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名下没有任何财产,只有一套农村宅基地住房能强制执行吗?:根据法律的有关规定,被执行人只有农村一套房产是可以强制执行的,但是农村的房产实际执行起
根据法律的有关规定,被执行人只有农村一套房产是可以强制执行的,但是农村的房产实际执行起来难度是比较大的。
居住权是每个人最基本的权利,哪怕是遇到债务的时候,法院也要保护债务人的最基本居住权,以前在债务人有抚养义务,而且名下只有一套房是不能执行的。但这个问题给债权人带来了很大的不公平,因为有的债务人有时候哪怕名下只有一套房,但是价值也很高,完全超过了他们抚养义务的承担范围,所以后来法院对债务人名下唯一住宅能否执行作出了修改。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规定:
金钱债权执行中,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被执行人以执行标的系本人及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为由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申请执行人按照当地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为被执行人及所扶养家属提供居住房屋,或者同意参照当地房屋租赁市场平均租金标准从该房屋的变价款中扣除五至八年租金的。”
根据这个法律规定,在执行债务人财产的过程中,法院首先要保障被执行人的基本居住权,但居住权并非指被执行人必须有自己的房产,而是有房屋居住,这个有可能是自己的房产价值比较低可以自己留着住,也有可能是通过租房来满足债务人的居住需求。
另外对于被执行人名下的唯一房屋法院并没有规定是说商品房还是农村住宅或者自建房,判定房屋能不能执行的标准是根据当地廉租房标准面积的价值,或者当地平均租金5~8年总价。
我们举一个最简单的例子,假如被执行人在农村唯一的房子价值20万块钱,而且有人愿意接手。而当地廉租房的标准面积是65平米(价值13万元),那只要申请执行的人为被执行人提供65平米的住房就可以处理被执行人名下唯一房子。
或者是按照当地房屋租赁市场平均价格,被执行人房子一年可以获得的租金是1.5万元,那只有申请执行的人一次性支付7.5万到12万之间(5~8年的租金),那就可以申请拍卖被执行人的唯一房子。
但在实际的执行过程中,农村唯一房产的处理是比较麻烦的,因为农村房产土地性质是属于集体土地房产,农村房屋没有房产证,也没有土地证,所以想要在市场上正常拍卖难度比较大的,一般都没有人愿意接手。就算有人接手,但未必也能执行落地,因为农村房屋的价值一般都比较低,拍卖的价值要远远低于当地廉租房的标准面积或者对应的市场租金。所以在实际执行的过程中,被执行人的农村房屋除非价值比较大,否则一般都很难执行到位。
从理论上,农村宅基地住房属于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属于可被执行对象,但是在实践中,因为法律对于宅基地的买卖有着严格的限制,并不能向国有建设用地一样在公开市场上流转,导致变现难度极大。
宅基地是对于农村的特殊政策,农民赖以生存的基本生活资料,是居住权的基本保证。根据规定,宅基地实行一户一宅政策,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不再批准其宅基地申请。所以如果法院强制执行该房屋,则会导致该农民永久地丧失宅基地使用权,所以对于宅基地的执行,法院一般是比较慎重。
同时对于宅基地的买卖,根据规定在农村集体所有土地上建造房屋并向社会公开销售,应当依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和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规定,认定该买卖合同无效。将宅基地上建造的房屋出卖给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以外的人的合同,不具有法律效力;出售给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政策关于宅基地分配、使用条件的规定。
为此,最高人民法院、国土资源部、建设部《关于依法规范人民法院执行和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协助执行若干问题的通知》对宅基地使用权的转让作出了程序性的规定,“人民法院执行集体土地使用权时,经与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取得一致意见后,可以裁定予以处理,但应当告知权利受让人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办理土地征用和国友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交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及有关税费。对处理农村房屋涉及集体土地的,人民法院应当与国土资源部门协商一致后再行处理。”
所以宅基地的买卖只能局限与本村集体经济成员以内,并且在处理宅基地使用权及地上房屋问题上设立前置协商程序。这样一来导致农村宅基地的价值以及变卖存在较大难度。
答:江苏及浙江不执行农村唯一住房。
2015年,最高院发布了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0条规定了债务人唯一住房可以被强制执行。但对唯一住房的范围没有明确,是否包括城镇住房、农村住房、小产权房、无证房等性质的房屋。按法条的理解,似乎都包含在内。
江苏省高院及浙江省高院对执行唯一住房的范围作了规定,明确了唯一住房仅适用于权属明确的城镇房屋,不包括农村宅基地上的房屋、小产权房及其他无证房产。
农村宅基地上的房屋若被强制执行,相当于特殊形式的买卖(如拍卖、变卖)。国家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对农村宅基地使用权转让有诸多限制,如一户只能有一处宅基地,城镇居民禁止购买宅基地上房屋等等。若按法释[2015]10号规定给予农民的被执行人以租金或房屋,而执行其唯一住房,势必严重农民的基本生存权。
相信,除苏浙以外的法院会对农村宅基地上唯一房屋的执行,持审慎态度。
许多人认为名下只有一套房不能强制执行,这是对“对于被执行人及其所抚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卖、变卖或抵债。”这一法条的误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七条规定:“对于超过被执行人及其所抚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房屋和生活用品,人民法院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在保障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亲属最低生活标准所必需的居住房屋和普通生活必需品后,可予以执行。”这一条明确无误地说明不存在名下只有一套房不可以强制执行的法条。
