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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邀,当时的社会经济文化状况和信息闭塞现实下,为亲者隐实际是社会稳定一重要因素,无论当时统治者或家族群体都如此,甚至上升到道德层面,法不容情,但为亲者隐却是可容的,却有一点,家法不容,是当时社会稳定的需要,由社会现实和结构决定,随着社会发展进步,这一观点淡化以至与法不容也是必然的。

最佳贡献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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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矩礼仪始终是国人讲究的东西。比如我们说的“亲亲相隐”。天下最亲密的关系莫过于父子、祖孙、夫妻、兄弟姊妹。“亲亲相隐”指的就是这种有亲缘关系的人之间不互相告发举证。在孔子那里,人性和亲情是谁都绕不开的东西。

在《论语·子路》中记载了孔子和叶公的一段谈话。叶公告诉孔子,我的国家有一个很是直率,他的父亲偷了别人的羊,这个人揭发了父亲。听到这件事情,孔子说,我们国家的情况和你说的不大一样,父亲要隐匿袒护儿子,同样儿子要隐匿袒护父亲。这就是孔子的著名论断:“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直在其中矣。”在叶公看来,为人要“直”,这个“直”指的是真实率真。而在孔子眼里,“直”指的是人要遵守一定的规矩,这个规矩就是各种亲情关系必须相亲相隐,符合伦理。

孔子的这个论断逐步发展成了“亲亲相隐”,也就是对隐瞒直系亲属违法的行为,不予治罪。

人间最亲密的关系莫过于父母与子女,一个不偏爱子女的父母和一个不孝敬父母的子女都缺乏人性。在孔子看来,亲情是浓得化不开的东西,儿子不忍心看到父亲领刑和父亲不忍心看到儿子受刑一样,这是人的本性。

古往今来,最具有穿越感的人物就是孔子了。

孟子就秉持孔子的理念。在《孟子》中记载了这样一件事情。学生问孟子,舜贵为天子,皋陶是当时的执法者,如果舜的父亲瞽瞍杀人,皋陶能不能严格执法?孟子回答自己的学生,先把瞽瞍抓了。然后偷偷背着父亲瞽瞍逃跑。

在汉武帝时期,儒家思想的坚定推行者董仲舒提出“春秋决狱”的法制手段。他依据儒家经典给当时的执法者提供了治罪路径——由于《春秋》上提倡父子一方犯罪后可以互相隐藏,所以父子间相互隐匿是合情合理的,不应算作违法行为。

公元前70年(本始四年),汉宣帝刘询下诏明确,“父子之亲,夫妇之道,天性也。”规定长辈庇护晚辈,除非晚辈犯死罪(特殊赦免要由皇帝批准),别的包庇罪都可以赦免;如果晚辈窝藏长辈,不管长辈饭了什么罪,都不负有刑责。诏令还明确了豁免范围——父母与子女、祖父母与孙子、夫与妻等近亲关系。

这时候,“亲亲相隐”制度第一次走进了法律之中。

到了司马睿(晋元帝)时代,卫展给皇帝建议,鞭打儿子给父母作证和拷打父母给儿子作证,都是违反伦理的行为,应该废止。

唐代更是拓展了“亲亲相隐”的范围。“同居相为隐”,将容隐范围由直系三代血亲、夫妻关系扩大到同财共居之人。外祖父、外孙、孙、媳妇、夫之兄弟及兄弟妻,都可以相互容隐犯罪,奴婢下人可以为主人隐罪。如果是旁系亲属(姑侄、叔侄等)互隐,就要对常规意义上的包庇罪(窝藏罪)减三等量刑。那时候,既可以隐护亲属的同案犯,也可以给犯罪的直系亲属通风报信。倘若对嫌犯亲人刑讯逼供,那么就必须释放罪犯。更有味道的是,如果捉奸,发现通奸的是亲属,那也不能告发。

在这方面,宋代理学家朱熹很是推崇孔子的观点,他认为“父子相隐,天理人情之至也。”

