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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劳动法》规定用工企业或个人必须给员工买社保,还有企业仍然

2020-08-26 23:35阅读(108)

按《劳动法》规定用工企业或个人必须给员工买社保,还有企业仍然没给员工买,你怎么看?:这个问题很简单。首先,买不买社保要看你和企业主签订得是什么样的用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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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问题很简单。

首先,买不买社保要看你和企业主签订得是什么样的用工合同。

一是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是必须买社保的,不买社保,企业是会受到人力资源部门的处罚并必须补缴劳动者的全部社保。

二是劳务合同,

劳务合同非劳动合同,不受劳动法保护。属于合同法范畴,没有约定购买社保,就不需要给劳务人员购买。

还有一种情况就是企业用工,既不签劳动合同也不签劳务合同,也不买社保。遇到这种情况,只要把上班的证据准备好(比如进出门卡、工作卡、工资单、工资卡等等相关证据),去劳动监察部门报案,劳动监察部门肯定会认定这是实质的劳动用工。一告一个准。

企业必须及时补缴劳动者所有的社保,如果因此失去工作,企业还必须发给劳动者劳动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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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从用人单位、劳动者以及社保征缴部门的角度分析一下产生这种现象的原因。

按照劳动法、社会保险法的规定,用人单位应该在30日内为职工建立社保账户并交纳社保,但是现实中不给员工缴纳社保的单位很多。

用人单位为什么不给职工交社保?

还能为什么?不就是为了省钱吗?

不给职工缴纳社保的单位都是小单位,各方面实力比较差的,对于这些单位来说生存是第一位的,暂时不考虑口碑、管理问题,首先是活着。

有人可能会问,单位不怕员工投诉吗?其实不是怕不怕的问题,是划算不划算的问题。

首先,员工不一定会去投诉,因为投诉也是耗时耗力的事情。其次,真的投诉了,再去处理呗,有可能不了了之,有可能补缴,但是不可能全部都去找,全部都要补缴,所以总起来还是划算的,省一个算一个。这就是赌,事实证明,他们赌对了,90%以上的职工不会去投诉,除非有些人和单位闹矛盾了,受委屈了,才会去投诉。

有的单位为了规避责任还让员工签订主动放弃缴纳社保的声明。这个声明有一部分作用,另一部分没作用。因为有的省份规定,职工只要签订了这个放弃缴纳社保的声明,离职后,不可以主张经济补偿金,但是要求单位补缴社保的可以支持。

劳动合同法规定,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保的,职工可以主动辞职并可以主张离职的经济补偿金。

员工为什么接受不交社保的工作?

很多人好奇,既然单位都不给交社保了,这种单位得是多么差劲啊,为什么还要去工作呢?其实这个问题也很简单,假如我能吃牛肉,我何苦去吃窝头(素食主义除外)。问题的关键在于他好像没多少选择的余地。

一边是选择余地太小,一边是生活的压力太大,你能怎么办,先活下去呗。

还有一类员工,他本身对社保的要求不高,你给我交也行,不交也行,反正还可以交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不至于老了一点保障没有。

社保局为什么不去检查社保缴纳情况?

社保局一般是不会全面核查企业缴纳社保情况的,人手不够那都是托词,最主要的原因是为了保护地方经济发展。如果检查的太严,小企业就干不下去了,同时,很多人也会失业。所以需要张弛有度,你投诉,我就查,你不投诉,我就少查或者不查。

你没看到,国务院原计划于2019年1月1日将社保征缴工作全部转给税务局的,最终没能实施。发通知说,企业的征缴工作先不转了,先转机关事业单位和城乡居民的。

为什么?机关事业单位不可能去违反社会保险法的,转过去无妨,城乡居民更是没什么问题。企业的如果转过去,税务局那边严格执行政策话,企业就再也不能降低社保缴费基数或者不给职工缴纳社保了(很多企业会垮掉)。为了缓解企业发展压力,最后,妥协了,先不转了。并且这几年狂降税,也是为了支持企业发展。

不过呢,也有主动稽核社保的地方,比如我之前在烟台开发区就遇到了。

我们单位当时按照最低缴费基数缴纳的社保(小韩企,外企好处理一些),人社局稽核到后,认为我们单位肯定有猫腻,于是就给我们下达了稽核通知,要求我们限期提供职工花名册、一个年度内职工的离职、入职资料以及工资报表(报给税务局那个)。最终单位补缴了一大笔社保费用,并且修正了全部职工的社保基数。

单位不给交社保,劳动者怎么办?

