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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未成年人保护法》?,未成年人保护法是什么
2020-10-11 14:30影视综艺
简介未成年护法简单地说是对未成年人进行保护律。未成年人保护法有狭义和广义之分义的未成年人保护法是指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制定的调整国家、社会、学校、家庭及公民对未成年人进行保护的各项活动的专门法律。在我国即是指 什么是《未成年人保护法》?...
未成年护法简单地说是对未成年人进行保护律。未成年人保护法有狭义和广义之分义的未成年人保护法是指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制定的调整国家、社会、学校、家庭及公民对未成年人进行保护的各项活动的专门法律。在我国即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以下简称未成年人保护法)。广义的未成年人保护法是指国家机关在各自的权限范围内制定的调整对未成年人进行保护的各项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包括国家权力机关、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司法机关制定的有关未成年人保护的法律、法规及其他具有法律效力的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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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全文)(1991年9月4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2006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 目 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家庭保护 第三章学校保护 第四章社会保护 第五章司法保护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未成年人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未成年人是指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 第三条未成年人享有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参与权等权利,国家根据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特点给予特殊、优先保护,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未成年人享有受教育权,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尊重和保障未成年人的受教育权。 未成年人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家庭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平等地享有权利。 第四条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对未成年人进行理想教育、道德教育、文化教育、纪律和法制教育,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社会主义的教育,提倡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的公德,反对资本主义的、封建主义的和其他的腐朽思想的侵蚀。 第五条保护未成年人的工作,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 (二)适应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的规律和特点; (三)教育与保护相结合。 第六条保护未成年人,是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和其他成年公民的共同责任。 对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权予以劝阻、制止或者向有关部门提出检举或者控告。 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应当教育和帮助未成年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增强自我保护的意识和能力,增强社会责任感。 第七条中央和地方各级国家机关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 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有关部门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将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年度计划,相关经费纳入本级政府预算。 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采取组织措施,协调有关部门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具体机构由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八条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工会、青年联合会、学生联合会、少年先锋队以及其他有关社会团体,协助各级人民政府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第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对保护未成年人有显著成绩的组织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家庭保护 第十条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创造良好、和睦的家庭环境,依法履行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 禁止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暴力,禁止虐待、遗弃未成年人,禁止溺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不得歧视女性未成年人或者有残疾的未成年人。 第十一条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关注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状况和行为习惯,以健康的思想、良好的品行和适当的方法教育和影响未成年人,引导未成年人进行有益身心健康的活动,预防和制止未成年人吸烟、酗酒、流浪、沉迷网络以及赌博、吸毒、卖淫等行为。 第十二条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学习家庭教育知识,正确履行监护职责,抚养教育未成年人。 