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导让我自己辞职才能给离职补偿金,会不会是个圈套?:前阵子,朋友小马一脸紧张地来找我,说是有重要的事情想请教。原来他最近正和公司闹离职。乍一听我以为小
前阵子,朋友小马一脸紧张地来找我,说是有重要的事情想请教。原来他最近正和公司闹离职。
乍一听我以为小马想主动辞职单位不放人,谁料到是公司领导打算劝退他,可小马不乐意。
于是领导就提了一个建议方案,只要小马能够主动辞职,就帮他申请离职的补偿金,让他至少拿到一些经济回报。
但是小马自己有种直觉:这样的建议是不是一个坑呢?
关于这点,我结合多年HR的经验,说了一些我个人的想法。
有些员工一听到领导会给补偿金,眼里就开始发光,于是领导说任何话都不假思索地信任了。
可往往到了最后,吃亏的还是自己。
就拿小马领导这个建议来看,我们不能被“补偿金”这三个字给迷惑了!还是需要从整个话语的意思来进行逻辑分析。
首先,领导表达的是“只要小马愿意主动辞职,就去帮他申请补偿金”,我们拿更直白的话进行翻译,意思是领导希望小马先辞职,然后再给补偿金。
那么这件事的主动权显然就在领导这一边,若小马提交了辞职报告,领导反悔了怎么办呢?
其次,要思考下为何领导希望自己主动辞职,而且还要拿补偿金作为噱头来激励这么做呢?
问题的焦点其实就在主动辞职和补偿金的关系上。
根据国家的劳动法,员工主动辞职的行为,用人单位无需给予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但若是公司主动解聘了员工或者双方协商一致,用人单位就需要依法给予经济补偿或赔偿金。
既然公司都要给离职补偿,为何非要小马主动辞职再给呢?这不是多此一举的行为吗?
所以这么说的背后一定有其特殊的考虑动机在,如果员工看不透这点,就很容易掉进坑里。
实际上小马自己也感觉到了,领导变着法子希望他可以主动离职,多数是“黄鼠狼给鸡拜年、没安好心”。
但是可能小马的劳动法经验不足,一下子看不透领导的动机,或者头脑里还被离职补偿金这件事给诱惑着。
刚才我们已经做了分析,若员工主动离职,用人单位没有义务给其任何经济上的补偿。
那么只要单位领导拿到了小马的离职报告,一旦反悔,小马是没有任何法律依据去维护自己的正当权益的。
除非他可以把此前的对话以白纸黑字或者录音等方式呈现出来,但人家领导也并不傻,很可能不会同意员工这样做。
所以对于领导的动机究竟如何,小马不妨做个测试便可明白,即要求领导先把离职补偿金兑现给自己,然后自己再提交辞职报告。当然,领导若不放心,双方可以做一些书面承诺约定。
正常情况下,企业都属于强势的一方,员工给企业耍花招的概率比较小,手段也有限。所以若领导坚持不愿答应,我们更可以相信给员工挖坑的可能性较大。
根据我多年从业人力资源的经验,有些领导也许是为了偷换概念,误导员工。
第一,若单位没有法定理由解除员工的劳动关系,员工要么可以继续有权留在公司上班,直到合同到期;要么接受企业支付双倍经济补偿,从这家公司被动离职。
上述两种情况,许多员工可能会选择拿到一笔经济利益再离开,但是他们却忽略了赔偿金和经济补偿的区别有个2倍的关系。
假如单位领导一忽悠,说离职补偿是按照一年一个月工资标准,员工可能还觉得自己没有吃亏。
实际上却不清楚非法解除劳动合同是需要双倍标准的。
所以从这个角度讲,我很有理由怀疑领导即便愿意在员工主动辞职后给补偿金,也不会按照双倍标准给。
第二,假设单位领导的目的是为了支付更少的补偿金,那么员工先辞职的好处在于主动权完全掌握在单位手上。
一旦员工要求太高,领导是可以随时变卦,分文不给的。在这种情况下,员工为了防止拿不到钱的最坏结果出现,也只能接受拿到更低补偿金的方案了。
总之,领导非要员工主动离职,99%非奸即盗,不怀好意,最好不要轻易答应了。
以上,就是我关于这个话题的一些见解,希望对大家有所启发。
作者:丁路遥知事,今日头条签约作者,高级人力资源管理师,国家二级心理咨询师,生涯咨询师,企业管理咨询顾问,高级培训讲师。码字不容易,如果喜欢我的文字,请帮忙点个赞,谢谢!
