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目前而言,日本的自卫队武装除了叫法不同之外,其余软硬件配置和别国的军队没有任何区别。而且需要强调的一点是,日本拥有的虽然是自卫队,但这支武装的综合实力却在世界范围内名列前茅(参考全球火力今年的军力排行,日本名列第五)。
第二次世界大战行将结束之际,根据同盟国达成的《波茨坦公告》规定,日本作为战败国应完全解除武装力量、不得继续保有可供重新武装作战的工业。诸如军舰、飞机等重型装备,则由通同盟国瓜分或拆解销毁。
紧接着,在美国监督下形成的日本国宪法(即和平宪法)也明确规定,日本需永远放弃以国权发动的战争、武力威胁或武力行使作为解决国际争端的手段。为确保前述条件的顺利施行,该宪法还规定日本不能保持陆、海、空军及其他战争力量,不承认日本的国家交战权。
所以说,无论是按照《波茨坦公告》还是《和平宪法》,战后的日本就不能组建和拥有任何形式的武装力量。但遗憾的是,日本并没有严格遵守这一规定,七十余年来他们不仅组建并一步步壮大了自己的武装力量,而且还通过一系列的政治运作修改了《和平宪法》中第九条关于放弃战争的条款,进而使得这部宪法名存实亡。
诚然,《和平宪法》被篡改和自卫队实力的壮大一方面是因为日本的政治、军事野心促使,但另一方面也是美国长期对日本姑息纵容导致的结果。
战败后,因为种种原因日本最终由美国单方面占领,日本的战后事宜也基本上是由美国全权处理。进入五十年代后,半岛战争的爆发更是进一步加速了美日媾和;为了让日本成为美国遏制苏中的桥头堡,华盛顿遂和日本签署了《旧金山对日和约》、《日美安全保障条约》两份文件。
在这两份条约中,都含有以和平为幌子着重强调日本组建自卫武装的内容。而这也被日本政府看作是允许其再度拥有武装力量的“合法许可”。就这样,日本政府于上世纪五十年代初先是组建了所谓的警察预备队,紧接着又成了了所谓的海上警备队。
随后,这两支武装又被统一安排在保安厅之下并称之为保安队和警备队;日本政府名义上称其为治安力量,但实际上就是准军事组织。1954年,日政府又同时颁布了《防卫厅设置法》和《自卫队法》。根据这两部法律,保安队更名为陆上自卫队,警备队更名为海上自卫队,此外还成立了航空自卫队。
客观而言,当下日本的武装力量被称之为“自卫队”只能说是为了规避国际法则和维护外交稳定,实际上是徒有虚名。近几十年来,日本一步步扩大自卫权并废除《和平宪法》的举动,其根本目的就是希望有朝一日实现军事正常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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