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包工程包给劳务公司,劳务公司转包给包工头或个人,税务关系如何?一般总包给出的价款是否含税,他们各自要交什么税?什么样的流程?:劳务公司直接开票给总包
劳务公司直接开票给总包,总包开票给建设单位,包工头或个人一般不用开票。
题主说的应该是建筑劳务这块业务问题。总包单位与建设单位签订施工合同后,与劳务工签订分包合同,由劳务公司组织人力提供建筑服务,劳务公司再找包工头或个人进行施工。
1、总包单位与建设单位签订建设工程承包合同,所以应当由总包单位直接开票给建设单位。总包单位需要交增值税及附加、企业所得税、合同印花税等。
2、劳务公司因为是与总包单位签订的合同,所以需要开票给总包单位。劳务公司同样需要交增值税及附加、企业所得税、合同印花税等。
3、至于劳务公司转包给包工头或个人,可以理解为劳务公司组织人力进行施工,劳务公司可以直接给他们发工资。所以正常情况下,包工头或个人不需要向劳务公司提供发票,劳务公司可以直接凭工资单入账。
4、总包给出的价款是否含税?这个一般在合同中会有明确约定。比如约定合同总金额1000万元(含税)。
希望我的回答对你有所帮助。
谢邀,很高兴回答这个问题
你好,我是有法可依,有准则必从的【会计考试草稿】,秉承开门见山,拒绝答非所问
总包工程包给劳务公司,劳务公司转包给包工头或个人,税务关系如何?
题主的这个问题很复杂,其实应该是两个问题
1. 总包工程的税务处理
2. 劳务公司的税务处理
首先营改增后,为了减轻企业的税负,所以建筑企业的增值税征税方式差额计税。如果建筑企业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需按照以下规定差额预缴增值税。
1.总包工程是一般纳税人,选择一般计税
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价外费用-支付给劳务公司的分包款)÷(1+11%)*2%
2.总包工程是一般纳税人,选择简易计税
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价外费用-支付给劳务公司的分包款)÷(1+11%)*3%
3.总包工程是小规模纳税人
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价外费用-支付给劳务公司的分包款)÷(1+11%)*3%
4.建筑企业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给劳务公司后的余额为负数的,可结转下次预缴税款时继续扣除
1. 劳务公司是一般纳税人,选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进项税额
2. 劳务公司因为转包给包工头和个人,所以劳务公司就是中介机构,可以选择差额征税。
不管劳务公司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或小规模纳税人
应交增值税=(全部价款+价外费用-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的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1+5%)*5%
所以包工头或个人就相当于劳务公司的员工,劳务公司转包给包工头和个人的,就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的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应该从增值税计税销售额中减去。
我是一名残疾人,也是一名注册会计师,还是一名曾被保送读研的学霸。如果你不反对,麻烦关注点个赞呗
施工总包方可以和劳务公司签订《劳务分包》合同,这样劳务公司按“建筑服务”税目给施工总包方开具9%或者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施工总包方做进项抵扣,如果总包是简易计税,可做分包款计算销项税额时扣除。
一般是签订清包工 ,劳务公司按简易计税开具3%增值税专用发票。
合同总金额是含税的,但合同一般都有不含增值税金额和税率等内容。
举栗:总包方签订合同总金额1000万,总包方一般计税,和劳务公司签订劳务分包合同300万,劳务公司简易计税:
总包方收到发包方工程款开具税目建筑服务增值税专用发票给发包方:销售收入917.43万,销项增值税税额82.57万元,劳务公司给总包方开具销售收入291.26万,增值税税额8.74万元的税目建筑服务增值税专用发票。
总包方应缴增值税=1000÷(1+9%)×9%-8.74=82.57-8.74=73.83万
劳务公司应缴增值税=300÷(1+3%)×3%=8.74万
此外,合同双方还要缴纳税费附加和印花税。
2019年2月28日,住建部、人社部联合印发《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办法(试行)》,2019年12月30日,务院颁布了国令第724号《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下简称《条例》),该条例将于2020年5月1日起施行。