有关国家机关和社会组织应当为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提供家庭教育指导。 第十三条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尊重未成年人受教育的权利,必须使适龄未成年人依法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不得使接受义务教育的未成年人辍学。 第十四条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根据未成年人的年龄和智力发展状况,在作出与未成年人权益有关的决定时告知其本人,并听取他们的意见。 第十五条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得允许或者迫使未成年人结婚,不得为未成年人订立婚约。 第十六条父母因外出务工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履行对未成年人监护职责的,应当委托有监护能力的其他成年人代为监护。 第三章学校保护 第十七条学校应当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实施素质教育,提高教育质量,注重培养未成年学生独立思考能力、创新能力和实践能力,促进未成年学生全面发展。 第十八条学校应当尊重未成年学生受教育的权利,关心、爱护学生,对品行有缺点、学习有困难的学生,应当耐心教育、帮助,不得歧视,不得违反法律和国家规定开除未成年学生。 第十九条学校应当根据未成年学生身心发展的特点,对他们进行社会生活指导、心理健康辅导和青春期教育。 第二十条学校应当与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互相配合,保证未成年学生的睡眠、娱乐和体育锻炼时间,不得加重其学习负担。 第二十一条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职员工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应当建立安全制度,加强对未成年人的安全教育,采取措施保障未成年人的人身安全。 学校、幼儿园、托儿所不得在危及未成年人人身安全、健康的校舍和其他设施、场所中进行教育教学活动。 学校、幼儿园安排未成年人参加集会、文化娱乐、社会实践等集体活动,应当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防止发生人身安全事故。 第二十三条教育行政等部门和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应当根据需要,制定应对各种灾害、传染性疾病、食物中毒、意外伤害等突发事件的预案,配备相应设施并进行必要的演练,增强未成年人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 第二十四条学校对未成年学生在校内或者本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发生人身伤害事故的,应当及时救护,妥善处理,并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第二十五条对于在学校接受教育的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学生,学校和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互相配合加以管教;无力管教或者管教无效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将其送专门学校继续接受教育。 依法设置专门学校的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保障专门学校的办学条件,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专门学校的管理和指导,有关部门应当给予协助和配合。 专门学校应当对在校就读的未成年学生进行思想教育、文化教育、纪律和法制教育、劳动技术教育和职业教育。 专门学校的教职员工应当关心、爱护、尊重学生,不得歧视、厌弃。 第二十六条幼儿园应当做好保育、教育工作,促进幼儿在体质、智力、品德等方面和谐发展。 第四章社会保护 第二十七条全社会应当树立尊重、保护、教育未成年人的良好风尚,关心、爱护未成年人。 国家鼓励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以及其他组织和个人,开展多种形式的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社会活动。 第二十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未成年人受教育的权利,并采取措施保障家庭经济困难的、残疾的和流动人口中的未成年人等接受义务教育。 第二十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改善适合未成年人文化生活需要的活动场所和设施,鼓励社会力量兴办适合未成年人的活动场所,并加强管理。 第三十条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图书馆、青少年宫、儿童活动中心应当对未成年人免费开放;博物馆、纪念馆、科技馆、展览馆、美术馆、文化馆以及影剧院、体育场馆、动物园、公园等场所,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未成年人免费或者优惠开放。 第三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应当采取措施,鼓励和支持中小学校在节假日期间将文化体育设施对未成年人免费或者优惠开放。 社区中的公益性互联网上网服务设施,应当对未成年人免费或者优惠开放,为未成年人提供安全、健康的上网服务。 第三十二条国家鼓励新闻、出版、信息产业、广播、电影、电视、文艺等单位和作家、艺术家、科学家以及其他公民,创作或者提供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作品。出版、制作和传播专门以未成年人为对象的内容健康的图书、报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以及网络信息等,国家给予扶持。 国家鼓励科研机构和科技团体对未成年人开展科学知识普及活动。 第三十三条国家采取措施,预防未成年人沉迷网络。 国家鼓励研究开发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网络产品,推广用于阻止未成年人沉迷网络的新技术。 第三十四条禁止任何组织、个人制作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出租或者以其他方式传播淫秽、暴力、凶杀、恐怖、赌博等毒害未成年人的图书、报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以及网络信息等。 第三十五条生产、销售用于未成年人的食品、药品、玩具、用具和游乐设施等,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不得有害于未成年人的安全和健康;需要标明注意事项的,应当在显著位置标明。 第三十六条中小学校园周边不得设置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 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不得允许未成年人进入,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未成年人禁入标志;对难以判明是否已成年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 第三十七条禁止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不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的标志;对难以判明是否已成年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 任何人不得在中小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室、寝室、活动室和其他未成年人集中活动的场所吸烟、饮酒。 