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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挖客说:这个话题让人心情沉重,但哪怕是最残酷的战争中,人性的光辉也没有彻底泯灭不射击跳伞的飞行呗只是不成文的规矩,尽管遵守得不好,其它答主都提到射杀跳伞飞行员的例子比比皆是,但相对来说还是好一些。原因还是相当复杂的。

首先是战斗人员的素质

陆军士兵来源于最底层,文化程度普遍不高,即使是二战中,参战双方的普通陆军士后相当一部分还是文盲。“陆军的马鹿”“沙皇的灰色牲口”“大兵”等等充满了蔑视的称谓就是针对最底层的陆军士兵的。很多人甚至连稍稍复杂一点的枪械都用不好。他们在战争中一旦打疯了,自控力也相对较差,很容易失去理智,杀俘就是泄愤的手段,哪怕日内瓦公约有明文规定

海军、空军飞行员都是有相当技术能力的兵种美国二战时飞行员都是军官编制,这要求有一定的学历。即使是残暴的日本,飞行员也起码是“飞曹长(曹就是士官的意思)”,较高的文化素养。整体较高的文化素养使得敌对双方的飞行员相对来说稍微“仁慈”一些。

其次是非接触式战斗形式

飞行员之间的战斗,基本上都是非接触式,海军也是。这不意味着他们的战斗就不残酷,但他们直视淋漓鲜血、残缺尸体的机会比起陆军士兵要少得多。这使得海空军的作战方式中,游戏的成分更重一些。所以他们比起陆军最前线的士兵,更不容易做出射杀已经无力抵抗的人的决定。

飞机上的弹药和燃油普遍有限

当时战斗机上的燃油和弹药普遍有限,一场战斗下来,往往就消耗得差不多了。如果还要浪费在已经跳伞的敌方飞行员身上,可能返航时就不够用了。所以飞行员之间也尽量避免这种损人害己的行为。以携弹较多的美国P-51“野马”为例,6挺机枪带弹量不一,最多的也只有400发备弹,只够射击20多秒钟的时间,空战以后再射杀敌方飞行员很可能就耗光了保命的子弹

人性的光辉和战例

以最残酷的所罗门海空战为例,这场不起眼的战役真正耗光了“海鹫”——日本海航的最精英的飞行员!日美双方的飞行员没日没夜地在那些热带小岛上耗着,吃着最容易腐烂的食物、睡着最潮湿的床、忍着最可怕的疟疾和蚊虫,打得眼红起来不顾一切:有跳伞的美军飞行员报告,日本飞机执意要射杀伞下的自己,甚至是子弹打光了,还试图用螺旋桨去切碎降落伞

但就是这样残酷的绞杀战中,也不乏人性的光辉:“翔鹤”号上的谷水竹雄飞曹长在看见一名美军飞行员在海上跳伞时,把自己的救生包空投下去,看见美国人游向救生包并向天上挥手。在海航击沉“威尔士亲王”号战列舰和“反击”号战列巡洋舰的战斗中,日本飞行员也曾向巨舰沉没的地点投下花圈。

海军可能更好一些——对于被击沉的敌舰上的落水者,一般来说还是会尽力救助。战后,不少敌对的飞行员、海员甚至成为好朋友,也正是这些人性力量的使然。小挖客说这些例子,决非要否认战争的残酷,只是想提醒大家——哪怕在最残酷的战争中,还是有人性伟大的力量。

最佳贡献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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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不能向跳伞的飞行员开火这个说法,并没有强制规定,而对战双方不向跳伞的飞行员射击,是世界战场上早期心照不宣的一种默契。当然,也是出于一种现实的考虑。


战斗、战术上的考虑

其实,如果我们自己开着飞机就会发现,一个跳伞成功的飞行员在射击手眼里目标极小、速度几乎为零,而在这样的条件下击中跳伞飞行员的概率就像中彩票一样。


二战时期的油和弹药都极为宝贵,特别是正在执行任务的飞机,没有了油和弹药,就是敌方飞机的活靶子。而调转机头损失高度、速度去攻击一个高难度的目标,除了发泄情绪外,本身就毫无意义。

