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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古代奴隶社会,人作为一种战利品,是可以买卖并且互相赠送的。到了封建社会,因为人分成三六九等,贫贱家庭买卖儿女,主要是为了换取救命的粮食,政府在无法解决贫困的基础之上,竟然允许买卖人口。在汉代和晋代,买卖人口的现象非常普遍。而到了元代,便出现了国际人贩子,高丽人,甚至非洲黑人都出现在我们国家

为了稳定地统治,为了让某些人能够活下去。

有句诗叫“朱门酒肉臭,路有冻死骨”,说的是大红门宅子里的酒肉多到发臭吃不完,路边却有吃不饱穿不暖的人冻死在那里。

虽然都是人,但是人和人之间还是有差别的。有一些人天生就是含着金汤匙然出生,他们什么都不用做,就可以拥有巨大的财富,身份地位高人一等。

而有的人就算一生辛勤地劳作,也无法得到温饱的生活。

当他们活不下去的时候,把自己卖出去或许是一种不错的选择。虽然失去了自由,但是却能够活着。

而那些天生含着金汤勺出生的人,他们也需要有许多的奴仆来供他们使唤…毕竟他们的子孙后代越来越多,但是奴仆却会老去,如果不买进新的奴仆的话,难道还要自己来伺候自己的子孙吗?当然是不可能的。

所以他们必须有渠道可以买卖人口,必须有更多的人口来为他们持续提供服务。

而官方当然不会禁止这样的行为。毕竟,如果能够不饿死的话,谁还会去造反呢?而如果家里的仆役够的话,也不会有那么多的矛盾产生,还能够享受人口买卖带来的利益。

当然,更为全面的讲,并不是完全允许所有的人口买卖。比如拐骗小孩,就是被官府,所禁止的。如果被抓到的话需要扭送见官。一番惩戒也是肯定少不了的。

比如非自愿的强迫的“逼良为娼”之类的行为。要知道,买卖双方,其实都是有契约,有流程的。如果不守规矩的人,那是不是今天我可以用武力去抢人来卖,明天我也可以强迫别人成为自己的奴仆……

所以,强迫的,没有经过官方允许的人口买卖,也是不行的。

买卖可以买卖,但是得按照官方的要求来。而实际上,这不过是为了维护他们自身的统治不被侵犯……不是因为人权,古代人,三教九流,人是有分等级的,下等人没有人权可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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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上,几乎所有朝代都允许买卖人口。离我们最近的清朝,即使已经有了人权意识的萌芽,买卖人口依然是司空见惯的事。《红楼梦》里就有很多丫鬟买卖的描写,薛蟠和冯渊争着买过丫鬟,贪图丫鬟美色,还想收归纳妾,被买卖的丫鬟连做主的自由也没有。

买卖人口,在封建社会的很长一段时间里,都是被默许的行为。但允许买卖人口,不代表所有关于人口的交易都是合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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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史上的人口买卖以近代的黑奴贸易最为猖獗,规模最大,而且最血腥。

欧洲人发现美洲大陆后大量移民。因为广阔的荒野需要大量的劳力开垦和基建,于是就近在非洲贩运大量的人口至美洲当奴隶,干那些最苦最累的活。

利欲熏心的西方殖民者,在非洲捕捉体魄强健的黑人,装船运往美洲贩卖给白人农场主。船上环境极差,生病饿死无数,贸易持续400百年,非洲损失人口一个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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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话题,恐怕花10年也不一定搞得好,也不是这里一万字写的下的。就讲讲金和清的人口买卖吧!

