,强调封藩之制是永远不容改变的。
明太祖一方面实施封王建藩之制,屏藩皇室,使之永远世袭下去,所谓“万世一系” ;另一方面罢中书省,废除丞相制,强化皇权,“收天下之权以归一人”(22)。在他心 目中,这二者不仅并行不悖,而且相互为用。这是永保朱明王朝长治久安的万全之策。
洪武时期的封王建藩固然在当时对巩固边防、积极抵御故元残余势力的进扰以及防止 大将专兵等方面起了一定的作用。但封藩之制对于专制主义中央集权政治毕竟是一种离 心力。明太祖采取的种种预防措施,遏止不了诸王争夺帝位的贪欲。正如明人陈子龙所 说:“诸王皆亲高帝子,或从帝定天下,无不有帝制心。虽跨州连郡与汉不侔,而厚拥 资财,盛设兵卫,纵横之资具矣”(23)。一旦条件具备,有隙可乘,他们就会把贪欲变 为行动。这就是建文初年“靖难之变”爆发的主要原因。燕王朱棣即位以后,坚决实施 削藩及进一步加强专制主义中央集权的政策。永乐以降,藩王政治、军事特权大减。随 着汉王高煦、安化王置鐇、宁王宸濠之反先后发生,宣德以来,历代皇帝在政治、军事 上对于藩王严加防范,藩禁愈来愈严密。但在经济上仍然以人民的脂膏满足宗藩的挥霍 。尤其是对于新封的近支宗藩,赏赐更为优厚。旧封子孙绵延,新封不断增加,皇子皇 孙,骄奢纵逸,放情酒色,荒淫腐朽。他们“莫不广收妾媵,以图则百斯男,甚至花生 螟育”(24)。专事生子发孙,请名请封,以谋获取更多的爵禄。兹就所见的有限史料, 简述洪武年间至万历后期二百二十余年宗室人数繁衍的概况:年代 宗室人数 人数增加倍数
洪武年间(1378—1398年) 58人(25)
永乐年间(1403—1424年) 127人(26) 三十年左右增加一倍
嘉靖卅二年(1553年) 19,661人(27) 永乐末年至嘉靖卅二年一百二十九年
间,每三十年增加约二点八倍。
隆庆三年(1569年) 28,492人(28) 嘉靖卅二年至隆庆三年
(24,109人)(29) 十六年间增加约零点四五倍
万历廿二年(1594年) 62,000人(30) 隆庆三年至万历二十二年
二十五年中增加一倍多。
万历卅二年(1604年) 80,000人以上(31) 万历廿二年至卅二年十年中,增加约
三分之一。
如以三十年左右为一世,从上列数字中可以看出永乐末年至嘉靖三十二年的一百二十 九年间宗室人口增加倍数最大,每一世平均增加二点八倍(32)。其原因是洪武、永乐时 期所封藩王,到嘉靖后期已繁衍了数代,从洪熙到嘉靖后期陆续封了二十六个亲王,其 中建藩之国的有二十人(33)。他们的子孙亦繁衍日盛。其它时期宗室人数大体三十年左 右增加一倍(34)。明初宗室人数基数小,增加一倍,宗禄增支不多。明中后期,尤其是 嘉靖万历年间,每增一倍,动辄一两万人,宗禄激增。
明代宗室岁禄究竟开支多少,未见详实统计。各级宗室岁供种类、数额虽有几个则例 ,但各时期各王府宗禄有增有减,变化很大,实际支出数,难以计算。兹就以下材料, 估计明中后期宗室岁禄支出概况。嘉靖卅二年礼部官员欧阳铎称:全国宗室岁禄支出共 八百五十三万石(35)。嘉靖四十一年监察御史林润上言也是上述数字,十年间大体无大 变动。再看这十年间宗室岁禄在全国田赋收入中的比重。据统计:嘉靖三十一年与嘉靖 四十一年,明朝政府全国税粮收入,米为18,224,774石,麦为4,625,821石。米麦 合计为22,850,595石(36)。同年全国诸府岁禄为8,530,000石,占当年全国税米总 收入的46%,当年全国税粮米麦总收入的37%。嘉靖卅二年全国宗室为19,661人,嘉靖 卅一年全国在籍居民共63,344,107人(37)。除去皇室、勋戚、官吏、军队及缙绅地主 约数百万外,大抵六千万人民供养近二万名宗室。当年每个宗室人员岁禄平均数为433. 9石,每个百姓一年要负担宗禄一石四斗。巨额宗禄的开支使人民的赋役负担繁重,亦 造成明廷严重的财政危机。在此势穷弊极的情况下,明世宗不得不采取节减宗禄的措施 。嘉靖四十四年所定《宗藩条例》中,关于岁禄部分,规定各级宗室部分折钞,示意亲 王奏减部分岁禄,并裁减冒滥领取者(38)。隆庆年间,全国宗室岁禄,本色为3,768, 220石,折色为8,604,780石,本折总计为12,373,000石(39)。宗室本色岁禄固比嘉 靖三十二年有所减少,本折总数却有增加。而隆庆以后,宗室仍在继续繁衍,宗禄势必 随之递增。当时,礼部郎中戚元佐等,深感宗藩问题势成痼疾,危及明朝统治,纷纷上 疏提出处理宗藩问题的建议,如限制亲、郡王子女受封的名额,超额者不给爵禄;允许 宗室任官或从事士、农、工、商等业;撤消宗人不得出城越关的禁令等等(40)。由于诸 王竭力阻挠,建议被置之高阁。宗藩问题继续拖延下去。
