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自建房能不能作为被执行人的财产可执行?为什么?:不要说房子了,干脆把人家一家人都抓进去得了,欠钱就不给人家活路了,各种限制还让人家怎么还钱!拿什么
不要说房子了,干脆把人家一家人都抓进去得了,欠钱就不给人家活路了,各种限制还让人家怎么还钱!拿什么还钱!!!
如果是黄世仁,别说房子,就是债务人喝一碗白开水,都会被要求执行!
暂且不说农村的自建房能不能被执行,我们说说,为什么为什么会有这样的问题?
其原因就是债务人到期没有履行债务,甚至躲避,不能跟债权人沟通;所以债权人只能诉诸法院,请求强制执行。
不管债务人有没有钱,债权人的想法就是,只要有法院和公安机关的介入,都会对债务人有震慑作用,他们就会还债。
其实,这是最愚蠢的办法(恶意骗贷者除外)。
如果债务人有钱不还,那就要找找原因了,不是说欠债不还都是债务人的问题,债权人的问题更大,这个自行体会吧;如果不好好找原因,沟通交流,只想一劳永逸,对簿公堂,以为就万事大吉了。这样只会加深双方的矛盾,将债务陷入死循环,甚至成了死账。
如果债务人没钱可还,这时候不是给他们时间和空间,让他们去挣钱还债,而是将他们告上法院,这就等于断了他们的生路?连生存都保证不了,拿什么还债?
这就是当前绝大多是债权人讨债的方式。
所以,提出这样的问题,无可厚非。我们再来说一说农村自建房到底能不能执行。
能!这是肯定的,但是很难,可以说能够执行成功的概率就相当于彩票的头等奖。
原因很简单。房子和土地的权属不是同一个主体。
就是说,宅基地属于债务人,但是只有使用权,没有所属权;但是建在宅基地上的房子所属权就是债务人。集体土地不得买卖,转让。但是房子可以执行拍卖。
第二就是,如果债务人只有一套房子,一般也不会强制执行。所谓的债务人一套房子可以执行的范围是:必须保证债务人的正常居住;比如说,家里有4个人,每人的住房标注是25平方米,合计100平方米,这个就是保障居住的条件。但是如果你的自建房有300平方米,远远超出了正常居住的要求,那么法院就有可能拍卖你的房子。为了保障你的正常居住,会在给你置换保障住房,但大部分就是给你租一套保障房。
所以,农村自建房执行难度很大,这就要因人因事而异了。
还是那句话,讨债归讨债,但是千万不要杀鸡取卵;不合理的讨债方式,可能断送的不只是债务,还有很多意想不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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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农村自建房能不能作为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执行,这个要分具体情况。在过去,对于债务问题,大家都有个基本的认识,“要得有,要不得没”,有钱要还债,无钱当然没法还。农村的住房,由于是生活必须的,一般不会被当作财产来拍卖执行。所以有些老赖出于对法律误读,自己住着高大宽敞的豪华住房,却拒不履行还债义务,这种情况下法律是不会保护的。
对于题主的这个问题,晏子可以明确的答复你,如果欠债人的房屋是唯一的住房,并且标准符合基本规定,没有明显高出当地居民的基本住房水平,是不会被法院强制拍卖用于还债务的。但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虽然不会被拍卖,但可以被查封。因为该规定第六条规定,对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卖、变卖或者抵债。也就是说,作为欠债人及其所抚养家属唯一的不明显超过当地基本水平的房屋,法院可以进行查封,但不会给你拍卖或者变卖用于还债。查封期间不影响欠债人继续居住,查封期间无法交易,查封的目的是为了防止欠债人私自变卖后拒不还债。
当然,如果欠债人在农村拥有不止一套房产,根据农村一户一宅的规定,其原来所拥有的多出来的房产,人民法院完全可以进行扣押,公开拍卖或者变卖,强制用来还债。但这种拍卖或变卖要遵守农村宅基地的管理规定,不准卖给外村人、城市人,只能卖给本村达不到一户一宅标准的缺房农民。
还有一种情况,就是欠债人只拥有一处房产,但该房产明显高于当地居民的生活水平,成为豪华住宅,这种情况下,法院可以将房屋进行拍卖或者变卖,但拍卖所得要留出可以购买普通住房的款项,用于购买一处普通住房让欠债人居住生活,剩余部分用来偿还债务。因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七条规定,对于超过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房屋和生活用品,人民法院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在保障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最低生活标准所必需的居住房屋和普通生活必需品后,可予以执行。
打个比方来说,当地农民都只是普通的四合院,欠债人却建设了几层楼的别墅式花园住房,并且装修豪华,安装空调等非生活必须的设施,法院不会允许你自己过着花天酒地的高档生活而不去偿还债务。这种情况下,完全可以将你的豪华住宅拍卖,在当地农村给欠债人买一套普通的民宅,既确保欠债人的基本生活,又保证有剩余钱可以用来偿还债务。
所谓农村自建房被作为执行人的财产可执行,是指农民与他人产生民事纠纷,通过法院判决,由农民赔偿他人一定经济损失,在农民有住房无经济赔偿能力或者有赔偿能力不赔钱,权利人申请法院强制查封、冻结农民的农村自建房通过有偿拍卖、抵押的方式赔偿权利人的一种法律措施。农村自建房是可以作为被执行人的财产可执行的,但前提条件是要保障被执行人有基本的住房。
为什么说农村自建房可以作为被执行人的财产可执行呢?
