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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耗归公,官绅一体纳粮,摊丁入亩,都是雍正皇帝上台后推行新政的主要内容。


随着康熙皇帝晚年的倦政,清朝出现了吏治腐败国库空虚等严重问题,等到雍正继位的时候实际上接手的是一个腐败成风,社会矛盾尖锐,国库空虚的烂摊子。

历史上很多朝代在经历了开国初期几位皇帝的励精图治后,总会迎来一个下滑的阶段,而这时通常会出现一位力挽狂澜的中兴之主,雍正恰好就是这个角色,在形势的逼迫下雍正必须大刀阔斧的改革,必须用铁腕政治,于是就有了“清世宗改革”

火耗归公

“火耗”源于明朝万历年间张居正的改革,由于“一条鞭法”的实施,田赋、徭役以及其他杂赋统一折合成银两上缴国库,在碎银重铸的过程中会有一定的损耗,被称为“火耗”,这种损耗本来很小,但是很多时候却成为人民的沉重负担,康熙后期各省征收火耗一般为三四钱,最高的达到七八钱,这部分比实际损耗高出来的部分,往往流入了官员的个人口袋。

雍正新政将火耗这种无定例可循的附加税改为正税,统一征收,这相当于断了当地政府的小金库。作为补偿,雍正给各级官员发放养廉银。这样的做法让清朝的国库很快充盈起来,但是失去了火耗这项额外收入的各级政府另出新招,比如借口银子的成色差等理由依旧盘剥百姓。

官绅一体纳粮

更合理的叫法为“一体当差一体纳粮”。

在封建社会,士绅阶层作为统治阶级是不用承担繁重的徭役,不必当差交税。举个简单的例子,秀才在古代科举制度中属于级别比较低的功名,但是考上秀才则有很多好处,其中免除一项就为家庭减轻了不小的压力。

而“官绅一体当差一体纳粮”等于剥夺了他们的特权,当然虽然名为“一体当差一体纳粮”但是并不是让他们真的去当兵和服徭役,可以折合成银两上缴,这种做法可以很大程度上增加国家的财政收入,但是触动了地主阶级的利益,实施起来困难重重。

摊丁入亩

这是雍正改革的核心内容,其核心是废除了实施两千余年的“人头税”全部并入土地税。简单来说就是对百姓以家庭人口数征收的人头税,改为以家庭田产来征税。

这样做的好处是减轻了没有土地或仅有少量土地农民的负担,将征税的对象转移到了拥有大量土地的地主阶层,提高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促进了人口的增长。

由于新政大多触动了统治阶级的利益,只能依靠强硬的政治手段强行推行,导致新政的实施举步维艰,虽然在短期内增加了财政收入减轻了农民负担促进了经济发展,但是缺少延续性,乾隆继位后很多新政都名存实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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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在看电视剧《雍正王朝》时,经常会听到“火耗归公、官绅一体纳粮、摊丁入亩”等专业名词。在这里,我试着用直白的方式给朋友们剖析一下。

火耗归公

火耗归公又称为耗羡归公,从汉朝就开始被立为名目。起因是地方政府在征收米谷等国税、从库存到运输京城的过程中,会遭到鼠偷鸟啄造成了损耗,地方官就给纳税者附加征收一个损耗税。

到了雍正朝,纳税人交缴地丁税是以白银的方式来支付。白银又不会遭到鼠偷鸟啄,怎么会再征附加税呢?

明、清两朝,都是实行银本位,白银是主要流通的货币,相当于现阶段的人民币。

国库发行的官银面值很大,在交易过程中需要钳碎,所以,地方官从民间收税,多是收到的散碎银子,成色也不等。这样的银子不便于上缴国库。

地方上要把这些碎银子熔成符合规格的官锭后,再把它上缴国库。在白银的熔制过程中,客观上是会发生少量的耗损,于是就有了火耗税的名目。

火耗归公之前,火耗附加税就是个地方官的“袖笼子”政策,根据地方官的贪心程度,随意收取。其中,有收取几分(相当于本金的百分之几)的清官,还有收取二钱几分(相当于本金的百分之二十几)的贪官。

火耗归公之前,火耗银不入国库,全部充作地方财政收入。主要用途是:填补前任和现任的地方财政亏空;地方出钱的财政支出;供地方官贪腐。

火耗归公以后,国家规范了火耗收取的标准,本金的百分之十左右,因地制宜。同时,国家规范了火耗银的用途,分为三块:一部分上缴国库;一部分用于地方财政开支;再一部分用于设立的“养廉银”支付。

火耗归公的实施,使火耗收取的政策走向透明化,整体上大幅度地降低了火耗收取的标准,减轻了纳税人的负担,促进了地方官员的廉洁,为养廉制度提供了资金来源。

官绅一体纳粮



官绅一体纳粮也称为“官绅一体当差,一体纳粮”。

自从有了科举制度以后,读书就成了一门职业,读得好的可以获得功名,例如:书读明白后,根据考试的成绩,依次有秀才、举人和进士的官封。

进士就不说了,稳稳地当官。秀才没官做,但也有一点点特权,可以免瑶役和一部分赋税,具体数目是二石白米(浮动价)。举人有可能被选官,机会不大,但可以免除一百五十亩地的赋税(浮动价)。

