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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规”即家内规矩,“国法”即国家法律。两者各有自己的领域,对稳定家族秩序和国家秩序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在中国古代社会,家规提倡“孝道”价值观,凸显家族利益至上,注重父慈子孝、兄友弟恭、夫妻和睦;国法提倡“忠道”价值观,凸显国家利益至上,重视忠君爱国、无私奉献。

家规与国法之间在功能上又可以互相支撑,在内容上也可以互相补充。儒家的传统是“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在“家国同构”的背景下,“移孝作忠”是完全可能的。“家规”重在“修身、齐家”,“国法”重在“治国、平天下”,一个恪守家规的人必然能够遵守国法。在此层面上,家族利益与国家利益形成了某种“同构”关系。

1、家有家规,国有国法。家规连着国法。

▲立家规、传家训、树家风

家规是治家教子、修养心性、立身处世的重要载体,是中华传统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包括“家训”“家戒”等内容,家训的内容旨在要求家人“必须怎么做”,家戒的内容旨在要求家人“不能怎么做”。以山西闻喜历史上著名的《河东裴氏家训》《河东裴氏家戒》为例:“立志向善,做贤子孙。贻谋燕翼,勿忘祖恩。”“人生百行,孝顺为先。”“置身社会,公德第一。爱惜公务,遵守序秩。时时警惕,留心错失。”“勤能补拙,俭以养廉。丰家裕国,莫此为先。秃惰奢靡,祸害无边。”这就阐明了在家修身与在外治国的关联性,揭示了家规通向国法的功能性价值。

◆明末清初的朱柏庐所撰《朱子家训》,被誉为家训中的经典,以修身齐家为宗旨,集儒家立身处世之大成。诸如“自奉必须俭约”“勿贪意外之财”“仇者以义解之,怨者以直报之”“事师长贵乎礼也,交朋友贵于信也”等,揭示了家规与国法之间在内容上互通、在功能上互补的道理,令人感受到二者之间互为“统一体”的气质。

单从历史上看,家规与国法存在着很多的共同性,因其均以儒家伦理道德为鹄的,维护儒家伦理秩序成为其共同的使命。

◆无论是家规还是国法,它们都将儒家道德原则和道德规范转化成了制度安排(家规属于家族制度),使道德的“软约束”与制度的“硬约束”完美地结合起来,靠制度的力量来督促人们积极践行儒家道德,从而形成一种具有良风美俗的社会秩序。


家规的广义解释是家族法规,它并非今天单个家庭意义上的,而是所谓“聚族而居”的大家族制定的法规,或称宗族法规。宗族法规除了贯彻儒家伦理精神外,还凝聚了基层族群的“基本共识”,这种共识是世世代代流传下来的习惯性观念和规则,它们成了支配基层族群社会生活的“活法”。

◆在古代中国的广大基层社会,各种社会矛盾和纠纷往往是靠宗族组织依据“活法”进行调解之类的“准司法”活动加以化解的,此类准司法活动也可称之为“社会司法”。由于基层社会组织在当时有着较大的权力,如政治权、经济权、调解权、惩戒权等,因此有足够的能力来化解纠纷、维持社会秩序。这就导致了中国历史上的一种奇特景观:不论上层社会如何改朝换代、剧烈动荡,而下层社会却往往秩序井然、超级稳定。这就是“活法”或家族法规的力量,也是“社会司法”的力量。这再一次说明了一个道理,家族法规与国家法律虽然在内容和功能上有所不同,但在维护社会秩序方面具有目标上的趋同性。

在儒家文化的大背景下,从主流上看,家规与国法有着共同的精神纽带,即儒家的伦理道德。家规与国法共同将儒家道德加以制度化,体现了德、法共治的价值取向。这对我们是有启发意义的。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指出:“国家和社会治理需要法律和道德共同发挥作用。必须坚持一手抓法治、一手抓德治,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传统美德,培育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既重视发挥法律的规范作用,又重视发挥道德的教化作用,以法治体现道德理念、强化法律对道德建设的促进作用,以道德滋养法治精神、强化道德对法治文化的支撑作用,实现法律和道德相辅相成、法治和德治相得益彰。”可见,我们党非常重视中国德法共治传统的积极功用,强调德治与法治并用,追求以法治体现道德理念,以道德滋养法治精神,以提高国家治理能力和社会治理能力。如果说国家治理能力的提高有赖于国法完善的话,那么社会治理能力的提高则有赖于家规(家族法规)的完善了。因此,为了重塑家族法规,我们有必要为其注入新时代的内容,使其适应新的时代,并结合基层社会组织的重建,使古老的家族法规在整合基层社会秩序方面焕发出新的生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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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古代的国法和家规并不冲突,但是如果一定要说哪个优先,那自然是家规优先。俗话说的国有国法,家有家规。这说法,其实是戴着遵守国法的帽子强调家规。在古代,家的概念不是三口之家的家,是家族的家,所以家法实际上是族规的比较谦逊的提法。后续我们还是以族规代替家规,来说明这个问题。

