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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人被机动车碾压弹飞的石子致死,车辆所有人或驾驶者该赔偿吗?

2020-10-17 18:31阅读(73)

行人被机动车碾压弹飞的石子致死,车辆所有人或驾驶者该赔偿吗?行人在道路上依规行走过程中,当距依规行驶货车不远处时,该车后轮碾压到路面上的一颗石子,恰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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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常明显且需要讨论的是:这与机动车驾驶员毫无瓜葛!机动车道路上是不应存在石子的,道路上的石子是道路管理方失职和管理不到位的重要证据!由此造成的车辆损坏或行人伤亡,无疑是道路产权方及管理方的直接责任。但是,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由于驾驶员是弱势群体或者是弱者,常常被强行裁定代实际过错方承担赔偿责任。同样的是:在收费高速路上,因路上出现障碍物导致车毁人亡的事故,原本应由高速公路产权方承担责任,但实际情况是几乎没有过高速公路产权方担责赔偿的。驾驶员自认倒霉往往是最终结果,即便石缴纳了高速公路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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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种情况几乎都没有实质的证据,除非有高清摄像头记录下来,不然你硬说是哪一辆车的责任搁谁都不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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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前看过一个这样的案例:

一台私家车正常行驶时激起石子击中路人,导致路人一只眼睛失明,协商无果诉至法院。案件涉及私家车主、道路管理部门、工程车司机、工程承包商。路人认为石子是车车辆激飞,应负全责;车主认为自己是正常行驶,道路上有石子是导致事故的原因,道路管理部门没有尽到管理维护的责任,应由道路管理部门负全责;道路管理部门认为道路管理维护没有问题,石子是路过的工程车掉落,应由工程车负责;工程车司机认为自己正常行驶没有过错,并且自己只是一个司机,装什么货、怎么装、走什么路都是承包商决定,自己不应负责。最后法院判决承包商主责,道路管理部门次责。

时隔太久,具体的赔偿数额以及道路管理部门的名称忘了,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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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来回答一下这个问题。交通事故处理工作中我已经有20多年。我曾经就接触过一个相似的案例。车辆的驾驶员最后承担了赔偿责任。




简要案情。

当时的事故现场报案只有一人倒地。头部受伤进医院抢救后无效死亡。经过交警部门调取路边的监控。发现有一辆大车在经过,死者同方向行驶距离五米左右。大车与行人没有接触,行人瞬间倒地。经过对监控视频的技术处理,发现有小石头子从运动的轮胎处飞出击中死者的头部,同时尸体检验报告也证明了死者的死亡原因。




在这起交通事故案件的责任认定中,刚开始大家意见是不同意的。因为在复杂的交通事故案件,责任认定是要通过会议研究决定, 每一个民警会发表自己的看法。

1、有的人认为是路政也有原因。但是经过大家的认真分析,由于这个小石子的大小比较小。路政部门的原因排除掉。

2、对大车司机的责任认定如果划分主要责任或者全部责任大车司机将承担刑事责任。在这个上面办案民警大多数人不同意划分成主要责任或全部责任。

3、死者。在这起交通事故中,没有任何违法行为。




最终这起交通事故出了交通事故证明没有定责任。保险公司最终进行了理赔,驾驶员也没有承担刑事责任。

每天我们每一个人,都在道路上参与交通。可能有的时候危险随时就在我们身边。我们一定要遵守交通规则,真爱生命认认真真的过好每一天。


以上就是我的个人言论,如有不妥之处还希望大家在留言区批评指正。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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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何律师观点】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机动车碾压到路面的石子,因碾压,石子弹飞导致行人死亡的,如果机动车所有人、机动车驾驶人、道路管理单位、其他第三人有过错的,应该对受害人近亲属进行赔偿;如果行人也有过错,应当在过错程度范围内减轻机动车驾驶人、机动车所有人、其他第三人、道路管理单位的赔偿责任;如果机动车驾驶人、机动车所有人、行人、其他第三人、道路管理单位均无过错的,适用公平原则进行处理。

作为法律专业人士,我将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回答:

一、机动车碾压石子,因碾压,石子弹飞导致行人死亡的定性问题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19条第一款第五相规定: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

根据以上法律对交通事故的定义,结合题主提供的信息进行分析,我们可以认定:该起交通事故的性质,有可能是因意外事件而引发的交通事故,也有可能是因驾驶人、机动车所有人、行人、道路管理单位存在过错而引发的交通事故。

二、机动车驾驶人、机动车所有人、行人、道路管理单位、其他第三人是否存在过错的问题

分析机动车驾驶人、机动车所有人、行人、道路管理单位是否存在过错,需根据交通事故发生时的具体情况分别对以上四种人进行过错认定:

(一)机动驾驶人。题主说了机动车驾驶人依规在道路上行驶,如果机动车驾驶人在驾驶机动车前,对机动车轮胎进行了检查,轮胎正常且机动车驾驶人有相应开大货车的驾驶证,则机动车驾驶人无过错;反之,机动车驾驶人无没有对大货车轮胎进行仔细检查,导致大货车因轮胎带病行驶,或机动车驾驶人无相应开大货车驾驶证,则机动车驾驶人有过错。

(二)机动车所有人。如果机动车所有人交付机动车使用前,对机动车轮胎进行了检查,轮胎正常且对机动车驾驶人是否有相应开大货车的驾驶证进行了审核,则机动车所有人无过错;反之,以上两项任何一项未做到,则机动车所有人有过错。