《金史》卷四十六《食货志一》:“

当收国二年时,法制未定,兵革未息,贫民多依权右为苟安,多隐蔽为奴婢者。太祖下诏曰:「比以岁凶民饥,多附豪族,因陷为奴隶。及有犯法,征偿莫办,折身为奴。或私约立限,以人对赎,过期则以为奴者。并听以两人赎一为良,元约以一人赎者从便。」天辅五年,以境土既拓,而旧部多瘠卤,将移其民于泰州,乃遣皇弟昱及族子宗雄按视其地。昱等苴其土以进,言可种植,遂摘诸猛安谋克中民户万余,使宗人婆卢火统之,屯种于泰州。婆庐火旧居阿注浒水又作按出虎,至是迁焉。其居宁江州者,遣拾得、查端、阿里徒欢、奚挞罕等四谋克,挈家属耕具,徙于泰州,仍赐婆卢火耕牛五十。天辅六年,既定山西诸州,以上京为内地,则移其民实之。又命耶律佛顶以兵护送诸降人于浑河路,以皇弟昂监之,命从便以居。七年,以山西诸部族近西北二边,且辽主未获,恐阴相结诱,复命皇弟昂与孛堇稍喝等以兵四千护送,处之岭东,惟西京民安堵如故,且命昂镇守上京路。既而,上闻昂已过上京,而降人复苦其侵扰多叛亡者,遂命孛堇出里底往戒谕之,比至,而诸部已叛去。又以猛安详稳留住所领归附之民还东京,命有司常抚慰,且贷一岁之粮,其亲属被虏者皆令聚居。及七年取燕京路,二月,尽徙六州氏族富强工技之民于内地。太宗天会元年,以旧徙润、隰等四州之民于沈州之境,以新迁之户艰苦不能自存,诏曰:「比闻民乏食至鬻子者,听以丁力等者赎之。」又诏孛堇阿实赉曰:「先皇帝以同姓之人昔有自鬻及典质其身者,命官为赎。今闻尚有未复者,其悉阅赎之。」又命以官粟赎上京路新迁置宁江州户口贫而卖身者,六百余人。二年,民有自鬻为奴者,诏以丁力等者易之。三年,禁内外官及宗室毋得私役百姓,权势家不得买贫民为奴,其胁买者一人偿十五人,诈买者一人偿二人,罪皆杖百。七年,诏兵兴以来,良人被略为驱者,听其父母妻子赎之。熙宗皇统四年诏陕西、蒲、解、汝、蔡等州岁饥,百姓流落典雇为驱者,官以绢赎为良,丁男三匹,妇人幼小二匹。

从材料看,金朝的奴隶很便宜。

清朝的人口贩卖:贩卖人口是暴利行业,古今一样。以川贩为例,最初的劫掠贩卖人口得利四五两银子,到转手获利十余两,到最终由川贩将人口贩入四川可获利二十余两。层层转手,均可获利倍至。贩卖人口如此有利可图,而贵州区域又多为贫穷落后之地,自然为当地不法棍徒从事劫掠贩卖人口提供了“资源”。而作为管理部门的土司官府勾结沆瀣,官吏兵丁渔利其中,又成为贩卖成功的“保障”和重要的前提条件。正因如此,川贩行为越来月猖獗。更重要的是,川贩的行为对于“改土归流”造成了阻碍。因为对于川贩来讲,“改土归流”的结果会堵塞原来土司管理或是管理无序的种种漏洞,而清政府的有效社会管理会加强,从事利润巨大的“人口买卖”会难以继续,不好做了。所以川贩对于“改土归流”是持抵制态度,以至于为土司们出谋划策,甚至有与政府直接对抗的可能,雍正四年(1726年),云南巡抚鄂尔泰开始在黔东南等地区“改土归流”时,对于川贩的危害认识的一清二楚。于是采取军事行动成为必然。鄂尔泰在贵州整饬川贩的行动先后持续了数年,而且分别在雍正四年(1726年)和雍正七年(1729年)采取了集中打击的行动。在前一次打击中,为了更有效地打击川贩,鄂尔泰采取了假道灭虢策略,因为当时主要是对贵州长寨地区的反抗清政府暴力行动的仲苗进行镇压,所以就以此作借口抓捕川贩,利用被抓捕的当地人众丰富抓捕川贩的线索。这次行动中,清军共擒获要犯阿捞、阿捣、杨世臣、王有余等12名,查明未被擒获的川贩47人。经审问,这些川贩的特点是:第一,大部分有亲属或同乡关系,构成贩卖人口的团伙,常年从事贩卖人口的罪恶活动,相当一部分川贩属于“积年川贩”。第二,部分川贩原有谋生手艺,在生意上与当地人关系密切,却见利忘义,干起贩卖人口的罪恶勾当,甚至有的已近耄耋之年,仍然助纣为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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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口贩卖有着悠久的历史,在中国至少有四千年历史。被贩卖者,最早是罪犯、战俘、欠债的平民以及奴隶,他们因为失去了人身自由,被像商品一样卖来卖去。到了封建社会,买卖人口仍然很猖獗,屡禁不止。古代人口的贩卖分得很细,有的贩卖是国家允许的,遇到特殊的年代,甚至皇帝下诏支持。但对于国家不支持的贩卖,古代的打击力度也很大,贩卖者是杀头之罪的。

