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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没有"本院审理查明"部分,但有"本院认

2020-08-24 20:31阅读(81)

民事判决书没有本院审理查明部分,但有本院认为,合法吗?:这种判决很多出于当事人有严密的事实和理理,以及证据,法官又不想让你嬴,所以干脆跳过这一环。属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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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种判决很多出于当事人有严密的事实和理理,以及证据,法官又不想让你嬴,所以干脆跳过这一环。属于故意违反客观事实,枉法裁判,但你拿他没有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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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本人还真打过几个官司,也接受到几次判决书,可还没有想到有人这么看待判决书的。我觉得如果让法官看了这个问题,都可能欲哭无泪了。

判决书的格式或者叫模式是基本固定的。首先就是说明原委,原告是谁,被告是谁,因为什么事情与某年某月某日起诉到本院,诉讼目的如何。然后,就是法院调查的基本过程和结果。

最后会给出法院的判决结果。一般而言,如果这个案子过于复杂,无法在判决书上分出条理,无法说的十分清楚,做出明确的认定,只能用“本院审理查明”得出结论。但如果一般简单的民事案件,法官在判决书中已经把事实经过说的非常清楚,最后给出法院结论时,就不需要“审理查明”,四个字,而是直接给出“法院认为”。

问题提出者有点过于小心,也太书呆子气了。即便没有这些字眼。我们都知道看所有文书、证明、公告都是看官印,有没有法院的印章!只要有印章、日期,那么,这个判决就是合法有效的。与判决书里的具体字眼没有任何关系。

不知道问问题者凭什么来怀疑或者来扣判决书的字眼?岂不令人或者疑窦丛生?或者莫名其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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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应多出台经典案例,下级法院参考定案,对不按事实与证据枉法裁判的案子,对法官应追责,清理出法官队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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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种表述通常用在二审或再审的裁定中 属于用来同系统维护一审法官参与的虚假诉讼居多 属于法官含糊其辞逃避责任的一种传统方式和套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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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文书制作应符合法律规范要求,并遵照诉讼程序法关于判决“应以事实为依据,法律为准绳”的规定,认真书述判决整体内容。

按照司法文书行文要求,法院判决书,应由以下部分组成:

一首部

这部分由法院立案的案号、原告、被告、第三人的自然状况及诉讼代理人的自然情况、诉讼请求、案由等内容组成。

二法院查清的事实

这部分以介绍何时开庭及合议审还是独任审,及当事人是否到庭参加诉讼,原告起诉请求,被告答辩抗辩的内容,双方提供那些证据,开庭围绕案件争议焦点,经核对证据,查清那些能真实反映案件事实的内容。

三说理部分

既法院依据庭审核证查清的事实,依据法律规定,对谁是谁非进行分析说理。在充分说理的基础上,判决以主文的形式,对纠纷作出裁决。并告知不服判决的诉讼权利。如果是终审,则告知终审判决的法律效力。

最后是合议庭组成人员、独任审判员、书记员落款,及判决书的发佈日期。

一份判决书必须由这几部分组成才符合法律规范要求。否则是不符合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司法原则要求。如果是当庭宣判的,可直接宣判合议庭决议的判决主文。但宣判后所制作送达当事人的判决书,必须按判决书的组成要求规范书写。这是制作判决书对司法人员的强制要求,任何人都不能违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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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没有\"本院审理查明\"部分,但有\"本院认为\",合法吗?

民事判决书有其基本固定的格式,但是不同的法院、不同的法官、甚至同一法官不同的案子,行文格式并不完全一样,个人认为对此应当进行统一的规范。

其实这还属于比较小的事情,比较严重的问题还有不少。

例1、河南省新乡县人民法院法官借口“笔误”修改裁定。经媒体报道后,河省高院就新乡法官的这一行为作出裁定:新乡县法院以笔误为名修改过的裁定书程序违法,予以撤销;和这一裁定同时被撤销的还有,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据新乡县人民院修改过的裁定书作出的复议裁定。


例2、黄岛法院“本院2020年7月21日对(2020)鲁0211民初8429号一案作出民事判决书,判决书中内容有误,应予补正,现裁定如下:本院(2020)鲁0211民初8429号判决书第3页第10行、第11行、第12行,‘王洁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陈丽投资款40000元。本案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王洁负担。’应为‘驳回原告陈丽的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陈丽负担。’”

经媒体报道,法院已经对于当时法官进行处理。


具体到题主的问题,如果是比较简单的问题,省去也未尝不可,但是对于案情复杂、双方争议比较大的问题,这样做明显是不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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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人民法院司法改革如火如荼。司法文书写作也在不断改革。在改革中实现繁简分流以及司法文书明了化。在简单案件中可以不必啰里啰索,例如原、被告在同一事实同一证据认证上无异议,法院司法文书就不必再写经查明一项而直接写本院认为即可。当然不仅限于这一点。如果一个小案司法文书反复啰索一个事实,既浪费诉讼当事人时间、精力,也浪费法官的时间和精力,以及浪费司法资源。主审法官有时一天要审几个案件,繁简分流,文书写得清楚明了就好,不必形而上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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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是省略几个表述文字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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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审理查明”,是通过庭审对原、被告双方出据的证据进行认定。而“本院认为”,是庭审还是非庭审呢,这就隐藏了一个法官自由裁量权的合法性与非法性的认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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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种属于令状式裁判文书,对于案情清晰明了的案件可以用这种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