元代甚至出现了惩罚违背“亲亲相隐”规矩的具体措施。比如妻子不隐瞒丈夫罪行,就要被判鞭笞四十下。

清代《大清律例?名例律》规定,岳父母与女婿、公婆与儿媳妇、夫之兄弟及兄弟妻、奴婢、雇工与家长也必须相互隐瞒对方的罪行。

在孔子之后,亲情人性约束日趋刚性。亲亲相隐、亲亲互隐、亲亲必隐成为基本规矩。不这么做就违背了伦理。比如在梁武帝时代,一个儿子作证母亲犯了死罪。法官虞僧虬很是生气,生这样的儿子有什么用?判他流放。

尽管在秦始皇、武则天、朱棣时代,律令逼得人不得不抛弃亲情。

人都是肉身,始终都要走在情感和法理的轨道上。“大义灭亲”不是排斥“亲亲相隐”,“亲亲相隐”更不是拒绝“大义灭亲。”比如配偶、父母、子女不出庭作证,其实也是对“亲亲相隐”原则的一个秉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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亲亲相隐是汉武大帝独尊儒术废黜百家后。在儒术影响下由汉宣帝执行的一项法律 重点突出孝与亲两字 即子为父隐过失 不得责备 更不得揭发。法律上规定子为父 孙为祖 隐瞒犯罪 视无罪 反之亦然 除了 大逆外 即指对皇上大不敬或造反

到了明清 亲亲相隐 扩大范围。即共有财产 一起生活的亲属 或不在一起生活的直系亲属。 曾有人提出 如亲人揭发犯罪的。当事人罪 责可减百分之五千 但遭多数反对这种大义灭亲的做法。

现在 特别职务犯罪。由于受亲亲相隐思想影响。对贪污 受贿情况隐瞒。甚至参与了 犯罪 增加加了 侦查的难度。但我们现在审判一般不讲亲亲相隐 对共同犯罪 包敞 转移罪证或作假证的 同样视违法。 但法官留有余地大 如判 三到五年 其中有襾 年操作空 还有出庭作证牵涉到直系亲属。到底至几服范围 旁系亲属怎样定。理论界还有争议

随着社会发展 人的素质提高。亲亲相隐 观念会淡薄 法制建设更加美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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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德斯鸠:"为保存风纪,反而破坏人性;须知人性却是风纪之源泉。"

亲亲相隐制度,是古代的一种建立在人性和孝道基础上的法律制度。不光是中国有,西方的法律制度中也有。上文引用的法国著名启蒙思想家孟德斯鸠说,"为保存风纪,反而破坏人性;须知人性却是风纪之源泉。"因为,法律和人性之间总是要相互抵触的,法律的产生,其实就是为了约束人性中的恶。法律的手段是恶的,是为了以恶止恶,而这个恶一旦涉及倒具有血缘关系的亲属之间,又与我们所认为的美好的人性相抵触。

比如,中国儒家强调以孝顺为做人的根本,孝顺是人的最美好的情感。而中国也是以孝治国,中国的选择官僚的制度中,有忠臣出于孝子之门的说法。

建立在封建宗法制基础上的中国政治制度,最为看重的就是孝顺。孝是中国宗法制的基础。从这个意义上来说,亲亲相隐、父子相隐正是出于这个原则。比如,如果父亲犯了罪,儿子去检举揭发,那么父亲被杀或者被关进去坐牢,这个儿子就违反了孝的基本原则,而儿子犯了罪,父亲去检举揭发大义灭亲,儿子被抓进去或者砍头,那么这个父亲就违反了父慈的原则。所以,中国儒家的孔子和孟子,都从维护最基本的孝顺的原则和人性美好的原则,强调父子相隐、亲亲相隐。

在论语中,记载了这样一件事:

孔子带领弟子们周游列国,在叶邑停留时,叶公府中的一只羊跑进孔子的住地,被弟子曾点烧了吃。曾点的儿子曾参把这事报告给孔子,孔子知道曾参处于忠孝两难的地步,于是答应同叶公说,孔子感慨道: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直在其中矣。

