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退休职工死亡丧葬费是多少?:《关于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死亡后遗属待遇发放有关问题的通知》陕人社发〔2013〕65号为贯彻落实《社会保险法》:-
《关于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死亡后遗属待遇发放有关问题的通知》陕人社发〔2013〕65号
为贯彻落实《社会保险法》的有关规定,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死亡后遗属抚恤金发放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不含离休人员及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符合原劳动人事部劳人险〔1983〕3号文件规定享受本人原工资100%退休费的老工人)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给其遗属发放一次性抚恤金。
二、已退休人员死亡的,抚恤金标准以死亡前月基本养老金为基数,一次性发放20个月。其他参保人员死亡的,抚恤金标准以死亡前最后一个月缴费工资为基数,按照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分档发给:缴费年限满10年的,全额发给,一次性发放20个月;满9年不满10年的,发给90%;满8年不满9年的,发给80%;满7年不满8年的,发给70%;满6年不满7年的,发给60%;满5年不满6年的,发给50%;满4年不满5年的,发给40%;不满4年的,发给30%。alsjs
三、抚恤金从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
四、本通知从2013年10月1日起执行。国家有新规定时按国家规定执行。2013年10月24日
《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及离退休人员遗属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 》陕劳社发〔2008〕82号
一、调整丧葬费标准
企业职工及离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丧葬费标准调整为:厅级及以上人员(含经批准享受厅级待遇的离休人员)为4000元,其他人员为3500元。丧葬费包干使用,节约部分归亲属所有,超支部分亲属自理。
二、调整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
企业职工和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调整为:农业人口遗属每人每月230元,非农业人口遗属每人每月280元
三、条件、范围和支付渠道
遗属的条件、范围及丧葬费、生活困难补助的支付渠道仍按原规定执行。
四、执行时间:本通知自2008年9月1日起执行。二 00 八年九月八日alsjs
《陕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确定供养直系亲属范围和条件有关问题的通知》(陕劳社发[2000]37号)
陕劳发(1999)59号文件下发后,一些单位对供养直系亲属的范围和条件执行不一。根据有关规定,现对供养直系亲属范围和条件进一步明确如下:
一、职工成离退休人员死亡后,其生前直系亲属无生活来源,系依靠死者供养,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列为供养直系亲属:(一)祖父、父、夫年满60岁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二)祖母、母、妻年满55岁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祖父、祖母作为供养对象,还必须是目前无子女或子女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而又没有收入来源者。
(三)子女(包括养子女,前妻或前夫所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孙子女、弟妹(包括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的弟妹)年未满 16岁或虽满16岁仍在上中学或职业中学的;
孙子女、弟妹作为供养对象,还必须是目前无父母或父母均丧失劳动能力而又没有收人来源者
二、职工及离退休人员自幼依靠他人抚养长大,现抚养人符合第一条(一)、(二)款条件的,可视为供养直系亲属。alsjs
三、职工及离退休人员死亡时其遗属当时符合供养条件的,可列为供养直系亲属,凡职工及离退休人员死亡时,其遗属当时不符合供养条件,以后才符合供养条件的,不再列为供养直系亲属范围享受定期生活困难补助。
遗腹子可列为供养直系亲属范围,不受本条限制。
四、职工及离退休人员因交通事故及其它原因死亡,其供养对象获得交通事故赔偿及民事赔偿的,若赔偿标准高于因病及非因工死亡待遇标准的,企业不再支付相应待遇;若赔偿标准低于因病及非因工死亡待遇标准的,企业予以补差。陕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二OOO年九月二十二日
《关于对西安市劳动局企业职工及离退休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有关问题请示的复函》(陕劳办函字[2000]108号)
西安市劳动局:
你局《关于执行(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及离退休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通知)有关问题的请示》收悉。现将你局请示的问题及在执行陕劳发[1999]559号文件中所反映的其它问题一并答复如下:
一、1999年12月31日及其以前死亡的职工及离退休人员遗属在2000年元月1日后仍符合供养条件的,也应按陕劳发[1999]559号文件规定发给生活困难补助费。但1998年元月及以后死亡的职工和离退休人员的供养对象,原领取的一次性困难补助费应从职工或离退休人员死亡下月开始按现行标准按月冲减,冲减完毕后仍符合供养条件的,再继续按月发给生活困难补助费,对2000年以前冲减完毕的从 2000年元月开始执行。alsjs
二、死者与其配偶共同供养的子女,其生活困难补助费按陕劳发[1999]559号文件规定标准的一半发给。
三、对于死者与其他人员共同供养人员,若企业按有关规定建立了供养直系亲属劳动保险卡片的,按供养直系亲属劳动保险卡片确定的供养对象发给生活困难补助费;若企业未按有关规定建立供养直系亲属劳动保险卡片的应按规定建立,在建立之前的供养对象生话毋难补助费按陕劳发 [1999]559号规定的标准,由共同供养人均担。
四、陕劳发[1999]559号文件关于\"依法破产企业已移交社会保险机构管理的离退休人员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可从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是指:企业依法破产,并根据有关规定从清理资产中一次性向社会保险机构缴纳有关费用,离退休人员已移交社会保险机构管理的,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可从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陕西省劳动厅二OOO年五月二十三日
《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及离退休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通知》陕劳发[1999]559号二、企业职工及退休人员死亡后,其符合供养条件的遗属原一次性困难补助不再发给。
三、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所需费用从企业管理费用中列支;依法破产企业已移交社会保险机构管理的离退休人员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可从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
