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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保险理赔纠纷如何处理?

2020-10-12 11:04阅读(60)

建设工程保险理赔纠纷如何处理?:是建工险吗?建工险老何还是懂一些的,发生理赔纠纷先找一下原因,在想处理方式。保险公司建工险一般是强制投保的,不投保不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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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建工险吗?建工险老何还是懂一些的,发生理赔纠纷先找一下原因,在想处理方式。

保险公司

建工险一般是强制投保的,不投保不能开工,各家保险公司的理赔方式都差不多,应当先去保险公司先了解一下情况,看一看是否符合理赔条件,是否差了一些资料证明等,如果以上都不差就是保险公司的原因,可以找保险公司上级领导说明此事,及时沟通协调,保证理赔款迅速到账。

诉述法律途径

这个是最后解决问题的方式,与保险公司对薄公堂,当然起诉之前一定要做好准备。看看己方有没有不符合保险条款的地方。

总结

你的问题没有详细进行描述不能给出准确的回答,可以私信我,咱们详细分析一下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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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保险合同条款中,责任免除条款是从外延上对承保风险范围的具体界定,简称“免责条款”。免责条款属于附条件生效条款——非经保险人提示且明确说明不生效,即对应着示范条款中的保险人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





在保险实务中,绝大多数保险合同都属于格式合同,其中载明的免责条款在法律性质上便属于格式条款。依据《保险法》,格式条款需遵循如下原则:1)不得免除保险人依法应承担的义务或者加重投保人、被保险人责任;2)不得排除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然,除法定免责条款外,实践中还存在约定免责条款、原因免责条款、结果免责条款、实体免责条款、程序免责条款等。



具体到工程保证保险中,由于承保内容主要由标的、风险、损失三项要素构成,因此四项示范条款都将免责条款分为了保险标的范围、承保风险种类、损失赔偿范围三部分,以从多个维度规范保险责任与免责范围。



1、出现下列任一情形时,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这一部分主要限定了保险标的的范围,与“除外责任”或“不保责任”相对应。除“损害保险人利益”的欺诈、恶意串通、贿赂或变相贿赂等(下简称欺诈等)情形,以及最后一条“不可归责于投保人的其他情形”外,四类保险皆有所不同。





投标保证保险作为依据《建设工程招标文件》提交、以订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为目的之一的险种,该部分免责条款主要围绕投标工作中的情形展开:对于被保险人而言,在招标活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法规规定、未经保险人书面同意变更《建设工程招标文件》、未履行《建设工程招标文件》条款约定义务这三种无关保险标的的情形下,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对于投保人而言,在非因其原因造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被解除的、采用欺诈等手段订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日期前撤回招标文件的这三种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的情形下,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其他三类保险皆提交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订立之后,因此皆含有“被保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投保人违反《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或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转包或违法分包的”这一违法情形。在此基础上,预付款保证保险还增加了“投保人与被保险人变更工程合同预付款返还主体,未经保险人书面同意的”情形,与《保险法》中的“保险标的转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让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义务相对应。





履约保证保险则针对投保人增加了非因其原因造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或交易基础不成立、不生效、无效、被撤销或在保险事故发生前被解除的情形;并针对被保险人增加了未履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约定义务的情形,以及双方未经保险人书面同意变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采用欺诈等手段订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这两种情形。新增的四种情形皆符合《保险法》“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规定。



在履约保证保险的七种情形之上,质量保证保险还针对被保险人增加了两条质量相关情形。





2、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这一部分内容主要限定了承保风险的种类,四则示范条款皆明确因政府或社会行为、自然灾害、环境污染等各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3、下列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这一部分主要限定了保险事故造成损失的范围。四项示范条款皆以投标保证保险的条款为蓝本,其他三险也将前三条中的《建设工程招标文件》改为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其中,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的各类间接损失中,履约保证保险明确包括但不限于延期竣工或延期交付建筑物导致被保险人对于建筑物使用的经济损失或被第三方索赔的损失,预付款保证保险则明确包括但不限于延期返还工程合同预付款导致被保险人或被第三方索赔的损失;针对被保险人未按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造成的损失,履约保证保险还明确了“被保险人提前超额支付的工程进度款”的范围,预付款保证保险则明确以“被保险人提前支付工程合同预付款的或超额支付工程合同预付款,超额部分所对应的损失”。



此外,履约保证保险和质量保证保险还包括“因工程设计错误、缺陷或设计变更导致的损失”,预付款保证保险则另外囊括了“相关违约金、滞纳金、利息等”,都将与保险标的无关的损失、费用和责任排除在外。