在各国明白飞行速度越来越重要的趋势下,攻击低速度的目标,难度反而越来越高。因为你在攻击低速度的目标时,自身的速度也会下降,而一旦降低飞行速度,就意味着会被地方的飞机给“咬上”,这对一个飞行员来说是非常危险的。


二战战场的白热化让指挥官们明白,空中力量的产生主要是针对地面或海面的高价值目标。空战中敌方轰炸机、攻击机都成为了战斗机作战任务的核心,对应的也是为之护航成为对方战斗机的核心任务。因此,在战争形势的进化中,战斗机这么大的飞行物体都不是优先攻击的目标,更别说那些极为难击中的跳伞飞行员。




飞行员的价值

不管是战斗机、轰炸机等,飞行员基本上都是军官,由于自身的职位和任务的特殊性,往往他们会掌握一些重要的军事情报或线索,比如侦查、运送情报等等。而跳伞后的飞行员基本上不具备任何威胁,因此能抓住活着的飞行员的价值比一具尸体更大。


二战前期,德法两国在阿登山区鏖战,后来有上千名飞行员被俘虏,但这些法国人投降后就被安全放回,即便是残忍的日军,在条件允许下也不会对落地的飞行员射杀。

射杀飞行员从军事方面来讲根本就没必要,在各国政治角度上也是一种只赔不赚的买卖,因此各国部队都互相达成了一种默契,尽量俘获而不是射杀。




飞行员的模范作用

由于航空运动是一个需要技术、学识、资源的部门,早期的飞行员选拔人员要求较高。在一战前期,很多飞行员还是贵族出身。这些飞机的作用仅是用来侦查,他们通过手势、飞行动作互相的交流,逐渐形成了敌我空中沟通方式和规则。

尽管后来因为战争关系的恶化导致飞行员之间大打出手,但出于传统战争的影响,飞行员之间的骑士精神却依然存在。比如最为出名的“空中骑士红男爵”在阵亡后,就受到英国隆重的礼遇。



飞行职业的高风险

从一战的战斗中我们可以知道,因系统和结构简陋,造成飞机事故损失的飞行员比空战高出3倍。即便到了二战时,航空技术得到完善了,飞机事故的损失也比空战损失高出5%,所以飞机事故才是真正的飞行员杀手

在战场上,飞行员发动飞机引擎那一个起就等于跟死神签下了协议,面对存活率极低的战场情况,飞行本身就属不易,因此向陌生人提供救援其实也是在自救。在交战中,射杀那些被击沉的战舰落水者会被世人认为是强盗行径,除了会被道义谴责甚至还会上军事法庭。


而从飞行员的角度来看,在飞机爆炸前能够跳伞成功已是难得,能够成功着陆并安然无恙更是受到上天眷顾,如果在此刻射杀飞行员,同样也会被人给唾弃鄙视。

综合早期的共同理性和道德约束,以及后来的政治、战术等现实原因考虑,基本上各国在战场上不会去射杀跳伞飞行员。

虽然,国际上并没有硬性的规定和处罚,但攻击跳伞飞行员始终都没有成为战场上理所当然的想法。当然,这种约束也会随着技术的进步而慢慢削弱,更别说还有个别士兵不在乎所谓的道德谴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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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为跳伞的飞行员相当于放下武器并选择逃生的战争难民,对他们射击,是一种极不人道的行为,必将遭到敌方带有报复性的对等攻击。

对于一名飞行员来说,他所驾驶的飞机,既是他的武器,也是他的生命载体。一旦飞行员实施跳伞,首先表明他已经离开了飞机、放下了武器,是一名放弃抵抗的非战斗人员;其次表明他正在以降落伞为载体实施空中自救,从离开机舱到跳伞着陆的这个过程中,他又是一名毫无反击能力,并且正在寻求救助的战争难民,理应得到保护。

其实,早在一战时期,“不准射击跳伞飞行员”就已经作为一条约定俗成的战争准则,在各参战国之间得到履行和遵守。当时的空军尚属新兴兵种,会驾驶飞机的人员廖廖无几,飞行员则主要出自英、德两国的贵族阶层。每逢空战,各交战国模仿中世纪贵族骑士的决斗形式,订立各项交战规则,通常都会反复强调“一方跳伞,另一方不得射击。”

