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单回答一下这个问题。
先说结论:在个人不幸去世的情况下,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个人缴费,连同个人缴费、国家补贴以及银行存款利息一起,全额返还给其法定继承人,在经济上肯定不会吃亏。在我国一部分省、市,还可以领取一些丧葬补助金。这一点请放心好了。为什么呢?
第一、现在的农民,参加的是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原因在于:2014年2月,国务院决定,将农民做为参保人的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简称新农保)和城镇无业居民做为参保人的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简称城居保)合并为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简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也就是说,目前我国的基本养老保险只有两种: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原来的新农保、城居保这些特定时期的特定专用名词,己经不再使用。现在说农民的新农保,至少表明:有一部分人对涉及自身切身利益的重大政策,确实是毫不知情,漠不关心,是落后于时代的现实表现。
第二、关于个人账户余额的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四条规定:“个人账户不得提前支取,记账利率不得低于银行定期存款利率,免征利息税。个人死亡的,个人账户余额可以继承。”这个规定只有三句话,看似四平八稳,内容却极为重要,并且有三个关键性的规定:1、关于“个人账户不得提前支取”,原因很简单:只有符合累计缴费满15年、年满60周岁时,才开始按月领取参加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待遇,政策上不允许提前领取。这一点很多理解。2、关于“记账利率不得低于银行定期存款利率”,是在法律上确认:个人账户上的缴费,不仅要计息,而且利息还必须高于或等于商业银行的同期银行定期存款利率。这就说明:参保过程中的个人缴费,本质上就是长期银行存款,不仅要计算利息,而且必须是按高利率计算利息,从而进一步实现了个人账户的增值,并且还不允许征收利息税。这一点,往往被很多人所忽略,对于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这种长期的银行存款来说,其增值作用是很大的。3、关于“个人死亡的,个人账户余额可以继承”。这个规定从法律确认了:一旦参保人不幸去世,其个人账户余额是参保人的个人合法财产,由其法定继承人(或者遗属)按照我国继承法律制度的规定,予以继承。之所以称为余额,是因为死亡时间有前有后,即:在领取养老保险待遇之前去世的,当然是全额;在开始领取待遇之后去世的,只能是领取之后所剩的余额;72周岁以后去世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计发月数是139个月),个人账户己经领取完毕,彻底没有余额了。
综合起来看,就是:所有参加了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缴费,不仅要按高于商业银行的定期存款利率计算利息;如果参保人不幸去世,无论是在保险待遇领取之前或之后,个人账户的余额肯定是参保人的遗产,还要由其法定继承人予以继承。对于参保人及其家庭来说,在经济上永远都不会吃亏。这种制度安排,很好地保护了参保人的合法权益。
第三、回答题主的问题:农民的农保每年交一百元,不满60岁就死了怎么办?从总体上来说,农民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每年缴一百元,缴满15年,连同个人缴费总额、国家财政补贴、以及银行存款利息,估计也不到2000元,除以计发月数139,每月也就增加十几块钱而已,只能说聊胜于死吧。这么低的个人缴费水平,参保与不参保,对于老年生活来说,其实根本就没有什么影响。
现在的问题是:就这么一点儿个人缴费,还没有缴够,人就去了,真是倒霉透顶。在后事的具体处理上,有两个关键:1、领取个人账户余额。由其法定继承人(或遗属),持参保人参保的相关证明材料,到当地社保局办理领取个人账户余额的领取手续,只要手续齐全,社保局会立即办理,这肯定没有任何问题。2、领取丧葬补助金。政策依据是《社会保险法》第十七条:“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所需资金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就目前的实际执行情况来说,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参保人一般没有抚恤金。一部分省、市有丧葬补助金,丧葬补助金的具体标准,一般是当地标准之下一年的基础养老金。例如,当地基础养老金为118元时,则丧葬补助金=118元×12=1416元。如果当地尚未执行丧葬补助金政策,自然就无钱可领了。丧葬补助金也在社保局领取。
领完个人账户余额和丧葬补助金之后,个人账户会被注销,保险关系彻底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