是不是圈套不好说,也可能是你单位的默认操作规则?但是从法律层面,你自己主动提出离职,一般是没有离职补偿金的。
下面从法律层面,分析下你如何操作,才能拿到经济补偿金。
一、 不要主动提出辞职
个人主动提出辞职,是没有经济补偿金的,除非单位出现违反《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任意一条款。
所以,如果你按照领导的意思,主动提出离职,在法律层面,一般是没有离职补偿金的。
二、 被动离职/单位提出解除、协商解除双方劳动关系
如果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关系,或者双方协商解除劳动关系,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章、第七章相关规定,单位必须支付经济补偿金,除非你个人违反《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的任意一条款。
三、 领导威胁你不主动辞职,就不给经济补偿金
其实这种情况说明你的领导是法盲,不懂法律,建议你:
1、 保留证据。包括不限于文字、领导与你谈话的录音录像证据等;
2、 去单位当地劳动仲裁部门投诉单位违法事实;
3、 如果单位不认可劳动仲裁结果或者拒不执行,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可以直接申请法院执行了。
四、《劳动合同法》的相关法律规定(节选)
第三十六条 协商解除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九条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过失性辞退)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四十条 无过失性辞退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第四十六条 经济补偿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八条 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法律后果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第八十五条 未依法支付劳动报酬、经济补偿等的法律责任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第八十七条 违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1、 一个单位必须严格按照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执行。不是某个领导说了算;
2、 保留证据,为以后的劳动仲裁和法院开庭做准备;
3、 单位的默认操作规则不能凌驾于法律之上。
首先我们看一下,什么情况下离职我们才能够拿到离职补偿金,离职分主动离职和被动离职,也就是辞退,理论上来说主动离职是我们自己不愿意在公司工作了,而提出的离职,这个时候公司是不需要给我们经济补偿的,只有企业不愿意和我们再有劳动关系的情况下才能够拿到经济补偿。
《劳动合同法》第46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经济补偿的标准是什么呢?若是以上情形,那么补偿标准是按工作年限来计算,工作一个就是一个月的工资,也就是我们常说的N,如果不是以上的情形,按《劳动合同法》第87条规定,企业违规解除劳动,我们可以拿到二倍的经济补偿金。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合同法》第48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劳动合同法》第87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所以我们要先确定我们被辞退是什么原因,企业是不是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若是违反规定,我们可以多拿一倍的经济补偿,但是如果我们自动离职,企业能不能给经济补偿还不一定,更不用说多一倍的补偿了。
假若公司按规定确实给了我们补偿金,那么我们是不是可以同意呢,建议也不要,如果企业按国家规定给我们缴纳了失业保险的话,们还有一部分是国家给发放的失业补助金,这部分补助如果是自愿离职的情况下是申请不到的,只有公司原因被离职才能够申请到,这一部分也是不少的一笔费用。
《失业保险条例》第十七条 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累计缴费时间满1年不足5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2个月;累计缴费时间满5年不足10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8个月;累计缴费时间10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24个月。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再次失业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可以与前次失业应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但是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
所以说不管企业是出于何种原因,要求我们自己提出离职,我们都需要把账算清楚,如果公司愿意把我们能够拿到的补助的最大值给我们的话,我觉得可以考虑,但是也是见到钱才可以
我明确告诉你,就是一个圈套,只要你自己一提交辞职报告,领导马上就翻脸不认了,那你的经济赔偿金就竹篮打水一场空,这样就得不偿失,我建议你学习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这两本书在办公桌显眼的地方,让领导能看到,可以避避邪,让领导放弃不切实际的想法,下面,我会教你一个方法,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像领导答应你,只要自己辞职就给离职赔偿金,很明显,员工一旦填写了辞职报告,就算正常离职,企业是不用支付经济赔偿金,领导会这么有爱心,额外给你支付赔偿金,这就是领导引诱误导很多不懂劳动法的员工的一种手段。
当务之急,先收集好公司非常辞退员工的相关证据和材料。比如说你可以把领导让你自己辞职给离职赔偿金的录音,可以作为一种证据,你掌握的证据越充分,越能增加自己的胜算。