进入二战时期,飞机数量与日俱增,空军规模显著壮大,空战形态也随之发生深刻变化,跳伞不再是飞行员的专利。1940年4月9日凌晨,德军闪击丹麦、挪威,组成空降兵对这两个国家实施伞降作战,从而掀开人类空战史上的崭新一页。此后,伞兵空降作战,逐渐成为夺取敌后纵深目标的重要手段。

从行动目的上看,飞行员跳伞与伞兵跳伞,二者之间存在着本质区别。前者除了用于自卫的手枪以外,不携带任何重武器,有的甚至连手枪都不带,跳伞的目的纯粹是为了活命,着陆以后,将寻找收容避难所;后者则携带步枪、机枪、迫击炮等重武器,着陆以后将立即投入战斗,对敌后目标构成威胁。

从一战时期延续下来的“一方跳伞,另一方不得射击”的交战规则,只适用于飞行员,而不是伞兵。因为伞兵属作战人员,是敌方进攻力量中的尖兵,一旦跳伞着陆,将会立即形成战斗力,并深入己方纵深,不仅难以搜寻和歼灭,也会给后方民众带来巨大威胁,必须力争在其着陆之前予以歼灭。对于正在降落的敌方伞兵,抓住有利战机实施射击,这是反空降作战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

然而,如果对跳伞降落的所有目标实施无差别射击,则难免会伤及无辜。因为飞行员在飞机中弹或发生故障的情况下,会选择跳伞逃生。无差别射击,必然给飞行员的生命构成严重威胁,这是一种漠视生命的非人道行为,不仅会受到道义方面的谴责,也会招致飞行员所属国家的报复性对等攻击。如有一日,己方飞行员不得不在敌方国家境内实施跳伞时,他们的生命也将得不到保护。

二战时期,“不准射击跳伞飞行员”这条规定,仅仅是一条停留在道义层面上的不成文协约,在实际操作过程中难免出现例外,总有一些国家或集团敢于冒天下之大不韪,对跳伞飞行员实施无差别射击。

比如,在二战时期的太平洋战场上,穷凶极恶的日军飞行员和地(水)面防空兵,在中途岛及重庆等地的空战中,明知美军或中国军队的飞机已经被击落,仍然对降落中的飞行员实施残忍射击,其反人类的战争罪行可谓罄竹难书!

日军之所以敢这样做,一方面是其军国主义暴行使然,另一方面在于日军根本不怕盟军有可能采取的报复性对等攻击。因为日军将飞行员跳伞逃生视为一种投降行为,历来遭到鄙视,实战中如发现飞机中弹,宁可驾机撞向敌军,也不会跳伞逃生。二战后期,日军甚至组建了臭名昭著的神风特攻队,胁迫飞行员驾驶装满炸药的劣质飞机,对美军舰艇实施自杀式攻击。

以上观点,如有错讹之处,敬请批评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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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全没有这种说法,事实上,是否射击对方的跳伞飞行员,在二战过程中是不触及任何《日内瓦公约》的,射杀跳伞飞行员的事在二战中比比皆是,我们千万不要把战争想的太过于美好了。

《日内瓦公约》关于不得射杀跳伞飞行员的条款,直到1977年才加入了公约,并且它的约束力不高,属于后来填充进去的小条款,名为《关于保护国际性武装冲突受难者的附加议定书》。

《附加议定书》第42条:飞机遇难跳伞的任何人员,在伞降过程中都不应当受到攻击。空降兵除外。

所以我们没必要在二战时期高喊什么“不能射击跳伞飞行员”,这属于拿本朝的剑,斩前朝的官,比包大人还恶劣。

其实射杀飞行员这档子事儿,各国并不是没有注意到,哪国的飞行员不是金子贴出来的?就算空战中打成残废,以他们的文学学识也足以继续发光发热。而且射杀飞行员的行为很不符合欧洲人的“骑士道”。

