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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看待80后女子1000万银行存款「不翼而飞」,法院判银行赔偿45

2020-09-26 16:33阅读(61)

如何看待80后女子1000万银行存款「不翼而飞」,法院判银行赔偿450万元?判决依据是什么?【80后女子1000万元存款“不翼而飞”,终审判决了!银行让犯罪分子有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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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对这个案子的两审判决结果都存在不同意见。先说一审判决的问题。一审的问题在于:1、错误适用日常生活经验的证据规则;2、错误分配举证责任。

一审法院适用生活经验和常识推定原告李某泄露个人及账户信息,让犯罪分子有机可乘,这是完全错误的。

一审法院根据交易常识和生活经验,按照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认定李某在涉案交易过程中存在泄漏个人及账户信息的过程,给犯罪嫌疑人进行扣款操作提供了机会。

在司法实践中,其实这种盗取存款、盗刷账户的案件不少。账户被盗,既有持卡人保管密码、账户等信息不当的原因,也有犯罪分子采取各种手段获取账户信息的原因(比如在取款机上安装监控偷看账户密码、使用木马链接等),还有银行系统漏洞、安全技术风险、银行操作不当和银行泄密等原因。

所以,根据以往的判例和已经发生的生活事实来看,并不存在所谓的发生账户被盗完全是因为存款方、账户持有人泄露账户信息的“日常生活经验”

再说一审法院错误分配举证责任的问题。我们先看一审法院的判决理由。

故综合整个扣款交易过程及李某举证,并没有证据证明建行利雅湾支行在交易过程中存在违约和不当行为。

这个判决理由完全或者主要把证明银行存在违约和不当行为的责任,分配给了原告李某。这是非常不合理的,也非常不公平。原因有三点:1、信息不对称的问题。李某作为普通存款人,他不控制银行的交易系统,也不熟悉银行的交易流程,对相关监管规定他也不了解,他除了能查到自己的银行流水,其他交易信息可能银行一概都不会向他出示和说明。如果把举证责任分配给李某,那就导致李某根本无法举证证明银行有任何失误。

2、从价值取向来看,银行应该承担更多的社会责任,并且银行也有责任提升安全保障水平。一方面,银行抵御风险的能力更强,另一方面,所有的交易信息全部由银行掌握,由银行来证明储户存在过错更为合理。从价值取向的角度,如果由客户来证明银行有问题,那么结果很大可能是客户败诉,就像这个案子的一审判决。

这会导致什么情况?用脚指头也能想到,会导致更多的客户账户被盗,因为既然是客户败诉,那么银行根本没有动力去升级系统,提升安全保障标准。而如果举证责任转移,由银行方承担举证证明责任,证明客户存在过错,银行必然更加谨慎,这样才能督促银行升级防伪、防盗技术,周密转账流程。整个社会的存款、信用卡等账户将更加安全。

老湿我认为,作为一名法官,应该有这种觉悟,这既是价值导向的问题,也是屁股的问题。

3、从西方发达国家的普遍做法来看,发生账户被盗案件,一般采取加重银行责任的思路和做法。在我国账户被盗案件中,很多法院也采取举证责任转移的做法,由银行来承担账户被盗,客户存在泄密、操作不当等过错的举证责任。比如《人民法院案例选》曾刊登过的(2016)浙02民终字第868号银行卡盗刷案件中法院认为,发卡行没有证据证明持卡人存在过错时,应当由其承担过错赔偿责任。

再说二审判决的问题。二审法院之所以判定银行赔偿450万,原因是法院认定李某的实际损失约900万,所以李某和银行对于900万损失五五开,相当于各打五十大板。老湿我认为,这个判决有和稀泥的嫌疑。因为没有看到全案证据,所以不好绝对说是和稀泥。

我们先来看二审法院的判决理由,首先法院认定银行存在过错,但是这种过错还是比较轻的,只是没有尽到通知和复核义务。所以法院认定银行50%的责任。

李某的建行帐户在五天内聚集转帐200笔流入同一帐户,但建行利雅湾支行沒有监管到异常现象,表明其控制系统管理方法存有不足不健全之处。
此外,建行利雅湾支行仍未就所述帐户出现异常行为采取通知客户等措施,也未按《小额支付系统业务处理办法》的要求对有疑问的付款业务流程开展复诊,建行利雅湾支行所述个人行为也有违存款合同书中资产安全防范措施责任。

但是事实上银行的过错真的如此之轻吗?我想可能不是这样,请看以下事实。

王微沂、曾祖士以存款高息等为诱饵,诱骗被害人将资金存入相关银行,再由曾祖士伪造《委托划款授权书》等手段,通过上述划扣平台将被害人存款划走,骗取包括李某在内的被害人财产。

