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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上对于拆迁都有哪些规定?

2020-09-19 20:31阅读(73)

法律上对于拆迁都有哪些规定?:感谢邀请。在拆迁过程中,许多被拆迁人由于对法律并不清楚,或一知半解,常常会被拆迁方所忽悠。带来的后果往往就是签下了不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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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谢邀请。在拆迁过程中,许多被拆迁人由于对法律并不清楚,或一知半解,常常会被拆迁方所忽悠。带来的后果往往就是签下了不合理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或者答应好的补偿款迟迟不能到位等等问题。

那么,拆迁过程中究竟有哪些事情法律有明确规定,但被拆迁人又常常不知道呢?下面为大家总结一下。

一、 市、县级政府负责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四条第一款:“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县级政府负责房屋征收补偿工作,并由其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乡镇政府是没有这个权力的。

二、 房屋征收以公共利益为前提

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只能是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这是房屋征收的前提。法律上对于公共利益也做出了明确的界定:国防外交、交通水利、科教文卫、保障性安居工程、旧城改造等等内容。值得注意的是,国库利益、土地储备等理由不能作为房屋征收的理由。

三、 市、县级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应当公告

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应当及时公告。公告应当载明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被拆迁人对于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四、 补偿包括房屋价值补偿、搬迁费、临时安置费、停产停业损失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五、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就补偿问题与被拆迁?人签协议

双方应当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补偿协议订立后,不管哪一方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都可以依法诉讼。

六、 被拆迁人有权选择货币补偿或产权调换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七、 补偿到位后才能要求搬迁

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不支付全额拆迁补偿款,拆迁方无权要求被拆迁人搬出房屋。

八、 不能使用暴力或断水断电来强迫搬迁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三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

九、 拆迁方无权自行强拆房屋,必须要向法院申请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如果没有经过法院裁定便进行强拆,则是违法的。

以上就是法律上关于房屋拆迁的一些规定,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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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物权法。、民法总则来看,法律对于拆迁的最重要一条规定就是,要进行公平合理的拆迁补偿。

其基本原则就是要确保原被征收人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



补偿主要分这些补偿项

一,房屋市场价值的补偿。

二,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三,搬迁费的补偿。

四,装修装饰的补偿。

五,其他奖励政策的补偿。



怎么确定补偿是否合理?

法律规定,征收方在制定房屋拆迁的补偿标准时,应当参考房屋征收决定发布之日,当天同类房屋市场价值。

有的地方周边房价都1万了,但是,给予合法房屋的补偿,却只有6000,这就是典型的,补偿不合理。

补偿不合理,我们该怎么办?

首先,在补偿不合理的情况下,我们不要着急签字。不要被高额搬迁奖励所诱惑,或者签订空白协议。



其次,积极和征收方协调,并收集征收方违法的证据,积极谈判要求提高补偿。

再次,协调不下来的情况下,我们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来要求提高补偿。

这种情况下,我们最好联系拆迁律师来介入,会更有效推动司法程序的顺利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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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征收主体

1、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相关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2、根据《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二、补偿标准

1、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相关规定,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一) 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二) 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三) 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2、根据《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

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对其中的农村村民住宅,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保障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房财产权益。

三、其他

1、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应当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

2、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

3、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

法律规定了以上等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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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上对于拆迁都有哪些规定?

法律上对于拆迁都有哪些规定呢?接下来,我们以国有土地上房屋拆迁为例,对此问题展开梳理。

第一,可能用到的法律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可能运用到的法律法规有:《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等。

第二,征收主体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四条第一款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也即,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主体是市、县级人民政府。

第三,征收流程

只有基于公共利益需要时,才能进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而且房屋征收要符合“四规划一计划”要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主要有作出征收决定、进行房屋价值评估、签订补偿安置协议、搬迁等环节。在作出征收决定前,征收方要就补偿安置方案征求被征收人意见,要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要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组织调查登记等。

第四,补偿标准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内容包括被征收房屋价值补偿、搬迁与临时安置的补偿、奖励等,如果是企业还能获得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而且,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第五,其他