我们中国现在已经基本消除了宗族,事实上,古代的人都生活在宗族之中,离开宗族是不可思议的。例如秦汉之前的诸侯国,其国名就是家族名号,家就是国,国就是家。在这个意义上讲,国这个字的古代含义,与现在的国不是一个意思。国是家的大名,家是国的乳名。这里面,现有家,后有国,先有家法,家立国后,才有国法。国法是在国家的规模超过宗族之后,为了管理更大规模的人群,才将家法扩充后,成为国法的。

隋唐之前,所有人都是生活在家族之内的,例如政府官员的任命,是推举制,一个王朝立国后要不了多久,就会被几大家族控制,这在我们现在看来似乎不合理也不合法。但是那时候,大家都举荐自己人或者与自己有坚固关系的人,这是大家都接接受的游戏规则,所以在竞争过程中,形成家族把持朝政的现象,也就是自然而然的事了。小人物没有留下历史痕迹,我们不清楚民间的具体情况,但是我们知道民谣:举秀才不知书,举孝廉父别居,寒素清白浊如泥,高第良将怯如鸡!这生动形象的说明了,那时候,即便是普通人的生活中,推举一个生活楷模,举荐人都只会举荐自己的亲戚,而根本不在意其是否实至名归。所以说,一个人,如果违反了家法,被宗族抛弃,那就无立身之地,更不要说被举荐去成就什么事业;如果违反了国法,被国家制裁,却没有违背家法,这种情况下,族人会想办法营救你;如果你违背了国法,却维护了宗族利益,则他就是宗族之内的英雄,会得到实质性的嘉许。

中国从春秋时期开始打击宗族,目的是加强中央集权,其实对皇帝来说,就是打击皇族之外的家族势力。可是直到隋唐设立科举制,才算在国家层面有了抵抗宗族势力的制度性安排。即便这样,直到满清,虽然有科举,但是宗族势力仍然伴随着满族入主中原,而大规模反扑回来。

科举是选汉族臣子,可是皇上用的核心人物都是自己家奴。每一个官员,包括皇帝在内,都用自家奴才做事,而且不是满族就可以,一定是自家奴才才行。所以,鲁迅才会说清朝是一个汉族人求为奴才而不得的朝代。在这个朝代里面,奴才是主人的自家人,臣子是外面来这里打工的。

慈禧为什么能垂帘听政且将皇帝把控在手心里面?很重要的一个原因就是,慈禧是满族的族长,皇帝这个职位由谁去做,是族长指派的。

所以说,在中国古代,家法是国法的源头;家法是最实际有效的规则;近代,清朝皇帝如果不能身兼满族族长,则实质上就是给满族族长干活的一个职位。即便是现代,很多地方有些时候,仍然是家规大于国法。例如,村民闹事,为什么很难处理?就是因为村民内部有类似家法的规则,当这个规则和国法冲突的时候,村民会不顾国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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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认为“国法”大于“家规”。

众所周知,我国人民大部分内心都怀有家国情怀。讲究对国尽忠、对家尽孝。因此,国和家在中国人心中都占据着重要的位置,“国法”和“家规”也都对古代中国人起到重要的威慑作用,“国法”和“家规”的关系是相辅相成,互为促进的关系。

古代人会遵守国法很好理解,但是为什么会死心踏地地遵守家规想必这令很多当代人感到费解。其实这是因为大家不知道家规的起源。我们现在之所以家庭观念浓厚,是因为我们的传统文化深受古代宗法制的影响。古代宗法制导致中国文化形成了伦理性,形成了中华民族热爱国家,尊敬祖先的传统。因此,在古代中国人看来,国家就是一个大家庭,国法就是这个大家庭中的家规,家庭就是一个小国家,家规就是这个小国家中的国法。也就是家规的起源其实是模仿国法而来的。从这方面看,可以发现“国法”优于“家规”。

另一方面,古代中国大多数时间归传统的封建体制统治,封建君主们靠着“国法”控制着普通民众,因此他们绝不会容忍“家规”大于“国法”。

其实,了解我国传统文化的人应该知道,我们的家规内容都是以儒家思想为主。而儒家思想中的三纲五常,忠君思想都是为封建君主服务的。因此,大多数“家规”其实也对“国法”起到辅助作用,古代皇帝们管理百姓以国法为主、家规为辅。

所以,古代中国“国法”比“家规”优先级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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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法优先级高。因为国法是治国的根本,只有把国家治理好了才会有小家,才会有家规!所以国法比家规优先级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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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法更高。

先有国,后有家!

无国何来家?

在古代君为臣纲,父为子纲,夫为妻纲。环环相扣,皇帝统领群臣,国法统领家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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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古代如果不是涉及到很严重的罪行的话,如谋反等罪行的话,家规应该是比国法优先级高,在古代是皇权不下乡,靠乡老治国,县官不如现管,政府机关只负责收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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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规优先,孔子日: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国在家之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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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认为家规更胜一筹,因为中国古代是封建社会,大多以家族为主,而且国法主要以皇帝的意志为转移,所以家规比国法更高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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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法优先于家规。

首先国法是国家制定的行为准则,更多是限制和约束人的错误,过激的行为,君子犯法与庶民同罪。违者惩罚,入狱,甚至杀头。

家规是一家之规,是从人伦道德出发,尊老爱幼,以孝为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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