在官绅一体纳粮制度以前,那些官绅都有特权。他们一方面占有着大量的耕地,另一方面又享受着特权、缴纳占比很少的赋税,这样严重地影响了国库收入。

有一部分脑瓜子灵活的农民,把自己的土地寄放在官绅的名下,少交或不交国税。这是典型的钻政策的空子,挖国家的墙脚。

一些坏官绅,借机霸占农民的寄放地,使农民有苦没处说。这种现象有普遍性,还闹出了不少的官司,影响着社会的安定。

官绅一体纳粮制度以后,人人平等地纳粮,国库充盈了。减少了土地兼并,抑制了贫富分化,调节了阶级矛盾,促进了社会安定。

我多句嘴,旗人土地不纳粮,因为他们是那个啥,不深说。

我再多句嘴,这么好的政策,在乾隆朝被废除了。

摊丁入亩

摊丁入亩,又称作摊丁入地、地丁合一。

摊丁入亩的丁,指的是丁银,俗称“人头税”;亩则指的亩赋,,俗称“土地税”。

康熙帝曾经大手一挥,说:“凡我大清后代皇帝,永不加赋!



纠正一个常识,康熙爷口中的这个“赋”,特指的是人头税,并不包括其它的赋税。并且,这个赋是以康熙五十年的人丁数目为标准征收的丁税。

可以想想,顺治入关不足二千万人,到道光年间的四亿人,国家不加赋,怎么可能经营下去?

在摊丁入亩政策以前,清政府每五年搞一次人口普查登记。人头税是以康熙五十年的丁税额作为总任务,再层层分解到各个地方。

例如:德州府分了三十万两银子的人头税任务,刚好德州府三十万人,那么一人一两银子的人头税,对吗?

不全对!因为人头税的缴纳数额又分为三档:上户、中户和下户,按照家庭收入的多少来划档。

这样的操作,有几个漏洞:第一,关系户会瞒报、少报人口;第二,人头是活的,狡诈的人会躲避人口普查;第三,关系户会降档,减少上交人头税。无论怎样,人头税总额不变,老实的贫民会受到多摊派。

摊丁入亩以后,按照土地的占有率来分配人头税,就没空子可钻了,除非你瞒报土地数。这显然不行,因为少报的土地会被官收,得不偿失了。

摊丁入亩的实施,等于变相在均贫富,对土地少和没土地的人特别有利。

同时,户籍管理放松了,劳动力流动了起来,刺激了手工业和初级工业的发展。

全国人口增加这块,从雍正初年的二千六百万膨胀到乾隆五十六年的三个亿。

我是历史闲话人,祝朋友们阅读愉快!近一个月内,我会专注于剖析康、雍、乾三朝的历史事件,如果大家感兴趣,就顺手点个关注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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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官绅一体当差”没资格和“摊丁入亩”以及“耗羡归公”相提并论;“官绅一体当差”只在河南实行了很短一段时间,乾隆帝继位后就叫停了。

接下来我给大家介绍一下这三项政策,可以说每一项都是盘剥老百姓的恶政。

一、 摊丁入亩只是改变征收方式,并不是“仁政”。

历史学家吕思勉先生早就说过“摊丁入亩”只是顺势而为,并不是什么“仁政”。

康熙五十年以后新生的人丁,永不加赋。到雍正时,就将丁银摊入地粮了。这是事势的自然,不论什么人,生在这时候,都会做的,并算不得什么仁政。

早在康熙朝,许多省份已经实行了“摊丁入亩”,这就是“丁随粮起”、“丁随地起”。比如四川在清朝康熙年间属于地广人稀的省份,早就实行了“丁随粮起”,把人丁银折进田赋里。

四川因为地广人稀,所以折丁比例是“三朋算一丁”,也就是三个四川人算一个缴税的“丁”;而在浙江,则是一户一丁,也就是不管这户有多少口人,一律折算一丁。

而贵州、陕西、福建这些“人稠地少”的省份,如果把人丁银折算进入田赋,那么有田的人会吃不消,所以这些省份一直到光绪年间才陆续完成“摊丁入亩”。

但即使如此,雍正六年七年,陕西、广东也有十几万人因为“摊丁入亩”逃入四川。

另外,雍正帝宣布“摊丁入亩”时,各省相比康熙五十年宣布永不加赋时,丁银都增加了不少,福建省人口相比康熙五十年减少了2万丁,可丁银却增加了1万两。这其实就是悄悄的加税。

而摊丁入亩后,清朝财政收入并没有明显增加。

康雍乾嘉道咸六代帝王,从康熙二十四年一直到太平天国运动爆发前夕,清朝地丁银一直在2800万-3100万两白银之间浮动。

康熙二十四年全国地丁银:2823万两;

雍正二年全国地丁银:3028万两;

乾隆十八年全国地丁银:2964万两;




