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主说"社保局不以档案最早年龄而以身份证年龄办退休,该怎么办?”
我觉得处理起来很简单,从今开始,不要再搭理社保局,直接找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退休即可,因为按照社会保险制度规定,绝大多数地方审批退休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也就是人社局负责,社保局只是核对信息,没有审批退休的职责权力,社保局说了不算数,所以你找社保局是跑了冤枉路,找错了部门。
关于退休年龄的认定,劳社部[1999]8号文件规定的很清楚,但在现实中经常有人会误解该规定,甚至有人曲解该规定。
比如张某某,本人1979年参加工作,为临时工,原始档案资料只有85年的一张临时工登记表,表中填写的出生年月为1958年10月,1992年转合同制表填写出生年月为1959年10月,95年以后的档案资料填写的岀生年月都是1959年10月,身份证出生年月为1959年10月。这种情况下,张某某多次要求人社局依档案最早年龄为依据,批准其2018年10月退休,但人社部门在审核中,未按58年10月出生认定,而认定为59年10月出生。理由是转合同制时已确认年龄为1959年10月,后期档案均为59年10月,与身份证相一致,所以应认定为59年10月。
还有的地方,在过去办理合同制时明确规定,男职工超过45周岁、女职工超过35周岁就不再办理合同制了。所以有些"超龄"职工当时为办合同制,千方百计把年龄改小,办了合同制,如果当时不改小年龄就办不了合同制,现在又要想依据档案最早年龄办退,两头都要沾光,这种情况,人社部门是不会依档案最早年龄批准退休的,而是依据转合同制审批时记载的出生年月,结合身份证年龄,来综合判定。
依档案最早年龄为依据办理退休,需要组织人社部门综合分析、判定,不依档案中单一的自认为最早的年龄为依据,不过这也是针对特定时期的特殊情况而做出的特殊规定,随着身份证法的贯彻落实,依档案最早年龄办退将会退出历史舞台,身份证将成为审批退休的唯一年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