农村宅基地属于村集体所有,但宅基地上的房屋属于私人财产,从理论上讲,宅基地不可以作为被执行人的财产可执行,但宅基地上的房子作为私人财产是可以作为被执行人的财产可执行的。比如,申请执行的权利人不是本村人,获得被执行人的宅基地上的房产,是可以遵循地随房走的原则由申请人居住使用或者依法转让变卖作为赔偿或者抵押的。农村自建房通过执行人财产被执行后,宅基地所有权仍然属村集体,宅基地上的房产归申请执行的权利人,权利人可以按一户一宅规定新建、扩建、改建或者按一户多宅、异地权属关系的规定居住使用和有偿出租依法拍卖转让。
并不是所有农民的农村自建房都可以作为被执行人的财产执行,法院查封扣押变卖农民的房产,必须确保被执行人有基本的住房问题,不能说人家欠债还不了,就可以无条件没收人家房子,只有被执行人有多套住房的条件下才可以申请自建房的强制执行,不能让被执行人无家可归,这是最基本的人权问题。比如说,被执行在农村有一套老房子和一套新房子,法院就可以强制查封、拍卖被执行人的新房子,因为强制执行了,被执行人仍然有老房子可以居住,或者说被执行人城市有房,农村也有房,农村的自建房和城市的商品房其中之一都是可以当作被执行人的财产执行的。如果,被执行人仅有唯一的一处住房,法院是不能强制执行农民的唯一住房财产的,绝不能因为民事纠纷让被执行人无家可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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宅基地房屋分两种情况,其一是家庭自身情况符合规定能够批准使用权,按照一户一地的政策考虑这就是他们唯一的家,你听说过执行家吗?其二,违反一户一地的政策,那么就符合收回规定,政府可以无条件收回,群众对抗政府收回可以采取强制措施,但是不是执行财产。宅基地本来就不是财产
要看是否是唯一住房 如果不是唯一住房 那么自然是可以对多余出来的房屋进行强制执行的。如果是债务人的唯一住房 那就需要考虑了 并且很可能法院不会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被执行人唯一住房能否被强制执行?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6条规定 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 法院可以查封 但不得拍卖变卖或者抵债。以上法律规定的为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 此种“必需”就应当考虑到案件实际情况 为了公平保护申请执行人的利益 应当允许对该房屋进行相应的执行。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7条规定 对于超过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房屋和生活用品 人民法院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 在保障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最低生活标准所必需的居住房屋和普通生活必需品后 可予以执行。据此精神 被执行人的财产只有唯一一处的房屋时 人民法院可以采取“以小换大以差换好以远换近 但不能从有到无”的方式 把被执行人的大房子好房子商品房等能够执行的房产 进行执行 执行后剩余的钱款能够保证被执行人的基本住房要求就可以。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 法院在裁定拍卖变卖或者抵债后 应当给予被执行人6个月的宽限期。该6个月的宽限期对当事人需求临时住房提供了法律保障。因此 在人民法院执行案件的过程中 对于被执行人的唯一住房能否进行拍卖变卖予以执行 不能一概而论 应当根据具体案件具体分析 而后进行处理。
农村自建房屋是可以作为被执行的财产执行。但一般不太会被执行,执行难度较大。为什么这么说?