房屋征收补偿的原则是“先补偿,后搬迁”。只有征收方对被征收人进行了合理补偿之后,才有权要求被征收人搬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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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谢邀请专注全国征迁诉讼的律师事务所北京楹庭回答关于拆迁规定的问题,说到拆迁,现在准确的说应该是征迁主要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该条例由国务院于2011年1月21日发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各地相应出台某省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办法等

根据国有土地和集体土地的不同又有不同的征迁流程。

一般涉及征迁需要咨询专业行政诉讼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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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棚户区改造年年是攻坚战,年年都在开展工作,每个地方都在响应号召,然而很多咨询的老百姓一直说项目是棚户区改造,但是补偿只允许货币补偿,那么,我们要有疑问了,既然是棚户区改造,为什么只能是货币补偿?为什么没有产权置换?不难想象,这很明显以棚户区改造名义拆迁,进而商业开发用地。那么,到底什么是棚户区改造?棚户区改造具体流程又是什么?补偿尺度又是什么?今天征地拆迁律师团队崔鹏说一说!

一、什么是棚户区改造

棚户区改造是中国政府为改造城镇危旧住房、改善困难家庭住房条件而推出的一项民生工程。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实行原地和异地建设相结合,以原地安置为主,优先考虑就近安置。严格意义上讲棚户区属于政策并不是法律规定,棚户区,一般指简易房屋和年久失修房屋集中区,小区中缺少规划,导致宅院分布凌乱不均,斜路、死路、交叉路太多,房屋结构简陋,抗震、防火、防洪性很差,居住严重拥挤,配套功能差、小区环境差、道路泥泞、无任何绿化、无公共活动场地、采光通风差的集中居住地。从以上我们不难看出棚户区特点:居住容积率大、配套功能差、小区环境差、房屋年久失修。这也是我们判断我们的房屋是否属于棚户区改造的定义。

国务院《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意见》(国发〔2013〕25号)指出:棚户区改造的基本原则是公益事业的定义。

二、什么是棚户区改造的具体流程

1、国有房屋

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b jybcp

(1)广泛征求社会公众意见,经过科学论证;

(2)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

(3)组织由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4)对于征收范围内的房屋进行实地调查;

(5)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6)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征收补偿费用应当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

(7)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应当及时公告,公告应当载明征收补偿方案;

(8)房屋评估;

(9)被征收人签订补偿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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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集体土地上房屋

依据《土地管理法》《征用土地公告办法》及各部委最高院司法解释相结合的方式

(1)公布拟征地公告;

实施单位:区县级主管部门;内容:拟征地项目、四至范围、补偿方法、安置途径、评估机构的选择等等。

(2)入户调查

调查:土地及房屋权属、面积、地上附着物、装修等等。调查后签字确认人手一份。

(3)听证会

红线范围之内的权属人参加,并经过三分之二同意签字摁手印(报批征地批准必备手续)。

(4)收到征收土地方案批准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进行征收土地公告

内容:征地批准机关、批准文号、批准时间和批准用途;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位置、地类和面积;征地补偿标准和农业人员安置途径;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期限、地点。

(5)做出房屋拆迁安置补偿方案公告

内容:土地补偿费、房屋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附着物补偿费、装修补偿费等事项。

(6)开听证会

内容:讨论房屋拆迁安置补偿方案,并经过三分之二同意签字摁手印上报市县区政府,并报省或者国务院备案。

(7)被拆迁人签订补偿协议。

三、棚户区改造补偿尺度

1、国有房屋

货币补偿

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十七条规定,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第十九条规定,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

产权置换:

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九条与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棚户区改造优先原地回迁,并拆一换一,即拆你一平米还给你一平米。

2、集体土地房屋

货币补偿:

因棚户区的特点,说明集体土地房屋已纳入在城市规划区内,土地利用价值高,假如按照农村集体土地房屋拆迁:房地分开补偿的话,严重影响了我们的生活水平。并违反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严格征地拆迁管理工作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紧急通知》第二款规定,征地涉及拆迁农民住房的,必须先安置后拆迁,妥善解决好被征地农户的居住问题,切实做到被征地拆迁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因此,依据中共中央纪委办公厅、监察部办公厅《关于加强监督检查进一步规范征地拆迁行为的通知》中规定,在《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作出修订之前,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要参照新颁布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精神执行。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补偿安置时房屋所在地已纳入城市规划区,土地权利人请求参照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标准的,但应当扣除已经取得的土地补偿费,即宅基地补偿费。因此,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参照周边类似商品房的市场价格(均价)计算。

产权置换:

参照国有土地房屋征收补偿条例原地回迁1:1。

棚户区改造是利国利民的大好事,法律制定的流程和补偿尺度是一种约束力。老百姓不懂法律不要紧,莫要盲目去任从,听之任之,及时咨询专业征地拆迁律师团队,做到心中有数。

征地拆迁律师团队崔鹏在此忠告大家:

强拆的非是房子,是你的权益和尊严;

罪恶内心没有光明,不要奢望它会善待;

补偿就在塔尖上,需要方法才能触摸;

信访就像求平安,等待老天爷的开恩;

不惧他们的违法行径,所惧我们内心的懦弱;

天下没有做不成的事,只有做不成事的人。(字字珠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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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价值补偿方式因时段不同 , 价值各异)

?????? 被拆迁人盈少亏多;被征收人选货币补偿亏多盈少、选房屋产权调换无亏盈。

??????? 国家实行所有权与使用权分离原,有实物形态的土地是一种不动产,为地产

,法律规定权利作为物权客体的,依照其规定,土地使用权是一种用益物权,将其作为物权客体,是一种无形资产,也称地产。宪法规定土地不得买卖,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可以转让(包括出售和交换)、互换、出资、赠与、抵押、联建分成、入股分成、以地易物等。

???????? 2011年征补条例第19条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征收决定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不得低于指高于。2001 年拆迁条例第24条房屋价值以房地产市场价格评估确定。货币补偿,征与拆是转让流转,房屋征收,先补偿、后搬迁,房屋拆迁,先安置、后拆迁

,切实做好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征收房屋的补偿价格高于拆迁房屋的补偿价格。

??????? 征是政府依法行政强迫,被征收人必须服从,政府是征收主体,旧城区改建,房屋产权调换的,政府以采购工程的方式

,在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房屋应当符合国家质量安全标准,经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以地换地,建房换房,政府以房换地,百姓以地换房,互换流转,价值是费用支出

金额;折迁人指取得迁迁许可证的单位,旧城区改建,房屋产权调换的,拆迁人是拆迁主体,拆迁人自建房屋进行调换安置

,已废止的拆迁条例第25条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房屋以房地产市场价格评估确定,明确规定实行以物易物的交换,将非卖物的互换转移,定格为买卖物再转移的交换。

? ????? 被征收人对比两证建筑面与占地面,是房屋建筑面区位值钱的,选择货币补偿

;同地段地宗、同土地用途是土地使用权面值钱的,依法放弃房产,评不了房屋价格,选择房屋产权调换,房屋始于建造,附着于土地,无空中楼阁,以地换地,余地换房,值等面不同,以保本价格调换房屋,不瞒天要价,不多换政府寸地分文,政府不亏,百姓未盈,权益均等。依法与政府、开发商等单位共享城市规划带来红利,房屋征收部门拟定补偿方案,货币补偿房屋转让收入金额高于房屋产权调换费用支出金额是误导,以废止拆迁条例第25条以物易物的交换,以营利为目的,是与民争利。补是给钱,偿是归还实物不给钱

,征收部门将建房专用资金以银行转帐给房屋产权调换人,组织团购开发商房源,独断地给出单一货币补偿,剥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人选择权是侵权,应当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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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开始实行的《土地管理法》对农村房屋拆迁的规定