第三十八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招用已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的,应当执行国家在工种、劳动时间、劳动强度和保护措施等方面的规定,不得安排其从事过重、有毒、有害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劳动或者危险作业。 第三十九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个人隐私。 对未成年人的信件、日记、电子邮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隐匿、毁弃;除因追查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依法进行检查,或者对无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的信件、日记、电子邮件由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代为开拆、查阅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开拆、查阅。 第四十条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和公共场所发生突发事件时,应当优先救护未成年人。 第四十一条禁止拐卖、绑架、虐待未成年人,禁止对未成年人实施性侵害。 禁止胁迫、诱骗、利用未成年人乞讨或者组织未成年人进行有害其身心健康的表演等活动。 第四十二条公安机关应当采取有力措施,依法维护校园周边的治安和交通秩序,预防和制止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扰乱教学秩序,不得侵占、破坏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场地、房屋和设施。 第四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民政部门应当根据需要设立救助场所,对流浪乞讨等生活无着未成年人实施救助,承担临时监护责任;公安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护送流浪乞讨或者离家出走的未成年人到救助场所,由救助场所予以救助和妥善照顾,并及时通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领回。 对孤儿、无法查明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以及其他生活无着的未成年人,由民政部门设立的儿童福利机构收留抚养。 未成年人救助机构、儿童福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不得虐待、歧视未成年人;不得在办理收留抚养工作中牟取利益。 第四十四条卫生部门和学校应当对未成年人进行卫生保健和营养指导,提供必要的卫生保健条件,做好疾病预防工作。 卫生部门应当做好对儿童的预防接种工作,国家免疫规划项目的预防接种实行免费;积极防治儿童常见病、多发病,加强对传染病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加强对幼儿园、托儿所卫生保健的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 第四十五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积极发展托幼事业,办好托儿所、幼儿园,支持社会组织和个人依法兴办哺乳室、托儿所、幼儿园。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培养和训练幼儿园、托儿所的保教人员,提高其职业道德素质和业务能力。 第四十六条国家依法保护未成年人的智力成果和荣誉权不受侵犯。 第四十七条未成年人已经完成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不再升学的,政府有关部门和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对他们进行职业教育,为他们创造劳动就业条件。 第四十八条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有关部门教育和挽救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预防和制止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 第四十九条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被侵害人及其监护人或者其他组织和个人有权向有关部门投诉,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 第五章司法保护 第五十条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以及司法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在司法活动中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第五十一条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及时审理,并适应未成年人生理、心理特点和健康成长的需要,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在司法活动中对需要法律援助或者司法救助的未成年人,法律援助机构或者人民法院应当给予帮助,依法为其提供法律援助或者司法救助。 第五十二条人民法院审理继承案件,应当依法保护未成年人的继承权和受遗赠权。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未成年子女抚养问题的,应当听取有表达意愿能力的未成年子女的意见,根据保障子女权益的原则和双方具体情况依法处理。 第五十三条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的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经教育不改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者有关单位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的资格,依法另行指定监护人。被撤销监护资格的父母应当依法继续负担抚养费用。 第五十四条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 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应当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第五十五条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和涉及未成年人权益保护案件,应当照顾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特点,尊重他们的人格尊严,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并根据需要设立专门机构或者指定专人办理。 