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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年,西安西北政法大学南校区建设时,发现了汉武帝时期廷尉张汤的墓葬,真可谓巧合中的巧合了。(图一)

秦汉的廷尉主管全国刑狱,而后世王朝的大理寺是“三法司”之中的一个部门,尤其到明清时期,大理寺的权力极度萎缩,存在感非常低。(西北政法大学南校区内的张汤墓纪念碑,图二)

“廷尉”和“大理”官位的演变。

廷尉和大理都是历史上国家最高审判机关的长官职位名称。给大家捋一捋历史发展的脉络。

1、夏朝。

审判机关的最高长官为“大理”。

2、商朝。

审判机关最高长官为“司寇”。

3、西周。

审判机关最高长官为“大司寇”,孔子曾经做过鲁国的“大司寇”。(明代绘,大司寇孔子像)

4、春秋战国。

各个诸侯国对最高审判机关最高长官职位各有不同,鲁国为“大司寇”、楚国为“司败”、“廷理”、齐国为“大理”、秦国为“廷尉”。

5、秦朝。

秦朝延续秦国制度,统一后,全国最高审判机关的长官为“廷尉”。

6、两汉。

汉承秦制,最高审判机关的长官为“廷尉”,汉景帝、汉哀帝时期短暂使用“大理”。

7、三国两晋时期。

曹操改廷尉为大理,曹丕将大理改为廷尉;东吴和曹魏的差不多,也曾经改廷尉为大理,后又恢复;蜀汉一直使用“大理”。三国归晋之后,一直沿用“廷尉”这一职务。

8、南北朝时期。

南朝宋齐梁陈中的南梁曾经短暂将廷尉改为大理,后很快改回。

9、北齐时期,将廷尉改为大理寺,后世一直沿用这一名称。

大理寺在北齐出现之后,廷尉、大理之间的互换基本就结束了,都沿用大理寺这一称呼。大理寺的官员有大理寺卿、大理寺少卿、大理寺寺丞、大理寺寺正等官职,各个朝代沿用的官员名称多有变动。

10、清朝。

清朝前中期为大理寺,1906年,将大理寺改为大理院。

11、民国初期。

初期沿用大理院名称,后改为最高法院。

廷尉(大理)职权变更发展。

先秦时期、秦汉时期,王朝或者诸侯国的最高审判机关职称多有变化,但是执掌整个王朝最高审判机关是其主要职责。

1、秦汉到魏晋南北朝时期的廷尉(大理)

主管全国的审判机关,过去称刑狱。廷尉负责管理汇总全国各地的审判案件,一些影响较大的案件廷尉有权派人审判和监督。

接受皇帝的诏令,可以逮捕犯罪的王公、大臣等,并进行审判、关押到昭狱服刑。廷尉还负责国家法律条文的修改和增补工作,这一部分权力现在归人民代表大会负责。除此之外,廷尉还负责礼仪典籍工作,后世归礼部;度量衡制定工作,后世归工部。

其中最能显示存在感的权力是可以逮捕、审讯、关押王朝的诸侯王和大臣。譬如,汉武帝时期的廷尉张汤,负责审判淮南王、衡山王、江都王谋反的审判,穷追猛打,彻查到底,确实彰显了廷尉的权力,这让朝中的大臣们都对廷尉张汤十分忌惮。

其实汉武帝对廷尉这一职务的权力过大有过担心,对待重大案件处理时,经常让御史中丞、司隶校尉共同审理,并举行会议,这也就是最早的“三法司”分离的肇始了。

此后汉朝还曾经让尚书台参与廷尉的审判,分割廷尉的权力,这是一般的制衡,没有形成定制。(古代监狱图,一般有狴犴雕刻,如下图)

2、隋唐两宋时期——司法权力一分为三。

其实自从西汉以来,王朝中央政府就考虑司法权力的制衡,只不过没有形成统一的定制。到了隋朝时期,“三省六部制”制确立,三法司分立,互相制衡的机制形成。大理寺、刑部、御史台分管司法权力,大理寺主要负责审判,刑部主要负责复核工作,御史台主要负责监察工作。

隋唐、五代十国、两宋时期,三法司分立,大理寺的负责审判,核心权力没有被削弱,因此在以上时期大理寺的存在感还是十分强大的。

3、元朝时期——大理寺消失

元朝时期的所谓的三法司分立不十分明确,有刑部、御史台和五个负责审判的机构,没有大理寺。负责审判的这五个主要机构有:宗正府、宣政院、中政院、道教所、枢密院。

宗正院负责京师及其周边蒙古人、色目人案件的审判;宣政院则是宗教审判机关,主要负责审判僧侣案件,如果牵扯到俗世的人,则要宣政院会同当地政府长官共同审理;道教所则是负责道教人员犯罪的事务,如果牵扯到普通民众则按照宣政院的办法处理;中政院则是主要负责宫廷内部的案件审理;枢密院负责军事方面案件的审理。

