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这个问题的人,还有前面一些回答,根本就不理解秦朝军功授爵体系的本质。
商鞅变法后的军功授爵,等到了秦朝补齐了二十等爵制,从来不是为了什么“公平公正”、“人尽其才”而施行的,它只是在秦国落后的世爵领兵、执政体制基础上,进行了爵位的细化,进而分级享受对应经济、政治和司法特权的“新等级制”。
在秦国置相后的日子里,这套“新等级制”逐步剥离了对应的行政和军事职权,将之转交给了初见雏形的官僚组织,剩下的,只是对应的一系列特权。换句话说,是由商鞅启动的对于世卿世禄的赎买,是关东六国早就启动的“由爵本位到官本位”的历史进程的复制。
在《商君书》里记载了比较多的军功授爵的细节,在从最低等的公士——不更,都是通过斩首拜爵,而这几级爵位进入军队都是所谓的“卒”的级别,不更之上是公乘,就已经等同于大夫爵。
“卒”的得爵标准很简单,斩首一级,就升一级。而大夫爵以上,则是要屯长、百将的军职,带领自己的50人或100人下属,斩首够33级,才能算盈论,升爵一级,否则只折算战功赏金。
注意,这些爵位的获得者,都相应获得对应的田地和宅子,以及对应数目的徒隶,也就是占用的干活奴婢,同时,爵位还可以在犯法的时候抵偿罪行,这些都是爵位拥有的特权。
换句话说,秦朝的军功奖赏,斩首则赏爵位,有爵位则发田宅,不发钱,只是对军吏不够升爵的才发钱。
至于下面有些作者引用的所谓发粮食的秦简,完全是张冠李戴,那是公务接待时不同层次的伙食标准,就像今天说四菜一汤,两菜一汤一样,不是什么日常伙食,如果是担任离乡到边境戍卒,低级爵位差别并不影响伙食标准。
更重要的是,哪有一次性几十万人得军功,秦军斩首次数最多的也就是长平之战,40万人,秦军参战人数应该远超次数,一个人还分不到1个脑袋。
至于其他的斩首8万,3万的战役,10个人、5个人分一个脑袋就不错了,这又不是撒胡椒面,国家当然弄得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