(三)行人。行人正常在道路上行走,如果行人是具有正常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或正常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行人无过错;反之,行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非正常完全、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则行人有过错。

(四)道路管理单位。道路管理单位对道路尽到了管理职业,则无责任。反之,有责任。本案如果是发生在无道路管理单位的其他道路,则无责任。

(五)其他第三人。这里的其他第三人是指能明确找到的石子掉落人。其他第三人因为掉落石子在道路上而没有及时清理,导致本案侵权发生的,也有过错。

三、责任是否承担的问题

《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七条规定:行为人损害他人民事权益,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

第二十六条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第二十七条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行为人不承担责任。

第二十八条损害是因第三人造成的,第三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侵权责任有四个构成要件,即有加害行为;有损害后果;加害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主观有过错。因此,根据法律的规定并结合本案案情,本次交通事故构成侵权行为。涉及到本案除受害人以外,其他相关人都应当按照承担赔偿责任。如果上述相关人均无过错,则应该按照公平责任原则处理。

四、责任如何承担的问题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从以上法律规定及司法实践来看,发生交通事故,如何赔偿往往跟侵权人、受害人有无过错,过错程度大小有关:过错大,赔的多;过错小,赔的少;无过错,采用公平原则处理。具体到本案,交通事故发生后,交警应该会在调查取证后,出具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对相关人(石子有可能是其他第三人掉落的,所以对所有责任人统称为相关人)进行责任有无、大小进行划分,以后再根据责任有无、过错大小进行几方协商处理赔偿或补偿事宜,协商不成的,可以对驾驶人、所有人、道路管理单位、大货车的保险公司提起民事诉讼,由法院根据具体案情进行判决。

五、总结

通过以上分析,机动车驾驶人和机动车所有人无论有无过错都应当对死者近亲属进行赔偿或进行补偿。死者近亲属可以根据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的责任有无、大小,要求对赔偿或补偿进行协商处理,如果协商不成,可以提起民事诉讼。

————————————————————————————————————————————————好了,以上就是我的回答,我是重庆何律师,我的回答如果对你有帮助,就关注我点赞我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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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首先是看石头怎么来的!如果是渣土车运输过程中遗落的,则是渣土车的责任!如果是不明原因,则是机动车和道路养护单位的共同责任!!虽然机动车无过错,会觉得很冤,但没办法,法律规定如此!

无过错责任原则是不依行为人的过错为责任要件,而依法律的特别规定承担的责任。

根据法律规定,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无论行为人主观上有无过错,只要有损害事实的发生,损害事实与行为人的行为有因果关系就要承担责任。

这不是对过错的考虑,也不是对公平的考虑,而为了使受害人的损失得到更容易的补偿。

【法律依据】

《侵权责任法》第七条规定:行为人损害他人民事权益,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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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与行人、非机动车驾驶人之间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机动车一方承担无过错责任(民法典第1209-1212条;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六条规定:行为人损害他人民事权益,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

依据上述规定以及民法通则、侵权责任法相关条款之规定,无过错责任原则是指损害的发生既不是加害人的故意也不是受害人的故意和第三人的故意造成的,但法律规定由加害人承担民事责任的一种特殊归责原则;它是一种基于法定特殊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其目的在于保护受害人合法权益,有效弥补受害人因特殊侵权行为所造成的损失。

它与过错责任原则、公平责任原则共同构成现代司法制度中侵权民事责任的三大归责原则。

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的时候,不考虑行为人是否存在过错都推定其有过错,那么就需要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而在适用该原则的时候,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适用,也就是说不能随意扩大或者缩小其适用范围。不过也要注意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的时候,也存在免责的情况,但此时免责的条件由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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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这个问题介绍有两个“依规”,如果都是“依规”当然就不用承担法律责任喽。很明显,这种事情出了还是要有人为此担责的。这类事故我认为一般有这么几点需要注意:

一是道路上是否应该有石子,有可能时只是其他车辆掉下来的,那么其他车辆可能承担责任。也可能是其他人扔到路上的,那么这个人也要承担责任。还有就是市政道路的养护部门,没有按照规定巡查及时发现和排除这一隐患,也有可能承担责任。

二是车辆驾驶员和车主是否承担责任,也要区别情况。如果这个障碍物很明显,比如说高速公路有要求,根据公路工程技术标准。高速公路的停车视距在20厘米大小的物体应当在120米外都能看见。那么驾驶员没有发现的话,驾驶员应该有一定的责任。如果发现了,应该要尽可能避免。车主的话有几种可能会承担责任。一种情况就是驾驶员承担责任了,那么他作为雇主要承担责任。还有一种情况就是因为车主的原因造成车辆的安全机件有问题,比如说灯光的照明亮度不符合亮度和距离的要求,影响了驾驶员的观察。

所以说,不能简单的说驾驶员和车主是否一定承担责任,还得根据具体案件来具体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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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咱不清楚。但是一点是明确的,哪就是公路管理局负主要责任,车负次要连载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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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了一些评论说机动车有责仼整个人就不好了!事故要看因果关系,这一事故中车与行人都是受害者,第一责任人是石头的主人,第二责任人是道路管理方。不要认为车辆受损小就变成责任者了。如果把石子换成爆炸物就好理解了,车辆在路上行驶,压着爆炸物,炸死旁边行人,车还是责任者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