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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职公司,要求半年缴纳社保且不交住房公积金,这合法合规吗?

2020-09-19 19:31阅读(83)

入职公司,要求半年缴纳社保且不交住房公积金,这合法合规吗?:你好!你所述信息:一是用人单位在职工入职半年后开始缴纳社保费;二是用人单位不为职工缴存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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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你所述信息:一是用人单位在职工入职半年后开始缴纳社保费;二是用人单位不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公司的这两个做法都违法行为。下面,我将法律规定梳理如下:

一、关于公司在职工入职后半年开始缴纳社保费问题。

(一)《劳动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社会保险法》规定,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从法律规定可知,用人单位和个人参加社保、缴纳社保费是定义义务。

(二)用人单位应当于单位成立之日三十日内向社保经办机构办理社保登记;自自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职工办理社保登记。

(三) 社会保险是法定的强制性保险,用人单位和职工都有参加社保的义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即应当为劳动者缴纳社保费,劳动者入职半年后再为缴纳社保费的的做法是违反法律规定的。

二、关于用人单位不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问题。

(一)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规定,公积金并不是可缴可不缴的,而是企业必须要给员工缴纳的款项,这是用人单位的强制性义务。

(二)《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缴存;逾期仍不缴存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该条再次说明,用人单位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是强制性义务。

(四)《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规定,单位从未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原则上应当补缴自《条例》(国务院令第262号)发布之月起欠缴职工的住房公积金。从以上文件可以看出,补缴住房公积金是没有时间限制的,最长可以追缴至《条例》施行之日,也就是1999年5月。

(五)住房公积金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用人单位缴纳部分一般为职工上一年度平均工资的5%-12%。没有上一年度工资的,按照实际工资计算。

三、关于如何补缴社保费和住房公积金的问题。

(一)补缴社保费和住房公积金都属于法律赋予行政机关的权力,不属于法院的受案范围。职工直接向法院起诉要求补缴社保费和住房公积金的,法院不予受理。

(二)社保费的补缴问题,职工可以向社保经办部门或税务部门投诉,要求用人单位补缴裕费。目前,征缴社保费已经由税务部门负责,因此对于少缴、欠缴社保费的,可以向税务部门反映,对于未办理社保登记的,可向社保经办部门反映。

(三)补缴住房公积金问题,职工可以向当地的住房公积金中心投诉,要求用人单位补缴住房公积金。

(四)对社保费的追缴问题,职工也可以自己补缴后,向法院以用人单位不当得利为由提起诉讼,要求用人单位返还本应当由用人单位承担的那部分社保费。

限于你的信息,未能做针对性的分析。若需进一步帮助,请给我们留言或者私信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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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合法,法律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30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并缴纳社保费用。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同理,住房公积金也是国家强制性规定的,用人单位必须为其员工缴存住房公积金,单位不给员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缴存,逾期仍不缴存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所以,单位在员工入职半年才缴纳社保和住房公积金属于违法行为,可以向相关部门进行投诉,要求单位补缴社保,并支付相关赔偿。

入职公司,要求半年缴纳社保且不交住房公积金,怎么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用人单位要求入职半年才缴纳社保的,可以通过以下几种方式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① 社保热线12333:直接拨打社保热线进行投诉;

② 社保局或社保部门:向社保经办机构进行投诉,由社保部门责令单位限期补缴社保;

③ 劳动仲裁:可以通过劳动仲裁的方式让单位补缴社保,并支付相关赔偿。

注: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8条规定,可以直接与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不需要提前30天,更不需要公司批准,可以马上离职走人,并且离职后可以获得一定的经济补偿。

公司要求入职半年才给缴存住房公积金,可以直接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举报投诉,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缴存。

小结

遇到不遵法的企业,有损自己合法权益的行为,要及时止损,采用合法的手段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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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合法。接照《劳动合同法》和《社会保险法》的相关规定,用工满一个月后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手续并缴纳社会保险(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费,否则属违法行为,劳动者可向劳动行政部门或税务征收部门举报投诉。《住房公积金条例》也明确规定,用人单位自职工参加工作一个月后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登记手续并缴纳公积金,否则也构成违法,可向住房管理行政部门举报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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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得分两条看,先看社保。

2013年9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发布第20号令,即《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自2013年11月1日起施行。《规定》明确,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30日内为其职工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并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缴社会保险费。此外,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在规定期限内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缴费申报,缴费明细以及变动情况应当经职工本人签字。只要劳动者跟用人单位之间形成了固定的劳动关系,就算是只在单位工作几个月的临时工,都应该享受社保待遇。所以当你和公司签订正式合同开始,公司就应该为你缴纳社保,而不是半年后缴纳。

再说公积金。

住房公积金相关的法律的依据是《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第13条、第14条、第15条、第20条,这些条款都很明确的规定,用人单位要办理公积金的缴存登记、需要设立公积金的账户、每月汇缴公积金等事项,都强调的是“应当办理”(在法律上的“应当”也就是“必须、强制”的意思);因此,住房公积金也是强制缴纳的。但在实际操作中,目前大部分劳动仲裁委均未将公积金争议纳入受案范围,员工只能通过向公积金中心投诉等手段进行自我救助,这个办起来就耗时耗力了,结果还不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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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有法律规定,合同一年以上的,两个月实习期,好像签订合同三年以上的,最多半年实习期。所以半年交保险合法。

住房公积金这个没有法定强制性规定,可交可不交,所以,单位所为,均合法的。

目前法定保护劳动者,企业反而是弱者了,招聘了不能解聘,解聘就要赔款,各种意外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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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社会保险法》的规定,职工入职30天内,用人单位要为其申报缴纳社保。所以,公司要求半年后缴纳社保的规定是不合法的。

至于公积金,目前各地执行政策不一,有的是要求外商投资企业、集体企业(国有企业早就有了)缴纳;有的是要求所有企业都缴纳。要缴纳的企业要求都是按社保法一样,即入职30天内,用人单位申报缴纳。具体地,请查询当地公积金管理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