如果你想让单位给你交社保或者补缴社保,先找单位协商,以和为贵。单位同意则罢,单位不同意的,你带着与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到当地社保征缴部门(可能是人社局也可能是税务局,你提前打听)投诉就可以了。

这里需要注意,最高法曾明确表示,补缴社保不属于劳动争议,因为它涉及到社保征缴部门(行政部门),不是单纯的职工与用人单位之间的矛盾。

所以一般来说,补缴社保不要去找劳动争议仲裁委或者劳动就监察大队,在绝大多数地区,这两个部门是不受理补缴社保的争议或者投诉的,他们无权去对社保征缴部门执法。

那么应该怎么办呢?

就找社保征缴部门,社保征缴部门具有行政执法权,他们可以责令单位限期补缴社保,逾期不补的,可以罚款,加收滞纳金,并可向法院申请划拨存款以及查封资产直至拍卖。这是社会保险法赋予社保行政部门的权力。





最后,我给各位求职者一点建议,但凡你还没到啃窝头的地步,尽量去个交五险或者五险一金的单位,这种单位看着起码是个正常单位。我认为交不交社保是衡量一个单位规范与否的最低标准。不交社保不仅仅是违法的问题,这还反映了用人单位对职工将来养老权益的漠视和忽视,所以劝大家谨慎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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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社会保险法》第四条,用人用人单位必须为员工购买社会保险,这是法律规定的强制义务。

但是,仍有一些员工是没有购买社保的,我们把这些员工分为两类:一是建立劳动劳动关系的员工,二是未建立劳动关系的员工 。未购买保险的原因分析

对于第一类,未依法购买社保的原因有以下:

一、历史原因

事实上我国在1953年就有了社会保险制度,但仅仅是在一些国企厂矿单位实施,2008年新劳动法出台之后,外资、港台企业开始依法为员工批量购买社保,大陆企业才被倒逼着逐步为员工购买社保,截止到2011新的《社会保险法》后,大部分企业已经依法为员工购买社保了。但早期社保的干预力度差,和特有的“稳定压倒一切”的大前提下,这就决定了,国家对社保的态是:既不会对过去刨根问底追缴,也不会对现在穷追猛打强缴。在这种相关部门睁一只眼,闭一只眼的情况下,企业自然会敷衍了事、蒙混过关。

二、员工原因

一些年纪大的农民工,对于自己的职业没有长远的规划,对社保的重要性认识不足,只考虑眼前,他们认为,反正干几年就回家了,买社保没有用,或者有的员工觉得自己在家里有参加新农合,没有必要在外面买,还有员工甚至认为社保就是国家在骗他们的钱,每个月扣几百块,有这些钱他们自己养老足够了。以上原因都是真实存在的,甚至笔者呆过的一家企业,新员工每到发工资条后,就来人力资源部大吵,说没有经过本人同意扣了社保,更有骂娘、死缠烂打的。

三、地方原因

某些地方社保的经办部门,出于地方保护主义,对社保违法查处的力度较差,甚至对于一些企业,大开绿灯,默许这些企业可以不按实际人数缴纳社保。事实上,在东莞的民营企业中,特别是广东老板的企业当中 ,这种官商勾结的情况很普遍。大多态度就是民不告,官不究,哪怕是员工投诉维权,也只是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基本都是按个案处理。正是由于这种政企勾结,加之员工的维权意识不高,这就导致很多企业有恃无恐,宁愿花小钱去公关,也不愿意按员工的实际人数去购买社保。