像第一次世界大战时叱咤天空的“红男爵”曼弗雷德·冯·里希特霍芬,他就是跳伞后被地面射杀的。当时一个英军士兵看到他的降落伞从阵地上飘过,随即开枪把他打死了。为此协约国在当时背负了巨大的政治压力,甚至不得不捏着鼻子给这位击落己方80多架战机的敌人搞盛大的鲜花葬礼,以平息“因劣行而起的民愤”。

这也反映出,战场上射杀飞行员确实是需要负担一点点政治风险的。不过我们也不要太当真,毕竟第一次世界大战时,能飞上天战斗的多是些贵族和上流子弟,他们热衷于在杀红眼的战场上搞一些“绅士精神”、“骑士道义”等东西。

当第一次世界大战打完以后,为了继续完善《日内瓦公约》,日内瓦军事法学委员会也将“空战中不准射杀对方跳伞人员”列入了议程,但这份1923年的草案在当年完全被人无视了,直到1977年才成为《附加议定书》的条款。

所以二战战场上的跳伞飞行员,如果被凌空射杀,那么他们还真的没有什么可申诉的地方,对不起国际法没有相关条款。

而且,随着第二次世界大战越来越惨烈,射杀飞行员的事件开始变得相当寻常。如果说一战时人们还讲究点“骑士精神”的脸面的话,那么二战则完全是你死我活的拼斗。许多国家明面上不提倡,但私底下却默许甚至鼓励去干掉对方跳伞飞行员。

例如日军,如果严究起来,他们属于二战战场上最早搞出杀害跳伞飞行员这档子事儿的军队。早在淞沪抗战时期,中国飞行员被击坠后就遭遇了层出不穷的凌空射杀,为此跳伞飞行员们不得已采用了“低空开伞”的行为,然而这种风险极大的动作依然让许多中国飞行员失去了生命。

中国空军史上第一个王牌飞行员乐以琴就遭遇过这种事。淞沪会战时乐以琴遭日机围攻,2204号座机被击坠,成功跳伞后随即遭到日机的扫射,幸而战场混乱,逃过一劫。1937年南京保卫战时,再次坠机的乐以琴为了躲避日机攻击降落伞,选择了低空开伞,结果速度过快触地重伤,牺牲时年仅23岁。

当太平洋战争爆发后,日军在与美军的战斗中,依然发扬着攻击飞行员的光荣传统。结果导致美军的报复,双方全都开始了“毫不留情,彻底击杀”的行为,并且愈演愈烈,今天你割断我的伞绳,明天我用机枪把你轰成烂肉。

日军对此毫无心理障碍,某种程度上还将其视为提振士气的行为——日军飞行员被干掉的太多了,“复仇”能打击敌人珍贵的飞行员力量,还能让战士们觉得快活,所得寺内~应该鼓励才对!

美军一开始是纯粹的报复,随后渐渐演变成飞行员的习惯,不把对方彻底化为灰烬,他们寝食难安。尽管双方都知道下面是大海,生还希望渺茫,但谁还管那些呢?

频繁的互杀还演变出一些战场奇闻,例如1943年时,美军第七轰炸机大队一架B-25“米切尔”轰炸机在轰炸缅甸时被击坠,一个名叫欧文·约翰·巴格特(Owen John Baggett)的跳伞飞行员遭遇到日机的攻击,情急之下他掏出佩戴的勃朗宁M1911手枪还击,结果凑巧打死了跑来“欣赏战果”的日本飞行员。

当时巴格特正紧随队友们跳出机舱,但这些空中绽开的伞花很快就遭到日机扫射,队友们纷纷殒命,巴格特则干脆低头装死企图蒙混过关。

结果那个日军飞行员好死不死的跑来欣赏战果,还打开了舱盖……这成为人类有史以来唯的手枪干掉飞机记录,源于被射击飞行员的绝地反击。

苏联王牌、空军战术之父亚历山大·伊万诺维奇·波克雷什金还将射杀对方飞行员写进了回忆录中,他的行为起初也源于报复,因为他的义子奥斯特洛夫斯基就是坠机跳伞后被德军射杀的。

波克雷什金在回忆录中写道:“比我稍高的地方飘着几个降落伞,这是被我们击落的敌机飞行员。这不禁让我想起亲爱的儿子奥斯特洛夫斯基,他不正是在跳伞时被杀害的吗?我怒火中烧,再也控制不住,对着那些降落伞狠狠的压下扳机!”

