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女律师,应不应该为家暴男辩护?金钱与职业底线哪个更重要?:分两个角度回答这个问题:一、从女性角度,我希望实施家暴行动的男方,因为自己的违法行为付出
分两个角度回答这个问题:
一、从女性角度,我希望实施家暴行动的男方,因为自己的违法行为付出代价,无论是舆论上的谴责的还是法律上的制裁。
通过法律的判决,惩罚犯罪人,并对此类犯罪人进行震慑,减少这种违反犯罪行为的发生,加强对婚姻内外女性身体权的保护。
二、从法律人的角度,只有律师身份,而没有女律师这一身份。
律师捍卫的是每个公民的权利,在这个原则下法律并非只为了单个家暴男而存在,法律赋予了检察官提起公诉保护受害人,惩罚犯罪者,而律师的责任便是捍卫法律所赋予每个公民应当得到公证审判的权利。
家暴男应当为他的行为受到审判和相适应惩罚,律师的作用就在于那“相适应”三个字,每个人应当对自己的行为负责,但是超过这个行为外的责任就不该他负了。
就比如最近被无罪释放的高云翔,之前被检察官以强奸罪起诉,但是事实并非如此,他不应该为双方自愿发生的性行为,以强奸定罪买单。当然出轨固然应当谴责,但每个人只因对他做过行为负责,律师捍卫的也是法律“罪行相适应”的原则和当事人合法权利受保护的原则。
道德的谴责、社会的评价更多的是留给这个犯罪者无法抹去的印记,是否会比法律的惩罚更让人深刻和疼痛呢?
作为女律师,至于要不要为家暴男辩护的问题,可以认定为是否应该为坏人辩护的问题。这个要从律师的使命说起: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的公平和正义。
律师的辩护不是基于行为的对错,而是基于作为人最基本的权利。犯罪分子同样享有为自己辩护的权利,是对“生而为人”的基本保障,即使他是一个坏人。
当然是职业底线重要,底线都没有了,你觉得律师路还能走得远吗
第一个问题:作为女律师是否要为家暴男辩护这个问题我觉得实质上就是作为律师,是否应为恶人辩护的问题。
首先我要反对给职业贴上男女的区别,任何一个职业上都应该是男女平等。其次,家暴的受害者也不光都是女性,比如脱口秀毅哥王自健就是被女方家暴,而且非常惨。当然,任何职业里都不排除会有所谓的坏人,针对这个问题,发表一些仅针对律师这个职业的理性思考。
大家首先要明白律师的辩护不是在为罪犯们开脱罪行,而是在对整个定罪过程中的程序问题以及适用法律问题是否正确而辩护。维护的是法律适用的公平正义,而不是维护的罪犯们的“公平正义”。
作为女人,你有权利拒绝为家暴男辩护。但作为律师,任何一个案件,如果你带入了自己的感情色彩,那么必然不会站在中立的角度。一旦罪犯对律师们失去了信任,也就意味着法律失去了权威性。任何一个罪犯本应能得到维护的合法权益得不到维护,甚至本来是冤假错案也可能得不到平反。
不给恶人辩护会受到道德上的赞赏,会受到社会上大多数的褒扬,但同时,这种行为会变成道德就是法律,律师甚至可能以此要挟所谓的恶人。那么,律师这个职业存在的意义也就失去了,法律将形同虚设,公平正义无从谈起。所以,这也就是为什么随着人类文明的发展,法律会随之产生的原因。
至于恶人是否会获得法律上应有的惩罚,这不是律师的责任,律师的责任是保证在这个过程中,没有人不遵守规则,没有人徇私枉法,没有人受到不公正的对待。
为何在法律制度建立之初会有很多的冤假错案,就是因为那个时候在适用法律的过程中,没有监督者。
第二个问题:金钱与职业底线哪个更重要?
