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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么理解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土地承包权

2020-08-25 12:12阅读(147)

怎么理解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土地承包权?:你好,很高兴为你解答。我国土地法第八条中明确规定:国家保护集体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保护承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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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很高兴为你解答。

我国土地法第八条中明确规定:国家保护集体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保护承包农户土地承包经营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

什么是农户土地承包经营权,大家都知道,我国农村所有制形式是集体所有制,土地发包方是村民委员会和村集体,发包方主要权力和义务是①对发包的土地有监督管理权和对农户提供生产资料和技术支持服务,②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的范围。主要义务是对农户承包的土地未经批准随意改变土地用途和破坏土地和抛塃二年以上有权干涉和收回。③应服从城乡建设总体规划。

所谓承包经营权农户享有那些权利和义务呢?①农户依法享有土地承包使用权,收益权,自主生产经营权和处置产品权,②依法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③依法流转土地经营权,④承包地依法征用,占用,有偿获得相应补尝,⑤主要义务是保护根地不受破坏,维护耕地的使用原有用途。积极服从城乡建设总体规划。

我国土地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如果任何人非法征用,占用承包地和占用贪污挪用土地征收补偿费,构成放罪的,将追究行事责任,造成他

人损害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总的来讲不管任何单位和个人利用土地都要依据土地管理法来实行,抛开土地管理法,农民利益将受到权害,我国法律是不容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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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权依法承包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的农村土地,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和非法限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承包土地的权力。

想要深刻理解“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承包土地的权力”这句话的含义,就必须与该规定的第一款“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权依法承包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的农村土地”这句话联系起来。因为只有有了“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权承包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发包农村土地”这个前提,才会有某个组织或个人存在剥夺他人承包土地的权力的可能。

本条法规的第一款明确了只有本集体经济组织内的成员,才有资格承包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的农村土地。指明了,发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内的所有家庭成员。言外之意就是,不是本集体经济组织內的成员就没有权力承包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的农村土地。也就更没有法律依据来剥夺组织内成员承包土地的权力。

因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等理由来剥夺和限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承包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的农村土地的权力。任何组织和个人剥夺和非法限制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承包权力的,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相关法律规定,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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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期内。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调整承包地。承包方不得单方解除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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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该这样理解:在本村集体经济组织内,每个成员都拥有承包土地的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能剥夺其相应权利。但是,如果已不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可能就没有这样的权利。比如子女分户后到市落户,成为非农业户口的,将来其父母全部离世后,他们名下的承包地应该交给村委会重新发包。有一种情形: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娘家所在村委会是不得收回原承包地的;妇女离婚或丧偶,在原住地生活或不住原住地但在新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

如果发包方违反相关法律和政策侵害和剥夺了成员的承包权利,应当承担停止侵害丶返还原物丶排除妨害、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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剥夺就是在非自愿的情况下或者在对方不完全明白自身权益的情况下取得对方的权益,前一个方面倾向于威力胁迫,后一个方面倾向于隐瞒和欺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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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经济是集体成员的共同财产。当然不可侵犯。维护人民生命财产是共产党人的根本宗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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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取得土地合法承包经营权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在土地承包期内,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其承包经营的自主权,流转出租的自愿权,以及土地收益的支配权,农民的土地承包权受法律保护,触犯了就视为侵权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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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分为村集体经济组织组集体经济组织两类。

对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和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界定我举个简单例子来说,张三为上明朗村民小组村民,其户口在上明朗村民小组,张三即是上明朗村民小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权利共享上明朗村民小组集体经济,也有义务为上明朗村民小组集体经济发展出力。因上明朗村民小组属明朗村的一个村民小组,上明朗村民小组所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均为明朗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故张三也是明朗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一样有权利共享明朗村集体经济,也有义务为明朗村集体经济发展出力。

土地承包权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具备的一项权利,受法律保护,依法享有承包土地的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土地承包权。简单点说就是农户土地承包证上登记的地块农户具有土地所有权、土地使用权,在国家征占用时能依法获得相应补偿费,未经承包人同意,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农户承包土地。

手中有土地才是地地道道的农民,才能在土地上创造财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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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谢邀请

这个问题好,认清这个问题有深远的意义。我是一名“三农”创业者,在乡创业已经10多年,正在经营千亩规模的林业基地,非常关注这个问题。在这里,谈谈自己的理解和看法。有三点:

第一,农村集体成员依法享有承包权。这个权益按照法规定获得的,受到法律的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剥夺。

第二,现行的家庭联产土地承包责任制源于上个世纪80年代,也就是按当时的所有农村集体组织成员来划分,根据法规和政策规定,这一做法将在本轮承包期满后,再向后延续30年,即延至2057年。这是保证农业持续稳定发展的基本制度,是一颗“定心丸”。

第三,为了有效整合和利用土地资源,土地承包责任制不断完善,按照法规和政策,农村土地实行所有权、承包权、使用权“三权分置”,集体所有权不变,集体组织成员可以在承包权不变情况下,进行使用权的流转。也就是说在承包权不变的前提下,可以将经营权让给第三方。这是一个非常务实的创举,既保护农村集体成员的利益,又为农村的发展创造了条件。

以上是我的理解和回答,您的看法呢?

我是“三农”创业者@生态潮人 ,请关注我,有更多的创业经验体会与您分享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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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经济是集体成员的共同财产,执法人员该如何面对,是否可严查整治,将扫黑除恶推向新阶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