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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16岁少年遭同学割喉,对方至今未道歉。对此你有何看法?

2020-08-29 07:04阅读(90)

山西16岁少年遭同学割喉,对方至今未道歉。对此你有何看法?山西16岁少年遭同学当街割喉,因医药费问题在医院滞留50余天,孩子父亲:伤人者至今仍未公开道歉!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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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件回顾

7月4日晚,山西朔州市朔城区二中门口发生一起未成年人伤害案,初三学生王某,手持美工刀将同学杨某割喉,伤口长达10厘米,深3厘米,因为伤势很重,现在辗转到省医院,后来因付不起昂贵的治疗费又被转到当地医院,伤人者母亲到医院送了一千元钱后就再无音信,不仅没道歉,还叫嚣说,要钱没有,要命一条。

十五岁的孩子之所以会伤人,与家庭教育分不开的,从小,父母是孩子的榜样和老师,有什么样的父母,就会有什么样的孩子。

虽然十五岁的孩子还够不上刑法,法律无法制裁他,但是,受害者可以提起民事诉讼,要求监护人赔偿医疗费,误工费,营养费,精神赔偿费等等,还有耽误了中考,必须复读一年的补偿费等等。

一个好的家庭,遇到这种事情,家长首先要向受害者和受害者家庭道歉,要对受害者进行慰问,及精神抚慰,及时递交医疗费用,得到受害者及家庭的谅解。然后协商赔偿事宜。及时承担起该承担的责任,而且,要对故意伤害者进行教育,亡羊补牢,这样孩子就会知错就改,以后就不会再犯错了。

而这位故意伤害者家长的做法,不仅仅是逃避自己的责任,而且,很可能他们会助长了孩子犯罪的心理,以后必定会留下恶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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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有以下几点看法:

1.首先,对于受害人和他家属来说,现在行凶的同学道歉或者不道歉意义已经不大。孩子的身体遭到了如此严重的伤害,心理也一定留下了阴影,家里又付出了高额医药费。家属要做的第一件事情就是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对方家庭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法院会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审理和判决。如果到时候当事人家属不愿意在规定时间内支付赔偿款,法院也会对其采取强制措施。无论如何,至少不会让他们有好日子过。

2.公安机关对这次事件的定性是存在问题的。公安机关认定本案的当事人,仅仅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行为,并不构成犯罪。

但是,问题就在于用美工刀割喉这一行为事实上是很有可能会致人死亡的。受害人没有死亡也没有重伤这一事实并不能掩盖当事人本身的行凶意图。如果仅仅是普通的打架斗殴,仅仅是出于教训人的目的。当事人完全可以避开脖子,用美工刀抹向腿部,手臂等非要害部位。一个满15周岁的中学生,是完全有能力意识到割喉可能会造成对方死亡的情况。而《刑法》第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因此,如果当事人被认定有故意杀人的动机,是需要承担刑事责任的。我想,警方是应该本着大事化小,挽救未成年人的目的去判定这一事件的。但是讽刺的是,警方这样的操作不仅没有让当事人意识到自己的错误,还让当事人感到理直气壮,认为自己没有什么错误,直接导致受害人和家属受了委屈,有苦无处说。

第三,我认为现有的法律条款中,对于未成年人犯重罪的处罚力度过于宽松。这也造成了类似本案情况的不断发生。个别未成年人把自己的年龄看成了自己犯罪的保护伞。反正我怎么作恶,你们都治不了我,为什么不去作恶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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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恶意割喉,最后竟然因为不满16岁,虽然只有14天拘留都不必执行?这种法在保护什么?几十年来,我们社会治理全面学习西方,但遗憾的是,很多地方只学了皮毛,忘记了社会治理是一个整体,导致未成年人保护法事实上成了单项的罪犯保护法。其实对于犯罪性质不同,西方还有司法之外的手段,对于恶意犯罪,也有刑罚,但我们却简单为一放了之。这种处理,对受害者是最大的不公平,谁来保护他们?!对恶童,是保护,也是鼓励,鼓励继续犯罪,因为没有成本。

二、虽然没有被杀死、这应该算的上是故意杀人了吧?年满14、未满16岁。为什么警方不拘留、只是罚款500元? 我国《刑法》第17条规定:“已满16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即, 年满16周岁的构成伤害罪就可被拘留,已满14周岁末满16周岁的自然人有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死亡行为的也可被刑事拘留。

三、已满十四周岁,现在的孩子早已经具备行为行事能力,且持刀割喉已经具备杀人动机,明显是冲着杀人去的!为啥不重处?法律应该维护未成年人而不是袒护未成年人,现在已经这样,如果长大了又会怎么样?农村有句老话,三岁看老,不是没有道理的,如果他以后再做出这样的带有恶劣报复行为的,是谁来负这个责任?已满14未满16,也总该有相对应的法律来严惩,请求重处!

