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球砸死女婴整栋楼判赔业主上诉,能否改判?:糊涂法官判糊涂案,这简直就是一种耻辱。说不好听点,这是典型的“株连”办案。在凶手都还不知道是谁的情况下,就可
糊涂法官判糊涂案,这简直就是一种耻辱。说不好听点,这是典型的“株连”办案。
在凶手都还不知道是谁的情况下,就可以断案,这或许是今年的第一大笑话。
举一个很简单的例子,如张玉环案,在凶手没抓到的情况下,是不是可以起诉全村人?这不是荒唐吗?
铁球砸死婴儿,凶手可恨!但你要去寻找凶手才对啊!为什么要让整栋楼的业主受牵连?这样办案能让人心服口服吗?法律的公平公正在哪里?
你破不了案,就是你的无能、不力。业主凭什么要为你的无能买单?真是奇了怪了。
@英雄拒绝黄昏 认为,这个案子一定要改判的,不然我们何谈公平公正?法律的严肃性在哪?
如果这个案子不改变,那真是天大的笑了。以后抓不住凶手,是不是要一个村一个镇一个县一个市的人买单?
这就是推卸责任,你破不了案凭什么要转嫁到无辜者的身上?如果这样都可以的话,@英雄拒绝黄昏 也可以大胆去办案了。荒唐,除了荒唐还是荒唐,无语!
【雨畦观点】不能改判。除非有人能找出高空抛物者。理由如下:
第一,法律条文已明确规定高空抛物的责任分配问题。
《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七条: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
这个法条的意思很明确,即如果找不到抛掷物品者,则需要实行“连坐”责任。一审法院判赔每户赔偿3000元,多吗?换位思考一下,如果你家孩子被无故砸伤,经抢救无害,你会是什么心情?你可能更多的是想把行凶者投进大牢吧,可干巴巴瞅着就是那么几个人,就是不知道是谁干的坏事,你难不难过?
并且这已经不是一件简单的民事赔偿事件了,这是赤裸裸地伤害致死行为,涉嫌刑事犯罪。如果高空抛物者再不出来,等待他的将会是牢狱之灾。
第二,每户赔偿3000元,并不多。这是有着计算公式的,并不是大笔一挥,张口就来的结果。
第三,业主上诉并不能改变结果。因为该案是于法有据的判决结果,钱是要赔的,对于没有证据证明自己无责的业主都得“连坐”,上诉并不能改变最终赔偿的金额,而能证明自己无责的业主已在一审举证证明,且已排除。
综上,我个人认为二审是会维持原判的,也希望各位业主赶紧履行责任,已告逝者在天之灵,好让生者节哀!
法律保护弱者,先有整楼赔付,待找到凶手向凶手追偿
这种判罚虽然有法可依,但归根结底没有真正的惩罚到抛物者,属于和稀泥式判罚。
有人说设身处地的换位思考,咱们就换位思考,你就想想如果你发生这种事,你是希望找到真正的责任人让他依法受到处罚,还是就满足于全楼赔偿?
所以我认为,这种过失致人死亡应当按照刑事案件来追查,不查到底不应罢休。不能单纯的和高空抛物损坏他人财产相提并论。也不能照搬现行法律条文就结案。
社会主义,不能和稀泥。判不了的案,抓不到人的,应该国家赔偿,国家有保护公民人生安全的义务
这是一种特殊侵权案件,对于高空抛物致人伤害的,首先要明确的是建筑物使用人不是赔偿,而是补偿。说明建筑物使用人对伤者的经济损失没有赔偿责任。
关于补偿人的范围,不是整栋楼的业主,而是伤者受伤时所在的最近单元的业主。在哪一个单元受的伤就是哪个单元的业主给予补偿。另外一楼业主可以排除,因为一楼业主不可能造成这样的后果。
关于经济损失补偿范围,不是对伤者所有的经济损失全部进行补偿,而是补偿一部分。
不太可能改判,这是法律明确规定过的。
《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七条规定:“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
当然,对于一楼是否属于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可能有争议。
但是,考虑到这个案子影响重大,基层法院处理前可能已经与中院沟通过,所以改的可能性不太大。
我是家子,十年法律人,关注我,每天看点法律故事,学点法律知识。
毫无道理,马路上撞死了人,司机跑了,是不是所有经过这条马路的人都要担责啊?在中国大地上一个人被杀了,找不到凶手,是不是要全国人民担责啊?也不符合疑罪从无的法律原则呀!
这种判法当然有很大的问题,与法律的本义有冲突。法律是用来干什么的?保护公民的正当权利不受侵害,保持公正公平合法性。所以铁球砸女婴对于法律来说就是要抓住凶手。抓凶手是公安局派出所的职责范围。抓不住凶手,拿整栋楼居民赔偿的法律依据是靠不住的,经不起推敲的。凶手只有一个,查不清楚,就罚整栋楼的居民,放纵了凶手,无故牵连了一栋楼的居民,法律惩恶扬善的本义没有了,也谈不上公平性。整栋楼的人也可以反诉来维护自己的权利。解决此类问题的关键在于物业管理,物业管理收了居民物业费,只收费不办事。城市的小区大都有物业费,但对于物业的职责范围,基本上没有一个书面的合同限定。导致很多物业公司腐败丛生,广大居民利益被输送给个别物业人员屡有发生。少部分小区居民拒付物业费屡试不爽。
这又是一桩合理合法,不合情的事件!
案情概述:
2016年11月11日,在四川省遂宁市油坊中街,一只健身铁球突然从天而降,砸中楼下一名未满一岁的女婴,后抢救无效身亡。事发后,当地公安立案调查,核查了整栋楼所有住户的信息,始终未能找出抛下铁球的肇事者。
随后,女婴的家属将整栋楼的业主,告上法庭,提出赔偿损失7924884.8元。
最后,事隔4年后,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作出宣判,该楼栋的所有在住业主(除确实调查证实无人居住的住户外),甚至连首层门店的经营者,以上住户每户赔偿人民币3000元。
对于遂宁市法院的宣判结果,我不置可否,毕竟在无法找到最终高空抛物的肇事者,这样一个结果也算是对家属的一个交代。
在这里我想说的是,事件发长达4年以来,经遂宁市法院宣判,虽然对受害人家属是有了个交代,但我想问问对于抛铁球的肇事者(或过导致失铁球坠落的人)隐藏的“你”几个问题:
1、被你错失砸死的,可是一条还不足一岁稚嫩的生命呀,她的死何罪之有?难道你从来不知道什么叫一人做事一人当?
2、另外,看着受害人家属,在失去儿孙时那种生不欲死的悲痛,难道你良心依然没有发现吗?难道你不是父母所生的吗?
3、看着所有业主无缘无故陪你埋单,难道你就心安理得了吗?
4、最后如果被砸的是你的女儿,难道你依然还是这么无动于衷和冷血吗?
俗话说得好,人在做天在看,不是不报,是时辰未到,今次你虽然逃脱了法律的制裁,来日,难不成你还能躲过天谴的报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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