四、供养人员的范围和条件仍按原有关规定执行。
五、职工因工死亡供养亲属抚恤金仍按原劳动部《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劳部发[1996]266号)规定执行。alsjs
六、本通知从2000年1月起执行。过去有关规定与本通知相抵触的,以本通知为准。本通知具体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解释。陕西省劳动厅 省财政厅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陕西省人事厅 陕西省财政厅 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后丧葬费和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的通知》陕人发[2008]171号
一、 调整丧葬费标准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后丧葬费标准调整为:厅级及以上干部(含经批准享受厅级待遇的离退休干部)为4000元,其他人员为3500元。丧葬费包干使用,节约部分归亲属所有,超支部分亲属自理。丧葬费发放条件、开支项目、支付渠道仍按原有关规定执行
二、 调整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调整为:农业人口每人每月230元,非农业人口遗属每人每月280元。享受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的条件、经费、支付渠道仍按原规定执行。调整标准后,非农业人口遗属原享受的物价性补贴不再执行。
以上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执行。陕西省人事厅陕西省财政厅二00八年八月十五日alsjs
《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陕西省财政厅 关于调整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 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的通知》陕人社发〔2011〕31号
各市及杨凌示范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省直各部门、中央驻陕有关单位:
为了更好地保障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死亡后遗属的基本生活,经研究,决定从二○一一年元月一日起适当调整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调整为:农业人口遗属每人每月300元,非农业人口遗属每人每月350元。未参加工伤保险的机关事业单位因公死亡人员遗属,在此标准上每人每月增加50元。
享受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的条件、经费支付渠道仍按原规定执行。二○一一年三月十日alsjs
《关于调整部分企业职工和退休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的通知》陕人社发〔2014〕22号 2014.1.1
为了更好地保障企业职工和退休人员死亡后遗属的基本生活,经省政府同意,决定从2014年1月1日起适当调整部分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人员范围:2013年9月30日以前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企业职工和退休人员的遗属。
二、待遇标准:农业人口遗属由原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330元,非农业人口遗属由原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385元。
三、执行时间:本通知从2014年1月1日起执行。
四、其他:享受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的条件、经费支付渠道仍按原规定执行。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14年3月31日alsjs
《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有关问题的通知》 民发〔2011〕192号
2011年8月1日,国务院公布施行的《烈士褒扬条例》和国务院、中央军委公布施行的《关于修改〈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的决定》调整了一次性抚恤金标准。为适应有关政策的变化,现就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调整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标准 自2011年8月1日起,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标准调整为:烈士和因公牺牲的,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加本人生前4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病故的,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加本人生前4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发放一次性抚恤金所需经费仍按现行渠道解决。
二、一次性抚恤金计发办法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的计发办法仍按照民政部、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发放办法的通知》(民发〔2007〕64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民政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十五日
民政部、人事部、财政部下发《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发放办法的通知》民发〔2007〕64号
2004年10月1日,国务院、中央军委公布施行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提高了一次性抚恤金标准;2006年7月1日,国家机关工资制度进行了改革。为适应有关政策的调整变化,现就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调整一次性抚恤金标准
自2004年10月1日起,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按照以下标准执行:烈士为本人生前8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因公牺牲为本人生前4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病故为本人生前2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发放一次性抚恤金所需经费按现行渠道解决。
二、一次性抚恤金计发办法
自2006年7月1日起,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的计发办法为:
(一)国家机关在职工作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按本人生前最后一个月基本工资为基数计发。其中:1.公务员,为本人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之和;2.机关技术工人,为本人岗位工资和技术等级(职务)工资之和;3.机关普通工人,为本人岗位工资。alsjs