这里面的直,其实就是孔子所说的道义,这个道义就是如何实现一个人忠孝。我们要是强调忠,那么就必须向上级告发这种行为,但是这样又违反了孝顺的原则,两害相权取其轻,还是强调孝。因为我们上文说过,孝是儒家认为的社会的最基本的原则,如果具有血缘关系的父子兄弟之间,都是互相检举揭发,那么这个世界将是一个失去爱、失去了温情脉脉的秩序的世界,这就像是法家所规定的一样,你要是能检举揭发父母兄弟甚至是邻居,就能官升一级,否则就是拦腰砍断。这样的社会实在是太可怕了。所以,为了亲情,如果不是那种叛国、造反的重罪,一般都采取亲亲相隐的原则。

孟子把亲亲相隐说的更明白。孟子老是夸大舜孝顺,是个圣人。但是舜的弟弟和父亲都不是好人,孟子的弟子就问孟子,要是舜的父亲瞽叟犯了罪,应该怎么办?

桃应问曰:“舜为天子,皋陶为士,瞽瞍杀人,则如之何?”

孟子曰:“执之而已矣。”

“然则舜不禁与?”

曰:“夫舜恶得而禁之?夫有所受之也。”

“然则舜如之何?”

曰:“舜视弃天下犹弃敝蹝也。窃负而逃,遵海滨而处,终身欣然,乐而忘天下。”

桃应问道:“舜做天子,皋陶做法官,要是瞽瞍杀了人,应该怎么办?”  

孟子说:“逮捕他就是了。”  

桃应说:“那么舜不阻止吗?”  

孟子说:“舜怎么能阻止呢?逮捕他是有法律根据的。”

桃应又问:“那舜该怎么办呢?” 孟子说:“舜把抛弃天下之位当成抛弃破鞋子一样。他会偷偷背着父亲逃跑,沿海边住下,终生开心,快乐得忘掉天下。”

桃应给孟子提了个“道德两难”的问题,就相当于有人问,老婆和老妈同时掉进水里,你先救谁一样。既然是两难的问题,就应该“两害相权取其轻”。在孟子看来,孝是人伦中最重要的美德,没有人伦关系的润滑,世界将是一个互相残杀冷酷可怕的地狱。因此,贵为天子的舜既不会破坏法治而赦免父亲,更不会破坏人伦,把父亲抓起来。在温暖的亲情面前,权力不过是过眼烟云而已。他也只能放弃天下带着父亲逃走,过无忧无虑的日子。这种“亲亲相隐”的思想,从性善论的逻辑上来看,是很有道理的。孟子认为人性本善仁者爱人,提倡社会的和谐、家庭的和睦与内心的平和,假如舜大义灭亲杀了瞽叟的话,这固然在法律上无可厚非,但这损害了儒家的“仁”、“孝’的核心原则;假如舜利用权力赦免了瞽叟,这又损害了儒家的“义”。因此,在亲情和权势面前,孟子选择了前者,所以他认为舜肯定会放弃天下的王位,带着父亲躲起来,圆满解决道德两难的问题。这就是亲亲相隐的原则。

在中国古代的法律中,亲亲相隐的原则,已经上升为一种法律。也就是说,在一定的情况下,你要是不顾血缘关系,去告发自己的亲人的话,那么你这种行为就是犯罪。比如唐朝法律就对这种原则做出了具体的规定。第一,亲属有罪相隐,不论罪或减刑,第二,控告应相隐的亲属,要处刑。

当年李清照与张汝舟离婚的时候,告发张汝舟弄虚作假的时候,就被判了徒刑,不过是因为有人帮着李清照,最终坐了九天的牢就出来了。这也是体现了亲亲相隐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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亲人犯罪,是检举还是隐瞒?——略论《论语》中的“亲亲互隐”问题

你好,非常高兴能够回答你的问题,希望我的答案能够对您的疑惑有所帮助和启发。

@对玥言诗

“亲亲互隐”原则是指:亲人之间互相知罪,且不向法庭检举、揭发,隐瞒不报的行为不足以构成罪行。

由“亲亲互隐”问题所引申出来的中国传统儒家伦理与现代法律制度的冲突问题,一直是困扰我们的重大问题。

笔者认为,在研究这个问题之前,我们有必要重新梳理一下,中国传统儒家伦理和现代法律制度之于当下中国的各自立足点与困境,试图在这两者的冲突之中寻求一种内在与外在相统一的和谐,找到一个能够持久维系二者平衡的关键点。

(图:亲人犯罪:是检举还是隐瞒?)