贩卖人口,在中国至少在夏朝就存在了。进行奴隶社会以来,奴隶的最方便来源,便是罪犯、战俘及欠债还不起的平民。而奴隶因为失去自由,形同商品,因此是可以买卖的。夏朝末朝的名相伊尹便是个奴隶出身,且是奴隶世家,因为他的父亲是个既能屠宰又善烹调的家用奴隶厨师,母亲是居于伊水之上采桑养蚕的奴隶,他自己作为陪嫁的奴隶去了商地,可以说是“官卖”。伊尹是个奴隶也是个贤才,商汤“买”到了他可说是所“买”得人,帮助商汤打下了六百年天下;另一名贤相傅说,也是个奴隶,但傅说是个“自卖”型,因生活穷厄自卖自身去当劳工,《韩非子》一书说记载“傅说转鬻,舂于深岩以自给”,最后傅说被武丁访贤,辅佐武丁实现了“武丁中兴”;第三名贤相百里奚也是个奴隶,秦穆公用五张黑羊皮有价格从市场里买回,所以被称为“五羖大夫”,为了怕引起楚成王的注意,秦穆公“贵物贱买”,买百里奚的价格,就是一个普通奴隶的价格。

周代时,出现了专门负责人口买卖的官员,称为“质人”。《周礼·地官》记载,“质人掌成市之货贿、人民、牛马、兵器、车辇、珍异”,将“人民”与货物、牛马、兵器、车辇和奇珍异宝并列,成为交换的商品。当然这个“人民”并非平民,而是奴隶。奴隶成交后是需要开发票的,称为“质剂”。西汉初年闹灾荒,汉高祖刘邦公开下令可以买卖人口,“高祖乃令民得卖子,就食蜀汉”,当然,这个买卖人口是有序进行的,目的是为了活命。因为那个时期的灾荒已造成“人相食”,饥民饿死了一半。与其活活饿死,哪如被卖了有口饭吃保存性命。因为四川那个地方没有闹灾荒,所以很多人被卖到了四川。

东晋时期,买卖人口成为国家税收的一部分,史载“晋自过江,凡货卖奴婢马牛田宅,有文卷,率钱一万,输估四百入官,卖者三百,买者一百。无文卷者,随物所堪,亦百分收四,名为散估”。

一直到清朝,仍然有可以买卖人口的法律条文存在,雍正、乾隆年间,政府允许外省民人到贵州收买“穷民子女”,条件是必须通过“官媒”,地方官府在“卖身契”上加盖印章证明,且一次购买不超过四五人,“贵州经验”成功后,通过官媒买卖人口的法律又扩大到云南。在几千年的历史中,贩卖人口的合法化有两大特征,一是被卖人同意被卖,称为“和卖”或“自卖”。二是通过官媒,有国家正式的卖身契。卖身契和房契、地契一样,具有法律约束作用,被卖者或成为奴仆,或成为婢妾。古代的大家士族里,家里豢养的家奴与婢妾,大多是通过合法的买卖渠道而来的。