二、 耗羡归公实质就是雍正帝悄悄加征新税

雍正帝之所以要实行“耗羡归公”是因为康熙末年普遍的财政亏空,但是康熙末年普遍的财政亏空根本原因是清朝奇葩的财政分配制度造成的。

清朝地方财政少则62.45%(奉天),多则92.7%(浙江)是要上缴中央的,这叫“起运”。


留在地方的叫“存留”,但即使“存留”在地方的钱,80%左右也用于驿站维护(军需),地方行政办公费用严重不足。


剩余的钱如果地方官想修桥铺路必须事先申请,事后报销(奏销制度),手续异常的麻烦。


清朝这么做的目的就是尽可能把钱都用在军队上,给地方事务用钱越少越好,最好没有,最好是当地所有事物都是当地士绅交完税后自己自筹办理。


但是,实际操作中地方有许多政务是必须要花钱,而且没办法事前打报告的,“救灾”、“修路”、“灭蝗”这种正经开销。


也就是说清朝前期官场亏空,主力不是贪污,也不是借国库,主力是地方行政开支所带来的制度性亏空。


这一点清世宗本人都一清二楚,他在上谕里提到大兴宛平县经常因为“亏空”被弹劾,但是这两县“亏空”不是贪污,是因为经常有临时性公务,不得不挪用国库资金导致。


另一个更为讽刺的例子是清世宗派自己的心腹,传说中清高宗生父陈世倌去做山东巡抚清理山东官场亏空,结果做了两年山东巡抚的陈世倌离任时自己还创造了12.7万两白银的“亏空”。


清世宗根本不管问题出在政府财政分配上,而是一味强硬追缴“亏空”,官员又不能点石成金,再说制度性亏空凭什么要官员自己掏腰包贴补?


所以,清世宗要官员弥补亏空,各级官员当然只有压榨老百姓,清世宗也觉得自己这么要求有点过分,所以他干脆把康熙朝属于灰色收入的“火耗”直接变成合法政府收入,之后所谓养廉银其实就是清世宗和官员们一起“分赃”。


以最早实行“耗羡归公”的山西为例,山西前三年耗羡银,每年必须拨二十万出来还山西之前全省欠下的五十万两白银的亏空。





第三、官绅一体当差是清政府对士绅阶级进行重复征税


官绅一体当差这个政策没有在全国推广,只是在河南实行过一段时间,这个政策本质是典型的重复收税。

摊丁入亩的实质就是田赋、差役和丁银逐步合一,形成“一切出于田赋”(袁良义,《从明一条鞭法到清一条鞭法》)

也就是说朝廷应该拿钱去雇人服役。

可清政府不按照市场价雇人,只按照官方价格雇人,雇不到人怎么办?

衙门加钱?做梦!

加征士绅和自耕农一笔钱,补齐中间差价,甚至还可以从中再赚一笔。

以河南河工为例,康熙十六年时,河工市场价就是每月四两银子,但是康熙时期河道总督只能出每月一两二钱银子,还经常被克扣(康熙、雍正时期都有要求不得克扣河工工钱的行政命令,可见必定有克扣)。

河工大量逃亡怎么办?

让士绅和自耕农“按亩出银”,用市场价雇人呗。

这不就是重复征税吗?


综上所述,雍正帝几大经济政策到头来损害的都是清朝老百姓的利益,十足的恶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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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的火耗归公,官绅一体纳粮和摊丁入亩即是雍正二年的“雍正新政”的主要内容。雍正之所以要出台这样的一些政策主要是为了修补康熙朝以来的国库亏空问题,而康熙朝之所以会造成国库亏空,其主要还是在于明朝遗留下来的财政问题。



明朝是一个被银子砸死了的王朝,从南美洲流入明朝的白银多达3.2万吨,这些白银并没有使大明王朝强盛发达,相反,它所带来的连锁反应让这个王朝走向了灭亡。而这其中的一个重要问题就是张居正改革所出现的银本位货币政策。

张居正的一条鞭法改革初心其实是好的,可惜有这么几个问题没有解决。第一就是银本位的火耗,第二就是官员免税的政策,第三就是人头税。这些问题甚至遗留到了清朝,康熙皇帝提出了滋生人丁,永不加赋,算是将人头税固定在了一个范围内。但是火耗问题却越来越严重,官绅的免税与土地兼并的问题也随之而来。



到了康熙晚年,朝廷要对西北用兵时,才发现国库里居然拿不出银子来。而国库亏空之大,也是触目惊心。于是,雍正皇帝上位之后决心彻底改变这一问题,提出了“雍正新政”。

所谓火耗归公,就是不再允许地方摊牌火耗。原本铸一两银子的火耗为二分,两江最严重的时候,一两银子的火耗竟然收到了三钱。严重的火耗盘剥也让老百姓苦不堪言。那么,火耗归公之后,有了恒定的火耗,而这些火耗银两又被朝廷以养廉银的形式发给官员,减轻了一些对百姓的盘剥。



官绅一体纳粮,即是废除了明朝的官绅免税制度,无论是什么人,只要有田地就要上缴赋税,土地兼并的情况也就不那么猖獗,也避免了老百姓只给官员交粮不给朝廷交粮的情况。摊丁入亩,即是将人头税归入田赋里,以提高一成至三成的田赋废除了人头税。中国的人口也从摊丁入亩之后,爆炸式的膨胀,到乾隆五十年就增长到了4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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帝国财政如何能达到比较稳固的平衡状态,换句话说,什么是中央帝国财政系统的最佳范本。