四、这事件很奇葩,按常理受害人家属已报案,办案警察最起码该督促行凶者的监护人对受害人积极救治才对啊!这里面不回有啥猫腻吧?莫非又一个有后台的?

五。走司法程序吧,医疗费、营养费、陪护误工费、精神损失费都可以主张,派出所定性为治安案件,只能治安处罚和调解,可以向上一级机关申诉,目前来看,以上是唯一的途径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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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16岁少年遭同学割喉,对方至今未道歉。对此你有何看法?

现在的法律还是对未成年人保护的太好了,社会在进步法律也应该同时进步。不能把未成年人保护法在以18岁进行保护了,应该提前到12岁左右。现在的孩子思想成熟的过于早,他们早该承担一部分法律责任。

7月4日王某和扬某在校门口发生了口角上的纠纷,随后王某冲进伤店买了一把美工刀,出来对着扬某脖子上一划,长达10厘米的割痕,差点就割这大动脉了。

不管为什么,这件事情已经可以定义为恶意伤人了。整件事情可以分为两个案件,第一件是民事纠纷,第二件是蓄意伤人。

事后记者电话采访王某

记者:当天你与郭宇因为什么发生口角?为什么用刀刺向他?

王炳:挂了吧。

记者:现在郭宇在医院治疗,有没有去看望过或者谈过这件事如何处理呢?

王炳:他都问五六回了,他还想咋地啊(怎么啊),有完没完啊。

随后,王炳的母亲再次接过电话,说了句“挂了吧”,表示不愿再多说。

这是典型的有其母必有其子。慈母多败儿,这句话说的一点都没有错,有什么样的儿子就有什么样的母亲。

赤裸裸的一家人在逃避责任,这样的儿子就不应该受到法律的保护,就应该以成年人的法律严惩不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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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和王某是初中的同学,因为积怨爆发,在学校内争吵起来。随后,王某到商店购买了美工刀,从杨某身后割伤了杨某的脖子,致使杨某的脖子出血,还有很长的一道大口子。


这其实只是一起简单的同学之间的打架。可后续的处理就让人觉得不舒服。因为号称割喉的王某只是被处以500元的行政罚款和十日拘留。还因为他满14岁而不满16岁,不能实质性的实施拘留的处罚。所以,只是罚款可以执行。


出了事之后,王某的家长只是给了杨某1000元钱,从此就没有了下文,而且,连正式的道歉都没有。这样的做法显然让杨某的家长心里很不舒服。对王某的家长意见不小。于是,两家开始了明里暗里的较劲。


杨某辗转了几个当地的医院治疗。尤其是王某的家长没有什么有效的表示,也没有道歉的情况下,就在医院耗着,没有钱交,很多媒体称为滞留医院。从发生事件的7月至今也有一个多月了。


我认为,这件事这么处理显然有些失策。因为杨某的伤情已经由当地派出所鉴定,其伤害的程度,不至于让王某入刑(如果伤害严重,就是未成年人也有少管所或者少年监狱来处置。)。那么,既然不能入刑,杨某家长现在能够主张的权利就剩下民事赔偿。


民事赔偿需要有已经发生的损失的证据,或者可以提供更多引申证据,比如精神受到伤害的精神损失费,或者达到一定伤害的伤情鉴定,也可以主张申请精神损失费或者后续治疗的费用,比如达到残疾,或者需要美容的级别。


那么具体到杨某的损失中,已经发生的损失显然就是医院的治疗费用。如果现在伤情已经得到治疗,再赖在医院产生的只有床位费,这并不是伤情所需要必须治疗的费用。以后在民事索赔当中,赖在医院的这部分费用并得不到法院的支持。


所以,现在杨某的家长需要做的,不是等王某明白过来,而是要通过法律的手段让他明白过来。也就是到法院起诉王某,要求民事赔偿。去之前把自己伤情的情况做一个鉴定,固定好证据,请一个律师,然后回到家里静养,一切交给法院。


这种很明显的伤害,肯定是要有民事赔偿部分的。至于公安系统,没有对王某进行刑事方面的处罚,这我们不用管,因为民事和刑事是两码事,不是说他不用承担刑事责任,就也同样没有民事赔偿责任。因此,这件事起诉到法院是一个最明智的选择,相信,王某的家长应该为此付出他们应该付出的赔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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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因多看了同学一眼,就惨遭割喉,该死的未成年人保护法,让伤人者还能逍遥法外,去撸串上课。

