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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被宣告死亡的人重新出现,原本的夫妻关系会自动恢复吗?

2020-08-20 05:04阅读(348)

如果被宣告死亡的人重新出现,原本的夫妻关系会自动恢复吗?:回答这个问题,需要弄清楚《民法典》(之前为《民法总则》,下同)第51条的规定。关于宣告死亡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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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这个问题,需要弄清楚《民法典》(之前为《民法总则》,下同)第51条的规定。关于宣告死亡人的婚姻关系,《民法典》第51条规定如下:被宣告死亡的人的婚姻关系,自死亡宣告之日起消灭。死亡宣告被撤销的,婚姻关系自撤销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复,但是其配偶再婚或者向婚姻登记机关书面声明不愿意恢复的除外。

从该条内容可以看出,该条是关于宣告死亡与撤销死亡宣告对婚姻关系法律效果的规定。宣告死亡是拟制死亡,被宣告人仍有可能生还,与此相关的婚姻关系如何处理系一个重要问题。民法通则对此虽未作规定,但民通意见第37条作了初步规定:“被宣告死亡的人与配偶的婚姻关系,自死亡宣告之日起消灭。死亡宣告被人民法院撤销,如果其配偶尚未再婚的,夫妻关系从撤销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复;如果其配偶再婚后又离婚或者再婚后配偶又死亡的,则不得认定夫妻关系自行恢复。”民法典在此规定的基础上,进行了补充完善。

对于民法典第51条的理解,需注意以下三点:

1.本条规定的“其配偶再婚”的条件非常明确,即只要配偶再婚,即导致被宣告失踪人与原配偶的婚姻关系不能自行恢复。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形:第一,被宣告死亡人的配偶与第三人再婚,第三人尚在世且未离婚的;第二,被宣告死亡人的配偶与第三人再婚,再婚后第三人已死亡的;第三,被宣告死亡人的配偶与第三人再婚,再婚后又离婚的。

2.相较民通意见,民法典增加了“配偶虽未再婚但向婚姻登记机关书面声明不愿意恢复则不能恢复婚姻关系”的内容。关于增加的该内容,在民法总则草案一审稿中是没有的,后有意见提出“配偶虽未再婚但日久年深,不愿意恢复的,没有必要一定要先恢复,再去走离婚程序”。为此,民法典通过本条赋予了配偶充分的自决权,“恢复与否”尊重其意愿,但需要满足一定条件,即不愿恢复的需“向婚姻登记机关进行书面声明”。

另外需注意,关于被宣告死亡人婚姻关系的消灭时间,该条规定为“死亡宣告之日”。民通意见第36条规定:“被宣告死亡的人,判决宣告之日为其死亡的日期。”但需注意的是,民法典第48条件将被宣告死亡人的死亡时间区分为两种:判决作出之日(即死亡宣告之日)与意外事件发生之日。在婚姻关系自死亡之日起消灭的逻辑下,民法典第51条规定的“自死亡宣告之日起消灭”似属一种立法疏漏,也称体系违反。应有的逻辑似应为:被宣告死亡人的婚姻关系,自法院宣告死亡的判决作出之日起消灭,但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被宣告死亡的,自意外事件发生之日起消灭。(以上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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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问题比较复杂,简单那地说,配偶没有再婚的可以恢复;配偶再婚或者再婚又离婚的,不能恢复。这个问题既有法律的明文规定,也属于很容易理解的范畴。

从法律角度讲,宣告死亡是指自然人离开住所,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限,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宣告其死亡的法律制度,它主要解决的就是民事法律关系的状态问题, 婚姻关系就是其中很重要的一部分。

按照我国法律规定,公民下落不明满4年,或者因为意外事故下落不明满2年,经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可以依法死亡宣告。宣告生效后,被申请人的民事权利能力灭世,继承开始,婚姻关系结束。被撤销死亡宣告的公民的配偶尚未再婚的,夫妻关系从撤销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复;其配偶已再婚,或者再婚后又离婚,或者再婚后配偶又死亡的,则不得认定夫妻关系自行恢复。

从情理上讲,宣告死亡的人,从法律上讲,这个人已经“死了”,但从事实上讲,只是失踪了,有没有死不一定。为了方便处理民事关系,就当他死了。既然宣告死了,那他的婚姻关系也就不存在了,所以他的配偶也恢复了单身。

如果他的配偶想要再婚,从法理上属于婚姻自由,但是一旦结婚,新的婚姻关系被承认,旧的婚姻关系就没办法恢复了,就算被宣告死亡的人再回来,也不能恢复,因为两段婚姻关系可能都有结婚登记呀,但是法律只允许一夫一妻,所以回来的人,你就再去找一个吧;如果他的配偶没有再婚,还对对方念念不完,此时被宣告死亡的人又回来了,那么法律也不好强制拆散他们,就成全了。

有句俗话讲“法律不外乎人情”,虽然不完全正确,但也有一定道理,良法不能超出大多数人的合理预期,特别是在民事法律方面更是如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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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时间短,在当事人还没有走出这段感情的情况下,夫妻关系是很有可能复合的。但是如果时间很久远了,当事人已经渐渐走出这段感情并且已经在心底接受了这个事实而且也组成了另一个家庭的情况下,夫妻关系是不可能会复合的!毕竟双方心里都有了一个结,这个结不是靠时间就能去解开的,因为对谁都不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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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单说,被宣告死亡之日起算,只要配偶再婚过,不自动恢复夫妻关系;如果没再婚过,除非配偶书面给民政局说不同意自动恢复,就自动恢复婚姻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