一、中国传统儒家伦理中的“亲亲互隐”问题探究

首先,在分析中国传统儒家伦理中的亲亲互隐问题时,儒家文化中的“孝”文化是我们必须拿来重点研究的对象。

“孝”字的原义与人类早期的宗教文化有着密切的关系。殷周时期,对祖先、宗族、宗教的重视是一个普遍现象,祖先崇拜构成这个时期文化现象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孝”字的正式产生就是这种文化背景下孕育的结果。而“孝”最初也不是“事人”更不是“事亲”,而是“敬天”、“事鬼”。

但宗教意义上的“孝”与伦理意义上的“孝”在本质上是可以相互转化的,这“孝”也不仅仅是对祖先的尊敬和死去亲人的缅怀,还蕴含着对生者的祝福和期许之意。“孝”这一字的韵味也单纯地由对祖先、宗族的崇敬慢慢地申发出对父亲、对兄长的侍奉之意,也就是由单纯的“事死”演化出了“事生”的韵味。

笔者认为,中国传统儒家文化强调的“孝”文化是儒家传统文化的核心。由“孝”生仁、礼,“孝”是仁、礼的根本。子曰“弟子,入则孝,出则弟,谨而信,泛爱众,而亲仁。”也是就说,如果连自己身边最亲近的人(自己的父兄)都不能够“爱”又何尝能够“爱”别人呢?即无“孝”则遑论“仁”。



儒家的爱是差等的爱,是由内而外,因孝而仁的自然感情流露。这情感的自然流露又要受到外在的礼仪规范的制约,也就是代代相传的生活经验中对于祖先、宗族的祭祀礼仪和家庭中父子、兄弟的长幼尊卑。由家而国,也就慢慢演化出了国家、社会中的伦理纲常和道德准则。

所以,“孝”文化是儒家传统文化能否长久维持的根基和命脉,而“亲亲互隐”问题也直接触动了儒家传统文化的核心原则,所以孔子说“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直在其中矣”。子告父,则为不孝,不孝则不仁,无仁则礼义忠信皆无,这就变成了儒家所不耻的“小人”作为,而只有“父为子隐,子为父隐”才能保证儒家文化中的“孝”文化不为所动,使仁、礼的阐释有了前提,也即儒家倡导的君子所为。

二、现代法律制度下的“亲亲互隐”问题探究

现代法律制度下的“亲亲互隐”问题的前提是明确法律的几个基本概念,即探究法律的起源、法律适用的对象和行使原则问题。

不论是霍布斯的“战争状态”下人们不得不让渡权力组建法律保护自己,还是洛克、孟德斯鸠所说的人们为了合作而自愿让出权力且获得法律的保护。都在法律的起源程度上说明了法律是每个人自由意志的体现,服从法律也是个人意志服从公共意志的必然结果。



公共意志下法律的适用对象总是具有着普遍性的原则,也就是说在至高无上的法律面前,每个个人都是平等的存在,每个个体在行使自己权力的同时也不得侵犯他人的权力,否则被认定为是触犯法律的行为并受到相应的惩罚。

站在法律的角度上看待“亲亲互隐”问题,父与子不但不应该成为标榜的对象,反而会为他们的选择受到应有的制裁。那么,当伦理道德与法律制度相冲突之时,我们应该作何选择呢?

