写了借条,却没有实质的现金支付,也无转账,请问借条有效吗?:这个问题太理论化了,因为合同的有效及合同的生效是不同的法律概念。虽然是借条,但本质上也是一
这个问题太理论化了,因为合同的有效及合同的生效是不同的法律概念。
虽然是借条,但本质上也是一种合同关系。根据规定,只要不具有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合同无效情形,那双方签订的合同便是有效的合同。
所以,从问题来看,这个借条并不违法法律禁止性规定,也不属于欺诈、胁迫,或损害公共利益等情况出现,这个合同便是有效的合同。
但是,合同的生效则是另一个问题。根据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
合同生效才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民间借贷的合同是以提供借款为生效条件。写了借条,却没有实质的现金支付,也无转账,说明并未交付借款,合同便未生效。
这些是理论问题,但是实际中又是另外一回事。
若有借条的话,而借款金额又较小,对方辩称以现金方式交付借款,这也符合一般的社会交易习惯,法院也是有可能会予以支持。若是借款金额较大或巨大的情况,这个时候以现金交付便与一般交易习惯不相符,法院会根据出借人的经济能力、金额大小、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和当事人之间的亲疏关系等因素,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进行事实认定。
还有后续行为吗?
依我之见一一
如果双方仅仅“写了假借条,而没有实质交付现金丶转帐户”的行为,仅仅是上述行为不好判断行为是否有效。
“但是”一一如果伪造假借条后,当事人又出现下列“后续行为”情形,上述伪造假借条的行为从刑事犯罪角度就有“效”了:
A,如果“借条”所表明的双方实际上并没有发生真正的民事丶商事的债务行为,比如劳务丶货物买卖…等等,借条是一方当事人利用另一方受害人的过错丶隐私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以曝光其过错丶隐私等相要挟丶威胁手段逼迫其另一方当场亲笔书写假借条,虚构一方向另一方于某年某日借款现金若干元。这种以非法占有为目,以曝光他人隐私丶过错相威胁和要挟的手段逼迫他人书写假借条的行为是典型的敲诈勒索,轻者,构成一般敲诈勒索行政违法,依法应以《治安管理处罚法》进行行政处罚,比如治安拘留或罚款;重者,如随后依据虚假的借条或欠条逼迫受害人交出数额较大的财物的行为则己触犯了《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之规定,涉嫌构成“敲诈勒索罪”,依法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你说这假借条有没有“效”呢?
B,如果婚姻双方当事人因感情破裂,而其中的一方为了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达到“多占”之目的,而与第三人虚构于X年X月X日借款若干元并由夫或妻的一方向第三人出据“假借条”。如果夫或妻一方与第三者所编制“假借条”,仅仅是书写而己并不在离婚时作为分割财产的共同债务作为依据,不好作评论。“如果”一一,伪造假“借条”一方以原告身份凭借该伪造证据向人民法院单一提起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財产分割诉讼”扰乱人民法院民事诉讼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就涉嫌“虚假诉讼罪”,一旦法庭裁定“当事人涉嫌虚假诉讼罪丶中止审理并移送公安机关依法查办”。这种伪造假借条你说有“效”吗?
……
总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或扰乱法庭秩序的伪造证据的行为是一种严重违法的行为,其有效性恰恰体现在违法犯罪的证据确凿性丶证据与事实的关联性上。所以,从犯罪证据的角度看是十分有效的。
以上意见仅供参考,不当之处请见谅。
要看情况!如果是大额度结款,法院会要求债权人提供资金来源证明。
比如说:
老王给老李打了一张20万的借条,但没有收到老李的钱。回头老李以老王不还钱为由告上法庭,那么法官就会询问老李是通过转账还是现金出借的方式借钱给老王的?
