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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吸收存款,发放贷款和吸收存款,银行为什么都要贷记吸收存款

2020-10-18 03:37阅读(65)

找你的亲戚、朋友、同学、网友、邻居、在各大论坛、群里发布消息,所有能利用上的关系通通利用上,总的来说就像是做保险的似的!不过现在利息那么高了应该好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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找你的亲戚、朋友、同学、网友、邻居、在各大论坛、群里发布消息,所有能利用上的关系通通利用上,总的来说就像是做保险的似的!不过现在利息那么高了应该好做了!最好是多认识些有钱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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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更多关于如何吸收存款的问答

如何吸收存款

有人气就有财气,做啥都和做保险一样辛苦,把你自己推销给别人,告诉他们存款的好处。

现在的利息率不高,但是股票基金市场也不太好,做存款无风险,所以请你大量的宣传吧,一定能有人存款的。

银行为什么要吸收存款?

银行有三大业务,吸收发款转账结算,吸收存款业银行的基础业务,发放贷款是银行利润的主要来源,如果没有储户的存款拿什么去贷款呀!商业银行是不能创造存款的。所以要大力吸收存款。

银行在拉存款项目上是独有方法,具体如下可见:

首先中国银行网点大堂内外有海报,用于银行宣传,为了更好的拉存款。还有办理存折、储蓄卡,就赠送礼品,这确实足以帮助银行吸引存款,也赢得了顾客的喜欢。不言而喻,银行将获得顾客的巨大存款存入。

而且银行在做某些工作上更大的目的还是吸收存款,令人难以置信的是,中行在某些网点上招聘的目的是拉存款,具体操作上给予表格让应聘者填写家属工作岗位,如果都是些老板或者高官,银行将优先录取该应聘者,此方法在操作上隐蔽性很强,而且间接拉存款的吸引力很强。

不仅如此中国银行在季末考核上给员工施加巨大压力,使得员工拼命去拉存款,虽然在见效上可以达到一定的理想程度,但是在重视银行收效显著上却忽略了员工的自身的利益,此方法不适合长期的人道主义发展模式。

还有中国银行不惜花费大量资金为自身重新刷新形象,树立良好的信用,以此增强顾客的信任程度,确实地提高存款。仅仅如此是不够的,中国银行还需提供优质的服务,更好的为人民服务,在提高员工道德素质上还需更大的提高。只有这样才能吸引顾客的信赖,对于银行的长期的发展是有很大的帮助。

再者,银行不惜使用各种方法使顾客青睐,具体提供很多优惠产品,也推出更多的新产品让顾客满意,这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存款,也满足了顾客的要求。

发放贷款和吸收存款,银行为什么都要贷记吸收存款?

这个没有为什么,你就那么记着就行了。

受害人如何取回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一、受害人取回吸收存款案件中的资金的方式主二种:

1、如果公安机关在办已经将赃款扣押的,可以直接由公安机关发还给受害人,或由法院在刑事判决后返还受害人。

2、受害人可以另外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对方归还存款。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六十条 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权属明确的,应当依法及时返还,但须经拍照、鉴定、估价,并在案卷中注明返还的理由,将原物照片、清单和被害人的领取手续附卷备查;权属不明的,应当在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生效后,按比例返还被害人,但已获退赔的部分应予扣除。

扩展资料:

1、《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2、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3、对于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是否立案侦查,取决于有没有涉嫌以下三种情形中的一种:

一是从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数额上来看,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

二是从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户数上来看,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30户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150户以上的。

三是从造成的经济损失上来看,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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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才能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违反国家金理法律规定,向社会公众(包括单位人)吸收的行为,同时具备下列四件的,除刑法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一)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

  (二)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

  (三)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

  (四)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

  未向社会公开宣传,在亲友或者单位内部针对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不属于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实施下列行为之一,符合前述规定的条件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定罪处罚:

  (一)不具有房产销售的真实内容或者不以房产销售为主要目的,以返本销售、售后包租、约定回购、销售房产份额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二)以转让林权并代为管护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三)以代种植(养殖)、租种植(养殖)、联合种植(养殖)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四)不具有销售商品、提供服务的真实内容或者不以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为主要目的,以商品回购、寄存代售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五)不具有发行股票、债券的真实内容,以虚假转让股权、发售虚构债券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六)不具有募集基金的真实内容,以假借境外基金、发售虚构基金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七)不具有销售保险的真实内容,以假冒保险公司、伪造保险单据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八)以投资入股的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九)以委托理财的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十)利用民间“会”、“社”等组织非法吸收资金的;

  (十一)其他非法吸收资金的行为

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

(二)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对象30人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对象150人以上的;

(三)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

(四)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本回答被提问者和网友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