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户死亡村里收回土地,整户是按户口本算还是按土地证上算?后出生土地证上没名咋办?一家三口人分得了土地也已经确权了,后来又生了孩子,户口本上可以添上名字
这么理解你这个问题,一家四口人,有三口人,在第二轮土地承包中分了土地,还有一口人没有分的土地对吧。
土地法规定,承包期内承包户整户死亡村集体可以收回土地。
农业农村部部长韩长赋在《土地承包关系稳定长久不变的意见》中答记者时说,土地关系是农村的最基本生产关系,以土地制度为核心的基本经营制度,是党在农村的政策基石,改革开放以来,我们坚持土地家庭承包经营并保持承包关系,稳定不变为解决吃饭问题奠定了制度基础,也为保持农村长期稳定奠定制度基础。
土地是咱农民吃饭最基本出路,虽然家里剩这个人没有分的土地,但他可以是这份土地的继承者,村集体是不会收回土地的,因为土地法明确说整户死亡。二轮土地到期后,在延包原包,不打乱重分的基础上,在延长30年不变,少分或没有分的土地的农民,在大稳定,小调整或以流转进城打工农民土地来耕种。
所以土地证是没有这个人的名字也是没有关系的。不影响他续承家人的土地。
这个问题政策性很强,牵涉到许多法律法规方面的界定;不能简单处理。
一、农户若出现整户死亡的情况,必须视不同情况而定;若该农户的确没有继承人,则其家庭承包的土地可由村里收回;若有继承人(农村情况较复杂,也许他有兄弟姐妹、有继父母、养父母等),则必须由其继承人依法继承。因为,土地承包经营权在承包期内属于农民的合法个人财产。
二、这里所指的“整户”,无论从法理上还是从我国人口管理的实践上,都应以公安机关依法登记的户籍证明(户口本)为据;因为,由于众多的原因有些后出生的人口不一定也登记在该农户承包土地证上;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承包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农户家庭成员依法平等享有承包土地的各项权益。”。
三、在土地承包经营后岀生,而又没有在其家庭承包经营土地证上登记的人员,按照《土地承包法》的相关规定,并不影响他(她)享有承包土地的各项权益;因为我国实行的土地家庭承包制其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而不是某个人。可是,根据该法第二十条的规定,农户应及时将新岀生的家庭成员,持出生证和户口本到发证机关办理土地证补登记手续,以确保其合法权益。
根据国家现行的政策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责任制将确保延续性、稳定性,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将长期不变;死不减少,生不增加。农村基层干部在处理这类事件时,一定要慎之又慎,依法办事,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
要想回答这个问题,就首先要了解我国的土地制度。我们国家现有土地实行三权分离的原则。即所有权归集体。承包权归承包人,而土地的经营权则有承包人自己或委托他人经营。
而现有的承包制度是村集体与农户签定的。也就是以户为单位。土地证是以户人口为准。但是由于合同签订时间久远。一些人户,土地合同和土地证上的人都没有了。那村里是否有权收回土地呢?那得看情况。如果这户口上的人死完了。且这户人又没有继承人(子孙后代)。那么村集体肯定要收回土地。还有就是,虽然这户口上的人死完了,只要有子孙后代,他们都可以依法继承土地承包权。本次的土地普查确权就会把这种事搞清楚。
关于后出生土地证上没有名字的问题,其实很简单,土地承包权可继承。没有名又有啥关系呢!
一句话,只要有合法继承人,村集体无权收回土地承包权。
收回承包的土地主体是村集体经济组织,一般情况下,承包期内发包方也就是村委会或者村民小组在承包期内,是不得收回承包地的,对此《农村土地承包法》在第三十七条和第三十五条中有明确规定,关注的可以上网搜一下具体法条。
一般情况下不得收回,前提是一般情况下,而特殊情况下是什么呢?如下:
(1)村民连续两年弃耕抛荒的,村委会可以收回承包地。在现实生活中,由于全家外出打工、年老体衰等原因,荒芜承包经营的土地现象还是比较普遍,这种情形,虽然在土地承包法中没有明确涉及,但《土地法》三十七条就做了规定,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闲置、荒芜耕地;对于连续两年闲置不用,造成土地荒芜的,村委会应当终止合同,收回承包的土地。
(2)承包方举家迁入设区的市并转为非农业户口的,村委会可以收回承包地。1998年第2轮土地承包后,村内的人员发生了变动,部分承包户迁移他处。这种情况下,只要是举家全部牵走,而且迁入设区的市,同时全家转为非农户口,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三个要素全部齐备,村委会可以收回原该户承包土地。
(3)当承包方发生“绝户”的情况下,村可收回原承包的土地。作为家庭承包,是以家庭这一单位为基础发生的承包关系。又因为,家庭承包的承包方一般必须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的因素。所以当该户无人的时候,原承包的土地村组织当然可以收回。
(4)已婚的妇女,在婆家(或者叫婚入地)居住并再次取得承包地的,其在原址承包的土地可以收回。需要注意的是,已婚妇女如果承包了两份土地,不管是婚出地,还是婚入地,都可以根据个人自愿,选择退回哪块土地。