1.如果说转账,那么要求老李出示转账记录,拿不出来的话,老李就悲催了。因为老李这种行为带有诈骗性质。
2.如果老李说现金出借的。那么法院就会问询老李,你20万的现金是怎么来的,是你自己从银行取出来给老王的?还是说你家里这么多年一直存放着20万现金?同时还会要求老李提供自己的职业,平时收入,有无房贷车贷以及日常开销等一系列信息从而形成一条完整的证据链。最后会综合判断老李是否真的有这20万。如果老王不是一个很成功的生意人而是一个普通的上班族,这种情况,法院一般会判定借条无效。
当然了,如果老王给老李打了一张小金额的借条但没有收到钱,这种情况老王就认栽吧。因为家里有个几万块现金是很正常的。这种情况法院就只能按照借条来判决了。
民间借贷合同,是实践性合同,即要给付借款之后,借贷关系才成立,不是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合同就成立。只有借条,没有实际给付借款,借款关系是不成立的。
仅凭借条向法院提起诉讼,被告方抗辩借贷行为未实际发生,原告方又不能提供证据证明给付借款,如转账凭证、取现记录、被告方收条等能证明借款实际发生的证据,就会承担举证不利的法律后果,面临败诉。
对于大额的民间借贷,仅有借条,没有转账凭证的案件,法院会严格审查借贷发生的原因、时间、款项来源、交付方式(如:借贷30万元,按交易习惯应当是通过转账方式给付,出借人称是现金支付,而又不能提供取现证据)、款项流向以及借贷双方的关系(是否是近亲属关系)、经济状况(是否有出借能力)等事实,判断是否属于虚假诉讼。属于虚假诉讼的,法院会判决驳回诉讼请求。
民间借贷中,借贷关系成立最关键的是看是否给付借款,应当尽量采用银行转账的方式给付;采用现金支付的应当保留取现记录或者要求出具收条。
你好,肯定地说,无效。
借条,在法律上就是借款合同。公民之间的借款合同,也称民间借贷,与银行的贷款不同,民间借贷在法律上叫实践合同,也就是说,签了合同(写了借条)后,合同不生效,只有进一步有实质性的借款行为,如现金支付或银行转帐或微信转帐,支付宝转帐等,只有对方实际收到了借款,合同才生效。而银行的贷款只要签了合同,合同就生效,银行就必须贷款。
生效不生效,其实就是可不可以反悔:不生效,可以反悔;生效了,就不能反悔,如果反悔悔,就违约,要承担违约责任。所以,只写了借条后反悔了,不想给钱了,可以,不用承担违约责任。但如果银行与你签订了贷款合同后又不给你贷款了,银行就违约了。
生活之中这种类似合同很多。如赠与合同,说出要赠予某某什么,过后可以反悔,但为公益性的赠予则不可以,如明星说要捐100万,下来又不给了,就不行。房屋买卖合同,签了合同不一定马上给房子,但合同生效了,你不要不行,要承担违约责任,开发商不给房也不行,也要承担违约责任。
总之,写了借条没有实质性付款或转帐,借条无效,可以反悔而不承担法律责任。
如果不走法律诉讼的情况,这种借条有效,这种借条就是属于借款人和欠款人之间的约定,属于君子约定,欠款人是君子这个借条就有效,欠款人如果不是君子,这种借条到了法院肯定不予支持,驳回的可能性比较大,很多人做生意,特别是公司的股东,为了替公司解决问题,代替公司给借款方打借条,借款人没有跟打借条方发生现金转账,也没有任何证人,那么这种欠款,如果给不了,借款人起诉欠款人,那么到了法庭上,欠款人完全可以不承认,因为法庭宣判是需要证据作为依据,单纯一个借条不能足以说明借款事实真相,法庭肯定会让借款人提供更多证据,在证据不足的情况,立案都可能不给立案,跟不用说是庭审了,因此这种情况只能属于借款人自己买单。
民间借贷本身属于商业行为,应该借款人在借款的时候,应该和欠款人签订借款协议书,上面要约定借款金额,利息,要约定还款时间,假设到了还款时间,欠款人不能还款,有没有什么风控措施,有没有欠款人的抵押物或者欠款人找个担保人来担保,那么担保还有一般性担保和连带责任担保,都要在协议书里面约定好,能公正最好去公正,那么转账记录,签合同录像,担保人拍照,都要记录,否则发生纠纷的时候,啥手续没有,最后只有借款人自己买单。