那么什么条件下的一套房才可以执行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中说明,被执行人年满50岁且其子满25岁有房,被执行人名下虽只有一套房;或被执行人名下房产满100平米,即便被执行人名下只有一套房产,依然可以强制拍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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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你提的问题我现在就答复你。根据你的描述。被执行人名下只有一套农村住宅。能被强制执行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解释的现行办法。经过确权农村住宅。农村宅基地。农村耕地。可以参与银行抵押贷款。在使用年限内。进行出租。承包。流转。等一些民事活动。根据国家现行法律。农村的住宅,或者农村的宅基地。农村的耕地,可以强制执行。以震慑老赖的赖账行为。促进法律的公平公正。在现行法律中有明文规定。
不能被强制执行,因为被执行人没有任何财产,法律有规定因为财产执行要考虑被执行人的基本生活保障,被执行人只有农村唯一的一套房子,没有其他可执行的财产,因而不能被执行的。
一般来说,农村宅基地是不能执行的。即使能够执行,也会存在变现难的现实问题。
如题所述,甲欠钱不还,乙一怒之下向法院起诉。经法院审理,乙获得了胜诉判决,但甲仍然没有还钱意思。于是,乙无可奈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受理并启动执行程序后,经网络查控和多番调查,发现甲的名下仅有一套农村宅基地,除此以外便没有其他任何财产。那么,可以强制执行甲的这套宅基地吗?
一般来说,现在法院的执行理念是,要竭尽全力开展执行,尽最大努力执行到位,但执行仍然要考虑到被执行人的基本生活问题。而如果被执行人仅有一套农村宅基地的话,那么多半也会继续就给他用于居住,保障他们的基本生活问题。
试想,如果被执行人仅有的一套农村宅基地也被执行了,那么他们一家以后便无家可归了,便会造成社会的不稳定因素,也不符合我们国家的人道主义原则。
更何况,农村宅基地的交易条件非常严格,即使能够强制执行,也会面临变现难的现实难题。
因此,这种情况下,多半只能寄望于甲今后能慢慢挣钱还钱了。
对于这个问题,从法律的角度来说,执行是可以的,但是由于被执行的这个财产性质比较特殊,可能执行起来比较困难,或者说变现起来更加困难。
因为按照法律规定,农村宅基地的土地,农民只是拥有土地的使用权,所以土地是不能进行拍卖或者执行的,因为这不是农民自己的财产,但是地上的房屋如果是农民自己出资所盖,是属于农民的财产。
但是由于农村宅基地上的房屋是建在宅基地上的,所以如果现在把房屋进行执行,相当于这个地也被执行走了,那么农民如果失去了宅基地,他是没有办法再进行申请的。所以这种情况下是会导致执行困难的。
另外一种情况就是,按照法律规定,农村的房屋是不能随意进行流转的,只能卖给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如果卖给了外村的成员,或者卖给了城镇户口的人,这种买卖合同也是无效的。
所以这种房屋即使可以变卖,但是由于受众的人群比较小,所以变现的可能性也比较小。所以这种情况下不是不能执行,而是执行起来会比较困难,另外,按照相关的法律规定,这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房屋在变现的过程当中,还要符合法律的相关规定和前置程序。
《关于依法规范人民法院执行和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协助执行若干问题的通知》对宅基地使用权的转让作出了程序性的规定,“人民法院执行集体土地使用权时,经与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取得一致意见后,可以裁定予以处理,但应当告知权利受让人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办理土地征用和国友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交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及有关税费。对处理农村房屋涉及集体土地的,人民法院应当与国土资源部门协商一致后再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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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问题需要考虑两个方面。
1、农村宅基地属于特殊房产是否可以执行,怎么执行?
对于第1个问题,目前我国执行法院在执行过程中,会按照下面3种情况进行考虑以及后续的处理:
1、具备初始登记条件的
执行法院处置后可以依法向房屋登记机构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
2、暂时不具备初始登记条件的
执行法院处置后可以向房屋登记机构发出协助执行通知时,并载明待房屋买受人或承受人完善相关手续具备初始登记条件后,由房屋登记机构按照协助执行通知书予以登记;
3、不具备初始登记条件的
原则上进行“现状处置”,即处置前披露房屋不具备初始登记条件的现状,买受人或承受人按照房屋的权利现状取得房屋,后续的产权登记事项由买受人或承受人自行负责。
2、唯一住房是否可以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法院需要保证被执行人最基本的生活条件,对于唯一住房执行要求较为严苛。只有在被执行人子女或者对其有抚养义务的人名下有房或者唯一住房明显超出基本生活需要的或者申请执行人支付被执行人5至8年房租后也是可以执行的。
所以,如果这房子属于被执行人唯一房产并且是生活必须的那么就不能执行,如果不是就可以“现状处置”由申请人取得房屋。
成天问这么些脑残的问题!!!能执行,再说一遍,能执行!!关键是你执行了有什么用?!!它不是城市里的房子,拍卖了,有买的。农村的房子,你就是拍卖,关键是没买的!!O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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