因此现在要求农民工实名制,农民工必须和企业签订劳动合同,要求是和施工总承包方和专业承包方或专业分包方企业签订劳动合同,按月发放工资。
包工头如果没有用人的主体资格,不能签劳务分包合同,一般是和劳务公司签订内部承包合同 ,上交劳务公司一定的管理费。
而农民工工资以工资薪金做为施工总承包方和专业承包方或专业分包方的成本核算,并按工资薪金所得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
包工头的收入按承租承包经营所得,按经营所得税目征收个人所得税,可以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总包与劳务公司的税:劳务公司是小规模时是3%,普通时是6%。现在的合同单价一般是不含税价,列明税率税金。
劳务公司再给包工头,现在原则上是不允许的了,需要支付到每个工人卡,工人需要承担个人所得税。
目前国内建筑安装行业仍较为混乱,违规分包、转包、挂靠等现象非常普遍,住建部门一直没有什么好的办法解决,也没有精力一一查实。但是税务方面,随着营改增的实施,加上金三系统的不断升级,税务管控日益严格。
但是我发现尽管税务管控十分严格,但是税务局只管税,对建筑企业的经营模式并不过问,也就是说虽然企业有违规分包、转包、挂靠等现象,但是只要税务关系清晰,执行税法规定,企业是可以正常运行,不存在行政处罚的风险。
下面进入问答主题:
这里,我理解您所指的劳务公司是具有劳务派遣性质的,而不是专门提供工程服务的小型建筑公司。这两者是有本质区别的,包工头在两种模式里也扮演者不同的角色。我会分别阐述这两种经营模式的涉税事宜。
一般总包给劳务公司出的价款是动态的,分为三部分:
1、当月派遣用工的人工费总额
2、每月固定管理费
3、增值税及附加税
1和2很容易确定,第3部分增值税及附加就需要区分派遣公司是实行简易计税差额开票(税率5%)还是一般计税全额开票(6%),差额开票只针对第2项计税,而全额开票是要对第1、2项同时计税的,但是全额开票,劳务公司是可以抵扣自己的进项税的。
总包方向业主开票(目前一般都采用一般计税),需要在项目所在地(非机构所在地)预交2%的增值税、0.2%的预交企业所得税、0.4%的预交个人所得税(或全员全额申报)、印花税等。
特别注意的是:《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知2017〕58号)规定,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为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提供工程服务,建设单位(业主)自行采购全部或部分刚才、混凝土、砌体材料、预制构件的建筑服务项目适用3%的简易计税。
此政策意在保护总包方利益,防止建设单位向总包方索取高税率发票。
劳务公司需要根据自己的计税方式,在机构所在地正常申报缴纳各项税金,无需在项目所在地预交税。派遣用的个人所得税应由劳务公司代扣代缴。
包工头在这里相当于是代理招聘的作用,帮助劳务公司根据总包方的要求,招聘符合条件的人员,与劳务公司签订用工合同,由劳务公司派到总包方,听从总包方安排工作。包工头从劳务公司取得的收入属于个人所得税里的劳务报酬所得,在税务局代开票时预交20%个税,年末按规定并入综合所得进行汇算清缴。
一般总包给出的是价税分离的合同,小型建筑公司如果是小规模纳税人,则税率是3%,如是一般纳税人,但符合以下3条件的也可以适用简易计税3%:
1.老项目。工程老项目,是指:
〔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2〕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2.甲供项目。甲供工程,是指全部或部分设备、材料、动力由工程发包方自行采购的建筑工程。
3.清包项目。清包项目,是指施工方不采购建筑工程所需的材料或只采购辅助材料,并收取人工费、管理费或者其他费用的建筑服务。
这种模式下,总包方在异地预交税时是可以先扣除分包额,以差额计算预交税的。这样可以减少税金的提前支出。
小型建筑公司如采用简易计税,则须在项目所在地按3%全额预交增值税,其他预交税规则不变。
包工头通常挂靠在小型建筑公司下,包工头需要向建筑公司提供足额的成本发票,否则建筑公司将会收取很多税点和管理费,造成包工头无利可赚。其实,如果包工头难以取得成本票的话,完全可以以个人经营所得的方式,向税务局缴纳个人所得税并申请代开专用发票,提供给建筑公司,建筑公司就可以合法的税前抵扣,不会向包工头过多的抽成。
以上分两种模式对总包方、劳务公司、包工头的税务关系和交税事宜做了解释说明,希望对您有所帮助,欢迎留言讨论。
(本人专注于财税问题研究,欢迎留言加关注,感谢您的阅读!)
现在劳务公司是直接带班组干活的,现在工人每月包工活像木工,钢筋,架子工至少一月一万元,都是辛苦钱,让他们交个税你说可能吗,他们会不干活或者换地方,所以现在劳务公司最底层的,两头受气!
