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一方去世,无遗嘱情况下,将房产过户另一方名下,为什么需死者同胞兄弟姐妹签字?:依我之见一一这是房产管理部门的合理合法要求。既然夫妻一方去世,无遗嘱
依我之见一一
这是房产管理部门的合理合法要求。
既然夫妻一方去世,无遗嘱的情况下,在世的未亡人欲将夫妻共同财产的房子过户在个人名下(全部继承权),为什么要死者的“兄弟姐妹签名”呢?
根本原因还是房管部门为了确定该房产未亡人法定第一顺序继承人的“唯一性丶排他性\",为在政府房产管理部门顺利将该遗产房全权过户登记在该法定第一顺序继人名下,依法提出的合理合法要求。
一,根本我国现行《继承法》的规定:自然人死亡后所留遗产,有遗嘱的按遗嘱继承,没有遗嘱的,按法定继承办理继承。同时,该法还规定法定继承分为第一顺序继承和第二顺序继承,有第一继承顺序的,排斥第二继承。也就是说只要第一顺序继承人那怕只有一人,第二顺序的继承人无权继承。
那么,我们来看看本案例,“夫妻一方去世,没有遗嘱”,这就意味着本案例的遗产继承依法必须按法定继承的规定来办理,而法定继承的第一顺序继承人,按继承法的规定是夫妻丶子女丶父母。
二,既然第一顺序继承人的夫或妻一方还健在,在法律规定排斥第二顺序的继承人继承分割房产的情况下,为什么还要“让兄弟姐妹来签字”呢?
依我之见:这应该是房产管理部门在办理该遗产房过户登记的法律丶政策要求。
要求该房产唯一的法定第一顺序继承人必须提供证据证明:
1,“兄弟姐妹签名”要证明该房产系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二人的共同财产,与兄弟姐妹无关;
2,“兄弟姐妹签名”要证明该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死者一方的父母己双亡,且该夫妻二人无子或子女己亡,法定第一顺序继承人只有未亡人一人;
而就本案例而言,房产管理部门在办理上述遗产房的产权过户登记时,欲按未亡人的要求将户主过户到未亡人的名下,依法就必须让未亡的夫或妻提供其“兄弟姐妹签名”的证据证明。否则,一旦今后“兄弟姐妹”对该房产过户提出异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房产管理局将会成为行政诉讼的被告方,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所以,一定要理解房产管理部门要求唯一的继承人提供“兄弟姐妹签名”的合理合法的要求。
以上意见仅供参考,不当之处请见谅。
刚好本人近期遇到了遗产继续的问题,去过公证处,所以就说说了解到的吧。
正常情况下子女是第一继承人,所以只要有子女的情况下,夫妻任一方去世名下的异常都会由第一继承人续承。
第一顺序包括: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包括: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所以理论上并不会出现题主的问题,因为现在夫妻只是单方面去世,继续权还是在另一方,所以这个时候去公证处公证,拿到公证结果之后去房管所过户,就是说由共同财产变为单方财产,那么这样就可以直接出售了,当然这个时候还需要公证一次才能过户。
但现在的问题在于题主应该没有做到自己过户再出售的步骤,直接想过户,那么就涉及到另外一个问题。就是说自己先去公证处公证财产归于自己名下的操作(如果房产是结婚之后共同财产,但登记的名字是在世的人就需要这步,不需要过户,但如果是过世的人,就需要拿到公证证明后去房管局过户)。
但如果没有过户而想着马上出售,这就等在世的夫妻中的一人没有真正继续对方的财产,那么还需要其他第一继承人在公证处签字放弃继承,同样道理,在世的第二,第三继承人一样要去公证处做放弃继承的签名。
这样就是为什么像题主所说的要这么多人一起操作签名放弃继承的公证,同样道理,这样的问题就是为了省一笔公证的钱及房产过户至夫妻在世一人名下的钱,而直接过户到其他买家身上。
所以题主如果觉得不公平的话,觉得买楼的时候没有帮忙,现在大家又要来分钱,来签名,感觉完全与其他人无关,但又得到利益,那么就只能一步一步操作,给多一次公证费用及过户费。这是正常过户到与继续人无关的人身上了。