借据本身是一个证据。当然,在某种情形下,借据不意味着借款事实的必然存在。但,从认定事实的角度,只有在排除合理怀疑后,才能否定借据的真实性。
比如,借款额度不大,只有借据,而没有银行转账证明,法院也基本采纳借据的真实性,这种借款是否事实存在的风险,只能由出具人自己承担。但如果是大额借款,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审理民间借贷纠纷的司法解释,法官需要审查借款来源、出借能力、出借凭据等诸多证据,以最大可能的保障借款行为的真实性。
作为法律人,行内有个说法,叫“程序正义”,即司法正义,因为各种可能的存在,完全做到实体正义是不现实的,严格依照法律程序的规定,通过程序保障,最大限度的维护合法的实体权益,才有司法追求的现实意义。
因为法官不是当事人,所以,法官认定事实,只能依靠各方提供的证据,严格遵守法律设定的程序,完成司法审判的职能。
程序正义只能最大限度的保障实体公正,但绝不等于实体公正。
所以,只有借据而无任何其它证据,如果涉及的是小额借款,即便没有借款事实,在没有其它证据否定借款事实的情况下,即便真的没有借款事实,也只能承担借款结果,借条出具人要为自己的行为承担后果。
【每日讲法观点】没有转账记录和现金交付的证据,这些都不是影响借条效力的因素,借条是否有效,还要看本身的内容是否符合法律的规定。
没有实质的现金支付,也无转账,说明并没有付款的行为,实际上借贷关系并没有成立,但这不影响借条的效力,借条自实际出具之后,就是有效的,款项支付之后,借贷关系才形成,只是如果没有付款就起诉要求还款,很有可能会面临败诉。
一份有效力的借条,应当注意以下事项:
有一些当事人,“借条”、“欠条”、“收条”傻傻分不清楚,到了打官司的时候,影响就很大了!
一份借条,一般包括借款的用途、借款的金额、交付的方式、利息、借款期限等等,每一项内容都有相应的要求。
一份借条,出借人可以不用签名,但借钱的人必须亲笔签名并按手印,不能有任何错误,如果有共同借款人,则每一个人都需要签名和按手印,如果能附上身份证号或者身份证复印件,会更便于确认借款人的身份和起诉。
借条是否有效,主要看借条的内容是否符合法律的规定,而佐证借贷关系成立的相关证据,主要是在诉讼中起到作用,能够左右诉讼的结果。
借款合同是实践性合同,只写了借条,却没有实际支付款项包括现金支付或转账支付,双方借贷关系并未成立。
实务中,这种现象也很多,所以反凭借条或借款合同向人民法院诉讼,如果借款人以未收到款项进行抗辩,人民法院会要求出借人提供支付凭证证据或转账凭证证据,以证明借款合同已实际履行,双方存在实际上的借款关系。
至于说借条是否有效,因款项末支付,借款关系不存在,合同因未履行而不成立。但也不能说借条有效,你要求对方履行借条,凭借条强迫对方履行,这也是不允许的,也是违法行为。
这都是由借款合同的性质决定的,另外提示你,借条本质上就是一个合同,就是一个简化的借款合同。
对于这个问题,一看就是非专业人士提出的问题,所以对于这个问题并不能直接回答,因为你这种问法本身就有毛病。因为,你问的是合同是否有效?这个问题太过于专业了,我想你是不知道应当怎么来提问这个问题。
其实你关键的问题是想问,虽然签了借条,但是并没有实际付款,那么这个借条到底有用还是没用呢?是不是借款真的发生了呢?所以你还不如这样说大白话,更让人家清楚你问题。
因为合同的生效跟合同的有效,这是非常专业的理论性问题,没有办法给大家一次性讲清楚,总之,合同已经订立,没有特殊情况下,就是生效了,至于合同是否有效,要看是否符合法律的相关要件,只要不违反一些无效的条款,合同就是有效的。
至于你说的这种情况,因为借款合同是一种实践性合同,也就是说,不仅仅是需要签订一个书面的协议,而且要必须有实际的现金交付之后,这个借贷关系才能算真正的成立,如果仅是签了借条,但是并没有实际付款,这个借款行为还是没有真正的发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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