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慕绥新/马向东案件查处纪实的目录,马向东的个人简介

2020-10-20 10:11影视综艺

简介 慕绥新/马向东案件查处纪实的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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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更多关于马向东的问答

马向东,男,1964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山西离石人,中共党员,副教授,吕梁学院副院长。

这名也曾对送钱的坚决予以谢绝的官员,坦言变的三个阶段。

我过去万万没有想到,自己会蜕变为一名腐败分子,接受人民的审判和法律的制裁,这也是我人生最大的悲剧。面对多年来犯下的种种严重罪行,我羞愧万分!我的蜕变过程,可分为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防线松懈

那是1985年我担任沈阳市商业局局长后,为了增强国有商业总体实力和市场竞争能力,我狠抓了商业老企业的更新改造,新建、扩建了十几座现代化大型商业设施,使国有商业经济效益逐年大幅上升。在事业发展较为顺利的情况下,我放松了对自己的要求。1986年,有些下属干部开始到我家,汇报工作,联络感情,尤其在春节期间以给小孩“压岁钱”为名义,送给我几百元、上千元。开始我也曾坚决予以谢绝,但后来感到情面难却,不收怕伤了对方感情,就收下几份。岂不知这个防线一旦松懈,就一发不可收拾,以后逢年过节给我送钱的人数越来越多,送的金额也逐步增加。1991年5月开始,我先后担任沈阳市政府副秘书长兼商办主任、市长助理、副市长职务,城建、交通部门和县、区一些干部为了谋求我对他们个人及工作上的支持、关照,也在春节期间以拜年为名义给我送钱。我虽然也拒收一些,但由于贪心作怪,对那些自己感觉“靠得住”的,请托的事情不出“大格”的,也就收下了。开始收钱时,我也曾忐忑不安,夜里睡不着觉,想着如何把钱退还,可是时间长了,次数多了,胆子越来越大,甚至心安理得了。

第二阶段:私欲膨胀

1997年年底,我担任沈阳市常务副市长后,手中的权力更大了,围前围后讨好我的人也更多了,我的私欲也更加膨胀起来。我不仅收了下级干部的钱,也收了一些私企老板、外商的钱,一次受贿的金额有时高达十几万元、几十万元。由于我人生观、价值观发生扭曲,自认为是商业经营管理的专家,智商和经营管理的能力比社会上那些民营企业老板高许多,就是和一些国外大老板比也不逊色。看到他们那么富有,那么潇洒,自己内心是不平衡的,也想退下来时品尝一下当老板的滋味。几年来,我大肆收受贿赂、聚敛钱财,也是为自己将来从“官场”退到“商场”铺后路。

第三阶段:参与豪赌

1997年至1998年,我直接负责组织操作,从境外引进8亿元人民币投资建设了沈阳大二环工程,改造了市区主要广场、街路,使城市形象出现很大改观。在出境进行引资洽谈过程中,工作非常紧张劳累,我于是产生了想放松休整一下的想法,开始由接待方人员和下属干部拉我到赌场开开眼界。在那里,我完全被赌场气氛和赢钱的甜头所吸引并亲身参与其中。1998年以后,每到香港洽谈项目时,我大多都借机去澳门参与赌博。在马来西亚、韩国等开展招商引资活动中,我也悄悄跑到当地赌场碰碰运气。开始是用个人的钱去玩,1998年3月,下属干部从别人手中借来巨资参赌,我得知后,非但没有坚决制止,反而也多次在赌场接受下属干部给的一些筹码去参赌。我由一个普通劳动人民的儿子,一步一个台阶地走上领导岗位,又迅速跌入犯罪的深渊,原因是多方面的,其中法制观念淡薄,存在严重的侥幸心理,是我跌入罪恶深渊的关键原因。过去在领导岗位上,我也学习过法律知识,但没有联系过自身的问题,没有从法律高度认识自己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和严重程度,从而主动中止犯罪,而是存在严重的侥幸心理,认为给自己送钱的人绝大多数都是下属干部和朋友,不会出卖自己。同时,还一味认为自己虽然凭借职务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收取了他人钱财,但是对他人请托的事情属于政策允许范围内的才帮忙办理,提拔使用的干部也是基本符合条件的,因此,我的问题不容易暴露。同样是因为侥幸心理,我在1999年7月2日被中纪委审查后,不但没有彻底向组织上交代自己的严重问题,而且还千方百计开脱罪责,甚至出现串通案情、违反监规等严重问题,企图逃避法律制裁,结果适得其反。

