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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河北“离职员工持枪上门遭原雇主打死”有什么看法?

2020-09-30 09:32阅读(61)

对河北“离职员工持枪上门遭原雇主打死”有什么看法?:我认为此案不存在“正当防卫”。从下面“实……诺”帖子披露的案情看,离职员工“凌晨”持枪上门,有着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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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认为此案不存在“正当防卫”。从下面“实……诺”帖子披露的案情看,离职员工“凌晨”持枪上门,有着寻衅滋事的动机和行为。引发雇主先动手殴打的肢体冲突。而后员工开枪,员工逃离,雇主追击,并致死员工。这整个过程中不存在“正当防卫”的前提条件。双方都具有“故意杀人”的动机和行为。只不过员工是“故意杀人未遂”,雇主是“故意杀人既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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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应该属于正当防卫。理由如下:

第一,离职员工凌晨持枪私闯民宅,已经违法,其实持枪、闯民宅意味着就是要对方的命,否则持枪干嘛?否则凌晨去干嘛?

第二,双方发生肢体冲突,即使是雇主先发制人也没有过错,因为对方私闯民宅。但是肢体冲突导致员工直接开枪,这证明了该员工就是要致雇主于死地。

第三,员工开枪后逃离,但是毕竟逃离的时候还带着枪,没有任何证据能证明他不会再返回来,也没有证据证明他失去了再次侵犯雇主的能力,所以逃离不是不法侵害的结束,而依然是正在进行,说不定他是逃到一个他认为安全的地方再回头补一枪呢?如果员工是弃枪逃离那另当别论。所以雇主追他打他在情理中,任何人都会这样做。

综上所述,雇主应该属于正当防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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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职员工持枪上门遭原雇主打死,事发河北邯郸峰峰矿区,2019年6月29日凌晨离职员工韩某平来到原雇主苏德保家,后发生肢体冲突,韩某平用携带的枪支击伤了苏德保,后被苏德保用铁锹击打,随后死亡。

谁是正当防卫?

韩某平之所以找苏德保理论,源于离职前的一个矛盾,就是韩某平因为“食物中毒”和雇主苏德保产生纠纷。

在纠纷发生后,二人多次产生过言语冲突,互有指责,辱骂,威胁等言论。

苏德保在供述中曾指出“我必须把他打得今后不能再站起来,不能让他有机会报复我”,而事发当晚,饮酒之后的韩某平携带枪支(可能为自制)再次找苏德保“理论”。

“仇人相见分外眼红”,苏德保先发制人,先行殴打了韩某平,之后韩某平取出提前藏好的枪支反击,射了苏德保一枪,致苏重伤二级。

随后韩某平逃离,苏德保联合几人追出,随后用铁锹击打韩某平,最终造成韩某平死亡。

韩某平携带枪支(这个肯定违法)前往苏德保家门外,遭到殴打后开枪反击,如果不考虑枪支问题,此时我认为他应该符合正当防卫。

而在韩某平离开现场后,苏德保追出并将其杀害,很明显不符合正当防卫,所以他的律师提出的正当防卫法院没有采纳。

对正当防卫的又一次考验

自从正当防卫最新解释出台之后,很多类似的案件开始和解释扯上联系,这起案件又出了一个新命题。

韩某平在违法前提下(非法持有枪支罪)前来理论,事先先把枪支藏好,并且先受到人身伤害,之后反击,究竟算不算正当防卫,法律法规是否有相关的规定?

本身违法,然后用法律禁止的“武器”反击,感觉普通人很难分清楚事件的性质。

而在韩某平离开现场后,也就是不法侵害结束之后,苏德保追出并将其打死,这在主观上应该存在故意,加之他供述的“让他不能报复我”之言论,可以肯定苏德保后边的行为有致韩某平于死地之嫌。

这个案件通篇来看不好划分责任,要是分段来看,相对容易一些。

老板与员工之间的矛盾永远存在

自古以来,雇主和员工之间的矛盾就一直存在,并且会永远存在,因为双方的立场不同,对于利益也是各看一面。

在无数家企业中,各种各样的矛盾无处不在,无时不在。老板嫌员工拿的钱和创造的价值不成正比,员工也这样认为。

可以说,这是一个无法调和的矛盾,因为这源自人的本性:贪婪的欲望。没有人那么容易满足,也少有人可以站在对方的立场去考虑。

整体来讲,员工是处于相对弱势的一方,因为绝大部分打工者抱有一种“拿人钱归人管”的心态。

虽然随着社会的进步,员工在争取自身合法权益上有很大进步,但是距离真正的“合法”还有很长的路要走。

虽然不公平存在,但是走极端依然不是解决问题的根本。遇事之时,首先要冷静,选择合法的途径争取合法权益,才是正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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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发河北在邯郸,当地有个养鸡场,有个员工韩某某,养鸡场里把班上。某日中午吃完后,突然感觉痛肚肠,怀疑食物中了毒,交涉老板要赔偿。意见最终不一致,韩某离职回了乡。