第五十六条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讯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询问未成年证人、被害人,应当通知监护人到场。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办理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刑事案件,应当保护被害人的名誉。 第五十七条对羁押、服刑的未成年人,应当与成年人分别关押。 羁押、服刑的未成年人没有完成义务教育的,应当对其进行义务教育。 解除羁押、服刑期满的未成年人的复学、升学、就业不受歧视。 第五十八条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新闻报道、影视节目、公开出版物、网络等不得披露该未成年人的姓名、住所、照片、图像以及可能推断出该未成年人的资料。 第五十九条对未成年人严重不良行为的矫治与犯罪行为的预防,依照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规定执行。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六十条违反本法规定,侵害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其他法律、法规已规定行政处罚的,从其规定;造成人身财产损失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一条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责任,或者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或者对提出申诉、控告、检举的人进行打击报复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十二条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依法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予以劝诫、制止;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六十三条学校、幼儿园、托儿所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学校、幼儿园、托儿所教职员工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行为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六十四条制作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出租或者以其他方式传播淫秽、暴力、凶杀、恐怖、赌博等图书、报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以及网络信息等的,由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六十五条生产、销售用于未成年人的食品、药品、玩具、用具和游乐设施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或者没有在显著位置标明注意事项的,由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六十六条在中小学校园周边设置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的,由主管部门予以关闭,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允许未成年人进入,或者没有在显著位置设置未成年人禁入标志的,由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六十七条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或者没有在显著位置设置不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标志的,由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六十八条非法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或者招用已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从事过重、有毒、有害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劳动或者危险作业的,由劳动保障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第六十九条侵犯未成年人隐私,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七十条未成年人救助机构、儿童福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对未成年人的救助保护职责,或者虐待、歧视未成年人,或者在办理收留抚养工作中牟取利益的,由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十一条胁迫、诱骗、利用未成年人乞讨或者组织未成年人进行有害其身心健康的表演等活动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七章附则 第七十二条本法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 本回答被网友采纳 未成年人保护法,简单,就是对未成年人保护的法律。未成年人保护法有狭广义之分。狭义的未成年人保护法是指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制定的调整国家、社会、学校、家庭及公民对未成年人进行保护的各项活动的专门法律。在我国即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以下简称未成年人保护法)。广义的未成年人保护法是指国家机关在各自的权限范围内制定的调整对未成年人进行保护的各项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包括国家权力机关、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司法机关制定的有关未成年人保护的法律、法规及其他具有法律效力的规范性文件。在我国,不仅包括未成年人保护法,也包括其他法律中有关未成年人保护的法律条款;既包括国务院发布或批准的有关未成年人保护的行政法规,也包括有关未成年人保护的地方性法规,还包括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有关司法规范性文件和司法解释,以及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依法制定的有关未成年人保护的规章。 本法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具有特别法的性质。