买卖人口,还分为“活卖”与“绝卖”。活卖也叫典卖,可以赎回的。因为生活困难,规定一定期限和条件,到时候再将卖出去的人口赎回来。比如典妻,丈夫把妻子典卖出去,等以后日子好了筹够钱再把老婆赎回来。另一种叫“绝卖”,也就是一次性交易,卖了就没有赎回的权利了。比如那些被卖到妓院里的娼妓,或终身为奴的人。想把他(她)再赎身,要花费超过当年数倍乃至几十倍的价格。杜十娘被李甲赎走,就属于这种情况。著名的梁红玉,也是韩世忠从妓院里赎出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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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历史上的人口买卖

1人口买卖的产生

2人口买卖的特征

3人口买卖的社会原因

4人口买卖的社会影响

二 男奴

1庸奴和佃仆

2家奴

3工奴和商奴

三 婢侍与姬妾

1婢侍、姬妾的认买人

2婢侍、姬妾的出卖者

3婢妾的转卖与馈赠

四 胡奴、驱口、旗丁

1胡奴、胡婢

2高凉、岭南生口

3驱口、旗丁

4部曲、家兵

五 娼妓、优伶

1娼妓

2优伶

六 人市、牙侩、人贩子

1人市与牙侩

2人贩子

主要参考书目

“卖身契”,这种人身买卖关系的特殊的契约,如果拿给当今社会的青年一代来看,也许会使他们感到如同看一幅甲骨辞的拓片那样困难,需要做出洋尽的注释和说明,方能使他们懂得内中涵义。即使这样,对于这种契约在社会实际生活中所起的作用,他们仍然未必能有更深的了解。然而,对于老一辈的人来说,情况就完全不同了。这种契约如同房契、地契一般,实在是他们太熟识的东西了。大概每一个进过私塾,粗通文墨的人,只要需要的话,都可以即刻草就,连眉头都不会皱一下。因为这种契约的规章、程式,也都是我们的祖先一代一代传下来的,前车可鉴,有章可循。对于这种契约产生的效果和具有的约束力,他们更有着清楚的了解。只要买卖者双方和中间人或担保人在契约上签了名,画了押,那么,一个人的命运就操在了另一个人的手中,被卖者就成为买者的奴仆、婢妾等受奴役的人。如果契约中没有规定赎身条件的话,这些被卖者就将一生一世地受着买者的摆布、驱使,甚至蹂躏、凌侮,不得有任何反抗。这种现象就是中国历史上的人口买卖。人口买卖在中国大地上绝迹虽然已有数十年了,然而,对于人口买卖的社会历史现象,却不应该不去了解。只有了解它,才能对丑陋而残酷的封建社会的中国有更深刻的了解。

1.人口买卖的产生

从中外历史来看,买卖人口并非中国所独有,姑且不说初期殖民者贩卖黑人奴隶的残暴事实,即以各国社会的一般情况而论,买卖人口的现象也都或长或短地出现和存在过。然而,要说人口买卖延续历史时间之长,买卖数量之多,那恐怕要数中国了。

在原始共产制社会里,每个氏族内部,过着共同劳动、共同消费的原始共产生活,人们的地位是平等的,自然不存在谁奴役谁、买卖谁的同题。在各个氏族和部落之间,关系就不一定是平等的了。原始集团和部落之间的战争,常常使一个原始集团沦为另一个原始集团的俘虏,而越到原始社会的后期,这些俘虏就愈显现出奴隶的色彩。不过,这种由战争造成的人奴役人的现象还只能叫做人口掠夺。当原始人的洞穴渐渐变成了一个个城堡,一个个原始部落的首领成为这些城堡的主人的时侯,他们更需要一大批人为他们耕田种地,养蚕织丝,守城护卫,因此,他们便利用手中的政治权力和军事实力,征服和掠夺奴隶,给他们戴上枷锁,让他们俯首贴耳地为自己服务。这种人口掠夺比原始社会的俘获战争奴隶更无情和残忍,也更野蛮和粗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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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口买卖的历史源远流长,原始社会人们无偿掠夺战俘,奴隶社会一些人利用手中的政治权力和军事实力,无偿掠夺奴隶;掠夺奴隶人口延续了很长时间。随着封建制度的确立,这种无偿掠夺人口的现象逐渐减少。但是,封建制取代奴隶制,只是一种剥削制度取代了另一种剥削制度,奴役制度本身没有发生本质的变化。只是部分无偿奴役转化成有偿占有,这个时期,产生了人口买卖。

