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奏称:地方上的公事开销,都是地方官勒派百姓供应,不如令州县官在原有耗羡银内节省出二成,交到布政司库房,“以充一切公事之费,此外丝毫不许派捐。”
耗羡本来是地方官私征私用,如康熙所说是地方官的私事,杨宗仁要他们拿出一小部分归省里,作为公用,实际上是提出了具有耗羡归公意义的建议。雍正见到他的奏折,立即加以支持,说他“所言全是,一无瑕疵,勉之”。鼓励他好好实行。
同年,山西巡抚诺岷因该省耗羡问题比较严重,要求将山西各州县全年所得的耗羡银,通通上交布政司库,一部分用作抵补无着落的亏空,一部分给各官作养廉银。
这是全面实行火耗归公的办法,雍正高兴地批准他在山西实行。二年年初,河南巡抚石文焯折奏:该省共有耗羡银四十万两,给全省各官养廉银若干,各项杂用公费若干,下余十五六万两解存藩库,弥补亏空,因此办公费用都出在耗羡内了,不再议捐民。这也是耗羡提解的办法。
雍正原本看不上石文焯,见到这个奏折,在批中表示赞赏:“此奏才见著实,非从前泛泛浮词可比,封疆大吏,原应如此通盘合算,如何抵项,如何补苴,若干作为养廉,若干作为公用,说得通,行得去,人心既服,事亦不惧,朕自然批个是字”。在雍正支持下,山西、河南首先实行耗羡改革。
2.政策的实施
雍正对于耗羡及耗羡率,只许减少,不许增加:“倘地方官员,于应取之外,稍有加重者,朕必访闻,重治其罪”。
自从耗羡提解,各省火耗率均有所变动有的一变再变。各省内的州县火耗率也不相同,但各省有一个平均数字。现将所知者列表于下。
表中所示,在多教地区,耗羡率有不同程度的下降,而且在一些地区随着时间的推移在递减,如山西、山东有的降低幅度较大,如河南、山东。按汪景祺的《西征随笔》说法,鲁、豫两省原来火耗高达正赋的八成,但田文镜说山东是按一成二至二成以上征收的,这两个数字相差太大,田是据官方报告而言,他也知道:“州县每有征多报少之弊,即实际苛敛的要多,汪说的可能是把地方官所有的私派都算上了,也可能系来自传闯,有所夸张,然而鲁、豫耗羡太重当是事实,因此那里的耗羡率实际下降的很多。
个别地区耗羡率略有上升,如江苏,这里钱粮多,原来耗羡率低,耗羡银绝对量还是大的。这时该地官员大约看到别的地区耗羡率总在一成以上,于是也悄悄增上去。总的状况是耗羡率降低了,扭转了康熙后期地方官狂征滥派的严重情况。
3.耗羡归公耗羡银的用途
耗羡归公后,它的用途,雍正规定是三大项,一是给官员的养廉银,二是弥补地方亏空,三是留作地方公用。用以清补亏欠,主要是雍正初年的事。
如元年,山西实收耗羡银四十三万两,用作补偿亏空二十万两,占总数的百分之四十七,各官养廉十一万两,占百分之二十六,给州县作杂费用的二万一千两,通省公费七万一千两,计九万二千两,占百分之二十一,尚余二万一千两。
各省弥补完毕或基本清楚,补偿的这笔费用就转用到官员的养廉上。
所谓“养廉银”,是给官员生活办公补助费,以此不许他们贪污,保持廉洁奉公。耗羡在州县官私征时,是没有法律规定的但又是合法的征收,耗羡归公后,耗羡完全合法了,但收入不归州县官,而属省政府,这样州县官失去一条生财之道,势必在已成正项赋税的耗羡之外再去横征暴敛,为了防止新的贪赃不法的出现雍正决定给州县官一部分生活、办公补助费。
过去州县官的上司靠他们送礼,他们失去了自行支配的耗羡银,无从馈赠,绝了督抚司道的财源也不行,于是也给他们补助费。这就形成了地方上各级官员的养廉银。
4.火耗归公评价
雍正实行耗羡提解,使原先被侵蚀的国赋,用本来为地方官私有的耗羡加以补偿,确定养廉银制度,希图防止以后再发生侵吞,保证国课不致短;控制火耗率,禁止地方官恣意加派,也保障百姓完纳正税。所以这项制度的精神是为保证清朝政府的赋税收入,做到国库充盈。
耗羡归公、清查亏空,养廉银三事同时进行,它使恣意加派、授受规礼、贪婪勒索的恶劣风习和败坏的吏治有所改变。