官僚系统冗员、冗费造成的开支,和战争带来的军事开支虽然巨大,但只要财政收支依然能够平衡,王朝的统治就可以延续下去。可惜这太难了,清以前的王朝都或多或少没有处理好开支和收入之间的关系,在制度设计上,总是顾此失彼。我们前面说了,中央帝国的财政有三根支柱,其中土地收入是最核心、最基本的收入。一般来说,只要这根支柱顶得住屋梁,官营经济和垄断货币发行这两根柱子,统治者一般不会滥用。就像汉武帝,如果土地税够用,他也不会动盐铁官营和增发币种的脑筋。但事实上,土地税很难收,因为人口和土地这两个生产要素,都会随时间变动。户籍管理和土地清查,自古是个难题。而清代财政之所以能成为整个中国古代财政系统里最平衡的一个,就在于两个点,一个是它从清初开始就看明白了,土地是最重要的,因而对其余的收入,都放宽要求。包括工商业税等各税种的税率,都收取得很低,而越放宽,民间经济越是受到正向刺激,反而变得更加繁荣。

在第一点,也就是看清土地收入重要性的基础上,清朝财政收支平衡的第二个关键点在于,它针对土地和人口问题,设计了一系列有效的制度。尤其是雍正的两个财政制度设计,帮助大清朝在土地和中央财政之间,打造了一条强健的输血管。这就是“摊丁入亩”和“火耗归公”。

先说“摊丁入亩”。

摊是分摊的摊,丁是人丁的丁,入亩就是入地的意思。简而言之,就是大清朝土地税不按人头收,改按土地收,而且所有徭役赋税,全部归在这一类里,一次征缴,一年轻松。这个制度的设计逻辑,其实就是要简化收税流程。

所谓摊丁入亩,就是每户只按照自己拥有的土地数来征收。什么意思呢,比如其他朝代,按人头来收税,一家五口人共有一块地,生了个孩子,或者娶了个媳妇,成了六口人,就得多交一份赋税,但其实土地并没有变多。但如果放弃人头税,按每家的土地数征税,就合理多了。新增几口人没关系,只要土地数没变,该交多少还交多少。这个制度除了保障政府财政的固定收入外,同时减轻了每家每户未来的土地税负担。并且最主要的一点在于,绕开了前代难以解决的户籍问题,政府只要查清楚有多少土地,就可以征税。而户籍制度的放松,又促进了各地区之间人口的流动,人口的流动,又激活了工商业的繁荣程度。整个民间经济的活力,都被相应激发了出来。

这是雍正的第一个制度设计。至于他的第二个制度设计火耗归公,在某种程度上,是一个抑制官僚贪腐的制度。

虽然是抑制贪腐,但火耗归公跟以前的刺史制度、御史台等监察制度有着根本的不同。雍正是试图深入制度内部,通过系统性的改革去约束贪腐,而不是在外围增加一个监察人员。这在中国古代是非常罕见的一种制度理性,我们来看一下。

所谓火耗归公,火是火焰的火,耗是消耗的耗,归公就是归属公家的归公。先解释火耗。清承明制,明代采取两税法,一年收两次税,夏天一次叫夏税,秋天一次叫秋粮。因为是太祖朱元璋确定下来的,所以是个死规定。但因为太机械,根本没法执行,所以在后世皇帝那里,虽然制度本身没有改变,但出现了很多通融的方法,最显著的就是可以以物资或钱财交税。实际上在朱元璋死后,大家交税就已经倾向于用钱财,而不是实物了。到了清代,银本位的货币制度已经在民间自发确立,清政府把它当作明代的遗产接收了下来,在地方缴税过程中,也不再用实物粮,而是用银子了。

但用银子就出现了一个问题,地方收上来的银子往往都是散碎小块,这不能直接送往中央。所以每年当地政府收完税,都要将一大堆碎银子回炉锻造,重新打造成大块的银子,再装箱转运。而银子在回炉重铸的过程中会出现损耗,这一笔损耗是需要算在当地征缴的赋税里的,这就是“火耗”。打个比方,你的税是100块,填补损耗需要5块,那你要交的就是105块,只不过今年是5块,明年可能是10块,没准儿。你肯定也看出来了,这追加的火耗银数量,是地方政府贪腐的重要来源。而雍正的火耗归公是什么意思呢,就是将这追加的钱确定下来,由政府统一征收。收上来之后呢,中央财政也不留着,用来补贴当地政府,名字叫养廉银,抚养的养,廉洁的廉,寓意非常清楚。火耗归公这个制度承认了灰色收入的合理性,承认官员也是人,而后通过制度来约束这些灰色收入。这比一味喊打喊杀地遏制贪腐,要更有效。到了后期,养廉银甚至比官员俸禄还要高。火耗不够用的时候,皇帝还从财政里出钱补贴。

经过雍正的摊丁入亩和火耗归公两项基础性、全局性的制度改良,清代的财政制度在很长的历史中都保持了高效和稳定。以乾隆三十一年为例,政府收入是四千八百五十四万两白银,其中地丁银收入有近三千万两,占总财政收入的百分之六十。其余百分之四十,则是来自政府的官营经济、工商业税收、关税等等,但单个拿出来,都不是大头。清代的财政收入继承了明代的财政框架,依然是一个以农业收入为基础的国家,而这一年的国家支出是三千四百五十一万两白银。一比较我们会发现,大清政府一直到乾隆三十一年,每年还能盈余近三分之一的当年财政收入。