三、伦理道德与法律制度冲突下的平衡点

在“亲亲互隐”的问题上我们看到了儒家伦理道德与现代法律明显的冲突问题。

站在现代法律的角度上,在现代法律普遍性原则的适用条件下,盗窃甚至杀人的行为是要受到法律的制裁的,而对包庇的行为也有一定的惩处。甚至在秦朝的法律中,知情不报者与犯人同罪论处的刑罚则更是严厉。

从儒家“仁义”的角度分析,子曰“仁者爱人”。古有舜“背父而逃”的先例,舜的父亲瞽瞍杀人,他的父亲首先就是“不仁”(杀了人),而舜在知道他的父亲“不仁”的前提下为了维系血缘亲情还包庇他的父亲(背着父亲逃跑),就是“不义”,而这样的人成为了儒家所倡导的圣贤君王也就如刘清平先生所言,是“鼓励人们为了维系血缘亲情不惜突破不坑害人的正义底线,结果陷入了凭借特殊性“孝悌”否定普遍性“仁义”的深度悖论。( 刘清平《“亲亲相隐”怎样扭曲了国人的正义感?》 )

从家庭伦理放大的社会规范之中,在家庭亲情面前对法律规范的忽视,也必然会误导人们将家庭伦理置于法律之上,致使社会正当观念的扭曲,最终也会违背孔子倡导的“仁义”观念。



反之,站在儒家传统伦理的角度上。

  1. 是否能够不顾家庭的血缘亲情而冷漠的执行法律规定?
  2. 儿子在举报父亲的违法行为之后,父子之间的感情是否还能以父子相论处?
  3. 法律的普遍性原则在血缘亲情的面前是否也要大打折扣?

中国的社会有其独到而特殊的地方,特殊的地理环境、文化习俗、处事准则无不制约着每一个中国人的行为方式。

正如孙龙基先生在( 孙龙基《浅谈中国人情社会与西方民主》 )当中所说,“自古以来,在传统的中国人心中就没有个人的概念,中国人总是将自己放在一个“二人”的人际结构中,“人情”是中国人的主要精神形态。

又如梁启超先生所言“情感,是人类一切动作的原动力”。由此可以得出,中国人在行为处事的同时是不能不讲感情的,中国社会是一个人情社会。在法律的选择上,则相对应西方的普世法律而提倡“伦理法”,即“德主刑辅”的法律方式,“提倡德者治国;对民宽惠,实行仁政;教育为主,先教后诛。”意图在维系家庭伦理道德的前提下重新建构中国的法律体系。

在《论语》的“父子互隐”问题中,父亲既然偷窃,是“不仁”,舜的父亲杀人,也是“不仁”,所以讨论的核心应该是“如父不仁,子当何如的问题”而不是以“父”的概念限定了所有的情况。



再进一步,如果在父亲杀了人的前提下,这个杀人的父亲在平时的为人处世中一个交口称赞的人,还是一个十恶不赦的人?

是一个君子还是一个小人?

在评判他杀人的既成事实的时候认为他犯了罪的评价标准是目的原则还是动机原则?

笔者认为这都是需要孩子是否告发父亲所要考虑的因素和准则,而不能一概而论,盲目的盖棺定论。

在笔者看来,传统儒家伦理与法律规范的争执是可以有平衡的条件的。

现代西方法律的引入,必然会与中国传统的伦理道德、准则发生摩擦,而现代法律制度的冷漠无情、制定繁琐和有待完善的现状也急需儒家传统文化的调节;同样,儒家传统文化的道德准则之于公民行为约束的软弱性、长效性也急需法律的配合。

中国社会终究还是一个人情社会,是儒家传统文化浸染了千年之久的社会,我很欣赏李泽厚先生在《论语今读》当中所言“儒家传统文化是情本体的文化”。在笔者看来,在这种文化氛围的熏陶之下,即使面对的是无恶不作的父亲,自己的孩子要举报自己,想必也是经历了一番艰难地挣扎吧。

(图:思想大家 李泽厚先生)

(本文图片来自网络,真诚鸣谢提供者;如有侵权,敬请告知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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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背景)