四、企业原因

有的私营老板,从黑心作坊发展起来后,思维没有一点转变,丝毫不考虑员工将来的利益,只是将社保看成是成本,变着法降低社保费用,能买最低买最低,能不买就不买。前面说了,由于地方保护主义,他们违法的成本其实很低,遇到个别投诉大不了补缴,最多也就是一点经济补偿。

另外就是,哪怕发生工伤待遇,省出来的社保费用也足够开销。我们算个账,假如某民营企业 有4000人,按2500人交,按东莞市最低档交社保,人均单位要支出接近600元/月,1500*600=90万/月,一年下来社保费用可以省掉90*12=1080万。即使是一年发生一两起工亡,十几八起工伤,预算200-300万足够,老板每年净节支800万,公关费用预算100-200万,最好落袋为安的至少还有600-700万。这个诱惑足够让他们去冒险了。

以上就是第一类,单位依法要给员工购买社保却没有购买的原因。下面我们看第二类:

第二类员工,法律并没有强制用人单位必须为其缴纳社保,主要包含以下人群:

一、返聘退休人员

公司与退休人员签订的合同不属于劳动合同,属于劳务合同。

二、聘用实习生,签订实习协议  

实习生与第三方学校还存在“归属关系”,所以用人单位只能与其签订《劳务合同》或实习协议。因此,企业聘用的实习生,不属于劳动合同,属于劳务合同(或实习协议),不需要为其缴纳社会保险。 

三、停薪留职人员

所谓停薪留职,是指企业富余的固定职工,保留其身份,离开单位。停薪留职的时间一般不超过二年。

若某职工与第三方公司签订有《停薪留职协议》,那么新用人单位在招聘该人员时只能签订《劳务合同》,不需要为其缴纳社会保险。

四、非独立劳动的兼职人员 

非独立劳务的兼职人员是指在不脱离本职工作的情况下,利用业余时间从事第二职业,为第三方提供体力或脑力劳动支出。

兼职人员本身有自己的工作,签订劳动合同和缴纳社会保险,均有工作单位办理,和兼职公司无关,因此无需缴纳社保。 

五、聘用劳务派遣人员 

劳务派遣单位派遣劳动者,应当与接受劳务派遣的用人单位签订劳务派遣协议。派遣人员已由劳务派遣公司缴纳社保,企业可以不用为这部分人员缴纳。  

六、个体户外包企业业务

将生产线上的员工,以组为单位成立个体工商户,员工工资便成为了个体工商户的经营所得,而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可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企业无需为期缴纳社会保险。

由于个体工商户是有一定限额免税政策,同时个体工商户还可以给公司开具发票,降低成本,便成为当下众多企业的筹划方式选择之一。

七、非全日制用工

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

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可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由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 

综上,就是企业为什么没有为员工购买社保的全部真相了。对于第二类人,未购买社保企业不违法,但是对于第一类人员,企业未为其购买社保是违法的。

员工主张权益的方式主要有两种:

一是,向社保局主张,要求补偿欠缴、少缴部分,目前的政策是社保追缴没有时效限制,一年、二年、十年八年都可以,离职在职时候都可以;
二是,以单位未依法购买社保为由,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8条、46条以“被迫解除劳动合同”的方式要求单位按工作所限支付经常补偿金。此法操作性很强,胜诉率为100%。

以上两种方式,并不冲突,可以分别同时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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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企业没有给员工买养老保险的多的很。而且工资一千多元,每天上班时间基本都是十时左右。有的一个月休息2天。如果每天上7个小时,或者8个小时,每月没有休息。这些基本都是私人企业存在现象。职工不敢告,不敢反应,被老板发现,就会被开除。特别是文化低,没有技术四,五十岁的,只能默默忍受着,因为他们不敢失业,上有老下有小,再苦再累再委屈也要肩膀扛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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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监管,挨个企业巡视,把劳动法真正做细做实,别总做表面文章,只有把法在基层实施了,才真正能保证劳动者的权益,劳动者才能有真正获得感,才能从心底拥护共产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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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谢邀请,更感谢楼主的提问。