事发于本年7月4日,朔州市、朔城区第二中学下午放学后,杨同学多看了王同学一眼,王同学问:“你看球?”,杨同学说:“你不看我怎知道我看你?”。

就因为这点小事,王同学仗着个头高大,就打骂杨同学,过程中被其他同学分开。

当所有人都以为没事后,王同学居然在校外买了一把小刀,出其不意的将杨同学割喉了。

鲜血流了一地,杨同学被紧急送去医院,据家属透露,送了多家医院都不敢收治,最后好像是太原医院收治了。

后来又因没钱后续治疗,又转回相对便宜的市人民医院。

律师认为:

王同学主观上明显是想要剥夺杨同学的生命,客观上对其实施了割颈的行为。医院表示,只要伤口再深一点或者下移一点,杨同学就很可能有生命危险。这显然已经构成了故意杀人。虽然小杨因为命大没有死亡,但这也只能是使得既遂性质的犯罪变成了未遂性质。

并且,年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也要对故意杀人这种性质恶劣的罪行承担责任。尤其对这种不知悔改的人,更应该予以相应处罚。

王同学家属称穷,最多给一千元医药费,这件事情不知道该学校以及教育局给予帮助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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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大家的传统观念里,“杀人偿命,欠债还钱”似乎是天经地义,但在法律的王国中,有时候即使你杀了人,也能跟个没事人一样儿,大摇大摆地在街上走。为什么呢?

因为他是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

这些年报道的关于未成年人因嫉妒别人比自己考得好杀害同学,对邻居妹妹先奸后杀,甚至是杀害父母的案件层出不穷。我们不得不提出质疑,保护未成年人总得有个度吧,凭什么要保护这些犯故意杀人罪的小孩,这样对受害者来说公平吗?凭什么年纪小就能成为“免死金牌”?既然是小孩,那他为什么不能好好做个小孩,非要杀人,强奸?

其实当时制定14岁这个标准,是综合了医学、心理学、教育学等诸多学科知识,结合当时的社会状况做出的。

但现在,实际情况发生了改变。互联网的普及让00后人手一台手机,在王者荣耀中认识并恋爱的小情侣不在少数,再加上一些电影或综艺的渲染,以及营养的过剩,催生未成年人心理和生理双双早熟。

在这个案件中,我看到很多人提出这是“故意杀人”,捅人的王同学是可以被判刑的!

法条依据是《刑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刑事责任年龄条款: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这种用美工刀捅对方脖子的行为,包含着故意杀人的目的,伤情严重地都无法缝合,是足够达到重伤标准,如果真要判刑的话,是可以判故意伤害致人重伤的。

那为什么没有判呢?

我想一是因为法律规定,钻了法律的空子

二是学校出面,这要是判刑,学校面子上挂不住,某些人的职位升迁还会受到影响,当然是能大事化小,小事化了。

我们再来看看行凶者以及行凶者家人的态度

如果说是少年气盛,出于一时冲动,还有一丝丝理解余地的话,那么后续王同学及其家人的态度就很值得鄙视。

1000元就想匆匆了事,你这是打发叫花子呢?

还声称“要命我有,要钱没有”,怎么,自己管教不好,犯了错还理直气壮?

学校也是态度非常不好,被捅的杨同学爷爷找过学校帮忙,校长只是冷冷地回复:“建议找司法援助中心,通过援助中心调解,无缘无故我给你解决不了问题。”

在答主的求学生涯也遭遇过这样的事。

当时是一对男女同桌,拌了几句嘴。那个女的声称要叫大哥来修理这个男的。这个男的也不示弱,说:“你下午让他来,我就在这等他。”

结果上课前真有一个流里流气的痞子来了,叫那个男同学出来。男同学刚出教室,直接一刀捅到男同学的心脏部位,挣扎了一会儿去世了。

后面才知道,这个痞子昨天刚过完18岁生日,今天喝了点酒,没捅好地方。

后面就是死者的家属来学校闹,摆出学校不作为之类的横幅,后续学校为了息事宁人,拿了40万。

之前很不理解这种拉横幅的行为,觉得有什么事情不能好好商量。

今天看到这个校长的回复,我立刻懂了,想商量就不能“好好的”。

会哭的孩子有奶吃的道理真是贯穿人生各个阶段,闹实属无奈之举,我对发生悲剧的家属又增添了许多同情和理解。

总之,我的建议是如果捅人者真是拿不出钱,那学校无论如何也要给予一些补偿,虽然是发生在校外,法条上无依据,但总不能看着受害者没钱治病,落下病根吧!