  • 随着经济的发展,人们的生活方式和思维习惯发生了一些变化,儒家的一些观点也重新受到人们的讨论和重视,“亲亲相隐”就是其中饱受争论的话题之一。

  • 关于“亲亲相隐”这一话题,各方站在不同立场,展开激烈争论,然而这些争论有得有失,亟需重新对它们进行廓清。

第二部分(解释)

  • “亲亲相隐”就记在《论语·子路篇》:“叶公语孔子曰:‘吾党有直躬者,其父攘羊,而子证之。’孔子曰:‘吾党之直者异于是: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直在其中矣。'”
  • 叶公对孔子说:“我的家乡有个正直的人,他的父亲偷了人家的羊,他告发了他的父亲。”
  • 孔子说:“我家乡的正直的人和你讲的正直的人不一样:父亲为儿子隐瞒,儿子为父亲隐瞒。正直就在其中了。”
  • 历来学者对此章的争论颇大,尤其是近代以来,随着西方法治观念的传入,有人则据此否定孔子思想,甚至认为儒家“亲亲相隐”的血亲伦理原则是现实生活中徇情枉法、任人唯亲等腐败现象滋生的根源。
  • 在这一点上,孔子难道真的是非不分吗?要知道,儒家伦理思想是一个完整的思想体系,“亲亲”是最根本的环节。其实这章旨在说明的是孔子由“亲亲”而“仁爱”的原则。

  • 《中庸》记孔子说:“仁者,人也。亲亲为大。”
  • 孔子认为,对父母的感情是人最为切近的一种情感。
  • 人只有“亲亲”,才能做到推己及人。
  • “立爱自亲始”(《孔子家语·哀公问政》)才能“不独亲其亲”(《孔子家语·礼运》),“老吾老以及人之老”(《孟子·梁惠王上》),进而“泛爱众”(《论语·学而》),以致“仁厚及于鸟兽昆虫”(《孔子家语·五帝德》)。
  • 早期儒家所提供的仁爱,就是立足于“亲亲”的不断扩充。
  • “亲亲”就是要求人要处理好家庭内部各成员之间的关系,搞好内部关系,这样才能做到齐家。
  • 古代中国具有家国同构的特点,国即是家的扩大,只有家庭和睦,良好的社会秩序才能形成。
  • 《论语·为政》记述孔子这样一段话:“《书》云:‘孝乎惟孝,友于兄弟,施于有政。’是亦为政,奚其为为政?”“孝悌”是为政的根本,人们由孝悌而守礼、敬上,这从长远来说,是有助于社会稳定的。
  • 一对父子相互告发,他们之间应该早就有了问题,是一对问题父子。父不慈、子不孝,即在为仁之本上出了问题。这样是不符合人的正常情感的。人如果连最起码的亲情都没有,就谈不上忠君,更谈不上整个社会的安定。
  • 另外,儒家绝不仅仅提倡“亲亲”,“亲亲”之情还要符合“义”的原则,所以《中庸》说:“义者,宜也。尊贤为大。”
  • 家庭成员之间、君臣之间、臣与臣之间,还要讲究等级、秩序,它们之间的关系还要符合一定的道义和原则。
  • 正如廖名春先生所说的那样:“孔子为代表的先秦儒家虽然重视亲情,强调亲亲,但他们非血缘至上主义者,他们基于家庭伦理讲社会公德,基于‘父子有亲’讲‘君臣有义’。
  • 但真正到社会公德与父子私情有违时,他们还是能分清大是大非的,这就是‘不成人之恶’‘从义不从父’。”
  • 孔子理解“亲亲相隐”这种行为,但并不意味着孔子坚持主张“亲亲相隐”。他看重的是“相隐”背后的父子之“爱”,这里“相隐”中“隐”字并不是我们现在通常所认为的包庇、窝藏的意思,而指的是不称扬亲人的过失。
  • “亲亲”不等于“亲亲互隐”,不等于“亲亲至上”,不等于“亲亲唯一”。“亲亲”要有“父慈、子孝、兄友、弟恭”,即家庭内部成员互相爱护团结。
  • 孔子是从人性、人情出发,在对待孝亲时,他呵护父子间的自然亲情。所谓“体仁足以长人”,人要健康成长,体味仁爱之情不可或缺。
  • 孔子认同“亲亲相隐”,把牢固的亲情看成是社会稳定和谐的根基,这是孔子思想的深层内涵所在。
  • 孔子赞成“亲亲相隐”,也有其特定的适应范围。孔子儒家分清了私人领域与公共领域的差异,正所谓“门内之治恩掩义,门外之治义断恩”(《礼记·丧服四制》),针对不同境况,其处理原则也互不相同。
  • 《左传》昭公十四年记载:叔鱼借职务之便贪赃枉法,其兄叔向则多次指出叔鱼的罪恶。孔子赞扬:“叔向,古之遗直也……犹义也夫!”孔子是从人情之本然恻隐处论“直”,是人心人情之“直”,是从当事人的立场说人情之“直”。

