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顺德女孩遛邻居家的狗导致一位88岁的老人死亡,在这件事情中,12岁的小女孩负有直接的责任,而邻居也是需要负责任的。狗的主人负有管理不当的责任,应该付出相应的赔偿。
在这件意外的事件当中,镇政府有关部门初次认定为意外事故,许多人对此有所议论,担心狗的主人及女孩不用负法律责任,但是媒体说意外事故只是镇政府人员的初步判断,真正定性这件事性质的必须是法院。
从这件事发生的经过来看,狗的主人负有一定的责任,因为养宠物狗,饲养人就是狗的主人,作为邻居必须时刻保持宠物狗不伤人,不害人。
邻居把狗绑在大门外,让12岁的小女孩牵出来遛狗,这本身就是一种疏忽,他必须负有管理不当的责任。
在狗造成了他人意外身亡这会事故中,狗的主人跟小女孩同样都要负相关的赔偿责任,比如死亡费,丧葬费等等。
至于邻居与小女孩,因为宠物狗造成他人死亡是不是应该属于犯罪行为?根据有关法律规定,这件事情不属于犯罪。它也不能被定性为故意杀人罪或者过失杀人罪。
因为如果是犯罪,他是属于刑法范畴,往往存在犯罪动机,犯罪过程及犯罪后果这样的因素。
我们纵观这件事情的经过,小女孩大约因为好奇,也因为对狗的喜爱,牵邻居的狗到大街上溜一圈。
当时狗遇见了另外一只小狗,由于动物的本能,狗喜欢狗之间的嬉戏,所以大狗挣脱了小女孩牵着的蝇子的手,飞快地奔跑,追前边的那只狗,而狗绳一直在地上拖着,不慎把过马路的老人绊到摔倒,导致老人前额着地流血死亡。
这个过程中并不是小女孩故意松开那只绑着狗的绳子的手,是狗追逐别的狗,体重太大故意挣脱的,因此小女孩并不是故意要杀人。
对邻居来说也是一样,他把狗绑在大门外,也没想过要放出去绊倒人,两人均不存在犯罪动机,事件发生属于非人力所能左右的因素,因此属于意外事件,当属民事赔偿范围。
根据民事赔偿责任,邻居及小女孩均要负一定的赔偿责任,这些需要交由相关部门裁定之后再落实。
由于小女孩只有12岁,还不是成年人,因此,她的赔偿责任将由其父母承担。
结语,通过这件事告诉我们,养宠物一定要做好宠物的管理工作,对于其他人,不要随意跟陌生的宠物相处,一旦发生意外谁都脱不了干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