一、在保证被执行人居住权的情况下是可以执行的,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六条对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卖、变卖或者抵债;第七条对超过被执行人及其所抚养家属所必需的房屋和生活用品,人民法院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在保障被执行人及其所抚养家属最低生活标准所必需的居住房屋和普通生活必需品后,可予以执行;最高法《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金钱债权执行中,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被执行人以执行标的系本人及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为由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一)对被执行人有扶养义务的人名下有其他能够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的;(二)执行依据生效后,被执行人为逃避债务转让其名下其他房屋的;(三)申请执行人按照当地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为被执行人及所扶养家属提供居住房屋,或者同意参照当地房屋租赁市场平均租金标准从该房屋的变价款中扣除五至八年租金的。执行依据确定被执行人交付居住的房屋,自执行通知送达之日起,已经给予三个月的宽限期,被执行人以该房屋系本人及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的必需品为由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以上法律规定,在执行被执行人财产时人民法院要考虑被执行人的基本居住条件,保障居住权,只要保障被执行人基本的居住权才可执行。
二、农村宅基地实行一户一宅政策,可以买卖但是交易流转受限。根据《土地管理法》(2020年新)第六十二条第一款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第五款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第七款国家允许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以上法律规定,
说明一户农民只能有一处宅基地,如果法院强制执行了农民唯一的房屋,就会使其永久性的失去宅基地的使用权,无法再申请宅基地。而且对宅基地买卖进行了限制,只允许在本村集体经济成员内进行买卖交易。
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国土资源部、建设部《关于依法规范人民法院执行和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协助执行若干问题的通知》对宅基地使用权的转让作出了程序性规定,第二十四“人民法院执行集体土地使用权时”,经与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取得一致意见后,可以裁定予以处理,但应当告知权利人受让人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办理土地征用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交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及有关税费。对处理农村房屋涉及集体土地的,人民法院应当与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协商一致后再行处理。”以上主要考虑到集体土地流转的情况,但是至今没有明确的法律和政策,对于人民法院在处理执行集体土地后的有关手续的规定,只提到人民法院需要与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协商一致后在再行处理。这说明在法院强制执行中,进行拍卖后办理过户手续是比较麻烦,不太容易实施。
综上,如果法院强制执行了农民唯一的房屋,就会使其永久性的失去宅基地的使用权,无法再申请宅基地。那么就无法保障农民的居住权,但是如果存在最高法《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三种情况是可以强制执行的。在执行过程中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对宅基地买卖进行了限制,只允许在本村集体经济成员内进行买卖交易,还涉及到集体土地流转等情况,这样就会造成农村自建房的价值和买卖增加了难度。一般这种情况法院都暂时不做处理,宽限被执行偿还债务的时间督促其积极偿还债务。所以说,农村自建房屋是可以作为被执行的财产执行。但一般不太会被执行,执行难度较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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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区别吗!目前只要是被法院列为执行人!不管你是真老赖还是因创业失败破产的执行人、就是你唯一住房也会被强制拍卖!这些负债者能活着已经不易了,有多少个因负债被执行人唯一住房被拍卖!这些负债失去唯一住房连一个睡觉的窝都没有了!家庭也因此破碎!理论上来说欠债还钱天经地义!怪只能怪自己创业失败!如果有关部门能把负债者唯一住房给予冻结,不准买卖或者出租、只准居住这样会好一点,让这些负债者努力拼搏赚钱还钱!
不能。
这个问题分二个层面来分析:首先是农村自建房是生活起居必须保障,其次是农村自建房土地是本村组集体所有,不是国有土地可以出让、转移、买卖等。因些小白认为不能
宅基地房子是可以被执行及拍卖的,这个在淘宝上的司法拍卖上可以找到。但是只能是村集体没有宅基地的成员里拍卖,村集体成员是不会参与拍卖的,第一是大家都是同村人这样搞名声不好,第二是很难开发建设,其中有一个村集体成员提出有异议就动不了,第三是遇到不好沟通的在买下了房子后很容易给被拍卖人以一条命换一家命的做法给搞绝户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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