楼主你好,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和个人必须购买社保,还有企业单位仍没有给员工购买社保,你怎么看这个问题?我认为出现这样的问题也是一个非常常见的现象,因为很多的中小型企业或者是小微企业创业型企业,那么他们对于法律意识的淡薄是不明白这个缴纳社保是属于法定的责任和义务,这个是一个方面。

另外一个方面在缴纳员工社保的过程中,我们都知道是需要提高一定的用工成本,那么用工成本提高之后,势必会对企业单位的经营利润造成一定的影响,所以说这种情况下就造成了我们企业单位不愿意缴纳社保的原因,但是他们没有意识到,这需要承担一定的法律风险,所以说可能会忽略这样的法律风险。

那么由此而带来的一些风险,可能员工会通过劳动仲裁的手段来进行申诉,企业单位没有给自身缴纳社保这样的问题,如果说一旦申请劳动仲裁的话,那么对于我们企业单位来讲,首先企业单位都需要无条件的来进行,补交员工的个人社保其次,由于长时间没有缴纳个人社保,由此而产生滞纳金的费用,那么也应当一并由企业单位来承担,所以说不正常给员工缴纳社保,对于企业单位来说,实际上后续补交的费用要比正常交纳的费用要高很多,对于企业单位来说也是得不偿失的。

感谢阅读,加我的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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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没下大力度,只有力度到了,没有不成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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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说社保〕观点:虽说公司不为员工交社保现象依然存在,但是,随着员工的维权意识越来越高,公司不给员工缴纳社保的风险系数越来越大

如果您或者家人朋友公司依然冒风险、不尊重员工,不缴纳社保,不妨试试这三步走解决方案,学会再也不被公司坑,并好好治一治公司的坏毛病!

第一步,公司为什么要为员工缴纳社保?

根据2011年7月1日正式实施的《社会保险法》第58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建立劳动关系的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也就是说,只要员工和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公司就有义务强制在30日之内为其缴纳社保。不管员工是否签订劳动合同或者是否处于试用期,只要不为【存在劳动关系的员工】缴纳社保就属于违法行为

第二步,哪些类型的员工不用公司为其缴纳社保?

第1类:退休返聘人员;

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领取退休金的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其与原用人单位或者新用人单位之间的用工关系按【劳务关系】处理。企业不为【劳务人员】缴纳社保是合法的行为

第2类:实习生;

如果实习生与学校还存在“归属关系”,企业就只能与其签署实习协议,不需要为其缴纳社保。

第3类:承包商派遣人员;

在工程项目中,总包为了管理,通常会派出一些管理人员到分包,这类管理人员工资由分包承担,但分包无需为其缴纳社保,社保还是由总包缴纳

第4类:停薪留职人员;

若某职工与原公司签订有《停薪留职协议》,新用人单位可以无需为其缴纳社保。

第5类:协保人员;

协保人员是指与原所在单位、再就业服务中心签订保留社保关系的三方协议的下岗职工,新单位招聘协保人员,无需为其缴纳社保。

第6类:非独立劳动的兼职人员;

这类人指在不脱离本职工作的前提下,利用业务时间兼职,兼职公司无需为其缴纳社保

第7类:聘用劳务派遣人员;

派遣人员已由劳务派遣公司缴纳社保,企业可以不用为这部分人员再缴纳。

第8类:个体户外包企业业务;

将员工成立为个人工商户,双方改变原有的劳动关系为合作关系,企业就无需再为其缴纳社保。

第9类:非全日制用工;

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六天,累计工作时间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模式,企业无需为其缴纳社保。

第10类:灵活就业人员;

灵活就业人员无就业单位,可以不交社保,但是,可以自己缴纳自由职业者社保,也可以找社保代缴机构进行缴纳城镇职工社保。


公司不给员工交社保,我们该怎么办?