总而言之,这种对跳伞飞行员的空中击杀相当之多,已经到了吃饭喝水一样寻常的地步了,有时候胜利的飞行员会如何做,完全取决于他的心情。遇到心情不好脾气躁的,比如苏联上将弗拉基米尔·德米特里耶维奇·拉夫里年科夫,他干掉了一架BF-109后,看到德军飞行员跳伞钻进了一片树林,不解气的他干脆强行着陆,抓到并活活掐死了对方。

老王下面还引用一点我自己曾经写内容,都是些德军飞行员被美军打死的记录:

德军JG11飞行联队的中队长约瑟夫·茨威曼(Josef Zwernemann)上尉,他曾经击落126架敌机。1944年4月8日空战中他连续击落一架大型轰炸机和一架P51“野马”,座机受创后茨威曼选择立即跳伞,但两架围上来的P-51将他在半空中打成了蜂窝,毫不留情。

JG77飞行联队的大队长埃米尔·奥默特(Emil Omert)上尉,他曾经击落过70架敌机,于1944年4月24日被盟军击落,跳伞后奥默特上尉遭遇了与茨威曼一模一样的P51空中击杀。

JG3飞行联队的中队长奥托·卫斯理(Otto Wessling)中尉更惨,1944年4月19日与盟军交火被击落,他没有选择跳伞,而是努力控制飞机迫降。但爬出飞机后,几架美军P51掠过,将他撕碎在地面。

总而言之我们已经有结论了,第二次世界大战不能射击跳伞飞行员?醒醒吧少年,这是在打仗呢,还是人类史上最残酷的战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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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战期间并没有什么法律规定明确不能向跳伞飞行员射击,之所以会出现这种情况,其实还是飞行员自身的想法。当两国交战的时候,空军战斗的区域其实是跟陆军推进的区域相绑定的,毕竟空军最大的任务就是为陆军争夺制空权

很多时候双方空军发生战斗,往往都是出自相同的空军飞行中队,也就是说每次发生空战敌人基本上都是老对手了。如果和自己的敌人频繁过招,往往就会开始欣赏自己的敌人。这种时候一旦将敌人的飞机击落,飞行员往往会选择饶过对方一命,其实并没有什么太大的意义,就是自己一厢情愿的想着,这回我把你击落了,但我饶了你一命,等下次我被击落的时候,希望你也能够做相同的事情。换句话说就是与人方便自己方便,给自己留条后路

可是现实往往也是这样发展的,毕竟能当空军飞行员,基本上都是受到过良好教育的,所以对方的这一举动意义是什么自己也是明白的,所以下次在发生空战的时候,飞行员也会这样做。

但是这种情况基本上只发生在大西洋战场这边,对于美日交锋的太平洋战场,场面可就没那么好了。由于很多日本的飞行员常年受到军国主义思想的洗脑,所以很多日本飞行员的飞机被击伤之后,往往会选择继续驾驶飞机去冲撞美国的军舰(当然更多是因为替飞机减重,很多日本飞行员根本就没有降落伞)。

为了不给海军舰只创造不必要的威胁,所以美空军在与日空军交战时,往往会把日本飞机给射成一颗火球才可以,不要说是朝飞行员射击了,简直为了保险干脆把敌机扫成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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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问题问了N遍也答了N遍,懒得细说了。简单的说,当时并没有这样的规定或公约。大家这么做是心照不宣约定俗成。法理上不得杀害非战斗人员。飞行员跳伞就暂时失去了战斗能力,杀之不妥。私心上,做人留一线日后好相见,大家都是飞行员,也算高素质人群,蓝天骑士,要讲点儿骑士精神,不要乘人之危。谁也难保没个马失前蹄的时候,再牛的飞行员也有被击落跳伞的可能,所以我不打你们跳伞的飞行员,希望你们也别打我们的。总之,大部分人都遵守这样的“潜规则”,但事实上违反的人也有。日军就曾射杀美军跳伞人员,美军相应单位也曾以牙还牙射击日军跳伞人员。朝鲜战争也有美军向我跳伞人员射击的事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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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日内瓦公约>规定的。