根据我国《婚姻法》规定,在被继承人生前没有立下遗嘱或者所立遗嘱无效等情形下,应当按照法定继承对遗产进行分配。
法律依据的继承顺序是:
《继承法》第十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第一顺序中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第一顺序中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第二顺序中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所以正常的继承顺序下不会出现题目中的问题,也就是说需要去世人的子女、父母一起出面办理就行,一般是公证处开公正证明书,除非是那种老宅子,涉及好几代人的,就像《安家》里的老洋房的买卖,产权人清晰了问题就好办。
前段时间刚去办过继承
夫妻一方过世,无遗嘱情况下,那么首先夫妻另一个是拥有夫妻二人财产的50%,另外50%由死者的配偶、子女和父母分配,死者的50%里其中25%由配偶继承,还有25%由配偶,子女和死者父母共同继承,和死者的兄弟姐妹没半毛钱关系,如果死者父母先死者过世,那么就有配偶和子女共同继承,如果子女或者死者父母还在,那么这一切必须到公证处,公证处会全程录像录音,可以选择继承还是放弃继承,如果死者父母放弃继承那么更加和兄弟姐妹无关了,如果选择继承,配额把属于死者父母的一份金额给死者父母就行!然后过段时间公证处会出正式的公证书,凭着公证书正本去房产交易中心重新办产证!
其实说到底天有不测风云,这里建议如果想把房子以后留给孩子的,也为了不要给孩子留下麻烦,夫妻可以提前去做遗嘱公证!毕竟房子是你们辛苦一辈子打拼来的
你可能没有说清楚。
夫妻一方过世,没有遗嘱对过世者本人所拥有的财产留下遗嘱,那么首先夫妻另一个是拥有夫妻二人财产的一半,另外一半由死者的配偶、子女和父母分配,这个时候和死者的兄弟姐妹没有关系。如果没有及时对死者的遗产进行分割,死者父母过世后,原本属于死者父母的那一部分就会作为父母的遗产被继承,这个时候死者的子女,死者的兄弟姐妹都有权利继承遗产,如果父母还有父母,这个祖父母也有资格继承遗产。这个时候再分割死者遗产的话,涉及的人就会更多,就会包括死者的兄弟姐妹。
现在家庭很多都有房子,特别是城市里面的房子,尤其一线城市的房子价值不菲,加上老年人长寿,如果中间一代不幸过世,就会导致遗产分割的问题,很可能导致家庭矛盾和纠纷。所以,提前留下有效的遗嘱非常必要。
您好!
题主遇到这种事情,只有两种可能:
第一种可能:发生转继承了。
第二种可能:走的继承方式是去不动产登记中心直接办理继承过户,绕过了“继承”这道手续。
否则,根本不需要死者的兄弟姐妹签字。如果除去上述两种情况,任何办理机构要求上述签字,全部都没有任何依据。
如果发生了“转继承”,那么上述要求是完全合法的。至于合理不合理,无非是发发牢骚的事情,解决不了问题,所以这里不探讨。
为了方便阐述,我们假设夫妻双方中,是男方去世。
所谓转继承,依赖于两个条件:
一方去世之后、他的父母还在。
后来还没办继承,父母又去世了。
这种“奇葩”的事儿屡见不鲜。相当于男方的份额通过其父母转移到了其兄弟姐妹身上。关键是,兄弟姐妹还具有合法的法定继承权。
这种情况,没有办法,只能通过他们签字放弃才行。
我国办理继承,取消强制公证已经有3年多的时间了。但是,真正落实的,没有多少地方。
如果绕过继承权公证、在不动产登记中心直接办理继承过户手续,有些地方规定:必须要第一、第二顺序继承人所有人签字。为什么这么规定?没有明确说法。只能说:这种规定没有许可的依据,但是也没有不许可的依据。
如果题主家遇到的是这种情况,除非先走继承手续,否则,也没有其他办法。
如果非上述两种情况,建议题主按照常规的继承手续:办理继承权公证(无争议)的方式来办理。这种情况下,是不需要第二顺序继承人参与其中的。如果公证处也这么要求,那是完全违背继承法规定,完全可以投诉到当地的政府热线。
你好,这种情况现实中不多见,一般只有以下可能:去世这一方去世的时候,父母一方或者双方还健在,但是没有对去世这一方的遗产进行分割,之后父母双亡,此时再来办理继承过户。