当然,你说难道官僚系统冗余和军费开支这两个财政黑洞没有影响到大清朝吗?你还别说,清朝的官僚冗余并不比其他朝代少,军事行动也不少。比如乾隆时期的战争花费,一度达到了一亿五千万两白银,相当于政府四年多的财政收入。但即便如此,乾隆十年、三十五年、四十三年、五十五年,以及乾隆之后的嘉庆元年,中央政府都下了免天下钱粮的决策,给百姓免税了。而这还只是大型的免税,还有许多小型的免除各种琐碎税务的举措。这说明在清代财政制度改革的影响下,整体的民间经济都非常繁荣,财政和社会的稳定,让大清朝的政权相对平稳,仿佛真的可以千秋万代。

虽然从财政的角度上看,清朝的财政在鸦片战争以前,达到了高度的稳定和平衡。但从制度设计的本质上看,以土地收入作为根基,轻视工商业和金融业的做法,让清朝始终无法冲出农业社会的局限。本质上这依然是一个以土地制度为基础的农业保守型的财政系统。这个财政系统追求的不是财政扩张,而是财政稳定。这与西方国家以商业扩张和金融掠夺为基础的财政系统相比,就是农业社会和工业社会之间的对抗,不是一个生产力水平上的较量。所以当1840年鸦片战争爆发时,大清朝稳定的财政局面被打破,中华大地陷入了从未有过的大变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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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棠棣,一枚历史爱好者。欢迎大家【关注】我,一起谈古论今,纵论天下大势。君子一世,为学、交友而已!

这个问题我来回答:

一、火耗归公政策

1.火耗归公政策的提出

火耗归公又叫耗羡归公,康熙时就有人提出,没有得到皇帝的允准,未能实行,雍正元年五月,湖广总督杨宗仁再次提出。

他奏称:地方上的公事开销,都是地方官勒派百姓供应,不如令州县官在原有耗羡银内节省出二成,交到布政司库房,“以充一切公事之费,此外丝毫不许派捐。”

耗羡本来是地方官私征私用,如康熙所说是地方官的私事,杨宗仁要他们拿出一小部分归省里,作为公用,实际上是提出了具有耗羡归公意义的建议。雍正见到他的奏折,立即加以支持,说他“所言全是,一无瑕疵,勉之”。鼓励他好好实行。

同年,山西巡抚诺岷因该省耗羡问题比较严重,要求将山西各州县全年所得的耗羡银,通通上交布政司库,一部分用作抵补无着落的亏空,一部分给各官作养廉银。

这是全面实行火耗归公的办法,雍正高兴地批准他在山西实行。二年年初,河南巡抚石文焯折奏:该省共有耗羡银四十万两,给全省各官养廉银若干,各项杂用公费若干,下余十五六万两解存藩库,弥补亏空,因此办公费用都出在耗羡内了,不再议捐民。这也是耗羡提解的办法。

雍正原本看不上石文焯,见到这个奏折,在批中表示赞赏:“此奏才见著实,非从前泛泛浮词可比,封疆大吏,原应如此通盘合算,如何抵项,如何补苴,若干作为养廉,若干作为公用,说得通,行得去,人心既服,事亦不惧,朕自然批个是字”。在雍正支持下,山西、河南首先实行耗羡改革。

2.政策的实施

雍正对于耗羡及耗羡率,只许减少,不许增加:“倘地方官员,于应取之外,稍有加重者,朕必访闻,重治其罪”。

自从耗羡提解,各省火耗率均有所变动有的一变再变。各省内的州县火耗率也不相同,但各省有一个平均数字。现将所知者列表于下。

表中所示,在多教地区,耗羡率有不同程度的下降,而且在一些地区随着时间的推移在递减,如山西、山东有的降低幅度较大,如河南、山东。按汪景祺的《西征随笔》说法,鲁、豫两省原来火耗高达正赋的八成,但田文镜说山东是按一成二至二成以上征收的,这两个数字相差太大,田是据官方报告而言,他也知道:“州县每有征多报少之弊,即实际苛敛的要多,汪说的可能是把地方官所有的私派都算上了,也可能系来自传闯,有所夸张,然而鲁、豫耗羡太重当是事实,因此那里的耗羡率实际下降的很多。



个别地区耗羡率略有上升,如江苏,这里钱粮多,原来耗羡率低,耗羡银绝对量还是大的。这时该地官员大约看到别的地区耗羡率总在一成以上,于是也悄悄增上去。总的状况是耗羡率降低了,扭转了康熙后期地方官狂征滥派的严重情况。

3.耗羡归公耗羡银的用途

耗羡归公后,它的用途,雍正规定是三大项,一是给官员的养廉银,二是弥补地方亏空,三是留作地方公用。用以清补亏欠,主要是雍正初年的事。

如元年,山西实收耗羡银四十三万两,用作补偿亏空二十万两,占总数的百分之四十七,各官养廉十一万两,占百分之二十六,给州县作杂费用的二万一千两,通省公费七万一千两,计九万二千两,占百分之二十一,尚余二万一千两。