这个事实说明,银行在审核转账资料时,存在严重过错。理由在于:通过《委托划款授权书》的方式划款,那么李某肯定是不在场的。如果李某不在场,那么银行转账时,是否应当仔细核实李某的签字等材料,跟李某预留在银行的签字比对?如果是无密支付,是否需要向客户提示风险,自动向客户提供短信、电话提醒业务,而不是需要付费开通?根据转账情况,李某的账户在连续5天内转出近200笔,其中第一天发生81笔405万元,银行是否应该在第一天电话询问李某是否是本人操作或者得到授权,或者直接先拦截再确认?

这应该是银行的通常操作吧?有过信用卡的人都知道,你如果一天连续大额消费,银行马上就会来电核实情况。如果这两个关口都把握住,那么存款不太可能被他人转走。

如果银行在以上三个流程中都没把住关,老湿我认为认定银行存在重大过错是没有问题的。而与之相比,李某没有开通短信提醒,没有发现账户密集转账就不值一提了。如果是这样,那么银行应该承担全部账户被盗损失,或者是大部分损失。

二审法院认定李某存在过错,主要是由于李某曾经跟犯罪分子认识,并且犯罪分子获取了他的“开户银行的名称、客户姓名、身份证号码、银行卡账号、存款余额等信息”。

根据查明的事实,犯罪分子是通过中间人联系包括李越在内的被害人,通过提供较高年利息的承诺使得被害人将款项存入指定的银行,并取得被害人开某银行的名称、客户姓名、身份证号码、银行卡账号、存款余额等信息,其后通过第三方支付平台对相关存款账户内的存款进行扣划。李越在涉案交易过程中存在泄漏个人及账户信息的过错,给犯罪分子进行扣款操作提供了机会。

但是个人认为,这并不是案件的关键。这种程度的泄露,还不足以导致存款被转移,只能说激发了犯罪分子的犯罪意图。就好比你怀揣十万元,你不低调却非得高声嚷嚷,引起了歹徒的抢劫。但并不能把抢劫归因于你的高声嚷嚷。

案件关键在于授权划款过程中银行与李某是否存在过错,如果李某泄露了自己的身份资料和账户资料(比如身份证原件或者复印件、银行卡原件、密码等重要资料,光泄露存款银行、户名、账号、存款金额等信息还不够,因为光知道这些无法完成转账),犯罪分子加以利用,这可以说他有过错;而银行方如果轻信授权资料和第三方平台转账申请、没有提醒免密自动转账风险,没有提醒、拦截异常转账,那明显是转账流程或者系统安全存在重大漏洞。

这个漏洞造成的损失,不应该由客户买单,或者客户仅对漏洞触发前的损失,比如按照交易惯例或者监管要求,在短期连续发生第x笔转账时,系统会自动拦截触发银行人工审核。第x笔之前的转账损失,可以由客户承担,第x笔以后的转账损失,那就完全应该由银行承担。

所以,这个案子的判决个人认为,并不能完全服众,起码不能说服老湿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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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案子令人想到交规有项规定,机动车撞行人,而行人违章且全责,机动车也负相应责任,关其名曰照顾弱势群体。银行这个案子,怎么就不是这么回事了,客户存款进银行,钱不见了,也没证据证明是客户的责任造成,既然客户没责任,那就是银行没尽到保障客户资金安全的义务,而且漏洞只会在银行内部存在,银行应该负全责。而且客户永远都是弱势,因为所有数据都只在银行蓄存,钱到那了,怎么不见了,这些数据银行怎么可能不知道?奇怪的是这时怎么就听不见保护弱势的声音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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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年头很多银行成了诈骗犯,很多客户将巨款存入某银行,却随后就被银行的主办业务业员私自转走,客户的秘码在银行的内部,跟本就不是秘码,你的秘码只对你自已起作用,对银行就是几个数字而已,没有秘码可言,每年都有客户的几百万几千万,在银行丢失,而银行却是死猪不怕开水烫,不给客户追回存款,更不赔偿客户损失,法院也是维护银行的利益,明知银行这该去找责任人追回还给客户,却不想银行该业务员赔款坐牢,也不支持银行赔偿,让存款的客户伤心寒心,自已的巨款被银行某员工私吞了,还打不起官司告不起奖,这太不公平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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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银行都保不住。不如放自家更安全,法院也是的,这有是那门法律人家存款在银行没了应该全倍,乍得才倍450万这怎么说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