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继承开始后,如果没有遗嘱的,按照法定继承。
法定继承首先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没有第一继承人的时候,才由第二顺序继承人来继承。
其中,第一顺序继承人包括:配偶、父母、子女;第二顺序继承人包括: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等。
当发生不动产继承过户的时候,需要全部继承人签字,可以全部登记为共有权人;也可以登记在其中一位或者几位继承人名下,但需要其他人签字放弃继承。
具体到本题,夫妻一方去世另一方健在,此时健在一方是第一顺序继承人,通常情况下,去世这一方的兄弟姐妹作为第二顺序继承人,是不能继承遗产的,因此,办理继承过户的时候并不需要他们签字表态。
但是,有一种例外情况,比如去世的一方去世时,父母一方或者双方还健在,此时健在的父母也是第一顺序继承人,也可以继承去世这方的遗产,此时如果办理继承过户,就需要父母签字表态继承或者放弃。
现实生活中往往有这样的情况,父母健在的时候大家都没有去办理继承过户,等父母双亡了,原夫妻中健在的一方才想起去办理继承过户。
这种情况下,父母的继承人也就是夫妻中先去世这一方的同胞兄弟姐妹,对父母生前应继承的份额就享有继承权,这种情况在法律上称为转继承。
如果此时再来对夫妻中先去世一方不动产办理继承过户,就需要父母的继承人签字表态了。而且,如果父母的其他子女中又有人去世的话,还需要该子女的子女签字表态,那就变得更复杂了。
这个故事告诉我们,权利应及时行使,否则,本来很简单的事,可能会变得越来越复杂,徒增不必要的麻烦,甚至还可能带来损失。
理可顿悟,事需渐修。静坐常思己过,闲谈莫论人非。@文金发律师
夫妻一方去世,无遗嘱,将房产过户到另一方名下,正常情况下是不需要同胞兄弟姐妹签字的,因为在继承法里面对继承的顺位是有规定的,依据《继承法》第十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本案中应该是死者去世时父母尚健在,等过了一阶段过户时父母又去世了吧?如果是这样,确实是需要同胞兄弟姐妹签字的。因为发生了两次继承,死者去世时,因为没有遗嘱,发生法定继承一次,房产中有一部分份额由父母继承,如果此时过户,由父母做出放弃继承意思表示就可以了;如果此时没过户,待父母去世后,父母继承的那部分份额又发生法定继承一次,由子女(即死者的同胞兄弟姐妹)继承,且都有份额,如果此时想要过户,确实需要同胞兄弟姐妹签字。简单说,死者同胞兄弟姐妹在过户时需要签字并不是基于第二顺位继承人的身份,而是基于第一顺位继承人父母继承财产后又去世取得了财产继承权,是继承之后的再继承,所以需要他们签字。
法律真的应该改改,夫妻好不容易买套房子,跟兄弟姐妹一毛钱关系没有,到过户时,狼心狗肺的亲情还来分一笔,这叫什么事!
你说的这种情况可能是父母双方或一方在儿子或女儿去世后去世的。
根据我国继承法的规定,在被继承人未留遗嘱的情况下,涉案房屋按照法定继承。
法定继承的第一顺位继承人是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位继承人是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有第一顺位继承人的,第二顺位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位继承人的,第二顺位继承人才继承。
如果第一顺位继承人中父母先于子女去世,不会发生你说的情形,房屋直接由配偶和子女共同继承。
如果父母在子女去世后去世的,父母没有留下遗嘱,父母从已故子女处继承的房产份额发生新的继承,由父母的子女继承。
所以,如果该房屋由夫或妻独自继承的话就需要其他继承人放弃继承权,要在过户时签订放弃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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