一般情况下,在交战初期和中期,交战国基本能遵守,战争后期由于战争规模不断升级,伤亡人员不断增加,双方作战人员被损失与伤亡激怒,从而失去应有理智,这才频发生射杀飞行员事件。

战争初期,英国与德国遵守较好,但后期却疯狂射杀对方飞行员。

也可以这样理解: 交战双方的飞机因被击落或亊故原因跳伞,敌方不得射杀飞行员。但是,有作战仼务的伞兵在空降中可以被击毙,否则等他降落后再来收拾你,这可能吗?

<市场花园行动>便是典型的战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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战争双方打得你死我活,还管你天上飞的地上跑的,空降兵照打不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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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来就没这规矩!至少在二战时期的抗日战场,就没有发生过这么人道的事!

1937年南京保卫战前后,中国空军四大王牌之一,曾经击落八架日本飞机的乐以琴是怎么牺牲的?

其飞机被击落后,因害怕跳伞过程中遭到日军飞机开枪射击,乐以琴只能选择直接从高空坠落并延迟拉开降落伞,但坠落中因未控制好高度直接落地,乐以琴头部受伤而牺牲。在抗战初期并没有明确记录有多少中国飞行员在跳伞时遭到日军的开枪射击,但从乐以琴做出这样的选择来看,想必在之前的某一次空战中,曾经有我方飞行员在跳伞过程中遭到射杀,只是没有记录在案,乐以琴为了避免这样的遭遇,才进而发生意外。

事实上不向跳伞的飞行员开枪,这只是一个不成文的规定,更或者说也没有这样的规定,敌我双方能否遵守全凭自己的素质和自觉,愿意维护公平和人道主义原则,可以选择不开枪,但为了在战场上尽可能地消灭一切敌人,任何在未来对自己有威胁的人和物,都有遭到攻击的可能。

事实上,这也是一个有争议的话题,至少对于跳伞的飞行员而言,这是一个在战场上已经丧失抵抗能力的参战人员,在这样的环境下向这样的目标开枪射击,多少有些不人道的意味,也违背了公平决斗的精神。可从另一个角度来说,这毕竟是战场,任何敌人上了战场都是自己的对手,只要有所机会任何人都有资格将对面的敌人消灭,对方没有反抗能力不是自己停止攻击的理由,难道在战场上自己只能对付有战斗力的敌人?所以在这个问题上,大部分的思想观念倾向于拒绝向跳伞人员开枪,但在很多时候,这种规定并没有绝对的100%遵守。

别说是对外作战,即便是内战,这样的规则也同样经常被人打破,例如1958年10月10号在浙江区域发生的一场国共空战当中,我方的飞行员杜凤瑞在飞机遭到击落后(通过近些年的考证很可能是与敌机发生误撞),在跳伞时遭到国军飞行员的开火射击,最终中弹身亡。可见这一项公平原则,在任何时候都有被人打破的可能,有意思的是同样是在这场空战中,国军一架飞机坠落(被怀疑是与杜凤瑞相撞的飞机),飞行员张延军中尉跳伞,在跳伞飘落的过程中,可能是被误认为是我方人员的缘故,那一架射杀杜凤瑞的飞机竟然也朝他本人开枪,好在没有命中,他也认出了那架飞机的飞行员是他的战友丁定中,被释放返回台湾后,他曾经找丁定中算账,但对方死活不承认。弯弯的空军也本着息事宁人的态度,不愿意公布照相枪记录,这一桩悬案最终只能不了了之。

附带多说一句,当年为了宣传的考虑,我们着重宣传那架射杀杜凤瑞的飞机,随后遭到我方高射炮部队的火力覆盖,直接被击落坠入海中,但从生还者张延军返回台湾的回忆来看,这显然是虚假宣传了!那个凶手还活地好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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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前苏联的二战电影《这里的黎明静悄悄》里面,跳伞的德军飞行员就被苏联的女高射炮手给凌空打死了。所以,所谓不能对跳伞飞行员开火的规定,如果有这个规定的话,是落实不到实处的或者是不怎么靠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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