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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让方能否以转让方未完成股东工商登记变更为由解除合同?

2020-09-07 13:16阅读(114)

受让方能否以转让方未完成股东工商登记变更为由解除合同?:不能。在股权转让实务中经常存在一种误解,即认为办理股东工商登记变更是转让方的主要合同义务,但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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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

在股权转让实务中经常存在一种误解,即认为办理股东工商登记变更是转让方的主要合同义务,但事实上并非如此。《公司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据此,公司才是股东登记义务人,转让方仅负有通知和配合的义务。准确地说,在股权转让中转让方的主合同义务是“交付股权”而不是“办理工商登记变更”。交付股权的义务具体体现为转让方将股权转让的事实通知公司,请求公司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并在需要时进行协助配合。转让方完成通知、请求及协助义务后即完成了股权交付义务。在转让方愿意配合的情况下,公司未能及时办理股东工商登记变更,转让方不构成违约,受让方不得主张解除合同。

根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三十二条规定,公司负责根据股权转让的事实进行股东名册的变更、公司章程的修订以及工商登记的变更。公司怠于履行变更义务的,受让方可以起诉要求公司履行变更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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