第一、明确规定了征收住宅必须补偿搬迁费和临时安置费。

关于搬迁费和临时安置费,在实践中已经普遍施行,新法作出此规定可以说是对各地实践的法律确认。

将各地实践成果上升为法律规定,有利于扫清法律的模糊地带,更有效地保护被征收人的权益。

第二、明确列举了三种补偿方式,即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和货币补偿。

这三种补偿方式,为被征收人主张合乎自身情况的安置补偿方式提供了明确的依据。

三种补偿方式的具体适用可以参照2010年发布的《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中的规定:“在城市远郊和农村地区,主要采取迁建安置方式,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

拆迁补偿既要考虑被拆迁的房屋,还要考虑被征收的宅基地。

房屋拆迁按建筑重置成本补偿,宅基地征收按当地规定的征地标准补偿。在城乡结合部和城中村,原则上不再单独安排宅基地建房,主要采取货币或实物补偿的方式,由被拆迁农户自行选购房屋或政府提供的安置房。

被拆迁农户所得的拆迁补偿以及政府补贴等补偿总和,应能保障其选购合理居住水平的房屋。”可以看出,无论是哪一种补偿方式,其最终的目的都是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

相对于新《土地管理法》,上述《通知》中的规定更为具体,可操作性更强。

新《土地管理法》的价值在于将该规定提炼后提升到法律层面,可以起到更好的法律效果。

第三、明确农村住宅补偿的原则是:“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

前半句“先补偿后搬迁”确立了农村土地上房屋征收的基本原则,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保持了一致。征收部门要求被征收人搬迁必须先满足以下条件:

经过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对补偿事宜协商一致,签订补偿协议。

在规定期限内双方无法达成协议的,征收部门依法完成补偿工作后,作出《责令交出土地决定》,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对该决定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诉讼,或者虽然提起以上程序,但未能撤销该决定的,方可征收。

值得一提的是,新《土地管理法》还做出了先补偿后审批的规定。

一直以来,地方政府想要将集体土地征为国有,必须先向省级政府(基本农田、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三十五公顷、其他土地超过七十公顷,需要国务院审批)提出征收土地的申请,获得征地批复后,地方政府才能正式开展征地工作。

而新《土地管理法》则规定地方政府在与被征收人协商一致,签订补偿协议后,才能向上级政府提出征收土地的申请。

可以预见,将补偿情况纳入征收土地审批的范围,必将使得地方政府更加重视补偿协商工作,也为“先补偿后搬迁”原则的实现提供了坚实保障。

第三点后半句“居住条件有改善”原则可以说是史无前例的。

在这之前,即使是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奉行的也只是保持原有居住条件不降低的原则,房屋评估的首要标准是参照周边类似房产的市场价值,集体土地上更是以房屋建筑成本重置价为首要标准”。

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性规定,要求居住条件在原有基础上有改善,等于提高了征收标准,为日后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标准的具体化提供了指引纲领。

综上,从总的原则到具体补偿方式再到相应的制度保障,新《土地管理法》对农村土地征收补偿活动做出了许多全新的规定,对于提升被征收人的生活水平,优化农村土地征收现状具有重大意义。

当然作为法律层面的《土地管理法》内容还是原则性的,相信随后会出台一系列配套细化的规范性法律文件,让农民在征收拆迁活动中受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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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们不要复制别处的文章,虽然是正规的规定,但没有实践经历,缺乏指导。

我家经历了2次拆迁,一次是爷爷那边,一次是妈妈的奶奶那边。

农村拆迁比城市,分的房子更多。

1.我爸爸的爸爸那边,住在市区,是明朝的老房子,后来,要拆了,修楼房。

虽然,历史意义超过农村,但明朝的房子,只有一层,还迁的时候,也是按1比1的给。

2.农村的房子,都是3层,虽然是现代的修的,没有历史价值, 但面积大啊。

开发商拆的时候,是按70%的还迁补偿的,3层农村房,有300平方米,还迁时候,给200平方米,剩余的按农村房价,给很低。


不要相信,模糊的承诺。

1.开发商来拆迁的时候,说别人给多了,以后我就给你补偿多少,不让你吃亏,还写了合同的,我告诉,没用,只要拆了,就over了,一定要先要找开发商要到钱。


个人真实经历,手工打字,还请帮忙,多多点赞,谢谢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