各省弥补完毕或基本清楚,补偿的这笔费用就转用到官员的养廉上。

所谓“养廉银”,是给官员生活办公补助费,以此不许他们贪污,保持廉洁奉公。耗羡在州县官私征时,是没有法律规定的但又是合法的征收,耗羡归公后,耗羡完全合法了,但收入不归州县官,而属省政府,这样州县官失去一条生财之道,势必在已成正项赋税的耗羡之外再去横征暴敛,为了防止新的贪赃不法的出现雍正决定给州县官一部分生活、办公补助费。

过去州县官的上司靠他们送礼,他们失去了自行支配的耗羡银,无从馈赠,绝了督抚司道的财源也不行,于是也给他们补助费。这就形成了地方上各级官员的养廉银。

4.火耗归公评价

雍正实行耗羡提解,使原先被侵蚀的国赋,用本来为地方官私有的耗羡加以补偿,确定养廉银制度,希图防止以后再发生侵吞,保证国课不致短;控制火耗率,禁止地方官恣意加派,也保障百姓完纳正税。所以这项制度的精神是为保证清朝政府的赋税收入,做到国库充盈。

耗羡归公、清查亏空,养廉银三事同时进行,它使恣意加派、授受规礼、贪婪勒索的恶劣风习和败坏的吏治有所改变。

耗羡归公和养廉银制度使地方政府的正税和附加税都制度化,支出按预计的进行,是政在财政管理上的进步。

耗羡提解后的耗羡量,大多数地区比州县私征时减少了,这对民间自然有好处。乾隆初年内阁学士钱陈群说:“初定耗羡,视从前听州县自征之数有减无增。奉行以来吏治清,民亦安业”。

这样说不免有溢美之辞,然亦反映耗羡归公确实有益于民生。

上述种种说明,耗归公和养廉银制度,表面上肯定了封建政府的加派,实质上益整顿吏治,相对减轻人民的负担,从而有利于社会生产力的发展。



二、官绅一体当差纳粮

清朝入关之初,依照官员品级优免该户一定量的丁役,免除士人本身的差役和一切杂办。地方官在收税时就把官员和士人称为“官户”、“儒户”,“宦户”,各地叫法不一,而且不断变化,所谓“绅监衿吏户名,朝改暮迁”,大概讲来,秀才称为“儒户”,监生称作“宦户”。

这些绅衿户都享受法定的免役权,绅衿还自行抢夺权利,雍正说“荡检逾闲不顾名节”的士人,“或出入官署,包揽词讼;或武断乡曲,欺压平民;或抗违钱粮,藐视国法;或代民纳课,私润身家。种种卑污下贱之事,难以悉数”。

绅衿应有的徭役负担落在小民肩上,这就在赋役问题上造成贫民与绅衿的矛盾,贫民与维护绅衿特权的封建政府的对立。这又是一种社会矛盾。

雍正认为政府、绅衿、平民三者的矛盾,肇端在不法绅衿,就把矛头指向他们,希图剥夺和限制他们的非法特权,使他们同平民体当差。

二年(一七二四年)二月,下令革除儒户宦户名目,不许生监包揽同姓钱粮,不准他们本身拖欠钱粮,如敢抗顽,即行重处。

雍正深知地方官易同绅衿勾结,特地告诫他们认真落实这项政策,”倘有瞻顾,不力革此弊者,或科道官参劾,或被旁人告发,查出必治以重罪”。

过了两年,雍正再次严禁绅衿规避丁粮差役,重申绅衿只免本身一丁差徭,“其子孙族户滥冒及私立儒户宦户,包揽诡寄者,查出治罪”。适应这项方针,雍正政府施行了一些具体政策。

1.士民一体当差政策

雍正元年(一七二三年),河南巩县知县张可标发出告示,令“生员与百姓一体当差”,引起生监的不满,恰好他同县学教官杨倬生不和,本人又曾经向属民借过银两,杨以此为由,煽动生员控告张可标,实际上是反对张的士民一体当差政策。

这时内阁学士班第到巩县祭宋陵,获知此事,作了报告,雍正令豫抚石文焯调查张可标是否有贪婪不法情事,同时将闹事的衿监重绳以法。惩治他们主要是从维护社会秩序出发,坚持士民一体当差政策也是重要原因。

二年(一七二四年),河南封邱令唐绥祖因黄河堤防须用民工,定出“每田百亩出夫一,计工受值”的办法,使有田人出夫,绅衿也不例外,这正是“绅衿里民一例当差”精神在河工上的体现。唐绥祖的上司田文镜肯定他的做法,进一步规定:在大堤一二百里内有田土的地主,照佃户多少,认夫几名,俟防汛工程需要,随传随到。四年(一七二六年),他把这顶办法正式报告雍正。

2.严禁绅衿包纳钱粮和抗粮的政策

四年,贡生张鹏生将民人郑廷桂等应纳钱粮包揽入己的案子发生了,刑部议将张柳号三个月,责四十板,雍正拿他作典型,加重处理,枷责之外,发遣黑龙江,同时命令大臣重议生监包揽钱粮的治罪法。