从战国、秦汉以来,就出现人口买卖的现象,并且很普遍。那时,遇到全国性的灾荒,政府常常公开下令,让无以自救的百姓出卖自己的亲生儿女。《汉书·食货志》记载:

汉兴,接秦之弊,诸侯并起,民失作业,而大饥馑,凡米石五千,人相食,死者过半。高祖乃令民得卖子,就食蜀汉。

这是由于战争造成的全国性的灾荒,而引发的全国性的人口买卖。至于局部地区的灾荒引起的卖儿卖女的现象那就更数见不鲜了。即使在正常年景下,那种像晁错所说的“慈母不能保其子”“卖田宅鬻子孙”的现象也是随处可见的。此外,封建统治的各级官府和地主阶级所需要的奴仆婢侍等人,大量的是通过人口市场来购买的。西汉末年曾经企图改制的短命皇帝王莽批判秦朝政府“置奴婢之市,与牛马同栏”,就是反映的这种情况。类似上述这些情况的记载虽然不是很多,但仅从这些记载中,我们也可以了解当时人口买卖的一般情况了。

秦汉以后,人口买卖的社会现象仍然有增无减,尽管史家竭力隐晦这种事实,但留下来的零星的、片段的一些记载,还是使我们不难推测当时人口买卖的一般社会现象。从东汉光武帝刘秀多次发布的有关禁止奴隶的买卖、释放奴婢的诏令中,足以看到当时人口买卖的严重。

也就是说,一直到了清代,甚至是民国,依然存在着人口买卖现象。读过《雍正大帝》的人都知道,李卫就是雍正帝从人口市场买来的,这虽是历史演义,多少反映了当时的历史现状。

新中国建立以后,人口买卖被明令禁止,非法买卖人口将受到法律最严厉的制裁。然而因为有利可图,私下里的人口买卖(特别是贩卖儿童)现象还是时有发生。

历史上,之所以会长期存在着人口买卖,大致基于以下几点原因:

一、供贵族消遣的玩具

这主要是针对女性而言的,当然还包括一部分有特殊才艺如懂音乐、杂技等的男奴。

二、贫穷导致沦为买卖人口

这是主因,毕竟谁都不想寄人篱下,沦为他们奴隶,从此毫无人身自由,生死掌控在他人手中。

三、只求一碗粗茶淡饭的部曲

这主要是针对男性而言的,剥削社会,普通百姓几无立锥之地,唯有依附于一些豪门地主,才能求得一口饭吃,生存下去。

四、不幸成为万恶战争的俘虏

在古代,每场兼并或侵略战争必然相应产生大量的俘虏,这些俘虏便成为了胜利者的奴隶或商品。

五、无法逃脱命运的罪犯

古代盛行“株连”制度,往往一人犯罪,全家甚至全族遭殃,被株连的家人便沦为奴隶,被摆上货架。

……

总结:

就中国历史而言,人口买卖随着奴隶制度的产生便开始了,这是一切剥削制度产生的必然结果。时至今日,在某些黑暗角落,依然存在着罪恶的人口买卖,那些恶徒们为了一己之私,悍然违背法律,违背人伦,偷蒙拐骗,无所不用其极,贩卖妇女儿童。相信,随着法律制度的完善,公安部门打击力度的增大,这些罪恶的活动会越来越少,直至彻底绝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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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明确这样一个概念。人口买卖贯穿于整个中国古代史的发展历程中