这是元朝所独有的审判方式,民族等级、宗教特色、内外有别、军事至上等共同构成整个王朝案件的审判,权力比较分散。

4、明朝时期——大理寺权力开始萎缩

明朝建立之后,继续沿用“三法司”制度,但是在权力分割之上出现了重大变化。明朝的刑部负责审判工作,取代了隋唐到两宋时期大理寺的职责;大理寺负责对冤假错案的纠正工作,如果认为有冤情,可以提出复核或者重审;都察院负责监督司法工作。

至明朝大理寺的审判权力被刑部夺走,自然民间和官僚对这一部门也就没有了敬畏感,存在感迅速降低,都是权力惹的祸。(明清时期,刑部执掌审判大权,大理寺的审判权被剥夺)

5、清朝时期——大理寺差点两度被裁撤

清朝基本沿袭了明朝的做法,刑部占据了王朝的审判大权,都察院负责监督刑罚之外还负责监督百官的纪律,类似现在的检察院和纪律检查委员会的综合体。所谓三法司,已经沦为两头独大,各得其所,大理寺这一机构日渐沦落为,没有多少权力的机构,形同虚设,成为一个签字机构,走过场而已。

戊戌变法之时,大理寺这一衙门官员以冗员裁撤并入刑部,戊戌变法失败之后又恢复。1904年,清政府商谈机构改革,很多官员认为大理寺这一衙门形同虚设,很多官员主张裁撤,最终没有施行。

6、民国初期

民国初期,继续沿用大理院的称呼,负责审判工作,失去的审判职权又回归了。民国学习西方制度,改大理院为最高法院,一直沿用。

感觉秦汉的廷尉存在感强大是因为司法大权集于廷尉一身,而明清时期大理寺觉得是摆设则是丢失了大理寺的核心权力——最高审判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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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能题主的感知有一点点偏差,明清的大理寺虽然可以说是秦汉廷尉的延续,但两者还是有很大的区别的,秦汉的官职构成是三公九卿制,明清则是三省六部制,在三公九卿制中廷尉这个官职是三公之下九卿之一,它的主要职责是主管诏狱和修订律令,为最高司法审判长官,相当于现在的司法部部长。

到了明清之后的大理寺它的职责已不是审判案件而只负责复核,审判案件的职能被刑部取代,两者地位千差万别。确实可以这么说大理寺在明清是个摆设。但若将大理寺与刑部加在一起与廷尉相比,两者的职能还是差不多的,至于题主为什么有提问的错觉,原因主要在于职能的细分降低了它的神秘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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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朝审判机关最高长官叫大理,商朝叫廷尉,之后各有各的名称,主要以大理和廷尉为主,秦国叫廷尉,一统天下后,便沿袭,后来朝代来回改,到了北齐时期,出现了大理寺。之后就一直沿用大理寺,就没廷尉了。

廷尉负责管理汇总全国各地的审判案件,一些影响较大的案件廷尉有权派人审判和监督。接受皇帝的诏令,可以逮捕犯罪的王公、大臣等,并进行审判、关押到诏狱服刑。廷尉还负责国家法律条文的修改和增补工作。除此之外,廷尉还负责礼仪典籍工作,后世归礼部。度量衡制定工作,后世归工部。


汉武帝时期的廷尉张汤,负责审判淮南王、衡山王、江都王谋反的审判,穷追猛打,彻查到底,确实彰显了廷尉的权力,这让朝中的大臣们都对廷尉张汤十分忌惮。汉武帝对廷尉这一职务的权力过大有过担心,对待重大案件处理时,经常让御史中丞、司隶校尉共同审理,并举行会议,这也就是最早的三法司分离的开始了。

其实自从西汉以来,王朝中央政府就考虑司法权力的制衡,只不过没有形成统一的定制。到了隋朝时期,三省六部制制确立,三法司分立,互相制衡的机制形成。大理寺、刑部、御史台分管司法权力,大理寺主要负责审判,刑部主要负责复核工作,御史台主要负责监察工作。

元朝时期的所谓的三法司分立不十分明确,有刑部、御史台和五个负责审判的机构,没有大理寺。明朝建立之后,继续沿用“三法司”制度,但是在权力分割之上出现了重大变化。明朝的刑部负责审判工作,取代了隋唐到两宋时期大理寺的职责。大理寺负责对冤假错案的纠正工作,如果认为有冤情,可以提出复核或者重审。都察院负责监督司法工作。


清朝基本沿袭了明朝的做法,刑部占据了王朝的审判大权,都察院负责监督刑罚之外还负责监督百官的纪律,类似现在的检察院和纪律检查委员会的综合体。所谓三法司,已经沦为两头独大,各得其所,大理寺这一机构日渐沦落为,没有多少权力的机构,形同虚设,成为一个签字机构,走过场而已。

戊戌变法之时,大理寺这一衙门官员以冗员裁撤并入刑部,戊戌变法失败之后又恢复。光绪三十年,清政府商谈机构改革,很多官员认为大理寺这一衙门形同虚设,很多官员主张裁撤,最终没有施行。


因为以前的廷尉有审判权,之后三法司制度逐渐确立,分廷尉的权,明清时期,大理寺直接失去了审判权,权力和地位大幅下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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