(二)国家机关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按本人生前最后一个月享受的国家规定的基本离退休费为基数计发。其中:1.离退休人员为本人基本离退休费,即本人离退休时计发的基本离退休费和本人离退休后历次按国家规定增加的基本离退休费之和;2.按照《国务院关于颁发〈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1978〕104号)规定办理退职的人员为本人基本退职生活费,即本人退职时计发的基本退职生活费和本人退职后历次按国家规定增加的基本退职生活费之和。
(三)驻外使领馆工作人员、驻外非外交人员和港澳地区内派人员中的机关工作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按本人国内(内地)基本工资为基数计发。
本《通知》下发后,《民政部、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工资制度改革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计发问题的通知》(民优函〔1994〕212号)即行废止。本通知由民政部负责解释。民政部人事部财政部二〇〇七年五月八日alsjs
为贯彻落实《社会保险法》有关规定,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死亡后遗属抚恤金的发放问题通知如下。第一,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不包括退休人员和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人员),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享受原劳动人事部劳动和人身保险[1983]3号文因病或非工作死亡的,对遗属发给一次性抚恤金。
2、 退休人员死亡的,养老金标准以死亡前一个月的基本养老金为基数,每次发放20个月。其他参保人员死亡的,养老金标准以死亡前最后一个月的缴费工资为基数,按照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缴纳:缴费年限超过10年的,一次性足额缴纳20个月;缴费期限为满9年不满10年的,按90%缴纳;8年不满9年的,80%;7年不满8年的,70%;6年不满7年的,70%;满5年至6年的,6年不满7年的,发给50%;满4年到5年的,发50%,40%将发行;如果不足四年,将发行30%。阿尔萨斯
3、 养老金由养老保险基金支付。
4、 本通知自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国家有新规定的,按照国家规定执行。2013年10月24日
《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和离退休人员家属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陕社发[2008]82号)
1、 调整丧葬费标准
职工、离退休人员因病、非工作死亡后,处级以上人员(含经批准享受厅级待遇的人员)丧葬费标准调整为4000元,其他人员调整为3500元。丧葬费实行一次性使用,节余部分归亲属所有,超支部分由亲属自行承担。
2、 遗属生活补助标准调整
对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企业职工家属和离退休人员的补助标准,调整为农业遗属230元/月,非农业遗属280元/月
3、 条件、范围和支付渠道
遗属的条件、范围及丧葬费、生活费的支付渠道
退休职工干部死后火化,保留三年退休金。如果不火化只领当年的退休金后就消除了,农村五保死的火化后领当年五保金另加补助1000元,如不火化什么都没有立急取消五保。只有少数与村干部有关系的保留一年。
对于退休职工来说,活着的时候每个月可以领取养老金,而在过世之后,亲属还能领到丧葬费。而对于丧葬费的发放标准,各个省份分别根据本省实际情况制定了不同的政策。
陕西省目前执行的政策是根据《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及离退休人员遗属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陕劳社发〔2008〕82号)。
这份文件中明确了企业职工及离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丧葬费标准调整为:
厅级及以上人员(含经批准享受厅级待遇的离休人员)为4000元,其他人员为3500元。
可以看出,陕西省的丧葬费标准分为两个档次,并且是固定的,分别是4000元和3500元。不过这份文件是在2008年的时候下发的,十多年都没有再进行调整,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大家的收入水平在不断提升,目前这个标准已经是比较低了。
丧葬费,目前陕西省的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执行的是同一套标准。
这个根据的是陕西省2013年下发的《关于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死亡后遗属待遇发放有关问题的通知》。
20个月这个数字在全国都是最高的水平了,而且因为是和死亡前的月基本养老金直接挂钩,因此标准不会随着经济的发展而过时。
对于在职人员,发放的标准又有所不同,是以死亡前最后一个月缴费工资为基数,根据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分为不同档次发放。
缴费年限满10年的,全额发给,一次性发放20个月;满9年不满10年的,发给90%;满8年不满9年的,发给80%;满7年不满8年的,发给70%;满6年不满7年的,发给60%;满5年不满6年的,发给50%;满4年不满5年的,发给40%;不满4年的,发给30%。
而对于机关事业单位人员的抚恤金,国家又专门为他们制定了一套标准。
对于公务员,抚恤金的发放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加本人生前4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对于事业单位人员,抚恤金为本人生前2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
一、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在服刑期间死亡的,其遗属不享受丧葬费和抚恤金待遇。
二、对于正在参保的灵活就业人员,遗属选择继承死者缴纳的全部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其遗属不享受丧葬费和抚恤金待遇。
三、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标准分别是:
(1)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2)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
(3)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四、对于公务员,因公牺牲的,抚恤金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加本人生前4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对于事业单位人员,因公牺牲的,抚恤金为本人生前4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
陕西省的丧葬费标准是统一的,厅级及以上人员为4000元,其他人员为3500元。抚恤金标准根据身份、死亡原因、缴费年限的不同会有所不同,公务员最高、事业编其次、企业最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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