明廷解决宗禄的主要办法就是加征加派。史称:“嘉靖年间,天下财赋岁入太仓者二万两”(41),万历晚年加派的白银五百二十万两,作为正式税额征收(42)。明廷额派 ,加征的赋税中就有一部分供宗藩挥霍的。如衡王建藩的山东青州府所属诸城、日照两 县,“每岁额派禄米盐银一万六千五百一十四两三钱一厘”,加上王府其它用度,“共 银二万六千一十五两一钱六分一厘,此皆民粮供亿”(43)。陕西白水县,“嘉靖加派一八十两八钱七分,万历加派七百三十五两五钱五分,俱系宗室日繁,剜肉补疮”(44) 。白水是当时全国极其贫瘠的县份之一,加派激增。可以想见全国其它各地人民由于宗 室繁衍而额外增加的负担。
王府收受禄米,并恣意提高折银价格。正德时南昌府宁王宸濠“每年指收禄米,违例 每石折银二两(按:约为明廷规定折银的三倍),过限倍征”(45)。嘉靖年间,监察御史 周进隆题称:“江西各王府收受禄米,每石用银壹两陆柒钱,小民困苦,要行禁治”(4 6)。这种情况岂只宸濠一人,又岂只江西一地的王府。
明中期以来,宗室内部贫富分化。各王府掌权的亲、郡王,贪婪无厌,借口宗人繁衍 ,禄粮不敷分配,尅扣贫宗岁供,或怂恿他们向州县索取。经常发生宗人殴打地方官吏 事件。并往往白昼抢劫百姓财物。宗藩岁禄问题,既加剧了明朝政府的财政危机,也激 化了阶级矛盾以及统治阶级内部的矛盾。
明朝藩王还通过种种方式恣意侵夺、兼并官田民产,广置庄田。明代拨赐藩王庄田是 从明仁宗开始的(47),嗣后相沿成例,日益增多。据不完全统计,成化年间宪宗赐给亲 、郡王、公主等宗室十六人田土,共计一万九千四百八十余顷(48)。为英宗、代宗赐给 亲、郡王田土数的二十七倍。武宗时,“诸王、外戚请求及夺民田无算”(49)。世宗晚 年赐给他的庶四子景王载圳庄田,据说达四万顷(50)。神宗赏赐尤滥,他的兄弟潞王建 藩河南卫辉府,受赐庄田四万顷,年征租银四万两;他的儿子福王常洵受赐良田两万顷 ,年征租银四万六千两(51)。天启三年,福王之弟瑞王常浩、惠王常润、桂王常瀛分别 建藩,熹宗给赐各三万顷庄田。陕西、湖广两布政使司竭力搜括不足,熹宗强令摊派给 四川、河南、山西“协济”(52)。此外光宗女“遂平、宁德、二公主庄田,动以万(顷) 计”(53)。可见明代后期藩王、公主受赐、奏讨田土数额之多。
藩府还通过夺买、“投献”及强占等方式兼并民田,数额巨大。如正德年间,宁王宸 濠在南昌府“强夺官民田动以万计”(54)。嘉靖时,景王载圳建藩湖广德安府,“越界 夺民产”(55),滥收投献,“其它土田,湖陂侵入者数万顷”(56)。宗藩还到封城以外 的州县侵夺民田。神宗在一个诏书中指出:“有等豪暴强宗,往往擅离封城,于各州县 吞占田产,有司知而不问”(57)。可见这种情况的普遍性。诸王府占夺的官产民田数量 大大超过受赐、奏讨的庄田。如成化十三年,吉王见深开始在湖广长沙府建藩,宪宗赐 给他庄田一千二百多顷。到崇祯十五年,吉王府占有长沙府长沙、善化两县官、民田七 、八千顷(58),为原受赐庄田的六倍。这表明王府往往以受赐的庄田为据点,不断侵夺 周围及附近地区的民田官产,扩大王庄。