另外,除专门的责任免除章节外,还有一些责任免除条款散见于保险合同的其他章节。如四项示范条款皆在被保险人义务中明确:被保险人未履行索赔材料提供义务,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有些保险合同甚至在保险单的特别约定栏载明发生特别约定事项后保险人免责,对于这种情况投保人和被保险人都需格外留意。





概而言之,保险人的免责可能由于特定事由导致,也可能因为保险合同被解除而产生,还可能在保险交易基础不成立、不生效、无效、被撤销或在保险事故发生前被解除的情形,以及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的情形下发生。而免责条款作为追寻保险人公平合理承担责任的应然状态,也应在保险人提示和明确说明的前提下生效,唯有如此方能实现各方利益的科学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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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保险是指以工程项目中的财产损失和相关法律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比较常见的险种有建筑工程一切险和安装工程一切险。建筑工程险的一些纠纷,与建筑工程的工作量、施工质量、损失原因等因素密切相关,相关专业问题的解决。

分析来看,建设工程保险纠纷的处理不外乎保险合同相关问题处理以及工程相关问题的处理

一、保险合同相关问题处理

1承保范围(保险标的)

承保范围的争议主要在临时设施、临时租用场地等是否属于保险标的,一般来说其考量的因素是以上设施、场地是否已经列入工程量清单。

2.保险责任

保险责任的争议主要在事故原因是否属于主险的保险责任,建工险的保险责任为责任除外式,即只要不属于免责条款的范围,就应当被认定为保险责任。

二、工程相关处理

1.工程损失情况

2.工程量

与工程损失情况以及工程量相关的争议,往往离不开鉴定和评估,前者包括工程方案是否需要调整的判断,后者是纯粹的数量的计算问题。

这也是为什么建设工程保险理赔纠纷的处理周期会相对较长。实践中一般由保险公司委托的公估机构对损失进行评估,预先约定“指定公估人”条款,可以将公估人偏袒某一方的概率降低。

建设工程保险理赔纠纷的处理通常是以项目式的方式进行,需要律师(保险专业人员)+工程专业人员一同介入。不会工程的保险人不是好的工程保险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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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要明白引起纠纷的原因,了解了原因才能从源头上去解决问题,发生了事故,首先报案,了解事故发生的原因,以及造成伤害程度,准备理赔材料,这些齐全以后,我相信保险公司会根据保险合同以及保险责任来快速进行理赔的,很多纠纷都是原因不明,材料不充分造成的。我们只要把自身该准备的做好,那么就不存在不会理赔的情况,合同是最真实的,还有保监会监管,我们可以放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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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到纠纷,这是很多人头疼的问题,首先说下保险理赔纠纷的处理方式,主要的有三种,一是:第三方鉴定;索赔方和保险公司对是否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和维修结果是否符合要求存有争议的,索赔方可与保险公司共同委托第三方鉴定机构进行鉴定。这个是有法律效力的,不过一定要找有国家承认的鉴定资格的机构或者单位进行。还有一点要注意,索赔方和保险公司对赔偿金额存有争议的,索赔方可与保险公司共同委托保险公估机构进行评估。经鉴定全部或部分属于保险责任范围的,保险机构承担全部或相应部分的鉴定费用;经鉴定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的,鉴定费用由索赔方承担。二是:仲裁裁决;可以在一个范围之内,建立索赔裁决机构,作为建筑市场中的一个常设机构。索赔裁定中心可以由当地知名度颇高的工程界和法律界的专家组成。当前,建立这个仲裁机构的现象还不是普遍,还有点难度,因为这是个权威机构,所以建立这个机构很难。当收到案件时,裁决机构中心可以在专家库中随机抽取出裁定人员,当事人可以选择回避某某裁定人员,以减少不公平裁定的发生。仲裁裁决实行一裁终局制,仲裁裁决一经做出,即发生法律效力。这使得当事人之间的纠纷能够迅速得以解决。 三是:法律诉讼,诉讼主要是指争议双方当事人通过国家审判机关人民法院解决争端、进行裁决的办法。它是解决争议的最佳方法。这个法律诉讼,也是当下最实用的一种方法,缺点是,耗费时间长,耗费精力多,执行时间长。 最后再补充一点,我建议,对有条件的工程承包单位,要找一位有名望的律师,可以利用法律手段,提前预防一些纠纷的出现,也是一种很好的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