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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00元离职赔偿金全是硬币,遇到此事你怎么办?

2020-09-16 13:10阅读(68)

6000元离职赔偿金全是硬币,遇到此事你怎么办?:公司此举涉嫌违反诚信原则,可以拒收!诚实信用原则不仅是《民法典》、《合同法》规定的基本原则,也是《劳动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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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此举涉嫌违反诚信原则,可以拒收!

诚实信用原则不仅是《民法典》、《合同法》规定的基本原则,也是《劳动合同法》的基本原则,更是《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

《劳动合同法》第三条 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约束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
《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 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这个案子虽然发生在劳动仲裁之后,当事人自动履行期间,尚未进入民事执行程序,但是适用诚实信用原则解释,是没有问题的。

因为诚实信用原则是法律的帝王原则,无论是私法领域,还是公法领域,都可以适用诚实信用原则。更何况,这个案子是依据劳动合同法裁决,适用劳动合同法规定的诚实信用原则更不存在问题。

为什么说这个公司以两桶硬币履行仲裁裁决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呢?因为诚实信用原则中有一条重要的内容为:当事人在履行合同或者裁判义务时,应当根据义务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协助义务,提供必要帮助。

举个简单的例子,如果你去买一个生日蛋糕,蛋糕店会为你免费准备蜡烛、便于携带的包装盒,而不是只给你一个光秃秃的蛋糕,这样你也没办法带回家。

这就是一个非常典型的诚实信用原则的体现,蛋糕店出于交易习惯,给你蜡烛,为了方便你把蛋糕带回家,帮你主动打包。尽管在你们的买卖合同中,并没有相关约定。

在这个案子中,按照既往的工资发放习惯,公司应该将补偿款打到女子账户,而不是直接给两桶硬币。这根本没有尽到协助义务,而给女子增加了麻烦。

所以老实我说,这个公司的履行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有什么后果呢?对这个案子来说,女子可以拒收,然后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如果她嫌麻烦,也可以考虑收下,但是要求公司支付因清点硬币而造成的损失,比如误工费。

在民事诉讼中,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将招致不利后果,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司法拘留、罚款、训诫等。

总之,告诫所有不诚信的当事人,并不是违反具体的法律规定才违法,违反法律的基本原则也属于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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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对的办法听起来很简单,主要分三步。

1.直接拒收

2.1找一家愿意清点接收并兑换硬币的银行。需要公司送硬币来的代表和劳动仲裁委工作人员同时在场的情况下由银行工作人员来清点硬币,清点完毕前谁也不能离开。

如果本步找不到银行转2.2

3.1若金额准确无误,则签订收条

若金额不足,还需要及时向劳动仲裁委员会工作人员反映情况。要求企业及时补足差额。

为什么可以拒收?

类似的事情不是第一次发生了。每过一段时间,就有那么几家输掉劳动仲裁的企业不知道从哪里搞来一大堆硬币,打着“硬币也是人民币,任何人不得拒收”的旗号,故意给劳动者制造清点上的麻烦。

毕竟——全以硬币支付债务在现阶段不但于法有据而且没有可罚的违法之处。

相关法律依据在此前网红用硬币在星巴克购买咖啡事件的讨论中大家已经很熟悉了吧。

1.根据《人民币管理条例》第三条以人民币偿还债务任何人不得拒收。

以人民币支付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一切公共的和私人的债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收。

所以直接拒收人民币这条路行不通。

2.角币作为辅币的一种,在我国是没有规定单次支付中辅币使用上限的,也就是说辅币也是无限法偿的,所以也不能以支付金额过高为理由拒收。

想依靠辅币有限法偿拒收这条路也是不可以的。

但是

但由于硬币过多,无法确定是否均为人民币。除非经银行清点鉴别确认后,否则完全有理由拒收。

为什么是银行?

1.大量硬币难以携带使用,对张某来说,这些硬币最好的处理方式就是存入银行。

2.这些硬币不但需要清点,也需要辨别真伪,残损的一部分硬币还要兑换给银行。这些工作只由在银行才能进行。

为什么要当面?

按照交易习惯,现金交割一般都是当场确认现金数目,签订收据等文书,避免事后产生纠纷。

为什么要最后签收条?

需要注意的一个细节是,根据新闻中报道,张某在公司实际支付前就已经签署了收条。

所谓收条,就是证明当事人之间发生给付与收取财产的事实。在没有收到并确认款项前签收条,是主动承担了公司瑕疵履行付款义务的风险,为自己带来不必要的麻烦。


2.2 找不到银行也就是鉴别不了硬币真伪、是否足额,返回第一步,继续拒收。

3.2 如果劳动仲裁规定的履行期间内企业未采用其他方式支付赔偿,则到期后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现在直接从公司账户划扣就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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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雨畦观点】四川一家医学美容公司,女子张某在该公司离职后,通过劳动仲裁,得以获得共计6000多元的补偿金。结果在9月14日去劳动仲裁部门门口领钱时,对方公司却用三轮车拖来两桶(平时这种桶的用途是装医疗废物)硬币,里面全是一角一块的硬币,并让其自己点数。


张某认为该公司涉嫌侮辱,而公司则坚称钱我给了,既然是通过劳动仲裁给钱,我也答应给,但又没硬性要求非得给百元大钞或转账。


用硬币来付款的方式屡见不鲜,这不是最后一家,也不是第一家这样做的公司。双方的曲终人散让公司与该职员变成了“再也不相见”的仇人。公司不甘心给钱,却又迫于法律的压力不得不给。但这属于侮辱吗?


其实,侮辱是侵害人格权益的一种方式,此种情况还构不上违反法律的标准。但从道德上而言这是该谴责的事。钱你用什么方式付都是付,百年修得同船渡,曾经在一起工作就是缘分,何必撕破脸呢?反正都是给,万一哪天职员摇身一变来收购你公司?你又情何以堪?短暂的撒气又能解决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