其次,做好自己的本职工作,摸清楚公司所有的制度和规则,特别要摸透公司的“潜规则”,避免领导利用制度和规则来整你,责权利不清不楚的事情,拒绝不要做,避免被领导扔个黑锅背,学好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把这两本书放在自己办公桌显眼处,要有意让领导看到,让他不敢轻举妄动。
自己沉住气,只要心里有数,有证据在手就能掌握主动权,只要领导出手,你再治他,趁机拿到工资和经济赔偿金走人,领导不出手,那就在这里先好好工作,毕竟找一份好工作也是很难的。
若是领导真是撕破脸想要逼你辞职,只要你有证据在手,你就丢出领导让你辞职答应给你赔偿金的录音材料,就会让领导傻眼,然后告诉领导,我已经找过专业律师,已经收集好了证据,你若是不给我经济赔偿金,我可以到劳动局申请仲裁,也可以向社会媒体公布公司非法辞退我的证据,让政府和大众还给我一个公道。我相信领导只有选择妥协,马上给你赔偿金,否则这个后果不是领导可以承担得起的。
是个圈套,你辞职是没有补偿的,只有协商一致解除合同才有补偿。
这个问题的实质是考你对《劳动合同法》的理解,可以明确的告诉你,自己辞职和主动离职,都不可能拿到补偿金。
新《劳动合同法》第46条对支付补偿金的情况作了详细规定,这里不再一一列举。有两个情况可以分析一下,一是用人单位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的,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二是劳动者依据合同法第38条有关规定主动提出辞职,且用人单位有符合第38条有关条款的情形的,这时用人单位仍需要经济补偿金。在这里,赋予了劳动者一个主动辞职仍可以获得补偿金的权利,但这个权利有前提,前提是符合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等几种情形的,在这些情况下,劳动者基本属于被迫辞职,但仍有权获得经济补偿金。
从你的情况看,单位应该不存在第38条规定的有关情形,而你本身也没有较大问题,在这个大前提下,领导让你自己主动离职,目的就比较明显了。
这个比较好理解,继续扎扎实实做好本职工作,即使没有突出的成绩,但也中规中矩,单位就不会抓住什么把柄。这时,如果领导非要把你踢走,那么单位只能主动提出辞退你,根据《合同法》规定你可以获得经济补偿金。
谈一个观点,如果事情没有到了非要鱼死网破的地步,领导又不想让你在他手下干了,你可以和领导谈,让领导跟单位提出给你调岗,或许会是一个比较好的处理方式。
小结一下,职场就是江湖,不要轻易相信别人的承诺,因为有时真的会有人心险恶,只有拿起法律的武器才能维护好自己的权益。
答复题主的问题。
《劳动合同法》对于不同性质下企业与雇员解除劳动关系的处理方式截然不同。
首先,员工方向企业主动提出辞职的,企业无需支付员工任何补偿。
从法律性质的角度来讲,由员工向企业主动提出的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劳动合同的过错方在员工,企业则是这次解约的受害方。因而对于员工主动提出的离职,企业无需支付员工任何补偿金和赔偿金,甚至还可以要求员工从提出离职申请之日起的一个月内完成工作交接后方可离开公司。在这种情况下员工向劳动仲裁部门主张申请企业离职补偿,显然是得不到劳动仲裁机构的支持。
其次,企业方向员工提出解除双方劳动关系的,则应由企业向员工支付一定的补偿金,属于法律规定的几种违法解除的,需要向员工支付两倍的经济赔偿金。
企业方由于业务方向调整、经营不善等因素致使原岗位上的员工无法继续履约的,因通过书面形式正式告知员工本人,经得员工本人同意且双方就补偿金协议达成一致,方可正式解除双方的劳动关系。在具体情形中,企业应首先通过人力资源部门与员工进行正式会谈,告知因什么原因双方无法继续就原劳动合同履约,根据国家劳动法规定,给予其在岗年限折算月工资倍数的经济补偿金以及一个月的代通知金作为企业违约责任的补偿支付。在经得员工本人同意并签字确认后,员工便可以至人力资源部门办理离职手续了,补偿金及代通知金通过与工资一同发放的形式于次月发薪日打入员工工资卡中。
这里有一种例外,即员工违反劳动法所规定的几种包括违法、严重违反公司劳动纪律等违约行为的,公司有权单方面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且不支付任何赔偿金。关于这一条例外原则的劳动适用,当前各省各地的执法力度不一,不能一概而论,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因而,通过我上述的解释,我相信题主已经有了自己的判断。鉴于保险起见,如果你不适用于例外原则,建议你不要个人主动提出离职申请,维护个人合法权益。
这完全有可能。其实也不仅仅是领导这样,不少公司在辞退职工的时候,基本都要求职工签订主动辞职类的材料。因为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职工主动辞职,用人单位是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所以不排除领导现在让你辞职,一旦辞职之后再向主张经济补偿金,那公司就有可能以个人辞职为由拒绝支付经济补偿金。并且由于是个人辞职,即便申请劳动仲裁,最后也有可能败诉。如果单位真的想要支付经济补偿金,那双方完全可以签订书面协议,终止劳动关系以及相应的补偿金。所以不建议提交辞职申请,否则就陷自己于法律不利地位,最后有可能赔偿金都拿不到。
【#领导让我自已离职才能给离职补偿金,会不会是一个圈套#】
你好!不知道你与领导的对话是在一种什么情况下进行的,单位是否有过错,是否存在经济性裁员?是否圈套陷阱不好说。一般来讲自己主动辞职是没有离职补偿金的,除非符合我国《劳动合同法》第38条情形(见图一),劳动者可以单方终止劳动合同关系,同时可要求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
(图一)
如果单位不存在拖欠工资、未缴社保等上述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情形,那么你主动辞职肯定是拿不到离职补偿金的。除非迫不得已,轻意不要主动提辞呈,否则丢了饭碗还拿不到分文补偿。
我国《劳动合同法》关于离职补偿金(经济补偿金)规定主要体现在第四十七条(见图二)
(图二)
既然这个话题是你跟单位上司的对话中提及,显然属于第三十八条的可能性极小。故,领导让你主动离职才给补偿金不排除变相裁员的可能,需要三思而后行。
@刘艳桃律师 关注我,一起学法,让您维权道上少走弯路!
不好说。多数是,因为只有单位辞你才有。但也可能你领导确实心存善良,图个面子,给你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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