最后,我想对各位家长说一句:人啊,万事低调,做人别太狂,狂的了一时,你能保证一世都狂吗?所以,有些家长一定要好好教育你们的“宝贝儿子”、“宝贝女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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遭人割喉,罚款五百了事,脚踹猥亵者,被刑拘赔偿20万,这两个案件的处理对比还真是够强烈的

因琐事发生口角,就敢动刀伤人,这样的孩子不好好管教一下,这长大了还得了,家长的态度也是匪夷所思,事发之后居然对伤者不闻不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六条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防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行凶者已年满十五岁,对割喉的后果肯定有足够的认知,如此恶劣的故意伤人差点致死的案件,警方的处理结果如此之轻,犯罪成本是不是太低了,庆幸当时没有割断少年的颈部动脉,否则后果不堪设想,人的颈部动脉被割断如果不能及时止血,十分钟就会失血过多死亡

公安机关做出这样的结论应该是以具体伤情为依据吧,认为伤情没有达到重伤的标准,所以并不适用刑法中的相关规定,以治安管理法的规定进行了处罚,但看当时的情形打架事件已经结束,行凶者买刀追上去进行割喉,怎么看都是蓄意杀人未遂,多名律师表态不明白为何公安机关会以一般违法的行政处罚替代刑事立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 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不管最后案情会不会出现反转,但伤者的医药费是不是该行凶者出,家长是不是应该过去探望一下,积极和伤者家属沟通善后,如此不闻不问的态度真是不敢苟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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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岁王某被15岁同学杨某割喉,因医药费没付清,杨某一家不光没给付医药费,而且至今一句道歉的话都没有,是严重的不负责任!

首先,警方对杨某处理太轻。杨某虽不满成年,但已经年满14周岁,应承担刑事责任。处罚500块钱显得不痛不痒,简直是纵容未成年人犯罪!警方的不作为使得行凶孩子家庭觉得这件事情没什么大不了,变得有恃无恐。

另外,孩子是家长的一面镜子,有什么样的家长就有什么样的孩子。“要钱没有,要命一条”是杨某家长对孩子伤人事件的态度。家长的这种不负责任的态度在平时生活中耳濡目染的影响了自己的孩子,孩子在遇到冲突时首先就会想到是对方责任,觉得即使用美工刀划破对方咽喉也没啥大不了的,因此才为所欲为。家长和孩子真是死猪不怕开水烫。

杨家家长应该以身作则,为孩子树立负责任的榜样,否则后患无穷。家长应该带着孩子去医院结清对方孩子医药费并且真心诚意道歉,做到起码的人道主义。否则,一味纵容自己孩子,孩子必将继续作恶,等待的是法律的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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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在造成他人伤亡的情况下真的不需要承担刑事责任吗?

7月4日晚,山西省朔州市朔城区二中门口发生一起伤害案。初三十五岁学生王某,手持美工刀将十六岁是杨某割喉,伤口长达10厘米,深3厘米。因为伤势很重,几次辗转到省医院,后因为治疗费用无法承担又转院到当地医院住院,伤人者李某母亲到医院送了一千元钱后就再无音信,没有公开道歉,甚至还叫嚣说,要钱没有,要命一条,而伤者如今已经花费三万余元。目前还有部分住院费欠缴。

然而伤人者李某,因为未满十六岁甚至连行政拘留十日的处罚都免了,只罚款了五百元就不再追责。

这件事情,让我想起了之前十四岁男童强奸未遂杀害女童的事情,因为未满承担刑事责任的年龄,所以也只是进了少管所管教一阵子。

精神病人杀人不负责,未成年人杀人不负责,甚至连赔偿都有限,我个人认为,这不太公平。

这样会助长十四五岁的孩子做错事的气焰。甚至会助长其家长蛮横无理的气焰。

作为家长,孩子将别人伤成重伤,没有心怀愧疚,积极配合赔偿治疗,取得谅解,同时减轻自己的愧疚,加强对子女的教育,反而大言不惭的说,“要钱没有,要命一条”。我觉得这样的家长才会教育出那样狠厉暴躁的子女。有人说,李某是被杨某逼急了才举刀伤人,但是仅仅看他家长的表现,我就觉得这件事情错在他们。口角可以,动刀就是暴力了。

我建议伤者杨某家长去申请法律援助,走司法途径,即使无法追究其刑事责任,至少可以要一定的经济补偿,不能纵容,不能退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