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越来越多老板不当法定代表人?:部分成立公司有些想法的股东,都不愿自己当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是要承担责任和风险的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因单位的
部分成立公司有些想法的股东,都不愿自己当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因单位的公司行为违反法规、法律等,可能会涉及民事、行政和刑事相关方面的风险,法定代表人的信用可能会受到影响,也可能会因此收到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
尽管作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可能给个人的形象添彩,但因上述相关风险的存在,部分有各种想法的公司创始人或控股股东等,甘愿退居幕后,成为控制公司的影子。
确实有部分人是这样的,经过股权的层层穿透,才知道这个人才是公司的实际控制者。通过股权、通过协议以及其他的方式实现对公司的控制。
这样的例子有很多,比如日月天公司,比如JD的张P在400多家公司担任法定代表人。低调或其他目的,使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不愿意担任所控制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实控人不愿担任法定代表人,在非国有控股或参股公司中更为多见。
这个不多说,举两个例子吧。
例子1:有人成立了公司,公司法定代表人为其年逾70的老爹,主营现代服务,实际上是销售卡单业务。卡单业务,就是销售保险公司的意外险,和保险公司谈好把个人的意外险做成团体意外险,这样有数量上的优势后,比如面值100元保额10万的意外卡,交给保险公司50、45、30或更低就可以了,然后通过各种途径向保险公司投保。
这其实是违规销售保险,为监管机构不允许,收入进入个人账户,涉嫌逃避相关税金。这种风险若发生,作为实际操作人很难受到处罚,而作为法定代表人应承担相关风险或处罚,但其老爹都70多了,无所谓了。
而且现行的法律增加了75岁以上老人犯罪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规定。
例子2:有人成立了人力资源公司,以人力资源公司的名义,开展某保险的补缴业务。补缴的业务的款项不进入公司,直接进入个人卡,然后再用个人卡到异地社保部门交款,从中赚取差价,一个补缴业务可能就赚万余或数万元,而且这种市场需求比较大。现在不允许补缴了,这个业务就少了。
这个公司,在甲地成立,然后迁到乙地,在乙地待了一段时间后,又迁回甲地。中间,法定代表人数次更换。
注册地址跨区来回迁移,法定代表人更换频繁,我想也可能是为了规避风险吧。
成立公司后,法定代表人不是自己,也不是自己的亲人,从非法渠道购买的身份证,就被挂名成了法人。
这样的公司成立后,或虚开发票,或用来掩盖非法目的,中枪的人很多。或者是税务找上门,或者法院找上门,被找到后被挂名当法人的人才知道。在央视新闻上也播过数次,被挂名的人,经历的那种心理的煎熬和压力,令人崩溃。
若出现,那就是内外的勾结或者是不作为,或者是渎职或失职。2019.5.1后再去开立公司,工商不但要进行程序上的审查,也要进行实质上的审查,而且现在数据多部门共享,一般不会出现被挂名的情况。而且,已退休的人员,或年龄较大的人员再担任法定代表人,可能不被工商认可了。
但是已被挂名法人的,如果出现风险,其自证要有一个漫长的过程,这个过程不经历不能体会。其中的痛苦和煎熬,只要当事人自知。如果有人要求你挂名法人,即使有一定利益,我想,你还是算了吧。
讲一个真实的故事吧,我曾经接触过的。有一位年入亿元的公司老板,人不错,很有艺术范儿,在全国各地注册了很多家公司,但是营业执照上面的法定代表人都是支持他业务的嫡系亲友团,没有一个名字是他本人。
后来有一天,公司被告没有某品牌特许经营权,还有虚假广告宣传等,该公司在媒体上轮番曝光,其中一条就指出公司法定代表人不明来路,是无名小卒。不良声誉严重影响了公司盈利,没多久,该公司产品品牌就在市场上销声匿迹了。
但是,比较戏剧化的是,没多久他们又换了其他名头开始做,并且拿到重要客户的专营权。
看明白了吗?法定代表人承担公司所有责任,他用的是金蝉脱壳法,一笔钱就可以买到人头,替他做形式上的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没有什么权益,反倒是公司有任何问题时,法定代表人的个人信誉都要受到影响,征信系统开通后,谁还愿意背这个锅?
所以,这也就很好地理解了,为什么很多人宁愿做个体品牌,也不愿意注册公司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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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现实生活中,挂名的法定代表人越来越多,而真正的老板却藏在背后,这到底是怎么一回事呢?我以前工作过的一个公司,它的下属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很多也都是这种情况。
要弄清楚这个问题,我们需知道一个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到底会面临什么样的风险。
作为一个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其面临的法律风险主要有:
一、刑事责任风险
很多人可能不知道,除了自然人会犯罪外,单位也是会犯罪的。刑法第31条规定:“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因此作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在单位实施个税漏税、走私、非法集资等犯罪行为时,也可能会被追究刑事责任,面临牢狱之灾。
二、行政责任
比如公司如有向登记机关、税务机关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情形,则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49条的规定,除法人承担责任外,还可对法定代表人给予行政处分、罚款。
三、民事责任
如果公司对外负债形成诉讼,在强制执行阶段,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还有可能被人民法院发出限制消费令。
2015年7月22日起施行的修改后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三条规定: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不得有以下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一)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
(二)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
(三)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
(四)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
(五)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
(六)旅游、度假;
(七)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八)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
(九)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被执行人为单位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不得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
另外,除了被限高,作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在公司对外负债时,还可能被列为失信人、被限制出境等。
所以作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其面临的法律风险还是很大的。这也是一些老板将自己藏身于背后,让他人冲在前面,担任其公司法定代表人的真正目的。一旦风险降临,他们就可以玩金蝉脱壳,脚底抹油一走了之。
所以如果你不是一家公司的控股股东,这家公司的盈亏与你没有最大的利益联系,千万不要贪图一点点物质上的利益和心理上的虚荣感,去挂名做法定代表人。
切记!切记!