次年,批准朝臣的建议:凡贡监生员包揽钱粮而有拖欠的,不论多少,一律革去功名;包揽拖欠至八十两的,以赃、以枉法论处,并照所纳之数,追罚一半入官;百姓听人揽纳,照不应重律治罪失查的官员,罚俸一年。

这一年,保定举人苏庭奏请缓征钱粮,雍正说直隶绅衿包揽严重,苏必定是这里头的人,命令革去他的功名,调查他日常行为。还是这一年,直求东光知县郑三才奏称该县“地棍绅衿把持包揽,挟制官府,拖累平民,弊端种种”。雍正命严行查处。



对绅衿本身的纳粮,雍正也加强管理。六年(一七二八年)规定,凡系绅衿钱粮,在税收印簿和串票内注明绅衿姓名,按限催比,奏销时将所欠分数逐户开列,另册详报,照绅衿抗粮例治罪,若州县隐匿不报,照包庇例议处。

八年(一七三O年)进一步规定,州县官要把文武生员应纳的钱粮造册送学官钤印颁发,每完若干,照数注明,按季申送查核”。雍正还规定,每年年底,生监要五人互保没有抗粮、包讼的事情,完纳赋粮以后,方准应试。多方面促使绅衿交纳税课。

对拖欠粮赋的绅衿,雍正严不贷。五年(一七二七年),甘肃阶州绅衿抗粮,护理巡抚印务的钟保,以署知州陈舜裔激变士民的罪名,题请将其革职,雍正不答应说陈舜商“催办国课并非私派苦累民间,若因此将伊革职,则实心办事之人必退缩不前,而无赖生事之人皆以挟制官长为得计矣。

指示将抗粮不法人犯严加审讯,同时责备钟保“沽名邀誉”,不要他办理这件事情。湖广地区不断发生士民抗粮事件,安陆县武生董建勋连年不交钱粮,当地将他革去功名,予以拘禁。

雍正为防止劣绅干政,不许士民保留地方官。士民保留的去任地方官员,应该是有政绩的,或被冤抑的,百姓怀念他,或为他鸣不平而要求他留任。但雍正看到这中间有官员买嘱保留的,有劣绅为讨好去任官而保留的,是一种刁风恶习,严行禁止。

3.制定主佃关系法令

绅衿不法,虐待佃户尤甚,雍正在处理主佃关系问题上,也注意打击不法绅衿。二年(一七二四年),广西生员陈为翰踢死佃农何壮深雍正说佃户必不敢先动手殴打生员陈为翰一定是劣衿,因令巡抚李绂严审清楚。他认为读书人打死人与其身分不合,不应该照常人案例论处,命刑部与九卿重议生员“欺凌百姓殴人致死”如何加倍治罪的法令。

五年(一七二七年)田文镜上疏,请将凌虐佃户的乡绅按照违制例议处,衿监吏员则革去职衔,雍正说他只考虑了绅衿欺压佃农一而,没有顾及佃户拖欠地租及欺慢田主的问题,命再详议,于是定出田主苛佃户及佃户欺慢田主之例。

又具体规定,秀才监生擅责佃户,除革去功名,还处以杖八十的刑法。清朝法律,凡人之间拷打监禁,罪止杖八十,雍正定律例,将衿监擅责佃户以满刑论处,表示了严厉禁止绅衿欺压佃户的态度,它还表明佃农的法律地位和地主是平等的,起码在这里是如此。

清代法律专家薛允升论到此事,有所不解,也有所不满,他说“佃户究与平民不同,擅资即拟满杖,似嫌太重”。从这里可以看出,这个关于主佃关系法令的制定,具有不可忽视的意义。

4、官绅一体当差纳粮的评价

雍正用这些办法调节绅衿、平民、清朝政府三者关系。他对绅衿有所节制,对不法绅衿有所打击,然而不是与他们为,他说有的地方官为得百姓称誉,故意摧折乡绅,但是乡绅或者是父祖,或者是本人为国效劳,这样的簪缨之族,怎么能故意压抑他们呢!

他说对绅士应分别情况,区别对待:品行端方的,应当加意敬礼,以为四民之表率,有一般过愆的,则劝戒之,令他改正,对那些不肯改过,就应当以法惩处。

针对田文镜处罚田主擅责佃户建议所作的指示,就是他作为地主阶级的最高代表维护绅衿利益的表现。他所反对的是绅衿的不法行为,超越于清朝政府所给予的法定权利,因而侵犯了政府权力,过分危害了平民,不利于封建社会秩序稳定的行为。



雍正为保护政府和平民的正当权利,用剥夺绅衿的非法特权、平均赋役的办法,使平民、绅衿、清朝政府三者间的矛盾得到一定程度的解决,维护清朝的有效统治。

三、摊丁入亩政策

1.摊丁入亩政策的实施

早在明清之际,有的官员鉴于徭役制的弊病,在自己主管地区进行改革。明末陕西户县实行并丁于粮的办法,即把丁银归入田粮征收,不再按人丁完纳。崇祯八年(一六三五年),汉中府城固县亦实现“丁随粮行”新法,顺治十三年(一六五六年),南郑县也推行这一方法。