耗羡归公和养廉银制度使地方政府的正税和附加税都制度化,支出按预计的进行,是政在财政管理上的进步。
耗羡提解后的耗羡量,大多数地区比州县私征时减少了,这对民间自然有好处。乾隆初年内阁学士钱陈群说:“初定耗羡,视从前听州县自征之数有减无增。奉行以来吏治清,民亦安业”。
这样说不免有溢美之辞,然亦反映耗羡归公确实有益于民生。
上述种种说明,耗归公和养廉银制度,表面上肯定了封建政府的加派,实质上益整顿吏治,相对减轻人民的负担,从而有利于社会生产力的发展。
二、官绅一体当差纳粮
清朝入关之初,依照官员品级优免该户一定量的丁役,免除士人本身的差役和一切杂办。地方官在收税时就把官员和士人称为“官户”、“儒户”,“宦户”,各地叫法不一,而且不断变化,所谓“绅监衿吏户名,朝改暮迁”,大概讲来,秀才称为“儒户”,监生称作“宦户”。
这些绅衿户都享受法定的免役权,绅衿还自行抢夺权利,雍正说“荡检逾闲不顾名节”的士人,“或出入官署,包揽词讼;或武断乡曲,欺压平民;或抗违钱粮,藐视国法;或代民纳课,私润身家。种种卑污下贱之事,难以悉数”。
绅衿应有的徭役负担落在小民肩上,这就在赋役问题上造成贫民与绅衿的矛盾,贫民与维护绅衿特权的封建政府的对立。这又是一种社会矛盾。
雍正认为政府、绅衿、平民三者的矛盾,肇端在不法绅衿,就把矛头指向他们,希图剥夺和限制他们的非法特权,使他们同平民体当差。
二年(一七二四年)二月,下令革除儒户宦户名目,不许生监包揽同姓钱粮,不准他们本身拖欠钱粮,如敢抗顽,即行重处。
雍正深知地方官易同绅衿勾结,特地告诫他们认真落实这项政策,”倘有瞻顾,不力革此弊者,或科道官参劾,或被旁人告发,查出必治以重罪”。
过了两年,雍正再次严禁绅衿规避丁粮差役,重申绅衿只免本身一丁差徭,“其子孙族户滥冒及私立儒户宦户,包揽诡寄者,查出治罪”。适应这项方针,雍正政府施行了一些具体政策。
1.士民一体当差政策
雍正元年(一七二三年),河南巩县知县张可标发出告示,令“生员与百姓一体当差”,引起生监的不满,恰好他同县学教官杨倬生不和,本人又曾经向属民借过银两,杨以此为由,煽动生员控告张可标,实际上是反对张的士民一体当差政策。
这时内阁学士班第到巩县祭宋陵,获知此事,作了报告,雍正令豫抚石文焯调查张可标是否有贪婪不法情事,同时将闹事的衿监重绳以法。惩治他们主要是从维护社会秩序出发,坚持士民一体当差政策也是重要原因。
二年(一七二四年),河南封邱令唐绥祖因黄河堤防须用民工,定出“每田百亩出夫一,计工受值”的办法,使有田人出夫,绅衿也不例外,这正是“绅衿里民一例当差”精神在河工上的体现。唐绥祖的上司田文镜肯定他的做法,进一步规定:在大堤一二百里内有田土的地主,照佃户多少,认夫几名,俟防汛工程需要,随传随到。四年(一七二六年),他把这顶办法正式报告雍正。
2.严禁绅衿包纳钱粮和抗粮的政策
四年,贡生张鹏生将民人郑廷桂等应纳钱粮包揽入己的案子发生了,刑部议将张柳号三个月,责四十板,雍正拿他作典型,加重处理,枷责之外,发遣黑龙江,同时命令大臣重议生监包揽钱粮的治罪法。
次年,批准朝臣的建议:凡贡监生员包揽钱粮而有拖欠的,不论多少,一律革去功名;包揽拖欠至八十两的,以赃、以枉法论处,并照所纳之数,追罚一半入官;百姓听人揽纳,照不应重律治罪失查的官员,罚俸一年。
这一年,保定举人苏庭奏请缓征钱粮,雍正说直隶绅衿包揽严重,苏必定是这里头的人,命令革去他的功名,调查他日常行为。还是这一年,直求东光知县郑三才奏称该县“地棍绅衿把持包揽,挟制官府,拖累平民,弊端种种”。雍正命严行查处。
对绅衿本身的纳粮,雍正也加强管理。六年(一七二八年)规定,凡系绅衿钱粮,在税收印簿和串票内注明绅衿姓名,按限催比,奏销时将所欠分数逐户开列,另册详报,照绅衿抗粮例治罪,若州县隐匿不报,照包庇例议处。