中国古代有大量的奴隶,他们的名称各种各样,除隶臣妾,奴婢。但我们可以把他们都叫做奴隶。

人口买卖第一个时期:夏商周奴隶制社会。

夏商周时期的奴隶来源最有可能是战俘,商朝的奴隶很多由异族战俘组成,当时的奴隶大批用来杀殉,这是人的劳动力还缺乏价值的表现。

秦穆公时候的百里奚就是五张羊皮买来的。这时候主人可以随意屠杀奴隶。

人口买卖第二个时期:秦汉是人口买卖鼎盛时期。

秦汉时期的奴隶,大多可以通过买卖买来,有些人犯罪成为奴隶。

根据出土汉简的零星资料看一个普通家庭有奴婢三四人者不少见,所以有些人估计汉代奴隶数有几百万人,这可不是一个小数目,在肯定汉代的主要劳动者是小农的同时,我们不可低估当时奴隶在社会生产和生活中的作用。

人口买卖第三个时期:元朝和清朝两个少数民族统治中原时期。

元朝和清朝是有两个北方少数民族建立的政权,这一政权有一很重要的特点就是保留了一些奴隶制的特点。元朝将人分成四个等级,其中南方的汉人被称为南人是等级最低的,类似于奴隶。清朝统治中国称汉人为奴才,有些情况下,也是可以进行人口买卖的。

@问答 @脑洞趣味历史

中国的奴隶制有自己的特点,其中值得我们注意的一点就是奴隶所受的待遇较好。他们可以结婚生子,秦汉时主人要杀奴婢得得先向政府报告,得到政府的允许,否则要受到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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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口买卖自古有之。有需求就有市场

1.古代人口买卖情况概述

奴隶属于奴隶主的私有财产,可以随意的转让与买卖,并且奴隶市场设有专门的管理官员,维持奴隶市场的秩序。在中国两千多年的封建社会当中,人口买卖大部分时期都是合法的。封建社会早期,封建阶级不仅仅允许人口的买卖,而且还出台相关法律规范人口买卖的行为。直到东汉光武帝刘秀开始,才多次出现禁止人口买卖的法律。而到了隋朝,人口买卖又称为合理合法的生意,这与隋朝之前的长期战乱有直接关系。隋朝初建,百废待兴,人口买卖是隋朝税收的重要来源之一。之后唐宋元明清,人口买卖一直十分盛行。

2.拐卖人口类型多样,手段多变

拐卖类型如果按照拐卖后的目的分类可以分为杂役、奴隶、妓女、陪葬、炼丹、祭祀甚至食用。

拐卖的手段与当今相比有过之无不及。迷拐:用药物迷人,尤其是对小孩,这与我国东北早期的“拍花老头”近似。其次是诈术,一般用于妇女。古时候妇女身居闺中,文化水平普遍较低,按照现在来说俗称“缺心眼”。古代有个故事,就是诈骗团伙经常骑驴在乡村里游荡,看见妇女骑驴和丈夫出行,就过去搭讪,与妇女攀谈,逐渐加快速度与丈夫越来越远然后拐卖妇女。此外还有以招工为名骗人的,此行为与现代相同。人贩子经常到偏僻的山区以招工为名,然后把妇女儿童骗走卖掉。

古代也呈现团伙作案的趋势。史料记载,顺治年间,一名人贩子叫皮四被逮捕,其交代具体犯罪步骤说先有兰一贵等人将人骗到北京,然后交给皮四,皮四在姜然转给另个人叫金程远,金则负责出手卖掉。这个团伙辗转北京等地,先后卖出100多人。


3.古代对于拐卖人口的防治

虽然封建社会人口买卖猖獗,但是古代政府也出台相应的法律来禁止这样的行为。从《唐律。贼盗》、《大明律》、大清律对于“略人略卖人”均有明确的法律规定,依情节轻重会相应处以“杖责”“流放”“绞”等刑罚。对于亲属参与人口买卖将罪加一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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