康熙中,农民以运动的方式表达了反对以丁派役的愿望。浙江宁波府农民提出“随地派丁”的主张,富豪反对,相持不下。杭州府民人王之臣报告产少丁多,赔累不起。钱塘、仁和两县,把有产业的称为“乡丁”,无产业的称为“市丁”,或日“门面光丁”,外来流寓之人称为“赤脚光丁”,各自承担丁役,光丁无产应役,承受不起,要求“从田起丁,人不纳丁。”布政使赵申乔不允许,贫民愿望不得实现,斗争不辍。

康熙实行滋生人丁永不加赋的政策以后,丁役的问题更突出了。康熙宣布以五十年(一七一一年)的人丁数为基准征收丁银,以后不论增添多少人丁,也只收那些丁银,不再增税。

这项政策在中国赋役史上具有重要意义,它把人口税固定下来,对于后世不断增加的人丁讲,减少了丁银负担量,有利于劳动力的增殖。

但是原来丁、粮分征,丁役不均的积弊依然如故,而且出现征收方法的新问题。人口总在不断变化,有的户有死亡,有的户有增添,这项政策实行后,如何在具体的民户中开除旧的丁银额、增添新的丁银额就不象以前那样简单了。

死亡和新增人丁数目绝不会相等,往往新增的多,这就不能用某一个新丁接替已死人了的差徭。

不仅如此,由于人丁的增多,原有人丁的负担也要相对减少,这就需要重新计算每一个人的丁银量,还需要随着人丁的变化不断地计算,而这不是一件容易办到的事情。

因此随同滋生人丁永不加赋政策的实行,必须寻求落实人丁丁银的具体办法。御史董之燧在五十二年(一七一三年)就敏锐地感到这个问题,从而建议把丁银总数统计清楚,平均摊入到田亩中,按亩征收。

户部讨论了他的建议,认为那样改变丁粮分别征收的老办法,变化太大,不能实行,但是他提出的问题又不能不解决,就让广东和四川两省试行。于

是四川实行“以粮载丁”的办法,于征粮赋中带收丁银,广东丁银按地亩分摊,大约在这时,河南的太康、汝阳等十一州县也实行“丁随地派”,浙江常山知县张德纯编审时“均于地”,收到“民困以苏”的效果。

摊丁入粮,从康熙间辩论要不要实行,到雍正决策施行及制定法规,再到乾隆中在全国彻底实现,中间经历半个世纪,这个过程表明,它的实现是斗争的结果。

并丁于粮的方法,它大体上以州县为单位,把康熙五十年(一七一一年)该州县的丁银数作为应征额,平均摊入到田亩中随土地税征收。



在具体作法上也有两种情形,一是将一州县的丁银平均摊入地粮,即原纳田赋银若干,再加纳平均摊入的丁银若干,由土地所有人统一完纳,如河南确山县,按每地粮银一两,摊派丁银一分八厘多,再如直隶州县,每地税一两,摊入丁银二钱七。这种办法,着眼于田赋,田粮多的,摊入的丁银就多。

另一种是把一州县的丁银平均摊入到田亩之中,如安徽祁门县每亩士地摊入丁银一分六厘多,霍邱县每亩则摊入九厘多。

这种办法着眼在田亩,土地多的摊入的就多。侧重田粮和田亩有所不同,田亩有肥瘠的区别,田粮是根据土地等级确定的,所以摊入田粮较为合理,大多数地区也是用了这种方法。

各州县因丁银数量不同,田粮应负担的丁银也就不一样,大致上说,每地粮两,摊入丁银二钱左右。政府征收时,不再地、丁分征,统一收纳,若原交时粮银一两,至此就交一两二钱。政府只找田粮承担者要丁税,而不找人丁要丁银。

2.摊丁入亩政策的评价

摊丁入粮,使有土地的人增加了赋税,而“贫者免役,“贫民无厘毫之费”,这是利贫损富的办法。对这一点,雍正很清楚,他说“丁银摊入地亩一事,于穷民有益,而于绅衿富户不便”。他的臣僚也明白,所以李维钧讲权势厌恶他,福建布政使沈廷正也说“丁银归并地亩,于穷黎有益”。

可见,雍正君臣实行摊丁入粮是有意识地压抑富户,扶植贫民,改变过去丁役不均,放富差贫的情况。

但是,更重要的是丁、粮合并征收,清朝政府的丁银收入有了保证,因为纳粮人完成丁银的能力,远远超过无地的农民。保障丁银的征收,这才是雍正的真正目的。

不管怎么说,丁归粮办,是损富益贫利国的政策。

并丁入粮后,清代有人说从此“无丁赋矣”,还有人说“生斯世者,几不识丁徭之名”。现代有人讲是取消了人口税丁银并入田赋,从清朝政府讲仍然收人头税,只是变换了收税途径,不能说没有丁徭了,取消了人口税。

但就具体人来讲,并不因个人的存在要交纳人头税,从这个意义上说没有人口税了。这是具有进步意义的事情,从此清朝政府减弱了对人民的封建人身控制。



摊丁入粮制度的确定,是中国赋役制度史上的一次重大改革,是值得重视的历史事件。

(正文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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