一、被告人马向东犯贪污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权利终身;犯受贿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犯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被告人宁先杰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犯受贿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被告人李经芳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1999年9月29日起至2019年9月28日止)。

二、追缴在案的被告人马向东犯罪所得人民币16647583元、非法所得人民币11561004元;被告人宁先杰犯罪所得人民币2242579 元、非法所得人民币387700元;被告人李经芳的犯罪所得人民币1749609元、非法所得人民币1594693元。其中三被告人贪污犯罪所得人民币 993253元返还沈阳市人民政府,其余款项上缴国库。

三、扣押在案的被告人马向东、宁先杰、李经芳的个人财产,予以没收,上缴国库(清单附后)。

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马向东于2001年12月19日在江苏省南京市伏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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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拳查大案 旗帜鲜明反腐代前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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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政绩市长”到巨蠹

——沈阳市原市长慕绥新严重违法轨迹实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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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原常务副市长马向东的堕落轨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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狂徙末路

——沈阳客运集团公司原总经理夏任凡贪污、受贿案查处纪实

铁拳击黑枭

——侦破沈阳刘涌黑社会性质犯罪团伙案纪实

附录

一、案件总体情况

二、主要案件审理、判决情况

三、慕绥新、马向东、刘涌三案犯情况简介

……

2001年12月19日消息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沈阳市人民政府原副市长马向东,沈阳市财政局原副局长、国有资产管理局原局长郭久嗣,今天被执行死刑。

沈阳市原市长慕绥新、原副市长马向东等16人受贿、贪污、挪用公款、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经辽宁、江苏两省7个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于10月10日分别作出一审判决:郭久嗣、马向东分别被判处死刑;慕绥新、宁先杰、周伟分别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迟若岩、贾永祥、梁福全、刘实、李经芳、赵士春、马声、焦玫瑰、田英杰、泰明、刘宝印等11人分别被判处无期徒刑或有期徒刑。

一审宣判后,慕绥新、周伟、贾永祥、赵士春、梁福全、李经芳、刘宝印等7人服判,没有上诉;马向东、郭久嗣、宁先杰、田英杰、焦玫瑰、迟若岩、刘实、泰明、马声等9人不服一审判决,分别向辽宁省或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依照法律程序,核准了对慕绥新、周伟的一审判决;同时,经审理,依法驳回了郭久嗣、焦玫瑰、田英杰3人的上诉,维持原判,并依照法律程序报请最高人民法院对郭久嗣的死刑判决进行复核。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对马向东、宁先杰、迟若岩、刘实、马声、泰明等6人的上诉,依法进行了审理,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依照法律程序报请最高人民法院对马向东的死刑判决进行复核。

最高人民法院复核认为,马向东利用其担任沈阳市原副市长等职务的便利,索取和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折合人民币976万余元;伙同他人侵吞公款美元12万元(折合人民币99万余元),挪用公款美元39万余元(折合人民币约330万元)归个人使用;另有1068万余元的巨额财产不能说明来源合法。马向东受贿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并有索贿情节,应依法从重处罚。郭久嗣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和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235万余元;利用其受聘于股份制企业的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人民币67万元;挪用公款人民币10万元用于个人经营活动,受贿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且因其受贿行为给国家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应依法惩处。江苏、辽宁两省人民法院对马向东、郭久嗣作出的一审判决、二审裁定,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程序合法,依法核准马向东、郭久嗣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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