在建筑工程当中,一个工程往往经过总包和多次分包、专包,而且建筑项目经常是发生在异地。
所以建筑工程项目涉及的税务关系,首先要考虑总分包关系,其次要考虑跨区域涉税事项管理。
经过全行业营改增及多轮减税降费之后,建筑服务增值税税率下降至9%,但很多建筑行业的一般纳税人仍然大呼“税负太高,吃不消”。
增值税
虽然建筑行业普遍存在违规分包、层层转包等现象,但是税务部门管不了,这些,也不会去管。税务部门只重点关注有没有偷漏税行为、有没有虚开发票的行为。
一家建筑公司把工程总包下来之后,由总包方开票给建设单位。区分一般计税跟简易计税两种情况,在一般计税时,发票税率为9%;简易计税时,发票征收率为3%。
假如将工程分包出去,要由分包方提供发票给总包公司。根据分包方的身份及计税方法的区别,同样分为9%的发票和3%的发票两种。
而假如分包方再找一些工程队或者个人的实际从事工程,一般只要以工资的形式发放,就不需要再由这些个人提供发票。
在税款缴纳方面,采取简易计税的小规模纳税人,统一按3%缴纳增值税及相应的附加税费;一般纳税人按照9%计提增值税销项税额,并且凭借上游供货商或者分包公司的增值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税额。
印花税
建筑工程合同签订之后,只要是签订合同的双方,不管合同是总包合同还是分包合同,合同签订方全都要按照合同金额的0.3‰缴纳印花税。
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建筑公司有很多建筑工人按规定应当在机构注册地或者建筑劳务发生地代扣代缴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
缴纳工伤保险
建筑行业是一个工伤风险较大的一个行业,所以根据规定,建筑公司应当为农民工缴纳工伤保险。
建筑企业往往在异地承揽建筑工程,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要按照跨区涉税事项管理的规定进行税务处理。
基本流程是首先在机构注册地进行跨区涉税事项报告,然后到建筑服务发生地进行报验登记、预缴税款,完成项目后进行反馈核销。
跨地级市提供建筑服务,应当预缴增值税。
建筑企业只要跨越地级市提供建筑服务的,都应当在建筑服务的发生地预缴增值税。
假如采取一般计税方法的,按照工程总包额扣除分包额之后的余额,依照2%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而假如采取简易计税办法的,按照工程总包额扣除分包额之后的余额,依照3%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需要注意的是总包额和分包额都以含税价作为计算依据。
除了预缴增值税之外,还要再依据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缴纳城建税及附加税费。
另外,还要预缴印花税以及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部分地区还要根据当地的规定预缴一小部分的企业所得税。
建筑业的劳务和用工关系一直都比较复杂,说税务关系先要理清业务关系。
这里业务是总包包给劳务公司,然后劳务公司找了包工头来接活儿。所以涉及到的业务关系是总包和建设单位,劳务公司和总包方,劳务公司和包工头及工人之间的关系。
总包方向建设单位开票,按照建筑服务的税目来开9%或者3%的专票。涉及到的税为增值税及其附加,印花税和企业所得税。其中所得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与增值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可能并不一致,企业要根据具体的情况来判断。
劳务公司向总包单位开票,根据劳务公司的情况分9%税率或者3%的征收率。涉及到的也是增值税及其附加,印花税和企业所得税。
劳务公司找了包工头和农民工,要看是什么形式的用工。如果直接属于劳务公司的队伍,那么凭农民工的工资表和工时考勤表记录作为成本核算的依据,来进行造表发工资。如果包工头注册个体户与公司签订了劳务承包经营合同,其取得的所得属于经营所得,按照经营所得来缴纳个税。
总包的价格是否含税,注意看合同中的约定。合同中如果是不含税价,那么会列明税率和相应的税金。
建筑业务中不但涉及到的项目和关系复杂,经常有违规的转包分包现象,并且用工形式也可能比较复杂,比如建筑企业与劳务分包公司签分包合同的形式用工,或者直接雇佣农民工,或者是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劳务派遣合同,种种形式中与劳务人员的关系不尽相同,要区分是谁用工,也要区分是什么用工的形式,再看其相关的税务关系如何。
中国目前就是这种形势,全中国在建工程队里找不到一个做事的钢筋工,坭瓦工,石匠等正式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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