第三部分(孔子之后解释)

  • 孔子之后,“容隐精神在儒家谱系中不断发扬光大,以至于形成一种文化传统”。《春秋公羊传·闵公元年》:“为尊者讳,为亲者讳,为贤者讳。”
  • 《穀梁传·成公元年》说得更明白:“为尊者讳耻,为贤者讳过,为亲者讳疾。”认为此乃“尊尊亲亲之义也”。
  • 董仲舒从公羊学中发掘父子相隐,并推广到养父子相隐。
  • 东汉章帝时白虎观会议,更是把相隐范围扩大到兄弟、朋友、夫妇。
  • 到南北朝时期,侍中蔡廓奏议:鞠狱不宜令子孙下辞明言父祖之罪。亏教伤情莫此为大。自今但令家人与囚相见,无乞鞠之诉,便足以明伏罪,不须责家人下辞。朝议赞同他的说法,于是法律不再要求子孙作证。
  • 宋代朱熹阐释这个问题时也说:“父子相隐,天理人情之至也;故不求为直,而直在其中。”
  • 现代学者钱穆先生认为:隐恶而扬善,亦人道之直。何况父为子隐,子为父隐,此乃人情,而理即寓焉,不求直而直在其中。儒家的“亲亲相隐”符合人性、人道,因而是最具普遍性的。父子互隐中恰恰包含着对人权的尊重与维护的因素。
  • “法律所要求和禁止的行为,应该是人们合理地被期望能够去做或能够避免的行为……”(约翰·罗尔斯《正义论》),法律中的“容隐制”让亲人从亲人的证席上走开,呵护人情,维护人权。

第三部分(总结)

  • 儒家所倡导的“亲亲相隐”体现了维护家庭稳定的人文关切,“亲亲”只是儒家思想完整体系其中的一个方面,并不是全部。
  • 周公、孔子奠定的儒家价值传统,其价值理想、人格典范与千百年来儒家知识分子、仁人志士的实践行为,对国事民瘼的关切,已经成为我们的民族财富,而且正在成为我们新时代的精神要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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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谢邀请!

我头一次知道这个词,多亏您的提问。刚在百度百科看了又看,只大略知道亲亲相隐是法律术语,它是春秋战国提出的主张,作用于家族宗亲,伦理,在那个时代很有人情味的主张。内容:亲属亲人爱人有罪相隐,亲亲相隐不治罪或减轻,反之不相隐告发的,官府却要定罪(李清照告发后夫张汝舟被下狱定罪就是一个例子)但亲亲相隐也有限制,原则,不适用谋反,谋逆叛逆的重罪,亲属之间互相侵害的犯罪,这些都不许不能用亲亲相隐的规则。