八年(一七三O年)进一步规定,州县官要把文武生员应纳的钱粮造册送学官钤印颁发,每完若干,照数注明,按季申送查核”。雍正还规定,每年年底,生监要五人互保没有抗粮、包讼的事情,完纳赋粮以后,方准应试。多方面促使绅衿交纳税课。
对拖欠粮赋的绅衿,雍正严不贷。五年(一七二七年),甘肃阶州绅衿抗粮,护理巡抚印务的钟保,以署知州陈舜裔激变士民的罪名,题请将其革职,雍正不答应说陈舜商“催办国课并非私派苦累民间,若因此将伊革职,则实心办事之人必退缩不前,而无赖生事之人皆以挟制官长为得计矣。”
指示将抗粮不法人犯严加审讯,同时责备钟保“沽名邀誉”,不要他办理这件事情。湖广地区不断发生士民抗粮事件,安陆县武生董建勋连年不交钱粮,当地将他革去功名,予以拘禁。
雍正为防止劣绅干政,不许士民保留地方官。士民保留的去任地方官员,应该是有政绩的,或被冤抑的,百姓怀念他,或为他鸣不平而要求他留任。但雍正看到这中间有官员买嘱保留的,有劣绅为讨好去任官而保留的,是一种刁风恶习,严行禁止。
3.制定主佃关系法令
绅衿不法,虐待佃户尤甚,雍正在处理主佃关系问题上,也注意打击不法绅衿。二年(一七二四年),广西生员陈为翰踢死佃农何壮深雍正说佃户必不敢先动手殴打生员陈为翰一定是劣衿,因令巡抚李绂严审清楚。他认为读书人打死人与其身分不合,不应该照常人案例论处,命刑部与九卿重议生员“欺凌百姓殴人致死”如何加倍治罪的法令。
五年(一七二七年)田文镜上疏,请将凌虐佃户的乡绅按照违制例议处,衿监吏员则革去职衔,雍正说他只考虑了绅衿欺压佃农一而,没有顾及佃户拖欠地租及欺慢田主的问题,命再详议,于是定出田主苛佃户及佃户欺慢田主之例。
又具体规定,秀才监生擅责佃户,除革去功名,还处以杖八十的刑法。清朝法律,凡人之间拷打监禁,罪止杖八十,雍正定律例,将衿监擅责佃户以满刑论处,表示了严厉禁止绅衿欺压佃户的态度,它还表明佃农的法律地位和地主是平等的,起码在这里是如此。
清代法律专家薛允升论到此事,有所不解,也有所不满,他说“佃户究与平民不同,擅资即拟满杖,似嫌太重”。从这里可以看出,这个关于主佃关系法令的制定,具有不可忽视的意义。
4、官绅一体当差纳粮的评价
雍正用这些办法调节绅衿、平民、清朝政府三者关系。他对绅衿有所节制,对不法绅衿有所打击,然而不是与他们为,他说有的地方官为得百姓称誉,故意摧折乡绅,但是乡绅或者是父祖,或者是本人为国效劳,这样的簪缨之族,怎么能故意压抑他们呢!
他说对绅士应分别情况,区别对待:品行端方的,应当加意敬礼,以为四民之表率,有一般过愆的,则劝戒之,令他改正,对那些不肯改过,就应当以法惩处。
针对田文镜处罚田主擅责佃户建议所作的指示,就是他作为地主阶级的最高代表维护绅衿利益的表现。他所反对的是绅衿的不法行为,超越于清朝政府所给予的法定权利,因而侵犯了政府权力,过分危害了平民,不利于封建社会秩序稳定的行为。
雍正为保护政府和平民的正当权利,用剥夺绅衿的非法特权、平均赋役的办法,使平民、绅衿、清朝政府三者间的矛盾得到一定程度的解决,维护清朝的有效统治。
三、摊丁入亩政策
1.摊丁入亩政策的实施
早在明清之际,有的官员鉴于徭役制的弊病,在自己主管地区进行改革。明末陕西户县实行并丁于粮的办法,即把丁银归入田粮征收,不再按人丁完纳。崇祯八年(一六三五年),汉中府城固县亦实现“丁随粮行”新法,顺治十三年(一六五六年),南郑县也推行这一方法。
康熙中,农民以运动的方式表达了反对以丁派役的愿望。浙江宁波府农民提出“随地派丁”的主张,富豪反对,相持不下。杭州府民人王之臣报告产少丁多,赔累不起。钱塘、仁和两县,把有产业的称为“乡丁”,无产业的称为“市丁”,或日“门面光丁”,外来流寓之人称为“赤脚光丁”,各自承担丁役,光丁无产应役,承受不起,要求“从田起丁,人不纳丁。”布政使赵申乔不允许,贫民愿望不得实现,斗争不辍。
康熙实行滋生人丁永不加赋的政策以后,丁役的问题更突出了。康熙宣布以五十年(一七一一年)的人丁数为基准征收丁银,以后不论增添多少人丁,也只收那些丁银,不再增税。