个人认为最核心的还是规避责任以及保密这两大需求,下面简单分析下几个原因:
日常商业业务往来,很多交易对手会与各种各样的文件要求法定代表人签字,有时候一下子几十上百页文件,着实真的挺反锁的。特别是有些还要求提供身份证复印件,老板们其实是很不想提供的。
现在启信宝、企查查这种公开渠道信息太详实了,随随便便都能查出一个老板旗下有多少产业,有些老板出于保密需要,也会选择自己不当法定代表人,甚至连股东都不是自己本人,自己只在幕后做实际控制人。
法定代表人需要承担的民事责任挺多的,这里面稍微阐述下:
1、银行贷款的连带担保
企业向银行申请贷款,银行几乎一定会要法定代表人做连带保证,不管是出于什么方面的考虑,会有一些老板都不愿意自己做法定代表人。
2、限制措施
(1)如企业有未了结诉讼或不履行判决书、裁定书等,会被限制出境,还要可能被司法拘留;
(2)企业进入破产程序,法定代表人未经许可不得离开住所地;
3、涉及民事诉讼的连带赔偿
如企业与其他公司、个人发生民事诉讼,法定代表人有可能被列为共同被告,承担连带责任。
与公司、企业经营相关的法律中,要求法定代表人承担责任的条款着实不少,下面列了个表格稍微整理了一下,总计有二十多条,确实有点多:
此外,《民法通则》也有类似规定,待明年会被《民法典》所继承:
所以有以上这些情况,现在有些老板不想自己当法人也是能理解,当然的,希望所有企业经营者都应当守法经营,诚信经营,不要做违法的事情以及恶意逃避应承担的责任。
另外,如果被要求挂名担任法定代表人,一定要慎重,仔细分析到底公司为什么让你当法定代表人,如果这家公司可能从事一些违法的业务,那一定要拒绝,其他情况要了解清楚后再决定,注意一定要慎重慎重。
以上是个人的一些粗浅的分析,欢迎批评指正。
法定代表人是指依法代表法人行使民事权利,履行民事义务的主要负责人。我国法律实行单一法定代表人制,一般认为法人的正职行政负责人为其惟一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特征:
(1)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是由法律或法人的组织章程规定的。
(2)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是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
(3)法定代表人是代表法人进行民事活动的自然人。法定代表人只能是自然人,且该自然人只有代表法人从事民事活动和民事诉讼活动时才具有这种身份。
法定代表人可以代表公司进行经营活动,公司必须对法定代表人代表公司的行为承担民事责任,所以,法定代表人对于公司的的重要性不言而喻。新《公司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应当办理变更登记。
公司和法定代表人是共同存在的一个主体,两者息息相关,如公司出现工商税务异常、偷税漏税等情况,法人的个人信用都会受到影响的。
从有利的角度来说,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在法律上对公司是具有一定的控制的,比如法定代表人对外签署的部分合同是有效的,则后果需要公司来承担,在公司股东较多的情况下,部分股东为了保证对公司的控制权,则会将法定代表人掌握在自己手里。在对外经营角度,部分老板对外谈生意,对方看工商信息上登记为法定代表人,会增加信用度,更利于业务的磋商。
(1)法定代表人的债务风险;在公司负债的情况下,如果查明公司法定代表人和公司资产混同,公司法定代表人的个人财产会被查封、执行,而实践中,很多公司为了避税,往往使用法定代表人的账户去经营,收款。
(2)法定代表人被限制高消费;《善意执行意见》出台之前,公司如被执行,法定代表人会被纳失信或者采取限制高消费的措施,意见出台后,规范了在公司执行中,法定代表人应被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一旦采取限制高消费,法定代表人出行等问题会受到很大的影响。目前对于员工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公司出现问题后,引发大量员工起诉公司。
(3)法定代表人的刑事风险。例如,笔者代理的一起刑事案件,公司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法定代表人便被抓了,而这个法定代表人实际上是幕后老板的司机,其在公司经营中作为法定代表人进行了一些发言行为,被认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共犯,本身在公司没拿多少工资,最后被判刑还要没收财产。
就说一个最现实的问题,假如某一天公司欠钱还不起,被强制执行。这时候法定代表人是要限制高消费的,也就是平时大家说的不能坐飞机高铁。如果再加上其他行政、刑事风险,法定代表人是一个烫手山芋,肯定离得远远的。
一旦单位对外欠债经法院判决后不履行,债权人申请执行,单位法定代表人被限制高消费,不得出境,不能坐飞机、高铁、不能买房、不能住三星级以上酒店等,很多限制。所以不少公司股东不愿意担任法定代表人。
主要是麻烦,法律风险是一部分,但是主要还是法人有很多事情都要去处理,麻烦
现在经济下行。很多很多的企业负债的概率越来越高。那么企业被变成失信人的概率和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变成失信人的概率就越来越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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