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是有法律保障的。
历代均严禁以妻为妾。妻纵然有天大的过错也只能休之或者和离。有严重的犯罪行为,就只是报官依律处置。
什么降妻为妾,宠妾灭妻,是法律与礼制所不允许的。比如,以妻为妾的,要处以杖100并限令改正的处分。
偶尔,唐代曾有并嫡之风。比如王毛仲,安禄山,甚至西晋的贾充,都因皇命而出现左右夫人,但实际上,左右夫人依旧有高下顺序。右夫人为尊,左夫人还是一位身份高于右夫人之外所以有妾婢的贵妾。
而三妻四妾的由来,只是一个戏言的笑话。
当然,清末时候曾有过两头大的风俗,即男子同时娶两女为妻,不分大小。但这是礼法逐步解体,外来思想影响的原因,更不是社会普遍认可的主流行为。
二,妻的分类
由于死亡,休离等原因,妻也有分类。
1、元配。
这当然是地位最高的。
2、继妻。
也称填房。虽然地位低于原配,也因为身份尴尬,出身大多低于原配。祭祀时要对原配灵牌行礼,所出子女虽然是嫡出,但继承权低于原配子女。可是,继妻依旧是明媒正娶,八抬大轿娶来的正妻,管家权力是一样的。
3、扶正妻。
春秋时,诸侯会盟就专门制定约法,勿以妾为妻。明代以前,这条法律一直有效。
即是说,男子无妻或妻亡,即便妾有子也只能继娶正妻。否则,妻家甚至官方都会出面,废婚,杖90并改正。
比如,宋神宗时连续两任宗令,赵宗璟赵宗惠都在嫡妻死去将宠妾送归,再以良家女身份娶回为继妻。朝野无不大哗,宋神宗只能亲自宣布对两位叔叔的惩罚措施,废除非法婚姻、遣归妾;撤销宗令职务,居家自省三年。
处分已经很严厉了。没收嫁妆彩礼,宠妾还成了自由身,有权有势的职务也没了,还被圈禁三年。典型的鸡飞蛋打。
到了明清时,由于商品经济的发展与社会思想的变化,法律不再禁止男子于正妻缺位的情况下扶妾婢为妻。但是,扶妾婢为妻也是有约定俗成的规矩。
一是只能在无嫡子的情况下。因为妾婢所出庶子完全可能长于原配嫡子,而扶正妻对原配嫡子的生存可能有害。二是,一般得选庶长子之母才能扶正。
说到底,贵族富裕之家,不到山穷水绝,是绝不可能扶奴隶性质的妾婢为妻的。因为他们丢不起那个人啊。
而扶正妻,自身说话也不硬。因为她的奴隶身份,不可能有强大的娘家来支持。如儒林外史中严监生无妻,死前将赵妾扶正。结果哥哥严贡生就要求接管子女及财产,实际就是欺负赵妾身份低下,没有娘家的支撑。
三,所谓平妻,二房
二房,就是男子于(本房)正妻之外设置的第二房太太。
平妻,确实存在过。唐代后期至民国时,商人奔走四方,客观上需要在多地停留并有人来负责生活起居,管理当地家务,关注业务,对外正常交往,平妻也就应运而生。
然而,无论二房,平妻有多大管家权,多大的钱财管理权,那都只是男子的别宅妇。
男方宗族不认可,法律也不会承认。
宗族不认可,没有履行程序,家谱就不会登记二房、平妻及其子女。她们死后更不能入夫家的祖坟。这是很严重的事,代表她们将来无人祭祀,只能做孤魂野鬼的。
所以,二房与平妻都只是妾的变种。也是男人骗女人的手段。即便她们因为正妻的鞭长莫及而实际拥有管家权。
除非她们以妾的身份去拜见正妻,才能以庶出的身份登记子女。
四,关于妾
妾者,立女,罪奴也。
因为男主人利用便利条件的占有,所以妾是就是男(主)人的生育与泄欲工具。
妾,贱同公物。是以财物交换的。
妾有三个主要来源。
一者,罪女,敌国俘虏,政敌女眷;二者,买卖,抢劫,交换;三者,陪嫁女。
前二者略过。陪嫁女,分为侄娣媵与丫鬟。
魏晋之前,小姐出嫁会陪嫁人口,其中有其庶姐妹,庶堂姐妹,庶侄女,庶堂侄女。这些庶女的作用就是給男人做妾,以达到帮助控制男方血脉的目的。比如,齐灵公娶鲁国宗女颜懿姬,无子。侄融声姬生太子光。
东晋之后,为控制下层家族,巩固基础,侄娣陪嫁制度绝迹,换之以丫鬟。这些陪嫁丫鬟可以被男主人收房,前提是小姐同意。
不过,妾可不是誰都可以有的。
皇朝时期,有功名身份才可以纳一妾。官员二妾。庶民不能有妾。元代之后,法律才允许庶民在四十无子的情况下纳一妾。
违反上述规定者,遣(妾)归(宗),没收嫁妆彩礼,笞纳妾人及妾的监护人各四十。
别小看这条法律。一般的商人地主,被县令知府抓住了把柄,呵呵,那就很麻烦了啊。
所以,富裕之家也就纷纷采取变通的方式来规避法律,设置大量的婢(通房丫头)、姬(侍妾)、伎(家伎。歌姬,舞姬,甚至娱乐招待客人的宾伎)等女子来满足自己的肉欲。
这些女人最是可怜。作为广义上的妾,却没有一点保障,甚至被主人交换一匹??,或者如大文豪苏东坡一样,赠送給朋友。
毕竟,正式的妾,需在官媒婆处登记,还有一点微薄的待遇。
当然,清末以后,中央控制力下降,地方上就成了能养活多少就纳多少妾。
如军阀范绍增就有四十妾(哈哥,威武)。
狗肉将军张宗昌这个三不将军,不知道自己有多少钱,也不知道自己有多少兵,还有,不知道自己有多少妾。
所以,三妻,在中国历史上是绝对没有的。四妾,多数人也养活不起,更不会有那么多合法的妾。有的也只是通房丫头这样的类妾奴隶。
晕了。字真难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