这项政策在中国赋役史上具有重要意义,它把人口税固定下来,对于后世不断增加的人丁讲,减少了丁银负担量,有利于劳动力的增殖。
但是原来丁、粮分征,丁役不均的积弊依然如故,而且出现征收方法的新问题。人口总在不断变化,有的户有死亡,有的户有增添,这项政策实行后,如何在具体的民户中开除旧的丁银额、增添新的丁银额就不象以前那样简单了。
死亡和新增人丁数目绝不会相等,往往新增的多,这就不能用某一个新丁接替已死人了的差徭。
不仅如此,由于人丁的增多,原有人丁的负担也要相对减少,这就需要重新计算每一个人的丁银量,还需要随着人丁的变化不断地计算,而这不是一件容易办到的事情。
因此随同滋生人丁永不加赋政策的实行,必须寻求落实人丁丁银的具体办法。御史董之燧在五十二年(一七一三年)就敏锐地感到这个问题,从而建议把丁银总数统计清楚,平均摊入到田亩中,按亩征收。
户部讨论了他的建议,认为那样改变丁粮分别征收的老办法,变化太大,不能实行,但是他提出的问题又不能不解决,就让广东和四川两省试行。于
是四川实行“以粮载丁”的办法,于征粮赋中带收丁银,广东丁银按地亩分摊,大约在这时,河南的太康、汝阳等十一州县也实行“丁随地派”,浙江常山知县张德纯编审时“均于地”,收到“民困以苏”的效果。
摊丁入粮,从康熙间辩论要不要实行,到雍正决策施行及制定法规,再到乾隆中在全国彻底实现,中间经历半个世纪,这个过程表明,它的实现是斗争的结果。
并丁于粮的方法,它大体上以州县为单位,把康熙五十年(一七一一年)该州县的丁银数作为应征额,平均摊入到田亩中随土地税征收。
在具体作法上也有两种情形,一是将一州县的丁银平均摊入地粮,即原纳田赋银若干,再加纳平均摊入的丁银若干,由土地所有人统一完纳,如河南确山县,按每地粮银一两,摊派丁银一分八厘多,再如直隶州县,每地税一两,摊入丁银二钱七。这种办法,着眼于田赋,田粮多的,摊入的丁银就多。
另一种是把一州县的丁银平均摊入到田亩之中,如安徽祁门县每亩士地摊入丁银一分六厘多,霍邱县每亩则摊入九厘多。
这种办法着眼在田亩,土地多的摊入的就多。侧重田粮和田亩有所不同,田亩有肥瘠的区别,田粮是根据土地等级确定的,所以摊入田粮较为合理,大多数地区也是用了这种方法。
各州县因丁银数量不同,田粮应负担的丁银也就不一样,大致上说,每地粮两,摊入丁银二钱左右。政府征收时,不再地、丁分征,统一收纳,若原交时粮银一两,至此就交一两二钱。政府只找田粮承担者要丁税,而不找人丁要丁银。
2.摊丁入亩政策的评价
摊丁入粮,使有土地的人增加了赋税,而“贫者免役,“贫民无厘毫之费”,这是利贫损富的办法。对这一点,雍正很清楚,他说“丁银摊入地亩一事,于穷民有益,而于绅衿富户不便”。他的臣僚也明白,所以李维钧讲权势厌恶他,福建布政使沈廷正也说“丁银归并地亩,于穷黎有益”。
可见,雍正君臣实行摊丁入粮是有意识地压抑富户,扶植贫民,改变过去丁役不均,放富差贫的情况。
但是,更重要的是丁、粮合并征收,清朝政府的丁银收入有了保证,因为纳粮人完成丁银的能力,远远超过无地的农民。保障丁银的征收,这才是雍正的真正目的。
不管怎么说,丁归粮办,是损富益贫利国的政策。
并丁入粮后,清代有人说从此“无丁赋矣”,还有人说“生斯世者,几不识丁徭之名”。现代有人讲是取消了人口税丁银并入田赋,从清朝政府讲仍然收人头税,只是变换了收税途径,不能说没有丁徭了,取消了人口税。
但就具体人来讲,并不因个人的存在要交纳人头税,从这个意义上说没有人口税了。这是具有进步意义的事情,从此清朝政府减弱了对人民的封建人身控制。
摊丁入粮制度的确定,是中国赋役制度史上的一次重大改革,是值得重视的历史事件。
(正文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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