(5)承包人自愿交回的。这个就是相对简单了,但为了避免不必要的纷争,也还是要履行一定的程序。
在第一个问题中已经涉及到整户死亡问题,即“绝户”的承包地村委会收回的情形,现在再具体根据提问人的问题分析下。
现行的承包地确权政策和国务院刚刚发布的承包到期以后在延包30年的规定非常明确的一点,继续坚持“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的政策,即使颁发的《承包经营权证书》记载的家庭承包人口与户籍登记人口不一致,在实际操作中仍然以户籍人口为准,确定家庭承包关系。
通俗点说,承包方家庭人口去世一人,户籍登记上如果注销一人,其原承包地还是这个家庭的,承包地面积不减少;反之,一样。
再解答明白点,承包方土地确权证书上记载如果是家庭人口三人,就是这个家庭承包了村集体三个人的土地,假如该户户籍新增一人,就是这个家庭四个人承包了原来三个人分的承包地;然后假设原三个人去世,但只要这个户口上的人没有整户消亡,这新增加的一个人就还可以继续承包原三人的承包地。
综上,承包土地被收回是要符合相应的法律规定,而承包地确权登记时记载的承包地的人数和亩数,是以该户家庭为单位发生的,并不以该户人口的增减发生变动,除非该户整户(户籍登记的人员)“绝户”。否则,村委会是无权收回承包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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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问题并不复杂,土地确权,只是把当时家庭人口登记在承包合同书上,都是该户的土地承包共有人。土地确权之后,农户家庭肯定要有新生人口,这个新生人口就是新添的土地承包共有人,只不过没有登记在承包合同上。原来的共有人有一个消亡,这个新共有人就可以接受他的那一份土地。
原来的共有人都消亡了,在又新添了共有人的情况下,村委会不应该也不会收回土地,因为这个新出生人口,没有分过土地,又是本村户口,应该有土地承包权,现在他是这个家庭承包户的新生人口,也应该有优先接受这个家庭的土地的权利。如果村委会收回土地,在法律上也是说不通的。所以村委会不会收回土地。
农村土地承包在第二轮承包的基础上,再延长三十年,本意就是为了保持农户家庭承包土地的稳定性,所以农户家庭新生人口都是有土地承包权的,不然的话怎么能保持稳定呢?又怎么能延长三十年呢?
如果农户家庭户口本上的人口全部都消亡了,村委会是可以收回土地另行分配的。
农村的很多政策在具体执行时,情况相当复杂,必须是具体问题具体分柝,而决不能死板硬套。有些政策落实执行吋,往往各级政府还要配套具体的实施细则和出台具体实施方案。而实施方案又是经群众代表大会讨论后决议的。
像你这样的情况,不应该与死亡的绝户相提并论,那样做不符合实际情况。我们每一个农村工作者,办事情的宗旨依然是为人民服务,解决问题要合情合理合法,这样才能得民心。
以上是我个人的经验教训,也是个人的观点,不代表政策。希望能帮到您以及他人。
咱国土地承包按户为单位,以前都是写一位家长名子,但大家都承认地是属全家人的。父毋去世还有儿、儿媳、孙、孙媳丶重孙、重孙媳。。。。。只要国家政策不变,能一直承包下去。证上无名可以添上去。
土地是标的性确定物质,人口是随着时光不断的变迁,不同时期产生不同的人口数字,这就需要科学的态势来处理现时期的土地使用价值。
农村土地第二轮承包开始于1993年,到1999年基本结束,承包期是30年。在第二轮土地承包时,农户家庭有多少人口,是以户口本人口登记信息为准,人口的多少决定了农户家庭承包土地面积的多少。
农村土地承包采取的是村集体内部家庭承包方式,当农户家庭在第二轮土地承包承包到土地之后,由于有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调整土地的规定,所以在土地承包期内,不管农户家庭人口是增加还是减少,其所承包的土地都不会随家庭人口的增加或减少而出现增减。
第二轮土地承包眼看就要期满结束,不过11月26日发布的《关于保持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并长久不变的意见》规定:“第二轮土地承包到期后再延长三十年。第二轮土地承包到期后应坚持延包原则,不得将承包地打乱重分,确保绝大多数农户原有承包地继续保持稳定。”所以说,以后农户家庭的承包地基本上和第二轮土地承包时一致,没有多大的变化。
在土地确权登记时,应该将农户家庭全部家庭成员信息,登记到土地确权登记证之中并颁发给农户,但是由于农户家庭人口增减存在不确定因素,或者因其他原因导致农户家庭某一位成员没有被录入土地确权证之中,其实也没有关系,并不影响该农户的土地承包经营,等有机会再将遗漏或新增人员信息录入即可。
而整户死亡,指的是承包经营土地的农户家庭的成员全部死亡,导致整户消户,那么随着该农户家庭的整户消户,该农户家庭土地承包经营权也归于消灭,除了林地以外,该农户家庭承包的土地会被村集体收回另行分配,不能由该农户家庭成员的继承人继续承包经营,更不能作为遗产处理。
1、土地承包以户为单位的,这个整户消亡应该是含新增人口,户成员新生儿或因法定事由新增人口(结婚迁入等)。也就是说原户成员全部死亡,且没有法定新增人口才叫整户消亡。
2、因土地承包不可继承,因为分户(一户分两个农村土地承包户)出去的子女是另一个土地承包户他们不可继承消亡父母户的土地。
3、农村土地承包户的户与户口没有必然联系,是共同生活生产而在一起的家庭成员为一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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