对于律师来说,肯定是职业底线更重要,因为律师的底线就是法律的底线。虽说有钱能使鬼推墨,但有钱不能使法律去推磨。不排除有些人会贪赃枉法,但现在的法律机制越来越完善,法官审理案子都是终身负责制。一审不行二审,二审不行再审,检察院同时还会提起审判监督等等,每一个环节都需要很多人同时作出决定,如果确实能买通这环节上所有的人,那这个社会将人人自危。
律师法的的“三个维护”第一句就是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律师为当事人辩护是履行法律赋予的职责,而不是让你作为一个女性受害人的同情者,而心生怜悯,职责和立场首先要清楚。
您的问题让我用几分钟回忆了一下经办过那么多离婚案件以来,是不是有办理过施暴者一方的案件,发现竟然没有,可是我并不觉得这是值得炫耀的, 甚至觉得有点可惜,因为您的问题,我觉得不仅仅只是从金钱和职业底线的问题做简单的对比讨论。
首先,我对于家暴这种行为,是深切鄙视和不能容忍的,但是作为律师,我必须承认人性的复杂和多样。要成为一名合格的律师,需要具备严谨的逻辑分析能力和理性思维,不应该轻易受到案情和当事人情绪的影响。如果因为自己的感性思维,尤其是女性律师的感性本身更甚,因此拒绝和排斥接受施暴者一方的委托,为其辩护(刑事)或辩论(民事),永远只能站在受害者一方的角度看问题,那如何能够真正理解家庭暴力的根源从而去解决问题呢?
其次,律师的辩护(注意,这里说的是刑事范畴),不是基于行为的对错,而是基于作为人最基本的权利。犯罪分子同样享有为自己辩护的权利,这是咱们国家的刑法在基本原则上就已经给出的规定,是对“生而为人”的基本保障,即使他是一个道德败坏的人。做了律师这些年,我认为律师的职业道德本身就是一种底线,我为当事人保守秘密也好,为当事人维权辩护也罢,为当事人可能受到的侵犯人权的行为申诉也行,都是我的职业道德要求和执业操守使然。当我选择成为一个律师并且坚持下去的时候,我就已经清楚知道自己可能面对不公却无能为力,面对凶徒却仍要为其开脱,面对受害人的无助却不能发声,但是,如果选择一份职业,却不能遵守其准则,不能遵守其原则根基,等于你做这份工作却不能认真对待这份工作,如此不负责任的态度,同样也是作为一个人的道德瑕疵吧!
第三,我开始在头条写东西,初衷很简单,两个:1、我将其区分于自己的职业,所以在这里我更多的是抒发感情和感悟,算是寻求心灵平静的处所;2、其实我关注的不仅情感领域,更想借由情感领域涉猎心理学领域。心理学里面有一个分支叫做变态心理学,是涉及分析异常心理状态及临床表现、比较其与正常心理状态异同的一门学科,通过接触施暴者,我也可以了解到他们施暴的一些心理状态,从而更好地去学习如何帮助遭受家庭暴力困扰的人们避免争执或者冲突。有的时候,看事物应该长远一点,接触坏人和坏事,你自己不一定会变成坏人,反而会让自己更懂得怎样去做一个好人。我希望的,是通过经验的积累去从更深远的角度帮助需要帮助的人,如果排斥对立面的东西,如何知己知彼?
第四,律师职业同样是保障我生活来源的一份工作,我为生计谋,肯定也会把收入作为衡量自己接案类型的标准。但如果遇上这样的案件,我不会接受讲价。既然面对的是实施家庭暴力的犯罪分子,既然必须遵守自己的职业道德以维护其人权,加上这种案件的辩护难度较大,我理所当然应该收取相应费用,也让他们知道犯罪的成本不仅是失去自由,还有高额开销,其实也是可以的。
总之,别太纠结,这并不是金钱与道德的一元博弈,其中涉及的价值观、个人成长目标等等,都不是一两句话就足以阐述的。
你有权不接受委托,但只要接受了就得提供服务。
杀人犯也有享受辩护的权利!
这不是金钱的问题,也不是职业道德的问题,这是人权的问题,每个人都有辩护的权利。很多法律援助案件都是为犯罪嫌疑人辩护的,这部分收入很少,基本就是社会公益,但是一旦接受了委托,就要尽职尽责地维护当事人权利,这才是职业道德。一视同仁,无论当事人涉嫌什么罪名。
嫌犯接受辩护的权利与个人罪状和律师性别无关,不管女律师愿意与否,任何嫌犯都有受到辩护的权利。至于说金钱与职业底线哪个更重要,我觉得两者互为保障,适宜的金钱收入保证律师能够守住职业底线,而职业底线又是保证律师永续执业的基本条件,两者二而一一而二,少了收入是无源之水,少了底线迟早遭殃。
其实这个问题的问法,似乎对律师职业不太理解。律师是司法框架内,控辩双方对立统一,从而更好体现法律公平公正。
再说了,家暴男应该受到法律制裁,但也有罪罚相称不相称的事,他的合法权益就由律师负责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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