土地兼并是封建社会,特别是封建王朝后期经常发生的现象。明代中后期的土地兼并 还具有中国封建社会后期的一些特点。不仅土地兼并极为剧烈,数额之多惊人,而且皇 室带头占夺民田,冲破了一切限制封建大土地所有制发展的樊篱。出现这种情况是有其 经济和政治的原因的。明中期以来社会生产和商品经济进一步发展,嘉靖、万历年间出 现了资本主义萌芽。在此种情况下,皇室、贵族、官僚大地主变本加厉地掠夺劳动人民 所创造的社会财富,穷奢极欲,挥金如土。万历年间,仅神宗诸子册封、冠婚等一笔费 用即耗银一千二百万两(59)。为当时全国每年赋税收入数之三倍(60)。史称:“万历以 后,迄于天(启)、崇(祯),民贫世富,其奢侈乃日甚一日。”(61)这一股奢侈之风当然 是皇帝、贵族、官僚大地主煽起来的。他们享乐胃口的膨胀,又增长了攫取更多的土地 、财富及劳动力的贪欲。所以,嘉靖中期以后,藩王奏讨及占夺官田民产越来越多。
明代累朝共封皇子六十二人为亲王,其中有五十人就藩。这五十个王府共拥有庄田多 少,文献史料中未见有比较完全确切的记载。明朝灭亡前夕,全国还有廿八个王府,亦 无详实的庄田数额。但从万历至天启年间,仅神宗的弟、妹及其子朱常洵等四兄弟以及 光宗的两个女儿等人受赐及奏讨的庄田就有十多万顷。还有其它二十三个王府受赐、奏 讨庄田数、各府亲、郡王以下宗室拥有的庄田数,尤其是各王府非法受献、夺买、强占 的田土数量,一般来说比受赐、奏讨获得的田土更多。上述三类庄田数的总和当为神宗 、光宗赐给他们子女的庄田的许多倍。
诸王宗室在占夺田土,广置王庄的过程中,大量农民沦为王府庄佃。他们无论被集中 在王府庄所生产,或一家一户佃耕庄田,均遭受苛重的地租剥削,并负担王府的差役。 由于藩王宗室有更大的封建特权,王府佃户的人身隶属关系更强。尤其是随田赐给的“ 钦赐佃户”与被隐匿或被迫投充的佃户,他们的人身完全隶属于王府,世世代代被固着 在王庄上,与王府的关系实际上是封建的主奴关系。
王府恣意增收地租及额外苛索。如建藩长沙府的吉王府便是一例:“初征之时恐百姓 不从,每亩止征银四分,……正德以来,……每亩加追租银五分二厘,连前九分二厘。 其管收(旗)校人员外又勒要煎销火耗,供给纸札及柴菜之类,愚民有被骗至一钱三五分 者,莫敢谁何。间有不从,每亩要纳本色租谷三斗,又加耗一斗二升,民皆畏怕临仓车 扬,淋尖踢斗,加耗垫席等项,加倍不勾,又且百般刁难,在仓守候月余不收,只得依 从充粮”(62)。
王府对佃户进行残酷的剥削,且稍有不遂,即横加迫害。如宁王宸濠加租未遂,即将 佃户魏志英、民人辜增“家眷二百余人尽行杀害,房屋焚烧一空”(63)。万历四十三年 ,福王府伴读阎时往汝州征租,每钱加收五分,因勒索不遂,乃将佃户鲁国臣毒打致死 ”(64)。以上仅仅是王府杀害佃户及其家属累累罪行的一二事例。史称:“王府官及诸 阉丈地征税,旁午于道,扈养厮役廪食以万计,渔敛惨毒不忍闻。驾帖捕民,抢杀庄佃 ,所在骚然”(65)。这不仅是福王府残害农民的情景,也是各地广大农民惨遭宗藩大地 主迫害的一个缩影。
明代宗藩对广大劳动人民进行敲骨吸髓的剥削及残酷野蛮的迫害,充分暴露了皇族大 地主的腐朽寄生性与残暴性。他们激化了封建社会后期日益尖锐的阶级矛盾。宗藩大土 地所有制的发展,也阻碍了明朝后期资本主义萌芽的正常成长。明末农民大起义便是当 时空前激化的阶级矛盾的总爆发,也是各地农民反抗明廷、宗藩、官僚、豪绅等地主阶 级长期的斗争汇合而成的革命洪流。明末农民大起义又推动了各地反抗宗藩的斗争。崇 祯十六年夏,张献忠领导的农民军进入湖南,长沙人民起义响应,“令吉藩退田”(66) ,吉王朱慈煃狼狈而逃(67)。同年,湖广武冈州爆发万人起义,攻下岷王府所在地武冈 州城,“捕执岷王,杀之于殿阶,火焚王府宫室”(68)。次年四月,建藩山东青州府的 衡王朱由棷闻大顺农民军攻下明京,极为惊恐,企图南逃。“阖城士民,恐其窜也…… 遮留不放”(69)。李自成和张献忠领导的农民起义大军,锋芒直指明朝皇帝,以藩王宗 室、勋戚、官僚、豪绅大地主为打击的主要对象。李自成发布文告,指出明廷“利擅宗 绅,闾左之脂膏殆尽”(70)。农民起义军驰骋南北各地,三年间先后摧毁了福、襄、徽 、崇、楚、吉、秦、肃、韩、晋、代、瑞、蜀等十三个王府,逮捕及镇压了血债累累、 恶贯满盈的藩王朱常洵等十多人,有的合族受到惩处。这是对压在人民群众头上达二百 多年之久的皇族大地主集团的一次总清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