首先,【学习篇】;

我们要先根据以上社保相关知识,排除自己确实不在【十类公司不需要为其缴纳社保】之列,且可以证明自己和公司存在真实的劳动关系

其次,【先礼篇】;

和公司领导或者人事协商,告知自己交社保的需求和强制为员工交社保的必要性,以及不为员工及时足额缴纳社保的危害。如果可以和公司协商一致,公司则会及时为其缴纳社保,并补缴应缴未缴的社保,自然是两全其美。

最后,【后兵篇】;

就算协商不一致,也不要跟公司闹掰,也不要打草惊蛇。可以先收集证明劳动关系的材料(如:劳动合同、考勤表、各类纸质版或者邮箱通知、工牌工服、工资表等),再在【办理完离职手续后】,携带证据去【公司所在地社保局】举报,由相关部门责令公司补缴应缴未缴的社保年限。

写在最后的总结:

公司不为存在劳动关系的员工缴纳社保,是违法的行为,如果我们员工忍气吞声,则就白白断送了国家赋予咱们的社保权益。

所以,如果看完这篇文章,再遇到公司不给交社保的情况,请一定要拿起法律的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只有工作时公司正常为员工缴纳社保,咱们退休后才能享受终生养老金和终生医疗报销待遇,才能更好的享受社保福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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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确实还存在着用人单位不给员工缴纳社会保险或者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的现象。但这种用人单位承担的法律风险越来越大,不给员工办理社会保险并足额缴纳的情况未来会逐步改观。

缴纳社会保险具有强制性

从《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及《社会保险法》等皆明确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三十天之内必须为劳动者办理登记并缴纳社会保险。用人单位不给员工办理并缴纳社会保险属于违法行为。特殊用工形式用人单位可以不给缴纳社会保险的情形《社会保险法》也有明确规定,不在此赘述。

不给员工缴纳社会保险是违法行为,用人单位为什么会明知故犯?

  1.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方关系不对等。相对于用人单位而言,劳动者或求职者是处于弱势地位的,这种不对等的关系就会造成用人单位“先发制人”,因为我决定着你是否能得到一份工作,有一份收入,这对很多求职者或劳动者来说这是“致命一击”。工作没有那么难找,但绝对也没有那么好找。
  2. 劳动者法律意识、维权意识薄弱。虽然全社会整体受教育水平与文化水平稳步上升,但法律的普及仍然很弱。普通人对于法律的了解很少,了解法律的也不一定有维权意识,知道用人单位不缴纳社会保险或者不足额缴纳社会保险的劳动者有很多,但愿意维权的没几个,这在一定程度增长了违法企业的嚣张气焰。
  3. 劳动行政部门或法律监管部门执行难度大。我国现行的社保保险是市级统筹,一个市按照区、县的划分有多个社保局,社会保险的办理以及征收基本是属地划分的。一个区社保局下面可能有几百几千甚至上万个企业,这些社保局每年光办理参保企业的征收、稽核等工作就要付出巨大的精力,这样就很难保证辖区的企业都为员工办理了社会保险或者足额缴纳了社会保险。从2019年之后,社保逐渐划拨税务机关之后,这样的现象会得逐渐到改观。
  4. 中小企业居多,整体企业社会责任感较少,社会保障体系不健全。我国的中小企业居多,这部分企业很多都是夹缝中求生存,这部分企业都是不缴纳社会保险或者统一最低基数缴纳社会保险,企业自身生存都困难,更别提社会责任感了。缴纳社会保险这块,央企、国企、外企及部分上市公司或民营企业做的相对到位。2017年刘强东可世界吹嘘京东为全员缴纳了共计几个亿的社会保险,当一个企业的本分(遵纪守法)能自豪地作为吹嘘资本和宣传焦点时,就能知道我国的社会保障体系任重而道远,我国企业该承担的社会责任感更是如此。

宏观来讲,随着我国社会保障体系的健全,社会保险法律规定及执行和监管的更加到位,企业愿意承担更多社会责任;微观来讲,劳动者法律知识和维权意识更加强烈,不愿意惯企业这些臭毛病的人越多,这种现象都会得以改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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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劳动法,谁来跟您按劳动法,如果都按劳动法……哪来那么多失业下岗的!那个劳动法也就是拿来糊弄人而已……你真的不能把它当真了,当真了会有好多事您想不到,济公传奇您看过吧,……糊涂一点吧活在当下自在……否则后果自负哈,玩笑……玩笑,不能当真,真的没有什么劳动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