离职回乡事不放,韩某依然老板缠,为了给己壮壮胆,而且回回带上枪。雇主老板苏德保,防卫门前装栅栏,高清监控设备买,请来师傅赶紧装。扬言韩某若侵犯,坚决将他人打残。

去年六月二十九,天色刚刚蒙蒙亮,韩某又来把事闹,随身枪支藏矮墙。韩苏两人对着站,隔着栅栏互开腔。苏德保妻见此状,致电亲属来帮忙,同时电话报了案,请求出动求警方。

不久门口轿车到,韩某有点没了胆,转过背来正要离,苏大老板越栅栏,迎头痛击就一拳,打得韩某蹲地上。苏大老板仍不放,又越栅栏操木板,对准韩某使劲砸,韩某取枪开了枪。

苏大老板挨枪伤,一共中了两颗弹,一颗打在右胸膛,皮肤破裂血汪汪,一颗击中左胸腔,肺部破裂受重创。韩某随后就逃跑,沿着小路拿着枪。苏大老板忍着痛,会同亲友韩某拦。

苏大老板铁锹带,韩某被车拦中间。一个举着铁锹扬,一个手里端着枪,双方对峙好一会,苏大老板下手强。挥锹打掉韩某枪,接二连三砸身上。打得韩某受重伤,医治无效会阎王。

二O二O二月九,苏大老板法庭上,检方公诉说端详,故事伤害致人亡。故意伤害罪难脱,依律惩处法不枉。

韩某家属也有讲,苏大老板扬言狂,而且动手先人打,主观客观都逞强。分明故意把人杀,应判无期刑以上。

苏家亲属也有话,韩某数次带着枪,子弹足有三十发,而且酒醉像娘娘。危机四伏一触发,老苏防卫属正当。

法院最终没认可,此案当庭未宣判。如今还在仔细审,终有一日会曝光。公诉检方有提议,有期徒刑判十三。

此事依我个人看,真是半斤对八两。双方都有理和错,一个巴掌拍不响。如果老苏不抵抗,或许自己见阎王,如今防卫又过当,受到惩处也不枉。最终还是法来断,公正公平别走样。各位有何看法想,不妨写点在下方。

(文原创。图片来自网络,侵权联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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弱势群体要继续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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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本应该政府出面解决的问题,确变成了离职员工为讨回安置费而变了味的上门持枪夺回生命钱。法律应该站在正义的一面。生存是每个人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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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是杀人未遂,雇主是杀人既遂。不存在正当防卫。为什么这么说?

两个人的恩怨由来已久,双方都有着很深的积怨,有一种不死不休的感觉,顾虑到法律的约束才不敢肆意妄为,但已经有了心结就很难打开,只差一个导火索,这根导火索就是员工韩某持枪(很有可能是自制)凌晨上门挑衅雇主苏某。监控画面显示,苏德保回去拿了一根木板,跳出铁栅栏门,当一辆车开到门口时,苏德保发现韩某平“想走”,便从铁栅栏门跳出,打了韩某平一拳,又回去拿了一根木板,再次跳出,朝蹲在地上的韩某平打去。冲突过程中,韩某平开枪击中苏德保。苏德保和亲戚开车追上韩某,用铁锹击打韩某致其身亡。

所以,这场悲剧的发生并不是偶然,而是双方的怨恨累计到临界点只差一个诱因,事实上韩某挑衅过后,并没有开枪,本人是准备离开的,苏某从栅栏里面追击出来先动的手,韩某才开了枪,后被击打致死,所以这两方并不无辜,都是一副不依不饶的架势。

悲剧造成一死一伤,双方但凡有一个本着息事宁人的局面,这场悲剧有可能会避免,所以这场争斗中,没有赢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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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说,现在控枪这么严。双方的枪是那里来的?难道都是黑社会涉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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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似听起来不是发生在中国吧,几十年来中国的枪支弹药管理甘严,他还可以持有枪????早些曰子也在头条,有人在某宝卖玩具枪,都套路判十多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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顾主属正当防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