在处理有关未成年人保护的法律事务时,一般首先适用本法;本法规定适用其他法律、法规的,则适用所指向的有关法律、法规;本法未作规定的,才适用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同时,本法还是制定其他有关未成年人保护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法律依据。依照本法的规定,国务院有关部门可以根据本法制定有关条例,报国务院批准施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根据本法制定条例或实施办法。与未成年人保护有关的法规、规章及其他 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得与本法的规定相抵触;现行的有关未成年人保护的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如果与本法的规定相抵触,应当作相应的修改,以保持与本法的规定相一致。 2.为什么要制定未成年人保护法? 制定未成年人保护法,不仅是我国社会主义事业的长远要求,也是保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迫切需要。概括起来,制定未成年人保护法主要基于以下几个原因: (1)制定本法是由未成年人所担负的历史使命决定的。未成年人是祖国的未来、民族的希望,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生力军和后备军。未成年人能否健康成长,能否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关系到国家、民族、事业的兴衰成败。因此,为了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保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我们不仅要运用政治、经济、文化、教育、思想、道德等力量,还必须运用法律手段,特别是制定专门的未成年人保护法律。 (2)制定本法是由未成年人的特点决定的。我国约有3.41亿未成年人,他们正处于生长发育时期,处于由不成熟向逐渐成熟、由未成年向成年转变和发展的关键时期,具有特殊的生理和心理特征。这些特点可以使他们接受许多美好的事物,同时也容易使他们遭受不良因素的消极影响。因此,家庭、学校、社会以及全体公民必须对未成年人给予特别的关心和保护,必须运用法律手段来明确社会各方面的职责,引导未成年人朝着健康向上的方向发展。 (3)制定本法是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需要。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社会主义建设取得了巨大成就,社会主义的优越性得到了充分发挥,为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奠定了良好的社会基础。但是,我国目前还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历史、政治、经济、文化等多方面的原 因造成我国各地的社会发展还很不平衡,一些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事件还时有发生。例如,在一些贫困农村和沿海开放地区,中小学生失学和“三童”(童工、童农、童商)的现象还比较严重;一些地方格调低下和淫秽的视听读物屡禁不止;有的教师体罚、摧残学生,有的家长恣意打骂、虐待子女,甚至使之致伤致残;买卖婚姻、性犯罪、拐卖儿童、吸毒等现象也比较严重。这些问题严重妨碍了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近几年来,青少年违法犯罪的比例一直居高不下,成为一个严重的社会问题。解决上述问题是一项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必须综合治理,其中,制定未成年人保护专门法律更显得迫切和重要。 (4)制定本法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的需要。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国陆续制定和修改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对于国家的稳定、民族的振兴、社会的发展以及保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现有的一些保护青少年权益的条款和规定还存在着一些缺陷和不足,主要表现为:一是零碎而不成系统,原则而不具体;二是没有形成保证实施法律的执行体系和监督体系,缺少一个统一组织、领导和协调青少年工作的专门机构,共青团等青少年组织代表青少年合法权益的法律地位还有待明确;三是我国有关青少年的法律偏重于司法性规定,保护性、福利性、综合性法律很少,有的重于惩戒、轻于预防保护,有的重于防范、轻于教育。因此,制定一部专门保护未成年人的法律,逐步建立较为系统的符合我国国情的未成年人保护法律体系,是健全我国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的迫切需要。 (5)制定本法有利于我国在世界青少年事务中发挥更大作用。制定青少年专门法律,用法律手段保护青少年健康成长,是现代社会发展的必然。自1899年美国伊利诺斯州制定了世界上第一部青少年法规——《少年法庭法》以来,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和地区都制定了青 少年专门法律,有的还形成了一套比较完整的青少年法律体系。近些年来,我国在加快青少年立法步伐的同时,积极支持或参与制定了联合国有关组织通过的《北京规则》、联合国大会通过的《儿童权利公约》和世界儿童首脑会议通过的《关于儿童生存、保护和发展权利的 世界宣言》等国际性法律文件。我国作为一个占世界人口四分之一的大国,应当在培养和保护青少年健康成长方面有更多的作为,在世界青少年事务中发挥更大的作用。因此,在青少年立法上我们应当继续努力,进一步提高我国在国际青少年事务中的地位。 3.制定未成年人保护法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宪法在国家的法律体系中居于根本法的地位。马克思曾用“宪法——法律的准绳”来说明宪法的根本法地位。宪法作为一国众法之母,是制定法律、法规的依据,一切法律、法规都必须严格依照宪法的规定,而不能同宪法相抵触。我国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它是党和国家总路线、总方针、总政策的法律化,也是全国各族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社会组织的基本行为准则。未成年人保护法同其他法律一样,都以我国宪法为法律依据。本法以宪法为法律依据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1)本法是依据宪法的原则和精神制定的。宪法作为一个国家的总章程,其确立的基本原则和精神是任何法律都必须遵循的。这就要求,一方面,任何法律的制定都必须以宪法的基本原则和精神为依据,不得违反宪法;另一方面,无论哪一部法律在内容和程序上违反 宪法,都必须加以变更或者撤销,违宪必究。本法规定的保护未成年人工作的原则都严格遵循了宪法的精神。宪法明确涉及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条文主要有两条:一是宪法第49条,“婚姻、家庭、母亲和儿童受国家的保护”;二是宪法第46条,“国家培养青年、少年、儿童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但是如何保护、如何培养则需要在其他法律中加以具体化。我国现行的一些基本法律虽然有不少涉及保护未成年人的规定,但是面对未成年人这一特殊群体的需求,就显得过于原则、分散。因此,必须制定一部专门的未成年人保护法律,使宪法和其他基本法律保护未成年人的原则和规定具体化。 (2)本法是根据宪法规定的立法权限和立法程序制定的。我国宪法规定了严格的立法程序和立法权限,任何法律、法规、规章都不得违背现行的立法体制。这就要求,一方面,无立法权的机构不能越权立法;另一方面,必须由法律规定的行为规范不能由法规或规章来规 定。本法是一部涉及我国约3.41亿未成年人基本权益的综合性法律,在效力和等级上应属于法律的范畴。本法草案经过全国人大常委会两次审议,在1991年9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上获得通过,成为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填补了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一项空白。 4.未成年人保护法是一部什么性质的法律? 未成年人保护法在未成年人保护法律体系中具有根本法(类似于宪法)的法律地位,它是为了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规定家庭、学校、社会、司法各个方面应当承担的责任,并规定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处理原则以及成年人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处罚等内容的法律规范。它所调整的对象,是国家机关、社会各界、学校、家庭、成年公民与未成年人之间的关系。未成年人保护法既有家庭保护、学校保护、社会保护的内容,又有对未成年人司法保护的内容,这在未成年人保护法中都以专章作出规定。因此,未成年人保护法从其所规定的内容看,既涉及到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和福利问题,又涉及到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的处理与矫治。同时,又对程序方面问题作出规定。由此可见,我国的未成年人保护法是一部兼容刑事与非刑事、实体、程序以及组织等内容的法律。它既不是刑事法律,也不是未成年人诉讼方面的法律,更不是未成年人教育法,而是一部集实体法、程序法、刑事法律规范与非刑事法律规范于一体的综合性法律。http://www.cyp.com.cn/Merchandise/BooksDetail-1071019009.html
本回答被网友采纳 目前我国专门保成年人的有法律: 1、《中华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 2、《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 以以上两部法律为主,还有《义务教育法》、《收养法》、《继承法》、《婚姻法》、《母婴保健法》、《禁止使用童工》在内的保护未成年人的法律体系。 专门保护未成年人的法律: 1、宪法。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其他法律关于未成年人各项权利的规定,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据。比如宪法第四十九条关于"婚姻、家庭、母亲和儿童受国家的保护","父母有抚养教育未成年子女的义务"的规定,是未成年人在家庭中享有的各项合法权利的根据;宪法第四十六条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的规定,是未成年人享有的受教育权利的根据。 2、未成年人保护法。1991年9月4日通过的未成年人保护法,是一部对未成年人的各项合法权利进行专门保护的法律。它具体规定了保护未成年人的指导思想、保护内容、保护工作的原则,对未成年人的合法权利予以家庭保护、学校保护、社会保护和司法保护的方法与内容,以及各种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行为的法律责任,是一部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利的基本法。 3、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1999年6月28日通过的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具体规定了如何通过各种教育措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对未成年人不良行为的预防,对未成年人严重不良行为的矫治,未成年人如何对犯罪自我防范,对已经犯罪的未成年人重新犯罪的预防等内容。 此外,婚姻法、收养法、刑法、义务教育法等许多法律,都有若干规定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具体条款。在开展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工作中,必须依照上述宪法和各种法律的规定进行,以便切实保护未成年人的各项合法权益。 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是一项平安工程、德政工程和民心工程,是以促进社会和谐和维护社会稳定为目的的重要工程;未成年人保护法是依照法律,以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利,促进未成年人健康成长为目的的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年人保》是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一部法经1991年9月4日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1次会议通过,1991年9月4日,中华人民国主席令第50号公布;根据2012年10月26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9次会议通过、2012年10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5号公布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的决定》第2次修正。《未成年人保护法》分总则、家庭保护、学校保护、社会保护、司法保护、法律责任、附则7章72条,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 。 参考答案:答:《未成年人保护法》的基本内容有:家庭保护、学校保护、社会保护、司法保护及违反《未成年人保护法》应承担的法律责任。Tags:未成年保护法,未成年人保护法是什么,什么是《未成年人保护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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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ǔ白作者:小八老爷:沈佑白是高傲的,而徐品羽于他的。PS:链出来回答就会被删,但是你是匿名,我加不了... -
美国总统特朗普到底多少岁了?,美国总统特郎普的年龄?
唐纳德·特朗普(Donald Trump),1946年6月14日生于纽约,美国共和党籍政治家、企业家、商人,第45任美国... -
求书:男主占有欲强,对女主很霸道的小说?要有囚禁这
玩宠 (作雨革月)男主彻头彻尾的畜牲他根本不懂什么。用钱势纨绔子弟。他只会威胁,凌辱,性暴力。女主和... -
”流年笑掷 未来可期”这句话是什么意思?,未来可期不
是未来的日子是值得期待的,辜负美好的时光。生活,辛苦与磨砺,都为深刻的体会与印记,苦心励志,心怀感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