亲亲相隐是完全和现在的法律价值相反的,现在得知亲属犯罪而隐瞒不报的就构成了犯罪了。

我觉得古人这样做是有他的道理的,体现了人情味,是古人的一种智慧吧,对社会,家庭,法治肯定是起了大作用的,要不然封建社会可以持续几千年呢,治理国家,不光需要严肃的法律,也需要阳光一般的温晴的道德伦理,和对人的过失的包容,使之改过向善。要不然佛家不会说:放下屠刀立地成佛。无心无知犯下的过失,要给予其改过的空间和机会,因为圣人毕竟是少数。普通的缺少良俗教化的人众多,所以古代的贤人,智者,才提出了亲亲相隐的主张,最后被铁定为法律条款。(唐律对亲亲相隐律条做了具体规则,以后各朝延续了下来)我很赞赏古代人性化的法律条款,也不反对现在的人能够在其亲人犯了罪时的大义灭亲,两者都有它的道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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亲亲相隐总体上是一个以家庭亲人为对象的隐瞒真相的行为。古令中外都有认可,但有几项须除外:一是叛国投敌、大逆不道,罪不可赦;二是家庭亲人相害,不忠不孝,情不可恕;三是其它公认不可恕行为。

亲亲相隐本是为了保护亲情关系,但不能做为犯罪的内部依持,现在这种情况有乱用现象,尤其是一些观念糊涂的家人,不能从正面培养亲人的品德,防微杜斩,反而事无大小处处包包庇过错,从而助长了家人的不守规矩的心理和行为,害人害已,实属无德之类,此类家庭终将无未来可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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儒家反对骨肉至亲之间检举揭发。父亲偷羊,儿子检举揭发。孔子批之: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直在其中。

亲亲互隐不但是儒家的主张。西方法治思想的奠基人孟德斯鸠也反对骨肉至亲之间检举揭发。欧美发达国家在的司法诉讼中,普遍规定,骨肉至亲之间禁止检举揭发。提供证明亲人的证据无效。

大家可以看一部老电影《控方证人》。欧美国家妻子在法庭上提供丈夫犯罪的证据是无效的。这是为了预防人性泯灭和道德沦丧。

再看《论语》中,父亲偷羊之事。国君和卿大夫们是绝不会偷羊的。偷羊者肯定是缺衣少食的贫民。孔子是因人因事而论之。 在孔子看来,父亲偷羊是小节,所谓“民之所以生者,衣食也。上不教民,民匮其生,饥寒切与身而不为非者,寡矣。” 在今天看来,偷羊不是犯罪,而是危害不大的普通违法行为。偶尔一次行窃,危害不大,是不追究刑事责任。 而儿子告发父亲。则是给父亲贴了标签——小偷。所谓一次行窃,终生是贼。父亲为了让妻儿吃一顿肉,而被儿子告发,一辈子都无法抬头做人。 对比父亲与儿子之行,父亲虽然偷羊,但依然是慈父。而儿子却毁掉了父亲的一生,显然儿子的社会危害性更大。


在《韩非子·五蠹》中,亦有此事的记载:楚有直躬,其父窃羊。而揭之吏。令尹曰:杀之。令尹之举,可谓杀一人而天下正。而韩非则曰:君之直臣,父之暴子。在韩非看来,儿子虽然是暴子,但其行是告奸,是君之直臣。韩非称赞告奸的儿子。

华夏五千年文明史,只有三个时期,鼓励骨肉至亲之间告奸:一个是秦朝。秦始皇创立告奸之法。鼓励骨肉至亲之间检举揭发。二是汉武帝时期。汉武帝重用法家酷吏张汤,重里秦始皇创立的诽谤之法,夷族连坐之法,告奸之法。这是中国法治史,乃至华夏文明史上一次巨大的倒退。三是六十年前。

这三个时期不是法治,也不是人治,而是治人——人整人,人治人,人CHI人。

父为子隐,子为父隐。夫为妻隐,妻为夫隐。这才是法治。

2012年3月14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新刑诉中免除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出庭作证义务。新刑事诉讼法第188条规定:“经人民法院通知,证人没有正当理由不出庭作证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其到庭,但是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除外。”免除被告人配偶、父母、子女出庭作证义务,犯罪嫌疑人的至亲有权拒绝提供其犯罪证据。这是儒家“亲亲相隐”理念的回归。更是中国法治史上一次巨大的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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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不知道你是指那方面。是男女之稳,还是亲戚之隐。古代人封建,特别是难女之间的事。应对亲亲相隐,现在人太开放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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